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禁止“保证收入”--这家银行经纪公司是否费心设计“曲线拯救”?_银行论文

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禁止“保证收入”--这家银行经纪公司是否费心设计“曲线拯救”?_银行论文

证监会禁止“保底收益”——银行券商费心设计“曲线救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费心论文,券商论文,证监会论文,曲线论文,收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券商和银行正在共同讲述一个发财的故事,故事的声音越来越大,听者也越来越多。

5月12日,农业银行上海分行与海通证券合作的“800301金钥匙受托理财计划”开始出售;5月8日,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的分支行开始以代理行的身份,全面销售与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推出的受托理财产品“同赢委托理财计划”。之前,同类的券商银行理财计划,已经有“上海安丹理财计划”、“金理财”、“长江超越理财计划”等等系列在市场热销。一家银行的销售人员说,他们的产品卖得好,是因为客户既能享受证券投资的高回报,同时还可以有最低收益的保证——这无疑道破了这类银证合作创新产品走俏的最大原因。

可是,证监会2001年265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受托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投资者)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所以,所有的券商银行理财计划也都没有把保底条款明确的写进委托合同。但是几乎每一份计划又都对投资者“隐喻”或者“暗示”了收益的底线:有的是口头承诺,有的是概率分析,有的是预期收益等等。

发稿前,记者从上海证监办了解到:证监会已经以通知的形式再次重申,任何券商与银行合作推出的受托理财产品必须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任何券商推出的受托理财产品不得承诺保底收益。

然而,浦发银行的“同赢计划”则通过“产品选择权”创新,巧妙地避开了保底这一难题。在众多理财计划中,同赢的2.4%基准收益率可以第一个明明白白的写进委托理财协议中,进行公开宣传。

“产品转换权”创新

按照同赢计划宣传册上的说明,它的“产品转换权”是这样的:“在有效委托期内,投资者拥有1次单向的产品转换权,投资者可以决定是否使用该转换权,即把获得受托理财资产实际收益的权利转换成获得协定到期收益率为2.4%的基准债券。”

根据天同证券上海东方路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介绍,投资者可以在持有该合约6个月以后开始,到1年封闭期结束之前为止的任何时候行使该选择权。甚至“(客户)可以坚持到最后一天”,而到时可选择的债券为03国债(1)、02国债(14)或02国债(15)等。

如果投资者在委托资金投资失败的情况下行使了转换权,“将由天同承担损失,因为投资并不是100%都会成功的,”天同证券的工作人员解释道。

例如,某客户投资5万元,若在最后一天发现收益低于2.4%,客户行使转换权,可以获得5万×(1+2.4%)的本利和,投资失败的损失由天同证券承担。如果收益高于2.4%,投资者则不转换,保留其资金获得高额回报的机会。

天同证券的工作人员说,他们设计产品时,借鉴了可转债的思路,同赢计划的“可转换权”性质上类似一个附加期权。虽然他们不提保底,但用类似期权的方式巧妙地解决了委托理财资金追求高回报同时又要求保底收益的问题。此前的券商银行理财计划尽管也有所谓的“保底”暗示或承诺,但都不写进委托合同,而同赢计划的产品转换权则可以合法地写进投资者和券商签订的受托投资管理协议中,并且给投资者更高效力的保障。

但是,有业内人士指出,尽管同赢计划这种可转换权的创新和诸多同类产品相比确实值得肯定,但是有了产品转换权,并不等于投资者真正有了2.4%的基本收益的保障,关键还要看投资者有没有正确、及时行使产品转换权的条件。如果投资者没有条件正确、及时行使产品转换权,那么投资失败的损失将由投资者自己承担,甚至可能连本金都赔掉。这个条件就是证券公司对委托资金运作失败时,证券公司或者银行向投资者发出预警信息,披露收益情况。否则,和其他银证理财计划号称的种种保障一样,同赢计划的可转换权,对收益保底,也只是起了一个象征性的支持作用,“保底”,可能仍是一张空头支票。

谁负信息披露责任?

在同赢计划的宣传资料中,对信息披露有这样的规定:“受托人(天同证券)定期公布投资状况,代理人(浦发银行)为您(投资者)提供投资评估咨询服务,以便您(投资者)在有效委托期内选择是否执行产品的‘转换权’”。

关于如何定期,浦发银行销售人员称,他之前没有想到这个问题,并不知道详细情况,“至少是每个季度吧。”而“投资评估咨询服务”又是怎样一种信息服务?投资者随时想了解投资收益情况,都可以从银行得到准确答案么?天同证券上海东方路营业部的销售小姐告诉记者说:“(信息)每月公布,具体方式不清楚,可能是电话吧。”她又说,“具体的披露内容和实施细则还没有出来。”

在同赢计划的合同中还有一个条款,不知道是否可以理解为和风险预警有关:“乙方(天同)承诺:在受托管理资产的运作情况出现重大转变时,乙方应及时有效地将该信息通知委托人(投资者)。”

