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列宁的“国家与革命”_市民社会论文

再论列宁的“国家与革命”_市民社会论文

列宁《国家与革命》再讨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列宁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在以前发表出版的论文和著作中,对马克思、列宁和恩格斯的国家和共产主义理论进行过比较①。我之所以提及这些参考资料,那是因为本文——《列宁〈国家与革命〉再讨论》与我的早期著作之间存在着一条连接的线索。我建议那些关注马克思和列宁国家与共产主义理论阐释问题发展状况的读者们对这些成果予以注意。

同样必要的是界定当前这篇论文的讨论范围。我的任务是重新讨论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所阐述的共产主义理论。然而,列宁本身就是一个庞杂的历史性存在,他一生的活动覆盖了以下几个方面:(1)作为革命家的列宁;(2)作为哲学家的列宁;(3)作为列宁主义的布尔什维克政党奠基人的列宁;(4)作为政治理论家的列宁。我的讨论仅仅针对第四个方面——作为一个政治理论家的列宁,而不涉及他活动的其他方面。我不会讨论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因为那是一个宏大的话题,而且超出了目前这一论文的主题。

本文的讨论范围要求我把对马克思与列宁的共产主义理论的分析浓缩为四个主题:(1)马克思和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理论;(2)马克思与国家、立法、管理三者之间的矛盾;(3)列宁的替换;(4)恩格斯解读模式的预设。我对这四个主题的讨论并不足以解决马克思和列宁的共产主义理论之间的复杂性,但是它却为这一问题分离出最重要的四个方面,足以给解决这一复杂问题提供一份不可或缺的导论。

一、马克思和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理论

青年马克思(1843—1845年)主要在六篇作品中讨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差别:(1)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2)1843年的《论犹太人问题》;(3)1844年的《评一个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4)1844年的《詹姆斯·缪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5)1844年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6)1845年的《神圣家族》。

人们对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差异的认识产生自16世纪、17世纪、18世纪欧洲人的对外拓展。在这几个世纪中,来自西班牙、英国和法国的探险家在加勒比海、南美洲、北美洲、波利尼西亚、澳大利亚和太平洋的菲律宾地区发现了原始社会。这些发现开启了人类学研究,使先进的欧洲人看到了原始社会的存在及其社会结构。人类学使欧洲人发现:人类进化的最早阶段是粗野的,或者说,人类历史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以氏族——一种以家庭、儿童、血缘为核心的粗野的社会形式为其特征。在这种社会形式中,国家还没有出现。

18世纪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成员首次以概念的方式探讨人类的这种人类学阶段与更加高级的商业、君主制的欧洲国家之间的差别,并且把对这段历史的思索出版成书。他们当中的领袖人物有亚当·弗格森(Adam Ferguson)和詹姆斯·斯图尔特(James Steuart)。马克思和黑格尔都熟读过弗格森的著作《论市民社会》。

弗格森非常了解关于欧洲向外拓展时期的人类学研究。这些研究使他相信在人类进化的粗野时期并不存在国家。弗格森把这种人类历史状态称为前国家时期的市民社会,认为这种市民社会是氏族、共同财产和经济交换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石,但却不存在阶级统治和国家。尽管国家从市民社会中演化出来,是市民社会的投射,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是不同的。按弗格森所说,各种市民社会之间是有差别的。美洲印第安人的市民社会结构不同于爪哇岛的市民社会结构。国家的出现、国家的历史起源本身反映出预先存在的市民社会中的社会组织,或者说从市民社会中产生出国家结构。国家拥有权威,这种权威超越家庭和氏族,以私有财产取代共同财产。这一权威就是阶级。国家就是这样的一种社会组织,它以统治,或者说以一个凌驾于家庭或氏族之上的特定阶级的最高权力为基础。

黑格尔知道弗格森的著作,并且还阅读了卢梭和孟德斯鸠的经典著作。这些著作讨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分离问题。黑格尔的伟大著作《法哲学原理》正是以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二分为前提的。《法哲学原理》的第三部分被划分为三个分支:《伦理》②、《市民社会》和《国家》。

第一个分支——《伦理》是市民社会的导言,它讨论了婚姻、家庭和子女等问题。黑格尔是私有财产的捍卫者,在《伦理》中他为继承权——父亲把他的财产传给他的子女的权利——辩护。人口的增长,家庭的扩散,家庭之间商务关系的产生都成了第二分支——《市民社会》的基础。《法哲学原理》中讨论的市民社会是指资产阶级社会。

