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项地方税收在2007年出现了新的面貌_车船税论文

这两项地方税收在2007年出现了新的面貌_车船税论文

两大地方税2007年起全新亮相,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方税论文,两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车船税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第482号国务院令,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车船税成为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最先全面改革的地方税税种。

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归地方固定收入的税种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筵席税等,这些税种大多是上世纪80年代出台实施的,有的甚至是上世纪50年代出台的,多年来一直没有进行改革。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有许多税种都存在内、外税制不统一的问题,比如:对内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资企业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对外资企业和外侨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有关决议和“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我国将逐步统一内外税制。

车船税不是新税种,这次颁布的《条例》是在1951年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订的。

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相比,车船税在征税范围、税目税额、减免税和征收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合并两个税种。《条例》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

二是将车船税定性为财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是财产兼行为税,《条例》将纳税人由现行的“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改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实际是将车船税定性为财产税。

三是适当调整了税目分类。《条例》将车辆、船舶税额表合并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合并为一类,将不同吨位的机动船合并为一类;《条例》没有对载客汽车、机动船等税目进行细分,而是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具体明确,以便在制定具体税目分类及税额或者税额幅度时,可以综合考虑车船税的性质和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车辆税额低限基本保持不变,高限提高约1倍,船舶税额标准平均提高1倍左右。

五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条例》一方面取消了对经营性车船(如港作车船、工程船)、财政负担其经费的单位(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自用车船免税的规定,取消了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定期减免税的规定;另一方面,为照顾弱势群体,落实中共中央有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条例》将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列入免税范围,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六是加大了税收征管力度。《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车辆税额比较表 单位:元

车船税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注 类别项目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类别

项目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载客汽车 每辆 60-660 包括电车 乘人汽车每辆

60-320 乘人汽车每辆 60-320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16-120 包括半挂牵 机载货汽车按净吨位

16-60 机

载货汽车按净吨位 16-60

引车、挂车 动每吨 包括电车 动

每吨

三轮汽车 按自重每吨24-120 车二轮摩托车 每辆

20-60 车

二轮车每 20-60

低速货车 机器脚 辆

摩托车每辆 36-180三轮摩托车 每辆

32-80

踏车三轮车每 32-80

非机

人力驾驶每辆

1.2-24包括三轮车、黄 非机 兽力驾驶车 每辆 4-32

包括三轮车、黄

动车

畜力驾驶每辆

4-32 包车及其他人动车 人力驾驶车 每辆 1.2-24 包车及其他人

自行车 每辆

2-4

力拖行车辆脚踏车 每辆 2-4力拖行车辆

船舶税额比较表 单位:元

车船税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税目计税单位每年税额 备注类别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备注类别 计算标准 每年税额备注

船舶按净吨位每 3-6

拖船和非机 150吨以下每吨1.2 50吨以下 每吨1.2

吨动驳船分别 151-500吨每吨1.6 51-150吨 每吨1.4

按船舶税额 机 机151-300吨每吨1.6

的50%计算

动 501-1500吨

每吨2.2动301-500吨每吨1.8

船 1501-3000吨 每吨3.2

按净吨位 船501-1000吨

每吨2.2按净吨位

计征

1001-1500吨 每吨2.6计征

3001-10000吨 每吨4.2 1501-2000吨 每吨3.2

10001吨以上 每吨5.0 2001-3000吨 每吨3.8

3001以上 每吨4.4

10吨以下 每吨0.6 10吨以下 每吨0.6

11-50吨 每吨0.8按载重吨 11-50吨 每吨0.8按载重吨

非机 51-150吨 每吨1.0位计征 非机 51-150吨每吨1.0位计征

动船 151-300吨每吨1.2动船 151-300吨每吨1.2

301吨以上每吨1.4 301吨以上每吨1.4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第483 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幅度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并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按照国务院决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最高税额和最低税额标准具体为:大城市由0.5—10元提高到1.5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8元提高到1.2至24元;小城市由0.3—6元提高到0.9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4元提高到0.6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前,一部分外资企业按年缴纳场地使用费,另一部分外资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不缴纳场地使用费,所有外资企业都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同时,还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内外资企业在土地取得和使用环节,税费负担不尽公平。

另据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惟一税种,征收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颁布实施,执行根据上世纪80年代中期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利用状况制定的定额税率,税率幅度为0.2元/平方米—10元/平方米。 自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土地由无价变为有价,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增加而不断增值。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近20年来一直未做调整,税额标准明显偏低。自1994年以来,城镇土地使用税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2005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137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也由1994年的1.44%下降为0.44%。土地保有环节的低税负状况,使得其在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方面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也缩小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单位税额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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