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两种制度下的集体主义_集体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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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主义

计划经济是将计划(行政命令)作为资源配置的根本性手段,以各级政府的指令性计划、行政命令、实物调拨、直接管理为运行特征。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在50年代受苏联影响和当时我国所处的特定的国内国际环境下形成的,不可否认,这种体制在建立之初,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如前苏联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起世界上第二个强国,中国解放后,直到文革前,经济平均每年都以6%的速度增长。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经济的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其弊端。

对于计划经济高效运转的经济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信息完全化,即中央计划对全社会的经济活动拥有全部信息,这是保证计划准确性的前提;二是,经济利益一体化,即整个国家的经济利益是一致的,不允许经济主体的利益多元化,这是保证中央计划得以顺利贯彻、实施的条件;三是,经济管理低成本,这是保证计划经济高效率的重要因素。我认为,上述三个条件是计划经济高效运行的必要条件,还不是充足条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计划经济就难以高效运行;但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如果没有相应的政治、文化、道德等保证,计划经济体制还是难以有效运行。计划经济蕴含的伦理价值前提就是对整体利益的关切,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其伦理价值理想或目标是将整体利益放在首位,从整体利益出发的集体主义价值观。

我们过去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与崇尚整体利益的集体主义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法国经济学家享利·勒帕日在评论经济体制时,曾经断言这种体制缺乏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机制,他说:“假如社会主义世界之外不存在资本主义世界的话,社会主义国家就不会有经济增长,它们的经济增长来自同西方国家的竞争和由此对增长产生的促进……社会主义的经济增长并不是出自社会本身的内在现象,而是从外部输入的现象。如果世界上不存在美国,苏联就会造出美国来,以此实现其富裕社会的目标。[1]这种分析,在一个长期受个人主义价值观为核心的西方文化熏陶的经济学家看来,是确信无疑的。因为在他们眼中,经济增长的动力只能来自利己心的启动,来自追逐私利的刺激,而计划经济体制否定利己心的合理性,排斥人们追求私利的行为,因此他们认为这种体现缺乏内在动力机制。然而,人类社会的发展表明,经济增长的动力除了来自物质利益的刺激,还来自精神领域的激励。事实上,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在动力正是来自将国家利益、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的集体主义精神,来自经济主体的忘我精神与无私奉献,可以说,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上的主导性的道德原则。

然而历史的发展是曲折的,社会的进步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1956年以后,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路线指引下,经济上所有制“一大二公”的程度越来越脱离现实,大锅饭吃得人们越来越穷、越来越没有活力和生气;政治上不断把阶级斗争扩大化,搞得人心惶惶,使党内民主生活沉默少言;思想上的集体主义精神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逐步走向极端、片面强调整体价值本位、无条件地要求个体为整体作出牺牲,只要集体主义,不要个人利益。这种把坚持集体主义与个人利益对立起来,把个人正当的利益说成是个人主义,片面强调集体主义精神而否定个性发展等的言论和行为,实质上是以维护道德价值为借口,要求个体舍弃个人价值。

人的主体性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一块基石。马克思主义认为,主体性是人对世界的一种“从我出发”的把握。然而,这种把握首先是一种实践关系,是人对世界的一种主动的改造关系,是人类最基本的行为方式。既然人是以主体方式存在的,这种存在方式既可以是积极能动的,也可以是消极被动的。在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的思想和行为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实践主体表现不出积极的、能动的精神。例如,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生活的动作,无论是生产、流通,还是分配、消费,都是按照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性计划进行的,实践的主体,特别是生产者个人没有或者很少有参与生产、经营、分配的决策权利,因而实践主体的主体性无形中受到极大限制、压抑和束缚,在一定意义上,劳动者个人成了仅仅是完成指令性计划的实施者和执行者,如同机器部件一样不需要也发挥不了什么主动性。因此,实践主体往往带有单一性、机械性的特征。从这里,我们找到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主义价值观的症结所在。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本来不应当成为限制个性发展,束缚个人主体性的桎梏,更不应是实现个人价值的障碍。那么,为什么长期以来人们在处理集体和个人关系时,总是把集体主义与个人利益对立起来?为什么在强调集体主义精神时总要排斥人的主体性呢?毛病就出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上,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是一种限制人的能动的主体性的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扭曲了集体主义的含义,逐步形成了传统的忽视人的主体性的集体主义价值观。这种传统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从体制层面上看,显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不相适应的。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集体主义