但是什么是“重大转变”,又以怎样的程序和方式披露给投资者呢?合同并没有明确回答。而且,如果因为证券公司和银行没有及时披露收益情况,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行使可转换权而遭受损失,合同也没有对证券公司和银行承担的相应责任做明确规定。(对于这个问题,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周仲飞教授介绍说:“即使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仍然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券商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证券法》。”)

“几乎所有的券商银行理财计划都或多或少存在信息披露的问题,这也是他们与开放式基金的最大区别。”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而农业银行个人理财中心的张小姐对信息坡露的问题的回答更耐人回味:“(金钥匙计划)和需要信息披露的基金是不一样的,并且它的投资渠道为国债、债券和新股申购等,不投资于二级市场,风险很小,没有信息发布的。”

“如果都投向无风险产品,投资者又何必委托给券商?”一研究者听了记者对农行张小姐回答的转述后,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类似的理财计划,实际上是券商低成本融资的工具。”这位研究员说。

银行支付信用?

既是券商融资,银行为何乐此不疲,有时甚至反客为主呢?

“银行不但能够利用相对较高的保底收益率巩固和吸引VIP客户,也能够从中赚钱。”

安丹理财计划中,作为托管人的工商银行可以“提取0.25%托管费”;同赢计划中,“乙方(天同证券)以自有资金向上海浦发银行支付代理费,金额为本产品委托资金价值总额的0.4%”。根据记者了解的情况,同赢计划的规模为5亿。

但是,银行的收益并不是无成本的,“券商愿意和银行合作的动因之一,在于可以或多或少地借用银行的信用”,有熟悉金融业务的人士介绍。

代销券商理财计划,银行于有意和无意之间就“支付”了自己的信用:有的情况是银行为理财计划违规保底;有的情况是客户从银行购买产品,往往会误认为银行在其中担保,而有对银行员工在介绍、销售产品的时候,也会误导投资者,加上银行的信誉。

如果银行信用参与了理财计划的销售,在券商和投资者出现纠纷时,银行可以摆脱风险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周仲飞教授认为:“如果银行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规范地操作,银行是没有风险的。但是如果违规操作,假设投资失败,银行的信誉必然受到影响。”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口头承诺是否有合同效力,以及有意或无意误导投资的责任认定目前还有不同意见,但和以往券商向机构客户推销保底理财产品不一样的是,银行券商理财计划基本上是卖给储蓄客户的,也就是个人投资者,而对于这一部分群体的利益问题的处理,往往要考虑到社会影响的因素,法律和政策都会向他们倾斜。所以,银行尽管没有被作为交易一方写进合同,但行为上的参与,也可能会有风险。

分业监管疑问

周仲飞教授说,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银证合作直接产生的问题就是多部门监管问题。周教授举例说:“[2001]265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第四款第六条规定,‘受托人可以选择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其受托投资管理的证券经营资产,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而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这样的业务是需要审批的,而不仅仅是备案。”

在央行4月8日叫停民生银行和民生证券的理财计划的同时,证券监管部门选择了沉默。也即为,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既有规定行事,只要保证本行业系统不出问题。大多数的监管规定和行为,也是根据本行业可能有的风险厘定的。

业内传闻,民生计划之所以被停,“其中的可能原因是该计划希望采用银行保底的形式,而这是人民银行所不能允许的。”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秘书科潘小姐告诉记者,对于目前热销的券商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问题,总行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并且,这肯定是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两家的事情。

据知情人士介绍:如果是没有规定明确说可以或者不可以做的业务,则需要商业银行上报央行审批。对于理财计划,需要由分支行上报总行,然后由总行报人行总行审批。如果商业银行采用的是信息咨询、个人财务顾问的类别进行申报,进行备案就可以了。

“监管的本身就是维持稳定,控制风险。目前,央行的监管仍然是根据法规进行,适用理财计划监管的法规主要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然而,记者发搞前,证监会已经打破沉默:根据上海证监办的消息,日前证监会以通知的形式再次重申,任何券商与银行合作推出的受托理财产品必须报经中国证监会审批,任何券商推出的受托理财产品不得承诺保底收益。

据知情人士透露,证监会并没有叫停券商银行理财计划的意思。根据记者掌握的资料,证监会目前重申的两条其实就是2001年265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中部分内容的翻新。

另有人士猜测,再次重申的原因估计和保底收益有关。另外,最近券商银行理财计划也太火了,监管部门希望冷静一下,并找到对潜在的风险的具体可行的监控办法。

那么,今后的券商银行理财计划是否前途未卜?已经发行的计划又将如何?

对此,周仲飞教授最后提出了两条监管意见:首先应该鼓励银证合作的创新,但是必须严格投资信息披露监管,尽快对信息披露做出具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同时,要加强证监会和银监会合作。

5月20日,记者再次向中国证监会求证。证监会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对于已经过审批并在发行的理财计划,证监会暂时没有别的新处理意见;但是,对于已经上报尚未得到审批以及其它将要上报的券商银行理财计划,证监会将暂停审批。何时开始重新审批,要等待新的具体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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