黑格尔是资本主义的倡导者,他对市民社会的讨论是为资本主义作辩护,把资本主义解释为一种相互需要的表现,或者说是主体间性的表现。黑格尔把资本主义视为“需要的体系”③。在这种“需要的体系”中,满足需要的必要性导致了经济的生产能力的增长。需要的增长以及生产能力为满足需要而进行的扩张改造了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使它变成了相互承认、相互独立的共同体,并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伦理结构或主体间相互尊重的经济体。除了确认市民社会的这一伦理意义以外,黑格尔同时看到了资本主义的缺陷,意识到需要国家来为贫困人口提供援助,认为国家有为民众提供教育的义务,倡导君主制的福利国家(它正是俾斯麦社会援助法律制度的前身)。但与此同时,他又坚持认为资本主义为社会发展提供了最好的机遇。《法哲学原理》中的“市民社会”呈现出黑格尔对19世纪早期资本主义所取得的成就的认同。

紧接着弗格森的思路,第三分支——《国家》演示了资产阶级社会体系是如何决定国家机构的。根据苏格兰历史学派的思辨社会学理论,国家是对市民社会中潜伏着的社会组织的现实反映。国家之间的差异不过是对它们所产生于其中的多样的市民社会的反映。苏格兰学派的市民社会概念正是以后马克思所提及的“经济基础”概念的前身。在资本主义如日中天的历史背景下,黑格尔在第三分支中所论述的国家不但是一个君主国家,而且是一个为资本主义市民社会所设计的国家。

黑格尔的资本主义国家不但是为资本主义市民社会做准备,而且这样一个黑格尔式的国家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黑格尔作为一个思辨哲学家,他的体系呈现为一种唯心主义的形式,而且他把国家想象成为自由的具体体现。国家不仅仅是市民社会,不仅仅是为君主制的合法性作出的辩护,而且还是世界精神的表现。在黑格尔的唯心主义里面,精神是一种普遍性的力量。它是一种统摄人类理性的努力,综合人类意识合题和反题的目的论。它的一个现象学产物就是国家。既然国家是精神的体现,它便是自由得以产生的基础。国家就是自由通过国家机构这一形式的表现。

黑格尔的政治理论与伦理理论是相联系的。尽管黑格尔阅读了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意识到经济的作用,但他的政治哲学主要的讨论对象是伦理。黑格尔认为,19世纪早期的商业社会,即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伦理有机体。由于相互需要的体系以及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相互独立,国家是作为伦理的基础而活动的,因为正是从国家中才产生了主体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之间的依赖。

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哲学对市民社会与国家进行划分的观念。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既相互分离又相互联系的社会政治现象的最早的论述。

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从《法哲学原理》中的第261节开始。这一节大致是《国家》篇的开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写作于马克思的克罗茨纳赫时期(Kreuznach Period)。这一时期正是马克思人生的转折点,因为此时他正在深入研究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他把1793年的雅各宾会议看作是暴动的缩影,并且计划写一部关于国家的历史。《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呈现出了一个激进的马克思的形象。在此之前,马克思没有一本著作是以如此极具摧毁性的谴责方式来讨论自在国家的。并且尽管马克思关注国家,他也如批判自在国家的前提一样,同时意识到自在的市民社会是必须被加以审查的,并向读者允诺:“对这一节的补充,我们以后再研究。”④《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并不包含关于《市民社会》的章节,但马克思1844—1845年时期的著作——《论犹太人问题》、《评一个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詹姆斯·缪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及《神圣家族》等作品的确实现了他1843年的愿望。它们反映了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本质所作的深刻思考。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包含着对“国家”概念所作的两方面抨击。第一个方面的抨击批评了黑格尔对“国家”概念所作的唯心主义解读。马克思准确地意识到黑格尔把国家理解为理念的外化。在拒斥思辨哲学的同时,马克思批驳了这种政治哲学中的形而上学,因为这种形而上学完全脱离了社会存在的物质性。第二方面的抨击源于马克思把18世纪的国家理解为对私有财产的一种保护,这种保护是通过资产阶级或君主制形式来实现的。早在1843年秋天迁居至巴黎以前,马克思已经把国家与私有财产结合起来加以考虑,并把国家自身理解为私有财产的保护者。人类的解放、真正的民主是绝不可能在国家机构之内实现的,因为国家机构是保护私有财产及其已经形成为阶级的所有者——资产阶级的。一般说来,国家是有产阶级的产物,它是阶级的武器。因此它被设计为镇压的工具,用以防止没有财产的人们合乎正义地享有社会生产的产品。国家与阶级统治同义,因为它产生于保护财产所有者的统治,产生于对特权者的保护,或者说产生于确保特权者享有对大众的主权这一目的之上。