“集体主义的最高道德目标和最核心的内容是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2]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主义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集体主义都是这种集体主义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表现形式,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集体主义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集体主义的扬弃,它以自己特殊的方式对集体主义赋予了新的内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主导性的道德原则。

1.坚持和追求个人正当利益和集体主义的有机统一

集体主义原则应该是双向的:从集体的角度讲,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这是一个大前提;在这个大前提下,集体应尽可能来满足个人的正当利益,使个人的尊严、价值、权利得到最好的实现,为个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是集体主义原则的应有之意和重要内容。我们既不能以集体利益来否定个人利益,也不能以个人利益来否定集体利益。

2.通过重视个人正当利益,激发人的活力与创造性来体现集体主义

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个人利益是贯穿集体主义原则的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市场经济是一种主体经济,经济主体的相对独立和平等自由是市场经济和以形成的先决条件。只有作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个人、企业、集团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主体(包括利益主体时),才会有竞争,才会有效率和效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经济,竞争不仅会实现和增进个人的利益,也会增加社会整体利益,而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又反过来为个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只要不损害他人、社会整体利益,不仅不应该限制,而且予以鼓励。鼓励人们对正当个人利益的追求,不仅可以调动个人活动的积极性,而且可以为整个社会带来生机和活力。

3.通过对个人正当利益的引导和调控来实现集体利益

集体主义原则不是个人理性的简单追求,而是由他律向自律的转换,人们在理性背后是物质的动机和利益的动机。

近几年,人们广泛议论和关注的话题是公平问题。审视历史,人类社会一开始就面对公平这一难题。在生产力水平极低、商品经济尚未萌芽、阶级剥削异常残酷的中国古代,公平的思想就作为一种力图解决现实冲突,建立合理社会制度的救世良方而备受大多数平民的欢迎。但是,这种公平思想终究是小生产者面对社会不公正的一种超脱的空想,它在带给人们兴奋之时也带给人们贫穷。因此,中国数千年封建历史,真正的社会理想从来没有成为一个现实制度。然而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弃公平。

邓小平在1992年南巡谈话中强调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即公平归根结底是为“共同富裕”这一最终目的服务的。实现公平的途径,是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又要兼顾公平,防止个人收入过分悬殊,避免两极分化。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为了防止社会动荡,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三、两种体制的差异与“传统集体主义”的困境

前面已经指出,在过去那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曾产生了一种把集体利益绝对化、抽象化,有时以至于否定个人的正当利益的集体主义,“即传统的集体主义。”如果说把它看作是集体主义原则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那么它只是同旧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一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特殊的具体形式相适应的。

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追求“一大二公”,且权力高度集中;国家以行政方式直接管理和经营企业,以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计划调度经济运行。企业没有自主权,只是作为行政附属物绝对听从政府机构的摆布,人、财、物各方面均由政府机制统一安排。这样一种客观机制必然要求人们绝对服从于集中的权威,服从于由统一计划所代表的“共同利益”,在这种共同利益的名义下,个体的特殊利益一度任意被抹煞,虽然在理论上也常常提到“兼顾”,但这种“兼顾”只能是一种由上至下的“恩赐”,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种主观因素(“人情味”、“灵活性”等等),实际过程中往往是被忽视的,有时甚至连“兼顾”也谈不上,干脆直截了当地要求“无条件地服从”。这种客观要求反映在道德层面上,便形成“传统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形式。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在被革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新的实现形式正在建构过程中。而在这一新体制的基础上,那种“传统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形式还能存在下去吗?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结构和机制与旧体制完全不同。国家只担负宏观调控的职能而不再经营企业,市场机制取代计划机制成为经济运行的基础机制。而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原来的“国营”企业将转化为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这种市场主体得以存在的必备条件,便是在共同享受最终所有者权益的前提下,借助于国有资产授权委托经营所形成的产权关系和企业法人财产权而实现的相对意义上的利益分离。这样一种分离使市场主体的特殊利益得以明确的、正式的、相对固定的形式确定下来。而不是象旧体制下那样湮没在绝对化的共同利益之中。这是一种不同于旧体制下利益关系的新的双重利益关系结构,它体现着市场主体的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的有机统一。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通过商品生产和交换以及正当的市场竞争实现自身的特殊利益,并通过特殊利益的实现最终促使体现为最终所有者的共同利益的实现,这同旧体制下吃“大锅饭”的情况完全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上述新结构和机制,必然会使所谓“传统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形式陷入矛盾和困境之中。

