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理性与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户行为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农户论文,过程中论文,理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023(2007)06-0113-06
2006年初国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2007年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也就是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正式下发,关注的焦点放在“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上。而我国现阶段农业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土地高度分散,经营规模狭小,不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建设现代农业的内在要求。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农村呼唤农地的合理有序的流转,使本来凝固的低效率的农地流动起来,将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剩余劳动力的解放,对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建设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结合我国国情探讨目前中国农民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行为选择具有紧迫性与重要性。
一、农户行为研究与有限理性
农户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在分析农民(尤其是小农)的行为时,传统的观点总是把农民看作是理性选择的“另类”,认为农民的经济行的动机与谋利的企业家的行为动机有很大差异,农民有自己独特的行为逻辑和规则,对最优化目标的追求和对利弊的权衡,不是在利润与成本之间计算,而是在消费满足程度和艰辛程度之间估量,农民规避风险的主导动机和与自然的“互惠关系”,体现的是农民对抗外来生计压力的一种“生存理性”,所以,农民的行为很难说是一种理性选择[1]。相反,以西奥多·舒尔茨为代表的理性小农学派,他们反对从“文化差别”、“社会心理”和“社会结构”角度对传统农业进行分析,并坚持认为传统农业是一个经济概念,应该从经济本身对农户经济行为进行分析[2]。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中,农户经济运行与资本主义经济运行并没有多少差别,农户经济中生产要素运行得如此成功,以至农户在生产分配上极少有明显的低效率,他们的行动选择是在权衡各种利弊之后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作出的[3]。而以黄宗智为代表的历史学派,其对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经济行为的研究则证明:一方面,农民在人多地少的现实面前采取趋于“过密化”的生存策略,完全不同于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家的理性策略;另一方面,农民并不缺乏经济理性,一旦有了外部的刺激,农民就能走出支配他们的“过密化”生存逻辑[1]。
客观的说,以上三种关于农户行为的主要理论流派在其理论逻辑上都各有其优势,简单地说孰优孰劣是一种把问题简单化的偏见,我们也无心做出这种评判,而要公允地评价一种理论的解释力必然要涉及理论的边界问题,任何一种理论都含有一种理论假设,这些理论假设圈定了理论自身的适用边界,在假设条件之内,理论显现出相当的解释力,而一旦越出假设条件的范围,理论的解释力也就相形见绌了。因此,任何一种具体理论的解释力必须结合其时间与空间的结构性背景进行考察,解释中国农民行为选择不能忽视其行动的现实社会背景。
在当前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宏观背景下,我国农户经济行为无疑也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具有中国化时代特色。结合农地流转的大趋势,探讨中国农民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行为选择到底有没有理性成分,有多少理性成分,有现实意义。从微观农民个人行为来看,有一点应当肯定,中国农民的行为选择,绝对不是盲目的、完全非理性的,他们的行为总是具有比较明确的动因和目标,并且会根据新的信息不断地反思,调整自己的行动策略,试图找到一条最佳的行动方案,尽管行动的结果并非完全符合行为者的预期,甚至事与愿违,但并不能由此而否定其行为选择过程的理性成分,只是由于其拥有的信息不充分,认知能力和计算能力的有限性所导致。另一方面中国农民的行为选择也不可能完全遵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他们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条件下,尚不会也不可能像学者那样全面地把握农地的价值构成,而后将其量化,并在农地流转决策时加以衡量;他们考虑的大多是农地流转对于自己生产、生活产生的影响,也就是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那部分价值,他们只具有有限理性,其行为是在信息尽可能充分的条件下,按自己所具有的计算和认知能力所做出的选择。
