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辉[1]2001年在《国际互联网下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认为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尤其是突飞猛进的因特网,结合了电脑技术与通讯技术之特点,以其信息量大,传输速度快,交互性强等优势,深刻地改变了信息传播和复制的途径和速度,它在给世界经济发展、文化传播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的同时,也给世界各国相关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深层次的变革,给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带来了时代性的新课题。这篇文章研究的是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本文力图紧密结合网络发展现状,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根据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得出在我国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颜璠[2]2009年在《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运用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合理运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构建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释放知识产权的经济社会效益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创新面临的重要课题。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ADR解决机制,是当前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首先结合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运用成本分析法对比分析了诉讼和非诉讼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与劣势,指出知识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未来发展趋势是越来越趋向于高效、多元化,ADR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在此基础上,本文阐述了ADR的基本原理,并系统考察了当代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纠纷中有关ADR运用的制度规定及其发展趋势,在评析、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制度规定基础上,总结其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建构模式,以为我国提供必要的参考与借鉴。最后,本文从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制度选择的标准、制度建构的模式和主要内容等方面对我国ADR运用的制度创新作出了相应的设计。这既是本文研究的难点,也是本文创新点的集中体现:——在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上,本文提出我国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作为纠纷解决主渠道的作用,积极进行法院附设ADR的创新和推广;另一方面积极扩展法院外的纠纷解决渠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特别是依托行政管理与仲裁资源,积极培育多样化的ADR机构,建立起行政性与民间性相结合,集灵活性、权威性、专业性为一体的多元化解纷机制,实现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良性互动,以满足当事人和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在制度选择标准和制度建构模式上,本文认为构建多元、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必需遵循高效便捷与现实可行的标准;在建构模式上,本文认为我国为建构一套回应型ADR制度,应采取以下对策:即从加强与国际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调管理、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叁个层面,提出促进ADR运用的制度选择标准和制度创新措施。——在主要管理制度设计上,本文通过对武汉市企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现状的调查和使用spss16.0软件进行实证分析,运用层次分析法建构起企业动态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对策模型,为企业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选择最适宜的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
曹文泽[3]2001年在《试论国际互联网对知识产权传统特性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国际互联网对知识产权传统特性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具体体现为 :对地域性产生淡化影响 ,对时间性产生延长或缩短保护期限的双重影响 ,对专有性的影响为强化与弱化并存 ,对复制性的影响则是扩充了“复制”的涵义。这都需要从法律上对有关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并通过立法加以调整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社会各方利益的协调平衡
张猛[4]2013年在《《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解析:标准之变与体制之争》文中研究说明知识产权既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又是推动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频发,特别是假冒与盗版活动在全球范围内的泛滥,日益减损着国内立法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效能。为了维护其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优势,各知识产权输出国(主要是发达国家)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建立,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制定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建立,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缔结到为数众多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出现,都可以看到发达国家活跃的身影。《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的制定是发达国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立法的最新进展。本文对ACTA进行了分析与评价,题目为“《反假冒贸易协定》解析:标准之变与体制之争”,分为六章进行阐述。第一章为绪论,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进程为线索,将ACTA所蕴含与引发的学术问题呈现在一个广阔的学术背景上。