既然不可能在国家的界限之内实现人类的全面解放,马克思便号召消灭国家。马克思写道:“现代的法国人对这一点是这样了解的: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国家就消失了。这可以说是正确的,因为在民主制中,政治国家作为政治国家,作为国家制度,已经不再被认为是一个整体了。”⑤当马克思号召终结国家时,他的意思是人类全面的解放只能在一个不同的阶段中实现,只能在一个摆脱了有产阶级统治的领域中实现。这一领域就是市民社会。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哲学对国家与市民社会所做的区分。但黑格尔把国家看作是自由的领域,而马克思则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全面的民主得以实现的唯一可能的地方。

另外,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决裂也意味着他与从伦理出发的政治理论的决裂。马克思以政治经济学取代了伦理学,或者说,马克思的政治理论是植根于经济学的。马克思对政治理论与政治经济学关系的重新定位同时要求政治理论从伦理角度转向阶级角度。黑格尔从伦理出发构想政治理论,而马克思则以阶级的术语取代了伦理的术语。

青年马克思在四篇著作中——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3年的《论犹太人问题》、1844年的《詹姆斯·缪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和1844年的《评一个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探讨了解放与民主的意义,并且将这两个概念划分为三个范畴:政治的、社会的和实践的。政治解放与民主已经通过17世纪、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实现了。伴随政治革命、反封建起义的成功而来的,是资本主义有产阶级的胜利。解放被局限在资产阶级的范围内,而民主则为议会体系所独揽,或者说资本主义的议员席位都被富人垄断了。政治解放创造了一个国家,在这个国家中富人受到保护,而无产者则沦为了下等人。《论犹太人问题》则是一本批判布鲁诺·鲍威尔为缓解社会对犹太人的极端歧视所提出的方案的著作。鲍威尔相信可以通过单纯的政治改革消除社会中的反犹主义。马克思批驳鲍威尔的理论,因为鲍威尔所谓的争取平等权利的口号,不过是一种使私产、阶级统治或国家长存的借口。社会解放是实现真正民主的唯一的范畴。社会解放意味着通过一切实践的手段清理市民社会中导致阶级特权产生的因素。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清理市民社会包括了消灭私有财产,终结对劳动力的私人收购和通过低薪剥削劳动力等经济行为。只有在市民社会摆脱了所有剥削行为的时候,人类的全面自由和民主才能得以开始。

1844年的《詹姆斯·缪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则对政治经济学如何腐化市民社会做出了精辟的分析。马克思不但把政治理论从伦理的角度重新设定为经济的角度,而且在书中他论证了市民社会本身是如何被政治经济学所腐化的。在书中,马克思的观点通过以下的形式展开:(1)自在的市民社会是人们共同协作的场所。马克思采纳了黑格尔的观点,认为市民社会是基于相互承认之上的。但与此同时,马克思摒弃了黑格尔哲学中的伦理观念与自在的市民社会之间的任何联系。(2)资本主义经济学是市民社会的恶性肿瘤。资本主义经济学摧毁了市民社会中内在的相互协作,并且以阶级的贪婪取而代之。(3)自在的市民社会只有从资本主义经济学中解放出来,才能恢复它内在的共同协作。自在的市民社会从资产阶级的阶级贪婪中解放出来,就是对它内在的相互承认的重新构建。

马克思在《评一个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中继续呼喊要在市民社会中消除一切资本主义行为的口号。政治和国家是特殊的,它们作为阶级统治的王国,建立于私有财产之上。市民社会则是普遍的。私有财产出现以前的普遍王国引入了阶级对立,或者说,它把这种普遍性分解为无可挽回的特殊性。然而,《评一个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和《詹姆斯·缪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都为《论犹太人问题》添加了一个关键性的补充内容,这就是革命。对于马克思来说,改革只不过是要维持国家的存在。相反地,只有革命才能摧毁国家并解放市民社会。马克思的民主理论建立在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取代之上。这是因为,全面的民主只有在市民社会的普遍性中才能够得到实现。

