关于建立新的财税监督体系的建议_监督法论文

关于建立新的财税监督体系的建议_监督法论文

建立新型财税监督制度的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税论文,制度论文,建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针对我国现行财税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和改革的特点,笔者对建立新型财税监督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新型财税监督制度的总体设计

制度类型:构建“立法监督+行政监督”的组合型财税监督制度。其理由有二:

其一,可实现“立法监督”与“行政监督”的优势互补。立法监督具有独立性、权威性的优点,其财税监督权掌握在国家手中,可避免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干扰,但不足之处在于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监督效率不高,力量有限。行政监督,因其财税监督权掌握在政府行政机关手中,便于及时掌握财政运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具有及时、高效等优点,但存在缺乏权威性和规范性的问题。

其二,节省建制成本,有利于制度过渡。立法监督的构建是对我国当前监督制度空白的填补,它不是对现行监督的完全否定,而是突出其优势,弥补其明显缺陷。新的制度不会引起对经济生活的强烈震荡,这也是不主张采取法国式司法监督的原因所在。构建独立于政府的司法监督对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冲击较大,并且其中涉及众多协调工作,建制成本将十分巨大。

范围界定:财税监督制度的范围应包括预算监督、财政日常监督(税务监督、财务监督、国有资产运营监管)、审计监督等多层次的财税监督体系。从国际上的做法来看,很少有国家把财税监督仅视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更多地是体现了宏观和多层次的思想。从我国经济发展新形势来看,扩大财政总体规模,突出和强化财政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适应经济发展新趋势的。构建多层次的财税监督体系与这一思想正好相符,便于财政职能的有效发挥,有利于提高财政政策效果。

二、建立新型财税监督的几项具体建议

1.尽快制定《财税监督法》,使财税监督纳入规范化、法制性轨道。我国财税监督法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法制原则。即财税监督法主体在从事财税监督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财税监督法规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办事的原则。作为国家,法制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应该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做到有法可依,这是法制的首要任务。作为执法部门,则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是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公正就是要求财税监督执法主体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依法行事,并要求处理各项有关事务要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断。公平原则是要求财税监督执法主体在监督、检查和处理有关财政事务时,应做到公平、兼顾各方利益,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开原则是要求财税监督执法主体的监督检查活动或者计划应增加透明度,以利于监督检查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效率原则。即财税监督法主体要以最少的成本达到最佳的目标,或目标既定成本最少化。财税监督效率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财税监督法必须以保障提高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把财政资金公开、合理地进行分配和使用,以获取最佳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财税监督法不是限制财政主体的理财,而是要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扩大财源,厉行节约,提高支出效率,保证国有资产不断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四是统一领导,分工监管原则。强调财税监督法既要保证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也要保证地方财政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充分发挥其积极性,这就要求从行政监督法律上保障中央对财政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国家财税监督法应由立法机关统一制定,在全国统一实施(除特殊区域)。统一的财税监督法律制度要求做到财税监督政策的统一,财税监督法律、法规的统一和各项财税监督管理制度的统一。财税监督实行分工监督是指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前提下,财税监督的执法主体依照法定的财税监督职权和程序对被监督主体的执法情况实施分工监督活动。财税监督执法主体在依法行使监督权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财税监督法主体独立行使监督权对调动与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2.转变财税监督方式。必须把监督与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监督与管理并重、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新格局。从目前财税监督的状况看,财税监督主要采取集中性、突出性的专项检查方式,存在重检查、轻日常监督的倾向,日常监督管理的职能没有很好地落实。在这种情况下,财税监督工作难免不带有较大的偶然性,往往是对列入检查的单位实施检查,而对没有列入检查的单位就失去了有效的监督,极易遗漏,不符合财政管理的根本要求。只有把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实现财税监督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遗漏,提高财税监督管理的效率。财税监督要改变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堵漏,监督检查与促进管理相脱节的做法,要善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和建议有关部门健全和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提高财政管理的总体水平。

3.强化财政内部监督。首先,要建立财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保证制度和日常监督机制。财税监督在内部监督的内容和对象上,应当既能覆盖全面,更能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矛盾。在监督主体上,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形成多种力量齐抓共管的局面。其次,要完善上级对下级财政机关监督的约束机制。同时,对其他有可能影响财税法规贯彻执行,导致财政收入流失和支出浪费的不当行为,上级财税监督部门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再次,加快地方财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通过内部监督制度的运行,注意发现管理和运作中的问题,促进财政部门各项制度的建设,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逐步完善财政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并形成内部监督的经常化和制度化,以制度规范行为,使内部监督活动贯穿于财政日常活动的各个环节。

4.加强财税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灵敏的信息反馈系统。必须保证一级财政有一级相应的监督机构,并维护其执行监督中的独立性。财税监督人员既要全面熟悉财税业务,熟练掌握财税监督检查的专门技能,同时还要敢于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为此在强化财税监督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切实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的同时,要逐步建立一套激励机制,有效地促进监督的规范性、严肃性。

总而言之,作为财政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财税监督,要通过审查财政收入完成情况、财政支出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充分发挥监管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作用;应用现代电子技术武装自己,通过专业软件开发、互联网,内部网等手段,收集并储存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经法纪情况等资料与信息,运用预测和分析的方法,排列监督重点,寻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及时预测和反映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倾向性、方向性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和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财税监督总体水平的提高。

标签:;  ;  ;  

关于建立新的财税监督体系的建议_监督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