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状况的综述,发现其在此问题上研究的不足,从而指出本文的主要贡献与创新。第二章阐述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变迁过程。知识产权以一国领土为限的地域性以及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性,催生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达国家意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动机推动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转变。从知识产权国际联合局(BIRPI)到WIPO的过渡,标志着知识产权多边保护体制的正式建立;从WIPO到WTO/TRIPS的转变,代表着知识产权保护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联合。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多边贸易体制中遭遇发展瓶颈,发达国家在以自由贸易协定(FTA)为代表的双边体制中推行TRIPS-plus标准,表明其试图消解知识产权多边保护体制的困局,导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开始由多边向双边转向。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以美国“特别301”条款为代表的单边主义趋向。在多边体制与双边体制的分分合合中,复边体制以其独具的优势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开辟出了“第叁条道路”。ACTA即是“第叁条道路”上的先遣队,它的出现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体制之争更为复杂。第叁章对ACTA的制定程序进行了深度透视。ACTA的制定程序明显受到其选择的复边体制的影响,“秘密”与“封闭”构成了ACTA制定程序的主要特点。为了将社会公众排除在外,ACTA采取了秘密谈判的方式。这一作法遭到了社会公众的强烈质疑,最终导致ACTA在欧盟的批准进程被否决。虽然谈判方强调了秘密谈判的必要性,但这些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其不过是谈判方为了逃避国内民主程序的审查而采取的“政策洗白”策略。此外,为了摆脱发展中国家的牵制,ACTA在谈判成员组成上采取了封闭的“大国俱乐部”作法。ACTA秘密与封闭的立法过程损害了协议本身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影响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侵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破坏了多边体制的平衡。第四章对ACTA的规范内容进行了解析。ACTA共六章四十五条,主要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执法实践、国际合作及机构安排等问题。从具体条文上看,ACTA在民事执法、边境执法以及刑事执法等领域,全面发展了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ACTA数字环境执法措施继承和突破了《国际互联网公约》的相关规定。ACTA在TRIPS协议下的合法性虽然可以得到基本确认,但ACTA对TRIPS-plus标准的追求却与其反假冒与反盗版的初衷相悖,发展中国家执法能力的提升,与发达国家的密切合作,才是有效阻止假冒与盗版的必由之路。ACTA背后隐藏的是将立法问题与执法问题人为割裂的“议题分离”策略。这一策略的实施,破坏了知识产品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加重了ACTA成员国的执法负担,甚至威胁到一国的立法自主权。第五章是ACTA的“复活”与“升级”。ACTA在欧盟的否决可能导致ACTA最终无法生效,但并不意味着ACTA不能够通过间接方式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立法进程产生影响。正在谈判中的《加拿大——欧盟全面经济贸易协议》(CETA)复制并发展了ACTA的知识产权执法规范,使ACTA在CETA中被全面“复活”。《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继承并超越了ACTA的主要规范,使TPP以“ACTA2.0”的形式实现了对ACTA的“升级”。ACTA对CETA与TPP的辐射与渗透,表明其对未来国际知识产权立法的潜在影响是绝对不可忽视的。第六章探讨了ACTA的本质、影响以及发展中国家应采取的应对策略。ACTA立法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转换”的必然结果,发达国家内的利益集团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积极推动,是“体制转换”的政治动因。“体制转换”的结果是多边体制、双边体制、复边体制等的互相迭加,最终形成“体制交错”的格局,使发达国家可能借助于ACTA实现“连横合纵”的效果。ACTA的“连横合纵”损害了发展中国家民众的公共健康权利,抑制了TRIPS协议赋予发展中成员国的“弹性”,造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进一步“碎片化”。在后ACTA时代,发展中国家应当积极采取应对策略,坚持多边主义、注重能力建设、强调促进竞争及维护公有领域。
钱锋[5]2004年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矛盾冲突及对策研究》文中提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是当今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问题。高速的网络信息流通和全球性信息传播给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带来巨大冲击,网络环境引发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矛盾冲突及新的问题,网络信息技术不仅对网络本身的形成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更是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新的研究课题。如何建立和完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正常流通提供一个稳定的、和谐的、各方利益都能得到有效保护的发展环境,这既是一个急迫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的实践问题。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矛盾冲突及对策研究是一门涉及诸多学科的跨学科研究,本文试图从保护民族最大利益及与国际接轨角度,运用科学哲学、计算机科学、信息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等相关理论,运用学科交叉渗透、系统分析的方法,就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矛盾冲突及其解决对策进行较为系统、全面的分析。一是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矛盾冲突的背景、现象、主要内容、特征及原因进行剖析;二是从技术措施、法律手段两个层面就实施有效的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的网络知识产权制度及保护体系做一初步探讨。重点研究技术措施的运用原则、实施技术措施的方法,网络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原则、目标定位、主要内容,以及网络环境下新型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等。本文主要观点:1.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冲突呈现出冲突范围扩大化、侵权行为多样化、权利冲突复杂化的特征,其根本原因在于生存空间的差异、权利主客体的变化、知识产权基本特征的变异。2.技术措施是保护版权人的专有权利的一种预防手段,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并受法律保护和制约。