马克思在1843年的论文《〈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展开了他的革命主题。在这一著作中,他把无产阶级看作是唯一有能力解放市民社会的阶级。与政治巨变不同,社会革命意味着把一切使得阶级统治得以可能的行为从市民社会中清除出去。必须把一切附属关系的形式从市民社会中清除出去,而唯一有能力执行这项革命任务的阶级就是无产阶级。无产阶级因为是在以资本主义原则运行的市民社会中受剥削最深的阶级,所以是唯一有能力将市民社会从资本主义剥削中解放出去的阶级。无产阶级是普遍性统治的象征,因此只有它通过革命行动而获得的自身解放,才是市民社会从一切社会奴役的形式中获得解放的途径。

在1844年,青年马克思描绘了他的社会革命理论。他相信革命本身正是市民社会的产物,但他尚未深入研究自在的市民社会的内部结构。同年,马克思推进了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并且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主要地从英国政治经济学——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詹姆斯·缪勒和托马斯·马尔萨斯的先进观点中获得了分析市民社会的理论制高点。马克思仍然保持着与黑格尔划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观点的联系。他认为1844年的市民社会是根据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来运作的,而他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则从劳动价值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市民社会。马克思所采用的这一分析市民社会的新观点源自他对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并造成了1844年的马克思与1843年的马克思之间的主要区别。在这些手稿中呈现的市民社会是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先进观点所意识到的社会。无产阶级革命的最高目的是摧毁市民社会中的资本主义因素。

以上所讨论的五篇作品呈现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点。这种观点在写于1867年的《资本论》中得到了完整的阐述,但这五篇作品并没有提供一个政治的提纲。从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对立的观点出发,结合到国家本质上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的假设上来,马克思任何政治理论的前提都必定是建立在消灭国家这一构想之上。马克思的政治理论必须从消灭国家的构想开始,或者说如果国家被无产阶级革命所铲除,只剩下清理掉资本主义的市民社会,那么这个市民社会可能成为社会治理的来源。马克思所面临的挑战是寻找一种政治理论传统和学说来论证市民社会作为治理来源的可能性。

对市民社会作为社会立法起源的论证过程首先是在《神圣家族》中,尤其是在其中的《对法国唯物主义的批判的战斗》中展开。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不可能把马克思在这一章节中所包含的所有富有生机的思想萌芽都讨论清楚。然而,仅仅局限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矛盾上,马克思赞同“狂人派”(Enrages),尤其是雅克·鲁(Jacques Roux)的思想,并且站到了罗伯斯庇尔左派的立场上,支持以市民社会取代国家。一条由马布利(Mably)、摩莱里(Morelly)、鲁(Roux)、阿多诺·德萨米(Theodor Dezamy)、格拉古·巴贝夫(Gracchus Babeuf)直到马克思的发展路线清晰可见。他们都是反国家主义者,主张市民社会才是立法的真正源泉。他们都认同一种关于社会起源的人类学观点,把国家抨击为内在地具有压迫性的、撕裂社会的、创造私有财产、阶级和经济奴役的力量,并且认为国家毁掉了人类天然的社会性。政治哲学这一传统的联合以一个信念为前提,这个信念就是:人类天然具有合作精神,在人类学的角度上倾向于互惠互利,倾向于基于主体间相互认同之上的社会交往。马克思继承了马布利、摩莱里、鲁、阿多诺·德萨米、格拉古·巴贝夫的思想路线。

二、国家与治理之间的矛盾

正如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着区别一样,国家、立法与治理之间是存在着区别的。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因此一切由国家颁布的法律都不过是为了加强资产阶级的统治力量。国家是资产阶级提升其权威的工具,因此这个国家所制定的法律都不过是为了使得阶级剥削长存不朽。马克思号召人们推翻国家政权、消灭阶级制度,这使他意识到必须寻找并依赖于一个不同的场所作为社会立法得以建立的可能性之所在。

为了理解马克思关于立法的理论,我们必须进一步区分立法、法律(对国家而言)和治理(对市民社会而言)这三个概念。立法对马克思的理论来说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术语。它意味着由治理主体制定调节社会有机体运作的法令。市民社会中的任何一种有机体都需要立法,或者说立法不但与阶级有关系,而且是出于任何一种社会有机体都必须有其自身运行法规的需要。立法仅仅意味着社会组织得以维系所必需的组织规则。另一方面,法律则与国家同义。既然国家是资产阶级的特权统治,法律就不过是国家的附属品。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维系国家存在。而治理则是市民社会的表达,或者说它意味着市民社会制定规范以管理自身活动。无产阶级革命会消除国家和阶级,市民社会则将保存下来。市民社会由社会有机体、工厂、学校、商务企业、城市、公社、农场等组织所组成。对这些组织都必须加以管理以促进其相互协作、发挥作用。治理即是立法实践,它为社会共同体的运作奠定基础。立法实践将会作为这些市民社会组织的自我表达,或者说它们会变得民主。摆脱了国家与阶级统治的市民社会组织将能够对管理规则的制定进行直接的投票。市民社会和民主对于马克思来说是同义的,因为当国家和阶级都消失了之后,全体民众将会通过社会组织参与到决策之中。

