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日三国的住房保障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英美论文,保障制度论文,住房论文,日三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英国:住房补助与公房私有化
英国的住房保障的做法之一是推行“住房补助”。住房补助全国无统一标准,由地方政府自行组织。住房补助分为租房补助和买房补助两大类。租房的公民可享受房租补助。买房可在贷款利息、保障金及住房维护等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收入水平、存款、家庭成员和住房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查,获得批准的公民才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条件和住房补助。
英国的社会保障金主要以“三方付费制”方式筹措。社会保障收入的最终构成中,雇主交纳部分占45%,雇员占36%,自由职业者和其他公民占2%,政府财政拨款占13%。
英国金融机构对住房改革起了很重要的作用。英国房屋互助协会就是一个将储蓄存款投资于以私人自住住宅为担保的长期贷款的非盈利性互助机构。协会的资金大部分来自个人储蓄,约80%的资产是为购买新住房或旧住房的抵押放款,偿还期长达20年或20年以上;资产的另一部分投资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债券。房屋互助协会的业务集中性很强, 5家最大的协会拥有住房协会总资产的50%以上。英国房屋互助协会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但最近几年发展更快, 其存在的基础是对住房自有化的奖励。英国保险公司多达850家,有300家为保险协会会员。不少保险公司也进行房地产投资、抵押贷款等房地产金融活动。住房融资的畅通为住房自有化提供了较好的金融支撑。
除了政府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外,英国房地产开发商则为中高收入家庭提供市场价商品房。
二、美国:贫富悬殊与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美国贫富悬殊惊人,两极分化突出,中低收入家庭仍占绝大多数。占总户数90%的普通家庭仅拥有全国65.1%的住宅,占总户数10%的中高收入家庭却拥有全国34.9%的住宅。美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确定“贫困线”标准和最低工资制度。
住房补助是美国社会保障的一个基本内容。主要做法是,贷款为老年人和残疾人修建住房;向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津贴;政府出面向私人租赁住房,再分租给有资格享有公共住房的住户;政府对住房抵押贷款予以担保;对私人房主实行税收减免;地方政府发放免税债券筹集建房资金,联邦政府对偿还担保。为了改变低收入居民住房和贫民窟问题,政府从联邦预算中拨出一部分钱用于住房补贴,住房补助占财政拨款的2.2%—2.5%左右。
美国在住房保障方面最具特色的就是各项措施通过立法保障落实、实施。解决低收入与贫民窟问题是任何一届政府都回避不了的问题。在住房自有化方面,美国也在逐步提高。美国家庭消费中用于住房租金的比例,1947年为9.9%,1977年则达15.5%,近年还在提高。 住房消费已成为家庭消费的主要内容之一。
美国房地产金融发达,金融机构也积极参与住房建设。美国私人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机构都积极经营房地产贷款,特别是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私人金融机构中的商业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趋势突出。私人金融机构中的非银行储蓄机构如储蓄放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信贷协会等也经营房屋抵押贷款。另外,美国政府有专门的信贷机构,如联邦住宅放款银行委员会、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联邦住宅管理委员会、联邦全国抵押贷款协会等,管理住房信贷。主要职能是为放款协会提供贷款;开辟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为买房提供抵押贷款保险与资金。
三、日本:住房优惠政策与公团开发
日本社会保障起步晚而发展快,保障水平已不亚于西欧各国。日本的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全体的互助制度。住房保障在社会保障中占有突出地位。
日本住房政策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之中。战后日本由于农村人口向城市大量转移、列岛改造、大城市周围房地产炒卖,地价飞涨,人口过度集中,住房问题日趋突出。政府通过立法来推行住宅建设。早在50年代就先后制定了《住宅金融公库法》、《公营住宅法》、《日本住宅公团法》。几十年来,各项住宅政策陆续施行。日本政府在住房政策方面的具体做法有:(1)以低息贷款促进企业从事民间住宅建设。(2)政府以低税和免税优惠促进私人住宅的兴建与购置。(3 )发挥地方群众团体的作用,吸收社会资金发展住宅建设。
除了引导企业、私人、社会建设住宅外,日本政府也积极进行普通居民住宅的建设与经营,但政府不直接介入,而是组建公团组织进行住宅开发管理。公团利用政府财政投融资资金建设住宅,也可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提出住宅征地申请,由有关机构审批。住宅建设公团一般在全国大中城市周围建设“住宅市区”或“住宅楼群”,落成后租赁给企业、团体和个人使用。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组织的住宅建设公团,提供了占全国居民户数10%的住宅。
日本政府采取调动企业、社会、个人建房积极性与政府公团建房双管齐下的措施,使住宅建设突飞猛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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