应坚持兼顾各方利益、合法有效、不过分保护的原则,控制技术措施的应用范围,有效制止破解技术及行为,建立完善的技术措施保护体系。3.法律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最终目的是保障版权人的专有权利与公众合理使用权的均衡。要逐步建立网络知识产权法,为解决知识产权矛盾冲突、着作权、数据库等突出问题、网络侵权、促进网络知识产权的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李波[6]2005年在《互联网域名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国际互联网潮水般的迅速席卷全球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域名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域名与商标等传统知识产权的纠纷不时出现,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由于域名的性质在法律上没有清晰的定位,再加上相关法律在制度层面上的缺失,域名的注册,管理和保护进行的举步维艰。本文通过比较和案例的方法,力图通过对英美两国以及相关国际组织在解决互联网域名问题法律实践上的分析,对域名(包括我国独特的中文域名系统)的管理和法律保护等问题展开分析和探讨。除序言外,全文共七章。 第一章域名的产生和发展。本章由介绍域名的技术特征肇始,简单介绍域名的产生和注册、管理相关问题,并对域名的发展趋势给予粗线条的勾勒。 第二章域名的法律性质分析。本章通过对域名和商标、商号等传统知识产权的对比分析,详细阐述了域名具有经济稀缺性,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基于以上分析和对比,域名的法律属性并没有游离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窠臼之外。 第叁章域名争端概述。本章从域名争端的产生入手,全面分析了域名争端发生最为频繁的两种形式——抢注和盗用。结合上述理论和我国的当下域名争端解决的实践,分析了我国域名争端解决实践中的不足,进而提出了改善的个人意见。 第四章域外法视野中域名管理及域名纠纷的解决。本章详细述评了英美两国在域名的注册、管理和争端解决方面的先进之处,特别推介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和《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在域名争端方面所作的努力。在本
雷山漫[7]2011年在《国际化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当今科技、经济竞争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手段,受到各国重视。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世界各国相继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多角度对知识产权的受害人提供相应法律救济。在这个保护体系中,刑法具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它以严厉的制裁性保证其后盾法的优势,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问题上,其国际化特征及趋势十分明显,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过程实际上也就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断国际化的过程。虽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相对落后和科技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要建立能适应当今错综复杂的国际大环境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这也是本文致力研究的内容。本文分为五章,通过引言导入国际化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问题。在第一章就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相关理论进行了阐释。具体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就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内涵、原因进行分析,强调了国际化趋势强劲的背景下应注重国际化和本土化的辩证统一。再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国际及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的情况及特点,通过对现状和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来指出为适应国际化的发展要求需要对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进行完善。第二章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论述了在知识产权刑法国际化的过程中我们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及时原则和谦抑性原则。由于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主旋律,当代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也体现了利益平衡的主题,所以在注意运用刑法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时,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也就是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应注重达成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及发展中国家利益与发达国家间利益的平衡。由于知识产权领域变化日新月异,刑法保护应针对侵权新动向及时跟进,贯彻及时原则也十分重要。再因刑罚手段的特殊性,刑法介入经济领域要贯彻谦抑精神。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经济行为属于经济领域的行为,在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法网日趋严密的趋势下,我国在借鉴、移植国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经验同时,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属经济犯罪的性质,坚持谦抑性原则具有积极意义。第叁章论及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之立法模式改革。合理的立法模式构建是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内容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为科学的刑法立法模式能够正确地反映犯罪的本质,便利刑法的适用。所以本文在考察国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上单采刑法典的集中型立法模式存在的不足,探讨了采用结合型立法模式的合理性。第四章在分析现行刑事立法的不足的基础上就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完善问题作了详细论证。首先认为应注意刑法介入知识产权领域的有限性,合理划定犯罪圈。在维护国家利益的思想指导下,刑法宜增设反向假冒商标罪和经济间谍罪。其次,从犯罪行为方式的充实、犯罪对象的扩大、犯罪主观要件的改革、定罪情节标准的完善四方面研讨了知识产权犯罪罪状设计的修改完善问题。最后,从刑种配置、量刑情节、单位人员责任及罪刑均衡四个方面就刑罚设置的改革提出了建议。希望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例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现实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使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机制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第五章针对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保护和刑事司法保护的密切联系,探讨了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过程中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发展方向。主要论述了司法解释的完善、追诉模式及审判模式等司法保护的完善及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等问题,以期利于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实效的提高。