关于“有限理性”,阿罗认为,人的行为“是有意识地理性的,但是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4],诺思对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作了进一步的说明,认为人的有限性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环境是复杂的,不确定的,交易越多,不确定性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不可能无所不知,因此人的行为不可能是完全理性的[5]。西蒙则提出以有限理性的“管理人”代替完全理性的“经济人”的观点,他认为“管理人”与“经济人”的差别在于后者寻求“最优”,前者寻求“满意”或“次优”,在他看来,人们在选择行为的过程中寻找的并非是“最大”或“最优”标准,而只是“满意”标准。因为现实中的人不可能具备充分信息,况且处理信息的能力和计算能力都是有限的。也就是说,“理性是指在给定条件和约束的限度内适于达到给定目标的行为方式”[5]。用诺思教授的话说,人们之所以有不同的选择,是因为有不同的制度框架,“制度框架约束着人们的选择集”。可见农户的经济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行为选择,它既是对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环境相适应的结果,也是根据环境调整自己行为方式的表现。应该说阿罗和西蒙等人以有限理性取代完全理性,在承认选择行为受条件限制的前提下,把效益最大化原则修改为满意原则,展现了该理论更加趋向具体、现实和生活的变化,使其理性选择的预设条件更加接近当前我国的现实。而从有限理性的视角出发看待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户行为选择,恰恰能使那些在表象上看似非理性的行为得到合理的解释,因而在分析当前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户行为时具有相当的解释力,并给我们在解决当前农地流转的困境问题上提供思路。
二、基于有限理性视角的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户行为选择分析
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户行为选择不仅受农地市场等客观环境的影响,还受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下人们所形成的心理与主观认知的影响。经济利益最大化并不是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行为选择的唯一标准,农户是否参与农地流转以及选择怎样的路径实现流转,都是特定行为环境下基于有限理性所做出的主观抉择[6]。在当前各种宏微观因素,尤其是宏观相关支农惠农政策的影响下,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整体行为选择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为便于分析,结合以往的相关文献研究给其恰当的归类是必须的,笔者拟从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意愿的强度着手来归类,毕竟主体的意愿对其行为具有直接的作用。
(一)顽固型。这类农户面对农地流转的冲击,不屑一顾,也不关心市场信息与农村土地改革的大趋势,我行我素,没有农地流转的意愿,满足于在自家的土地上精耕细作,不打别人家农地的主意,别人也休想动他的农地。这种顽固性的农户在农业生产中仍占相当的比例,钱文荣以地处长江三角洲浙北传统粮区的嘉兴市海宁市的农户土地流转意愿及行为调查,表明不愿意流转的农户占样本的46.7%[7],切不可轻视这类农户的影响和作用。必须看到,这类农户行为选择的背后,一方面固然有非理性的传统观念使然,几千年历史的积淀,使“土地就是命根子”成为农民根深蒂固的观念,农民强烈的“恋地”心态将对农地制度变迁构成刚性约束。另一方面深层次的理性原因在于:由于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覆盖农村社区和农民群体,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还没有条件将社会保障从土地中剥离出来,土地被迫承担着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功能。加上农户对农地流转认知偏差,使得这类农户,特别是对于文化技术水平较低的缺乏农外就业机会的农民来说,农地流转风险太大。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农民收入渠道的多元化,土地的保障功能已经弱化,但功能的弱化并不意味着功能的消失。新的既然有风险,还不如传统的保险,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传统农民追求的不是利益最大,而只求代价最小化[8]。继续探索我们还会发现对于农民而言,拥有农地和农地经营,不仅仅是一种生产方式,而且是一种生活方式,同时还是一种积累财富和财富可以继承转让的方式,农民的诸多权利包括其社会与政治权利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所拥有的农地有关,失去了农地,也就失去了获得这种权利的机会。非不得已,农地买卖和改变农地承租关系对这类农户而言都极难发生。
(二)观望型。这类农户面对农地流转的冲击,有一定的农地流转意愿,但实际的行为与意愿之间有一定的差距。这类农户行为选择的主要原因是对农地升值的预期。以往的研究表明农户转出农地的价格都是非常低廉的,甚至是无偿的。李小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及其对策研究》课题组于2005年的实证调查表明:农地租赁的价格在每亩150元左右,也有高于200元和低于100元的,但不多见,整体出让价格偏低[9]。在农业税收时代,农户出让的农地使用权尽管偏低甚至是无偿的,但它对农地转出户来说,这样做既减轻了税费负担,又减少了劳动力从事非农生产的机会成本;对农地转入户来说,这样做虽加重了税费负担,但提高了规模效益,仍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而如今宏观上由于国家对农业发展的重视,支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尤其是取消农业税,这些信息对农户来说其象征意义大于其实际增收意义,使农户从直观上感觉到农地有升值的潜力,农地升值预期导致了农民的惜售心理,所以这些农户大都在等待,以期获得更大的收益,他们的观望心态及其行为选择,反映了农民特有的谨慎。另一方面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无需长途迁徙,兼业经营较为便利,因此即使农地不升值,因不需要交税收,对农户而言也仍无害可言。从有限理性视角来看,在不确定条件下,农户无法确切预测未来环境变化,只能通过观望以期将来模仿成功行为模式来降低不确定性。我们往往看到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农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在有限理性条件下,这些趋同行为不是非理性的,而是有限理性下的合理行为,即可以从理性角度加以解释、可以期待的行为。农户是风险的规避者,他们承受风险的能力非常弱,他追求的是收入稳定,不愿轻易去求新探索,因此也不敢贸然地转入大规模的农地,但在农地市场需求多变的现实条件下,这类农户也往往落后别人一步,很难跟上致富的步伐。这种现象在当前值得重视。