马克思不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在1875年,他写了一本批判、嘲笑巴枯宁的《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的著作⑥。马克思创立了一种关于社会制度的理论,这种理论可以被称作治理理论。它意味着在无产阶级革命以后,社会立法的根源将会从市民社会中产生。

三、列宁的替换

列宁并没有创立出一种与马克思等量齐观的政治理论。列宁的失败源于两个理论黑洞:他没有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别投入足够的关注,而且他对马克思的治理原则视而不见。

列宁的这两个理论黑洞部分地归因于他青年时期所受的教育和他的职业理想。青年列宁希望成为一名律师,因此他把大学时光主要地投入到对法律的学习中去。在参加俄国社会民主党的活动以前,他对德国哲学毫不了解。成熟的列宁在开始阅读马克思或者黑格尔时,他并没有接受过任何哲学方面的学术指导。

更要紧的是一些至关重要的马克思手稿并没有在列宁生前出版。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区别以及他对治理理论的讨论集中在七个主要的资源中:(1)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2)1843年的《论犹太人问题》;(3)1844年的《评一个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4)1844年的《詹姆斯·缪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5)1844年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6)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7)1845年的《神圣家族》。1914年,列宁曾经写过一篇以《卡尔·马克思(传略和马克思主义概论)》为题的文章。它是对当时出版的马克思著作的书目摘要。我将指出列表中为列宁所知的马克思著作。

以上列出的著作中,列宁仅仅知道其中的三个:《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神圣家族》。剩下的四本著作并没有在列宁生前出版。

马克思的《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都是在《德法年鉴》上发表的。这本刊物由马克思与阿尔诺德·卢格在巴黎共同主办。这本刊物只出版了一期,因为在1844年年初第一次发行以后,它就被法国政府关闭了。列宁熟悉这两篇作品,因为它们都收纳在弗朗茨·梅林三卷本的《马克思、恩格斯和拉萨尔的著作遗产》里面。这本《马克思、恩格斯和拉萨尔的著作遗产》是马克思著作的选集。德国社会民主党人,尤其是梅林,在对马克思著作的检索和重新发现那些被人遗忘的马克思著作的活动方面表现得尤为积极。

尽管列宁知道《论犹太人问题》,但是他在所有著作中仅仅提及到它一次。列宁在他1895年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神圣家族〉一书摘要》中顺带地提及了《论犹太人问题》。他的评论毫无洞察力,而仅仅与反犹主义相关。《论犹太人问题》是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国家/治理问题的主要著作。列宁对这个问题缺乏深入的研究,这就清楚地证实了列宁对这个问题没有兴趣。在对《论犹太人问题》的讨论中,列宁完全无视了马克思关于国家—市民社会/治理问题的政治理论。

列宁把《神圣家族》列入《卡尔·马克思(传略和马克思主义概述)》中,并在1895年为此书写下了摘要。但是,列宁的摘要主要是关于《神圣家族》中《对法国唯物主义的批判的战斗》一章的,这一章是对17世纪、18世纪法国、英国唯物主义的讨论。然而,在其批注中,列宁的确摘录了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问题的语句。列宁对马克思所作的摘录如下:

由此可见,正是自然的必然性、人的本质特性(不管它们表现为怎样的异化形式)、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彼此连接起来。他们之间的现实联系不是政治生活,而是市民生活……只有政治上的迷信才会以为市民生活应当由国家来维系,而事实上却相反,国家由市民生活来维系。⑦

列宁的摘录正好说明了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国家/治理的政治理论最终在列宁的政治思想中消亡了。列宁在1895年对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国家/治理的政治理论的摘录不过是突出了这样一个事实:列宁在这段日子以后再也没有重新返回到这些概念上来,对市民社会—国家/治理的思索再也没有重新出现在列宁的政治思考中。它们都被淹没在黑洞里。因此,尽管列宁在1895年引述了市民社会—国家/治理的理论,但这一理论在列宁之后的政治思考中蒸发掉了。这一理论在列宁1917年写作的《国家与革命》——这是他政治理论的代表作——中完全消失了。