张舵[8]2018年在《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跨境数据流动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跨国企业经营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目前,对于跨境数据流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现有叁大规则体系本身和个人信息安全两个方面,不仅缺少系统的研究,而且在跨境数据流动的个别问题的研究方面过于薄弱。本文将跨境数据流动合法性政策目标分为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数据保护和知识产权四个法律问题分别进行研究和探讨,将情况复杂、碎片化的跨境数据流动禁止和限制性规则进行清晰的归类,为认识和研究跨境数据流动法律问题提供基本框架,也有利于具体的立法建议和司法实践,在实现合法性政策目标的同时最小程度地对数据开放造成扭曲。最后,在对四个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后,提出消除跨境数据流动壁垒的法律措施。第一章为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对相关研究进行文献综述和评析、并介绍拟解决的关键问题、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章是跨境数据流动的相关概念、演进及问题。跨境数据流动是指可被计算机等互联网设备识别的数据跨越国界进行读取、处理、存储等活动。对于“数据”的界定,现有研究多以“个人数据”、“个人信息”和“隐私”角度为主,但是数据的内涵应远大于以上叁个概念,跨境数据流动中的数据应以广义的“数据”概念为出发点,但是针对“个人数据”的规则显然属于规则中的重要部分。同时,对当前现有的叁大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演进做了详述,并通过情景模拟的方式得出叁种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目的难以兼顾。最后,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合法政策目标分为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数据保护和知识产权四个问题,以便于下面章节的展开和进一步研究。第叁章是国家安全问题。首先对国家安全例外的合理性进行论述,其次对目前网络空间行为准则的推进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国家主权原则应是制定准则的基础。随着“斯诺登”事件的发生,一些国家严格限制本国数据的跨境流动,仅在个别情形下规定了例外条款,正是基于国家主权行使的一种方式。再次,对互联网迅速发展下的网络空间主权进行阐述,通过比较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之间观念的分歧,网络空间主权属于传统国家主权的新发展的观点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提出以此为基础制定国际准则的关键点。最后,针对中国国情和立法执法现状,提出中国因应。第四章关于公共利益问题,首先对于公共利益的法律内涵进行阐述,以明确公共利益的法律边界。其次,基于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在适用时应符合预防目的原则、比例原则和需要解释性原则。再次,对国家普遍禁止或限制的领域进行说明和分析,包括司法审判活动,严重犯罪的侦查、检察活动,海关、税务机关以及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这些普遍管制的行业部门,各国根据自身情况也会针对其他部门进行限制或监管。最后,分析中国现状并提出中国因应。第五章对个人数据安全保护,这部分国内外文献非常丰富,结合当前跨境数据流动叁大规则体系——现存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将于2018年5月生效的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APEC跨境隐私规则;欧美之间于2015年失效的“安全港协议”到新颁布的“隐私盾协议”。通过归纳总结,对于跨境数据流动的保护水平要求,数据控制者、使用者的行为限制,数据主体的个人权利,以及流通机制本身带来的制度壁垒进行论述,最后分析中国现状并提出中国因应。第六章关于跨境数据流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新挑战,也呈现出新的特点。结合跨境数据流动情景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笔者发现,跨境数据流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集中在版权、商标权以及工业、科学技术数据叁个方面。因此,该章节对这叁个方面的问题分别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结合中国现状提出中国因应。第七章在分别论述四种跨境数据流动法律问题之后,是消除跨境数据流动壁垒的法律措施。目前,实现跨境数据流动的方式有不同机制的相互承认、FTA在推动数据开放中的作用以及非机构性协调机制的示范、促进作用;并结合其他区域合作机制、国内法的规制完善进行讨论。最后是中国的举措,我国应加强跨境数据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在一带一路、RCEP中推进发展中国家的数据开放机制,并平衡好同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数据保护知识产生等法律利益。第八章是总结章节,对本文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归纳,以及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王锋[9]2000年在《试析互联网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计算机技术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和应用 ,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工作、生产、生活以至观念 ,然而 ,互联网的发展也对专利、商标、着作权及商业秘密等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一系列冲击 ,比如 :互联网使得知识产权法律特征产生变异 ,专有性、地域性变得不那么清晰 ;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处理和管辖受到了空前挑战。我们应认真研究互联网中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 ,以尽早提出应对之策
