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森伯格(上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 201707
摘要:亚里士多德有一个关于法治的著名论断,“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良好的法律必须是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和谐完备的统一体。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规范之间相互冲突现象并不少见,这不仅给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带来了困惑,而且损害了法治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苦苦寻觅的难题。
关键词:判定;法律冲突;研究
引言:
从权力角度来看,规范冲突与权力冲突实为一体两面,因为法律规范乃是权力的产物,如果没有在相应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范,或者超出了职权范围制定规范,就与赋予其职责权限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或者与其他有权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了规范冲突。
1.什么是法律冲突?
什么是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由于法律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不同而导致的对同一调整对象有管辖权的法律之间内容的不一致,法官或有权机关认为适用不同的法律将会产生不同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现象。这是一个多层次的法律问题,既有立法问题,也有司法问题,有法理学层面的问题,也有宪法学层面的问题和应用法学层面上的问题。
2.如何判定法律冲突
如何判定法律冲突?法律的权威性决定了不是任何人对法律存在冲突的认知都会产生法律效力之后果。因此,从本质上说,判定法律冲突是指有关机关和人员依法对两个调整同一对象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是否发生或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判断并认定,是有权主体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3.我国法律对法律冲突判定的规定
3.1直接明确规定判定权
如我国《立法法》第85、86条规定:国务院、法律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冲突问题有裁决权。
3.2规定中隐含着判定权
如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法规制定的授权机关,这些机关都有权撤销与其相应的有关立法机关制定的不适当的、或者同上位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等。虽然在规定中没有使用裁定、判定等字眼,而是直接设定以“不适当”或“相抵触”为条件,以“撤销”为后果的法律审查机制,清楚地表明了只有属于“不适当”或“相抵触”的法律才能被撤销。
3.3由解释和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而衍生的判定权
法律虽然未授予一些特定机关或公务人员以法律冲突的判定权,但它赋予其法律解释权或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因此,这些机关和人员在实际上已经取得了一定意义上的法律冲突判定权。因为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上,此时的法律解释其实就是法律冲突判定权的一种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法律适用选择权其实就成了判断两个法律之间构成法律冲突之后的一种处置权。
4.解决法律冲突的前提
法律冲突解决之后方能进入法律适用,但在解决法律冲突之前所要做的事情是什么呢?那就是首先要确定法律冲突是否存在。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只有在发生或存在法律冲突的前提下,才有解决法律冲突的需要和必要,如果根本不存在法律冲突,那就没有解决法律冲突的必要性。但何以知道法律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呢?那就需要法律冲突判定,因此说,法律冲突判定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前提。
5.法律冲突判定之问题
5.1判定抵触问题
上下位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是我国《宪法》、《立法法》明确调整的规范冲突现象。近年来理论和实务对抵触的关注更趋深入,特别是关于抵触的判定标准,除了学理观点外,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专门颁布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以下简称《纪要》),对抵触情形做了详细例举,用于指导审判。目前对抵触标准的讨论和规定,大都着力于发现法律规范间的差异,而缺乏原理上的系统论证,在实践上仍遭遇到较难妥为处理的困境,需要进一步完善。
5.2不同层次的冲突问题
第一层次为立法违宪,即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与宪法的冲突。这类冲突违反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与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相抵触,根据现代法治原则,在立法中,此等冲突是应当绝对禁止出现的。
第二层次是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与法律冲突。这类冲突是中央行政机关、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之间发生的冲突,反映的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三层次是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具体包括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的冲突,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冲突,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省会所在地、较大市、经济特区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冲突,地方政府规章与部委规章的冲突,省会所在地市、较大市、经济特区市的规章与省政府规章的冲突。
5.3不同程度的冲突问题
法律冲突的程度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下位法违反宪法或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这种程度的冲突是最严重的冲突,通常在立法中称之为“抵触”,与宪法及法律原则相违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应当判定为法律冲突,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或宣布无效。另一种是下位法与上位法,或者相同位阶的立法之间,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幅度、数额方面存在量的差别,这也属于法律冲突,但是为轻度的法律冲突,我们可以称之为“不一致”或称之为“有差异”。
6.法律冲突判定之方法
6.1通过法律制度系统解决问题的方法
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系统解决问题,结合我国实际,在现行体制下,指明了法院解决法律冲突的作用,比较系统地提出解决我国法律冲突的制度设计。尤其是通过制定《法律冲突规范法》来构建和完善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制度、设立专门违宪审查机构、赋予法院“有限司法审查权”等,这些都将对解决我国法律冲突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
6.2提出“法律冲突的非绝对性”方法
即法律冲突并不必然导致冲突的一方法律无效。正是因为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具有复杂性,并且每一个法律的产生或之所以如此在一定范围内都具有合理性,因此,在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或条件下,面对一个具体利益冲突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律作为当下应当适用的法律,而其他法律则是另外的场景中应当适用的法律。正是基于此,才可以提出法律冲突协调是解决法律冲突的一种正式方式,从而又推出法律冲突协调方式适用应当遵守的条件和原则。
6.3价值判断方法
按照拉伦茨(KarlLarenz1903-1993)的观点,法学及司法裁判的特色正在于它们“几乎完全是在处理评价的事”。他提出,在针对法律事件的裁判下解释法律时必须发掘其中所包含的评价及该评价的作用范围。
6.4背景考察方法
依据社会发展现状去考察其具体的内容,如此行事是为了使得将法律运用于社会实践时既不至于落后于社会需求也不至于超越时代现状而让人们难以接受。但是我们也不得不考虑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尤其是在考察相关法律术语的外延时,其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结语:
因研究判定法律冲突的意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为了既能清晰明白又能简洁准确的论述这一问题,在这里特别需要交代的是,我们在概念意义上适用法律冲突判定一词,在行为意义上则使用判定法律冲突一词。
参考文献:
[1]肖永平.肖永平论冲突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2]叶惟.法律适用中的解释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3]孔祥俊.论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J〕.法律适用,2004(4):2-8
论文作者:刘懿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第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9
标签:法律论文; 冲突论文; 规章论文; 地方性论文; 法规论文; 行政法规论文; 机关论文; 《防护工程》2019年第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