列宁没有读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因为直到1927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出版,《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才首次公诸世。他真正看过的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这里面并没有包含任何关于市民社会—国家/治理理论的东西,倒不如说,它是对哲学的任务究竟是理论还是实践的分析。马克思批评黑格尔哲学,因为黑格尔哲学主要的是理论的。它所包含的东西都被囚禁在观念的王国之中了。与此相反,马克思信奉实践的哲学,因为只有实践的哲学才能够进入到现实之中并对之加以改造。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把无产阶级看作是现实化的实践哲学,看作是通过批判来寻求改造现实的批判理论的体现者,或者说是批判与实践的统一体。当列宁阅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时,他学习到了理论与实践二重性的伟大思想,但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国家/治理理论则毫无所知。

列宁不可能看到的四本马克思著作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詹姆斯·缪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评一个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以及《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它们正好组成马克思市民社会—国家/治理理论的核心。无法看到这四本著作,这使得列宁无法洞察马克思的政治理论。这些著作缺失,外加列宁对《论犹太人问题》、《神圣家族》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论述的社会—国家/治理理论的肤浅接触,都导致了列宁理论上的缺陷。这一缺陷使得列宁不能理解马克思的政治哲学。联系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来考察时,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因为马克思正是在这一著作中首次提出消灭国家,并且宣布市民社会必须取代国家。

列宁在马克思政治理论方面的这一黑洞使他难以提出一个能够承接马克思思想的政治理论。当马克思与黑格尔分道扬镳时,列宁在政治理论问题上也与马克思分道扬镳了。

列宁对马克思1871年《法兰西内战》和《哥达纲领批判》的处理正好印证了这一结论。由于篇幅所限,我所做的评述将会集中于《法兰西内战》。

在1871年的《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把注意力集中在巴黎公社以及遍布法国农村中的公社萌芽。公社组织与马克思所说的市民社会非常相似。马克思寄望公社在国家灭亡的瞬间完成它在法国境内的传播,并且成为法国市民社会的本质表现。马克思同时也是公社的支持者。早在克罗茨纳赫时期,他就曾试图书写雅各宾会议的历史。可惜的是,马克思的这一愿望并没有得到实现。但是,马克思总是把公社看作是无产阶级革命的最后阶段,而且没有指出过超出公社——市民社会发展之外的任何阶段。

在关于公社的问题上,列宁违背了马克思。列宁在他1917年关于政治思想的代表作——《国家与革命》中,的确泛泛地讨论到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和巴黎公社。然而,马克思把公社视为无产阶级革命的顶点,列宁却仅仅把公社视为无产阶级革命的一个阶段。马克思把公社视为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列宁却把公社视为一个尽管富有深远意义、但将会被超越的进步阶段。对于列宁来说,共产主义的最高阶段是会超越公社的。

在《国家与革命》中,列宁把1871年的巴黎公社与1917年十月革命以后的俄国苏维埃制度联系起来了。俄国的苏维埃也是工厂、城市和农村共同联合体的一种模式。列宁信奉这种模式,但同时却把苏维埃看作是实现无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模式。马克思把公社看作是市民社会中的组织,而列宁则把公社看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然而,对列宁来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过是无产阶级革命的一个阶段而已。这个阶段仍然存在着阶级,因此必须被共产主义所超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仍然处于阶级斗争之中,即是说,公社本身是不足够的。共产主义作为无产阶级的最终目标,它的实现,不但要求消灭国家,而且要求消灭一切阶级。马克思与列宁的根本性差异在这里展开了:马克思重视市民社会对自身的治理,而列宁则把共产主义看作是一种处于所有治理阶段以后的状态,看作是一个消除了市民社会立法以后的、只剩下核算和管理规则的社会状态。