周昕[10]2004年在《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巴黎公约以降,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制度已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历程。WTO的TRIPs协定在继承巴黎公约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基础上,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作了进一步的发展,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都是传统的驰名商标保护国际规则。国际互联网的发展如此迅速,以至于令传统的驰名商标保护国际规则措手不及。域名系统、链接技术与传统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制度,相互都没有顾及对方存在,以致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难以协调一致。因此,加强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制度的建设刻不容缓。 本文通过梳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发展脉络和分析网络时代形形色色新手段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得出了在网络环境下强行适用传统规则来进行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不合理与不可行的结论。本文同时解析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向互联网延伸的必然性,介绍了当今国际国内关于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主要理论、立法与实践,并提出了完善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规则和建立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体系的构想。全文由以下叁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向网络的延伸 该部分在介绍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演变过程的基础上,论述了当代网络侵权行为对传统驰名商标保护规则的挑战。通过分析互联网时代特有的行为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表现方式,指出了传统驰名商标国际保护规则在网络环境下难以适用的原因,并论证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向网络延伸的必然性。 第二部分: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该部分从叁个方面介绍了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首先是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保护的主要原则——绝对保护原则和合理保护原则。作者介绍了二者区别所在,并指出从顺应国际潮流和为企业创造在网络世界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出发,采取“合理保护主义”原则更为可取。 其次是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保护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统一规则。在国内立法方面作者以分析评价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和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为主,同时也介绍了其他国家在处理网络域名纠纷的相关做法。在国际统一规则方面,作者主要介绍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1999年9月向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大会提交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并指出了相关国内立法和国际统一规则存在的问题。 再次是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实践。作者解析了传统域名争端解决方式一一协商、调解、传统仲裁、诉讼的优缺点,并对目前最完备最先进的域名争端解决机制一一ICANN所提供的以强制性行政程序为内容的统一争端解决程序模式作了分析。为了对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作更直观的评析,作者在该部分以美国宝洁公司诉中国天地集团案件为实例,分析了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具体操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叁部分:完善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规则之构想 作者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探讨: 首先,作者提出要完善国际域名管理体系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这主要牵涉到域名系统的预防纠纷措施建设、对域名名称的专有权保护和限用权保护制度以及建立一套简便易行的解决争议的途径以避免动辄诉讼叁个方面的问题。 其次,作者对网络环境下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法律体系的构筑作了探讨。作者认为,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需要有一个由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国内相关立法组成的国际法律体系。 再次,作者参照ICANN以及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对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即恶意认定标准作了探讨。 第四,作者根据网络纠纷案件的特点,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侵权纠纷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 国际互联网下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高辉. 大连海事大学. 2001
[2]. 知识产权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运用研究[D]. 颜璠. 华中科技大学. 2009
[3]. 试论国际互联网对知识产权传统特性的影响[J]. 曹文泽.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
[4]. 《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解析:标准之变与体制之争[D]. 张猛. 吉林大学. 2013
[5]. 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矛盾冲突及对策研究[D]. 钱锋. 东南大学. 2004
[6]. 互联网域名法律问题研究[D]. 李波. 四川大学. 2005
[7]. 国际化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研究[D]. 雷山漫. 武汉大学. 2011
[8]. 跨境数据流动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张舵.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
[9]. 试析互联网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 王锋. 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
[10]. 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研究[D]. 周昕. 西南政法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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