(三)情感型。这类农户面对农地流转的冲击,有农地流转意愿,但在对象的选择上无论是在社会空间还是在区域范围上都具有明显的情感性。在社会空间上,曾祥明、汪传信、青平对江汉平原的调研表明,多数人在转出农地时,首先考虑转让给直系血亲,其次是邻居,再次是同族人,土地流转对象选择过程中“人格化”倾向比较强烈[10],而这种“人格化”倾向也恰恰反映了农户在处理信息时,并不是完全按照理性模式追求“最优”的原则。在区域范围上,尽管近年来,尤其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使用权流转已实现了社会化的优化配置,企业和外地农户承租和转包农地已不是个别现象,但就大部分地区而言,农地经营和使用权转移是排他性的,而对真正能从事现代规模农业的外来者持有戒备心理。农地流转市场的这种情感性一方面反映出农地流转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社会问题,农户的经济行为是深深地嵌入于社会文化背景中的。乡土中国农民根深蒂固的天然性恋土情绪与惜土心理以及乡村社会固有的社会文化意识形态使农地流转市场呈现明显的封闭性;另一方面这种情感性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有很大关系,信息缺乏的农户有限理性制约了土地使用权在更大范围的流转。而这种情感性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使农地流转市场是一个信息不畅、充满风险、买方有限的市场,也决定了农地流转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不可能达到较高的程度和水平[11]。从有限理性的视角出发,情感导向的行为是一种偶发的行为,但是当我们系统地看这些行为时,就会发现这些行为背后的一些隐藏的规则,从这些规则中能够发现这些情感导向的行为的逻辑合理性。
(四)探索创新型。理应看到这类农户大都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和科技意识,这些人格特质使他们把农地流转看作是自身发展的机遇,他们敢当“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敢冒风险,是农地流转的带头人、探路人。不可否认,由于受自身科技素质、资金条件,对市场的分析判断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农地流转中,他们探索创新行为并不一定都能成功。但他们的这种行为选择,无疑是根据自身的客观条件与分析未来土地改革趋势后的一种深思熟虑的结果,并且会根据新的信息、眼前行为的结果,不断地反思,调整自己的未来行动策略,以试图找到一条满意的行动方案。因此,必须加强对这类农户的扶持和培育,因为农地流转的机制没有现成的路可走,全国各地的条件各异,必须要有一大批探索创新者走出各具特色的农地流转之路,现代农业的目标方能见曙光。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由于农村资源要素结构的独特性以及人群特征的分化共同决定了农户行为的差异性。农户的看似非理性行为其实是工具理性或价值理性的一种表现,是在特定条件下的“满意最大化”,是在制度、习惯等外部条件制约下的“有限理性”。从一般意义上看,任何农户都在追求着依据自身价值观而产生的“效用最大化”,而这里农户的价值观又与特定的因素有关,这里的因素包括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综合。所以,不同的农户经济行为模式,都是特定要素环境下的产物,都表现出了一定的存在合理性。
诚然,这种类型的划分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析的需要,是一种“理想类型”的划分,事实情况要比这复杂得多,从共时性来看,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户行为选择往往是各种类型相互交融,只不过有主有次罢了。从历时性来看,由于农户是天然的风险规避者,他们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行为选择往往具有不确定性与可逆性,并非一以贯之的。
三、基于有限理性视角的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户行为选择的合理引导探讨
在国家取消农业税和建设现代农业的形势下,农业发展也进入了新阶段,实行农地使用权流转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加快农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是新形势下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基础和关键。而农户是农地流转的主体,他们的行为选择对农地流转的走向无疑具有重大的影响,农户的有限理性及其流转行为的不确定性和可逆性等,为我们引导农地流转的方向创造了可操作空间。
(一)主体——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户行为选择具有有限理性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观念已经植根于农民这个庞大的群体,诚然,因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地农民的理性意识因人而异。但基本上已经解决温饱问题的中国广大农民,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行为的理性成分是不容置疑的,他们的行为选择是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所做出的最满意选择。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户对外界对未来预期不可能做到充分理解和认知,他们的选择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但是他们的行为也绝不是盲目的,他们总是在可供选择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现实情况和以往的经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满意选择。相对于农户的经济环境与自身知识储备,他们在农地流转过程中的选择是具有有限理性的。各种相关外部主体,尤其是政府,在制定农村政策时,必须正视农民理性意识增强的现实,尊重农民的理性,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由农民自己来决定,农地流转的主体应该是农民而不是别的任何人。农户作为经济当事人,在农地流转过程中是否愿意转让农地使用权,转让给谁,与谁订立契约,订立什么样的契约等,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都应由经济当事人自主决定。唯有如此,政府的政策才可能得到农民的积极回应,才不会落空,任何不顾农民意愿而强制推行的农地流转模式是注定要失败的,以往的经验教训也证明了这一点。