马克思与列宁关于市民社会问题的差异还由于他们关于劳动分工问题的分歧而被放大了。马克思的确号召消灭阶级,但他并没有号召消除劳动分工。马克思对经济史以及为写作《资本论》而准备的资料的研究都使他相信这样一个事实:劳动分工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避免的产物。劳动分工的继续存在是一个原因,这个原因使得马克思意识到:需要市民社会,需要立法来消除由于劳动分工而产生的人们之间的不平等。与此相反,列宁则希望把阶级与劳动分工都一并消灭掉。对于列宁的核算与管理体系来说,消除职业上的差异将会同时克服劳动分工,并最终终止对市民社会立法的需要。当所有的工作都被简单化,每个人都能做一切工作时,劳动分工就能得以消除了。对于列宁来说,最高阶段的共产主义消灭生产过程中的一切差异,一切职业和行业将普遍地一律平等,一切才能之间的差异性、分工、对市民社会的需要和市民社会的存在都消灭了。习惯将会胜过治理,胜过不同能力之间的差异性。

四、恩格斯解读模式的预设

我在这章所讨论的列宁政治思想仅仅局限于他对共产主义最高阶段所作的描述。我把自己局限在这一范围,那是因为马克思与列宁在关于资产阶级民主与社会主义这些阶段的看法是基本一致的,但马克思与列宁在关于共产主义最高阶段的政治哲学上的差异却最为明显和关键。

没有阅读到青年马克思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做出区分的大部分著作,这一理论黑洞阻碍着列宁,使他难以跟上马克思政治哲学主线的步伐。这一空缺造成了马克思与列宁在政治理论上的分裂。

马克思思想的缺失迫使列宁转向恩格斯以寻求他的政治理论。马克思与列宁之间的裂缝导致了列宁关于共产主义最高阶段的理论空白。正是恩格斯填补了这一空白,列宁也同时选择了恩格斯。

列宁对恩格斯的选择肢解了马克思与列宁之间关于共产主义最高阶段理论的联系。列宁的《国家与革命》与其说是马克思与列宁思想的综合体,不如更准确地说是恩格斯与列宁思想的综合体。在关于共产主义的政治理论问题上,马克思既与恩格斯相反,也与列宁相反。真正的联结点存在于列宁对恩格斯的追随之中。与马克思的分离意味着恩格斯与列宁二人齐肩并立,而恩格斯与列宁正是斯大林主义的灵魂。

在讨论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理论的著作时,本文需要提炼出四个主要的观点:(1)市民社会;(2)阶级与劳动分工;(3)立法;(4)治理。(1)市民社会在共产主义的最高阶段并不会消亡。再次回到青年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划分上来,我们可以看到,在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将会消亡,而市民社会则会继续存在。的确,清除了资本主义的市民社会将会成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基础。(2)在共产主义社会,阶级将会消失,而劳动分工将会继续存在。阶级是保卫私有财产的武器。私有财产的必然消亡将会导致阶级的同时消亡。但是无阶级的社会并不等于不存在劳动分工的社会。马克思意识到工业的进步需要不同领域的劳动差异的继续存在。在1875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把共产主义定义为:“各尽所能,各取所需。”马克思意识到个人才能、智力之间存在着差异,人类的这些差异是永远也不会消失的。正如人类的才能差异是生命的基本事实一样,这些才能的差异将会适宜于完成不同的生产任务。拥有最高能力的个体,本质上得益于劳动分工的聪明才智,因为不同的职业要求不同的天赋去完成这些工作。在社会生产的发展中,劳动分工是一种生产力。(3)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市民社会和劳动分工将会继续存在。团体、公社、工厂、核物理学家、工程师、大学等等都是市民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市民社会并不是铁板一块,而是由不同的生产领域所组成的联合体。既然市民社会是具有差异的不同的劳动领域的联合体,那么立法就是必需的了。由于共产主义社会清除了阶级,因此立法就不再是为了保护阶级利益,而是为了营造市民社会不同领域之间的相互协作。共产主义中的立法意味着为促进合作和相互认同而制定规则。(4)治理,而非国家,是民主的实现。治理是由社会团体自行立法,并在市民社会中将这些社会规则付诸实践的途径。治理是组成市民社会的社会团体对市民社会的直接管理,是互惠互利的实现。

列宁对共产主义最高阶段的描述不同于马克思的观念。我对列宁共产主义观的分析将会沿着以下六个范畴加以展开:(1)国有化;(2)城市与农村;(3)统一计划;(4)生产力的提高;(5)阶级与劳动分工的终止;(6)核算与控制。

(1)在共产主义最高阶段,一切生产资料都将国有化。

(2)城镇和农村将会实现一体化。农村与城市的差别将会被消除。

(3)经济计划的统一体系将会被建立起来。所有生产资料将会依据中央计划来进行安排使用。生产资料集中在国家手中,整个俄国将会像一间工厂那样进行运作。

(4)以一个工厂的模式来使用全国的生产资料,这将会提升生产力的水平。生产力的提高将能够满足社会所有成员的基本需求。提高了的生产力将会提供足够多的产品来克服贫困和物资匮乏。