按照“传统集体主义”的要求,人们应该直接致力于集体共同利益的实现,而不应看重个体的特殊利益。但是现在所面对的却是市场主体自身相对分离的特殊利益,人们必须努力通过市场机制去实现这种特殊利益。而最终所有者权益所体现的共同利益是与市场主体的特殊利益密切关联的。它只能随着特殊利益的实现而最终得到实现,忽视和否定特殊利益,不仅使特殊利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也使共同利益无从谈起。而“传统集体主义”却要求人们淡化和放弃这种特殊利益,这在新体制下是行不通的。

按照“传统集体主义”的要求,人们应该“无条件地”将特殊利益从属于共同利益,“不讲价钱”,任由安排。这一要求在旧体制下经常表现为企业的人、财、物等等随时听从上级主管部门的任意调配。而在市场经济新体制下,企业不再接受那种“无条件”的调配,而只认可通过市场所进行的“有条件的交换”;不是“不讲价钱”,而是“等价交换”。作为市场主体,企业的特殊利益不再可以利用行政手段任意侵占,而是得到严格的界定和保障。特殊利益当然是要最终从属于共同利益的,但这种从属的要求在这里决不是像旧体制那样具有主观随意的性质,而主要是遵从市场经济正常秩序和统规则,这种秩序和规则反映着市场主体的活动中所蕴含的内在要求。“传统集体主义”的那种要求,在这里当然地遭到拒绝。

按照“传统集体主义”的要求,个体特殊利益应当事入集体共同利益之中,而旧体制下的“大锅饭”就是这种“集体主义”的“天堂”。而在市场经济新体制下,“大锅饭”被打破,人们必须老老实实经受市场的检验,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得自己吃饭的权利。不仅如此,市场机制要求各个主体积极投入竞争,通过正当手段主动地扩展自身的特殊利益,优胜劣汰,奖勤罚懒。只有辛勤劳动、善于经营,才可以获得应有的利益,才会在竞争中站稳脚跟,否则便会被市场否定,遭到破产和失败。在这种客观机制面前,“传统集体主义”更显得格格不入。

“传统集体主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所面临的困境,终究不等于集体主义原则的危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对这种集体主义的加以完善也不等于对集体主义原则本身的否定。相反,集体主义原则在新体制的基础上,脱开原有的那种不良的形式,进而演变出新的、更合理的表现形式,即“新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形式与那种旧的“传统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形式的基本分野在于它不像后者那样把集体利益抽象化、绝对化,以至淹没和否定了个别主体的特殊利益,而是在保证集体共同利益这一前提的同时,充分肯定和确认个别主体的特殊利益,承认追求这种特殊利益的合理性,保证个体的个性及其发挥;不仅如此,它还进一步主张寻求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的真正的有机统一,力求实现二才的和谐与一致。当然,“新集体主义”虽然与“传统集体主义”有所不同和区别,但终究属于集体主义的范畴,在个体特殊利益从属于集体共同利益这一原则问题上,是明确无疑的。

由“传统集体主义”走向“新集体主义”是集体主义原则的完善、丰富和充实,是集体主义原则演变中的一大进步,它将使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基础之上获得新的勃勃生机,在社会道德领域中更好地发挥其核心和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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