(二)引导者——加强政府的政策指导与服务支持引导农户行为
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农户的行为受制于自身的主观认识能力、自身所处的环境和信息的不完全,其理性是有限的,也就是说,从农户的角度出发的理性行为,在其他人的眼里很可能是非理性的,或者说,在短期来看是理性的行为在长期来看则有可能是非理性的。因此在农地流转的过程中,加强政府的政策指导与服务支持,引导农户行为选择是有远见的也是必要的。尊重农民意愿,绝不等于政府可以不管不问,而应是政府在充分听取农民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政府的作用应严格限定在为这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方面,通过脚踏实地的工作赢得绝大多数农民的支持。具体而言:首先,进行宣传引导。向农民宣传国家的农村政策,宣传市场经济新形势,宣传通过试点实现农民增收的好典型,使农民意识到承包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是必然趋势,引导广大农民正确处理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其次,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区域政策。农村社区在制度改革与市场进入的双层力量的推动下,原有的制度化内容之外出现了诸如山林果园等社区资源承包、社区工业资产承包、社区就业分配、支农建农、农业生产服务与组织等非制度化内容,从而使传统彼此雷同的晶体式社会结构不复存在,统一政治架构之下的农村出现了分化,农村社区之间具有异质性,因此某些统一政策有必要根据当地社区的实际情况由区域政策所代替,便于进一步降低风险[12]。再次,努力引导农地承包权的流转方向。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或城市郊区,向农业园区和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而在欠发达地区,应鼓励向农业大户、示范田、种田能手流转;最后,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各级政府依法监督、管理农村农地的合理使用,为农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法律、信息服务,收集发布供求信息,规范农地流转程序,对于流转后的农地,加强检查监督和事后管理,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
(三)桥梁——培育中介服务组织,协调主体间、主体与引导者的关系
农民是有限理性的生产者,政府也是有限理性的管理者。如何既能把农地流转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有机联系起来,又要把政府的农地流转政策意图与农户的微观农地流转行动有机协调一致,农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这种现实问题,呼唤适时适度地培育与健全农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培育农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首先要明确中介组织的性质。农地流转中介组织不应成为行政部门的职能机构,它应是一种负责接受农民委托为农户服务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可以是盈利性的,也可以是非盈利性的。其主要职责是通过搞好农地流转供求与价格信息发布,动员相邻田块的农户自愿流转或调换土地,从而形成可供成片调整的地块,建立农地流转储备库,进行项目推介,规范农地流转程序,指导办理流转手续,协调各方关系,做好流转后的跟踪服务等,促进农地的有序流转,提高农地流转的成功率。在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框架下,不宜提倡由乡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来充当土地流转的中介,要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脱钩的、市场化的社会中介组织。同时,鼓励农民自发组织成立新型的内生型中介组织,优化中介组织的组织结构,使之成为农民能真正信得过的组织。
从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和现实经济发展条件来看,借助于有限理性的理论解释力,笔者认为要充分认识到农地的流转和集中必然是一个不平衡的、渐进的长期过程。在这过程中尤其要处理好政府与农户,政府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在农地流转过程中首先要尊重农民意愿,这是前提。但尊重农户意愿不等于政府“袖手旁观”,要发挥政府组织的服务职能和监督管理职能,以便降低农户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实现农地集中连片、专业化规模经营,这是保证。此外由于农民是有限理性的生产者,政府也是有限理性的管理者,二者之间的桥梁应是中介服务组织,培育与完善农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是关键。只有形成政府、农户与中介服务组织的智力叠加,优势互补,才能共同把新农村建设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