(5)在共产主义的最高阶段,阶级和劳动分工都将会被消灭。

私有财产的终结将会消除阶级。阶级的存在是基于对财产的私人占有的。废除私有财产同时就意味着消除阶级。

在共产主义的最高阶段,劳动分工也会被消灭。作为向社会和谐迈进的重要一步,不同形式的劳动之间的差异将会消失。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所有社会成员都会被定义为工人,而所有的工人都会得到培训,被教导如何完成各种工作。能够完成各种工作,这将会意味着职业偏好的终结。如果同一个人被训练去做木匠、工程师、医疗助理、教师,那么这些行业之间的对抗将会被消除。通过教导工人如何完成各种职业来消除劳动分工,这将会导致职业的均等化。任何人都能担任木匠、工程师、医疗助理、教师,这将是实现劳动和谐、消除嫉妒以及工人之间互相反感的方法。能力均等化将是劳动和谐的基础。

(6)工人的活动将会在核算与管理的基础上组织起来。列宁的意思是要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作严格的记录,并根据这一核算制度给予工人报酬。这种精确的工分制度将意味着以数学的方式管理工人的工资,工人只能获得与他的劳动时间相等的工资。核算与管理将消除人们工资之间的差别,进而消除不同的工人生活方式之间的不平等。核算与管理意味着工资均等化以及生活方式均等化。工人,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全部公民,将会成为这种均等化的职业和社会条件的受益人。

列宁关于共产主义最高阶段的观念呈现出一种机械化的、严格的社会编制形式。列宁所要面对的问题是如何消除所有的社会经济矛盾形式。列宁追求社会经济和谐,希望消除所有社会经济的摩擦。他在他关于普遍水准和社会经济均等化的观念中找到了答案。列宁相信社会经济的和谐能够通过消除差异来实现。所有的社会经济条件都要被均等化,因为消除所有形式的差异正是社会经济和谐的基础。列宁对共产主义社会的这种设想是建立在他对超验的利益一体化的信仰之上的。

由于忽视了市民社会的存在,列宁遭受了巨大的失败。列宁忽略市民社会时,他便制造了社会立法或治理的真空。市民社会包含着各种结构和社会团体,它们能够建立社会规则并消除矛盾与摩擦。市民社会中的治理本身正是克服矛盾和摩擦的过程。然而,当列宁否认了在共产主义最高阶段有保存市民社会的必要性时,他自己就否定了一切为和平解决矛盾而立法的社会体制了。

结果,列宁自己断了自己的后路。没有了市民社会的立法,唯一能够解决矛盾的方法将是取消矛盾的存在。取消矛盾的存在,这对列宁来说将意味着迫使社会存在均等化。当全人类都是同一个模板的时候,人们之间彼此敌对的基础将会消失。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信念使他得以避免列宁所面对的困境。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坚持使得他能够接受人类的差异性,因为立法本身就是对社会差异做出裁决的手段。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治理的信念使得他能够放弃列宁所寻求的超验的一致性,因为市民社会的治理能够为主体间的和谐提供解决方法。

注释:

①这些作品是:Norman Levine,“The Ideology of Anti-Bolshevism”,The Journal of Peasant Studies,1982,9(4),pp.155~188; “Lenin's Utopianism”,Studies in Soviet Thought,1985,30,pp.95~107; “The Germanization of Lenin”,Studies in Soviet Thought,1988,35,pp.1~37; “Toward a Repotentialization of a Marxist Theory of Politics”,Praxis International,1988,8(2),pp.237~249; “Jacobinimsm and the European Revolutionary Movement”,History of European Ideas,1989,Ⅱ,pp.157~180; “Hegelianized Leninism”,in Dialogue within the Dialectic,London:Allen and Unwin,1989,pp.257~317; “On the Transcendence of State and Revolution”,in The Process of Democratization.Albany,State University Press of New York,1991,pp.3~64.

②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三部分标题为《伦理》,本来划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分支,作者把《家庭》的内容直接并入他所作出的第三部分第一分支《伦理》之中进行讨论。——译者注。

③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第204~217页。——译者注。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5页。——译者注。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页。——译者注。

⑥即《巴枯宁〈国家制度与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译者注。

⑦《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4页。——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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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列宁的“国家与革命”_市民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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