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十年东欧国家间国际经济合作_欧盟论文

过去十年东欧国家间国际经济合作_欧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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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经济区域化、集团化更成趋势,各国在经济上相互渗透,相互依存。在此背景下,任何国家要发展经济,开展最广泛的国际经济合作就显得更为重要。特别是,1989年剧变后,东欧国家(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阿尔巴尼亚、马其顿、波黑和南联盟)都纷纷建立并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型经济,它不仅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国内市场,而且要求与国际市场紧密联系。有鉴于此,东欧国家都把对外全面开放,开展最广泛的国际经济合作,作为经济转轨,尤其是作为振兴本国经济的重要手段。应该说,在过去的10年中,东欧国家在与国际社会开展最广泛的经济合作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 加强同欧洲区域性经济组织的经济联系与合作

剧变后,随着政治、经济制度的彻底转变,东欧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对外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概括起来讲,加强同西方国家的联系与接触,回归欧洲,加入欧洲乃至整个西方体系,已成为东欧国家首要的外交任务和90年代的地缘战略目标。

东欧国家对外政策和对外关系的根本转变,自然包括其对外经济政策与对外经济合作关系的重新定位,即由1989年之前追随经互会与苏联转为亲近“欧盟”等欧洲区域性经济组织和西方国家。

东欧国家加强与欧洲区域性经济组织和西方国家的经济合作主要表现如下:

1.加强与欧盟的经济合作,并争取加入欧盟。经互会解散后,东欧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加强了与西欧国家的经济合作,并正式提出申请,要求早日加入“欧共体”(欧盟的前身)。经过2~3年的努力,到1993年3月,波、匈、捷、斯洛伐克、罗、保等东欧6国先后与欧共体签署了联系国协定(亦称“欧洲协定”),成为欧共体联系国。

根据联系国协定,上述6国与欧共体的经济合作范围扩大了,其中包括建立自由贸易区,实行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开展经济部门之间的财政工作的合作,实行经济法律规定和标准的统一等。在同一时期,没有成为欧共体联系国的其他东欧6国,如阿尔巴尼亚、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南联盟、马其顿、波黑等国也与欧共体或欧共体成员国签订了许多经济合作协议,其中的一些合作计划已经实施。

自欧共体扩建并改名为欧盟以来,斯洛文尼亚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经贸合作关系更为密切,并迅速成为欧盟联系国。随后,保、罗、斯洛伐克也成为欧盟联系国。正因为欧盟“东扩”被提上议事日程,几乎所有东欧国家与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已扩展到各个领域。根据我国驻欧盟使团经商处的看法,目前,个别东欧国家与欧盟及其成员国在某些领域或行业间的经济联系与合作甚至比欧盟成员国间的经济联系与合作“还要密切”(注:参见《国际商报》1999年11月13日。)。

目前,波、匈、捷、斯洛文尼亚、保、罗、斯洛伐克7国与欧盟就入盟问题进行的谈判已取得进展。欧盟与“入盟”申请国的谈判共涉及31个领域,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问题。应该说,到2000年年底,东欧7国与欧盟的“入盟”谈判都已取得不少成果。比如,截至2000年2月,波与欧盟就已结束了7个领域的谈判;在匈与欧盟的入盟谈判中,欧盟已经结束了对匈的9个领域的审查,还有14个领域正在审查之中(注:《欧盟东扩与中东欧国家的对策》,〔日〕《世界周报》2000年9月26日和10月3日。)。

考虑到东南欧为事关欧洲全局的敏感地区,特别是由于南联盟局势的变化,加之克、阿、马、波黑和南联盟等东南欧5国都已经把同欧盟实现一体化作为其对外政策的优先战略目标,欧盟已确立对巴尔干的新政策,即尽快将东南欧5国纳入欧盟的轨道。2000年11月24日,欧盟15国和东南欧5国在克首都萨格勒布举行首脑会议,欧盟同马签署了稳定和联系国协议,同克开始了有关签订稳定和联系国协议的谈判,已着手准备同阿进行有关签订稳定和联系国协议的谈判,并已计划同南联盟和波黑开始举行此类谈判。

2.加入“中欧倡议组织”,开展多边经济合作。“中欧倡议组织”于1989年年底正式成立。到1993年,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黑、马其顿等东欧8国已成为“中欧倡议组织”正式成员国。

该组织成立之初的合作目标主要是加强成员国之间在交通、通讯、能源、旅游、环保、文化、教育和信息等方面的合作。随着成员国数目不断增加,“中欧倡议组织”的合作领域日渐扩大。就经济合作而言,该组织成员国已在中小企业、农业、能源、交通运输、通讯、环保、旅游、灾难预防等方面加强了合作。例如,匈与奥在能源方面的合作已取得成功,一条功率为600兆瓦的输电线路已于1992年年底交付匈使用;到1993年年底,“中欧倡议组织”共制定了119个合作项目,其中绝大部分为经济合作项目和与经济有关的科技合作项目,15个项目已经完成,其他的已在实施或准备实施之中。

1994年,当年这个作为一个政治论坛和一个便于地区合作的经济机构已突出强调经济合作问题,即由政治讨论首先转向经济合作,并接受保、罗等国为正式成员国。

虽然“中欧倡议组织”不是相对于欧盟的另一种选择,其影响也有限,但东欧国家加入该组织,无疑是其“回归欧洲”的某种标志。正是在此基础上,匈、波率先于1994年正式提出加入欧盟的申请,而其他东欧国家稍后也纷纷提出加入欧盟的申请。

3.建立“中欧自由贸易区”。早在经互会、华约组织和苏联正式解体之前,东欧国家就开始寻求一种新的次地区政治和安全合作机构。1991年2月15日,波、匈、捷克斯洛伐克3国首脑在匈的维谢格拉德举行会晤(因此亦被称为“维谢格拉德集团”)并签署一项政治宣言,其中确定了3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转型方面加强合作的内容。

随着经互会的解体,特别是受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的影响,这3个国土相连的东欧国家首脑又于1991年10月在波兰的克拉科夫举行第三次会议,明确提出以建立自由贸易区来加强相互间经济合作的构想。1992年12月,4国(捷克斯洛伐克分为捷克和斯洛伐克)经济部长正式签署《中欧自由贸易协定》,并决定建立“中欧自由贸易区”。该协定于1993年3月1日正式生效。这样,“维谢格拉德集团”的合作已由原来的政治与安全范畴扩展到了经济领域。“中欧自由贸易区”内的经济合作内容主要包括:资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交通运输、能源、通讯和环保,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当然,4国的经济合作还包括:在与西方国家和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合作方面采取共同的步骤与举措。

到1999年,“中欧自由贸易区”正式成员国已增至7国。至此,波、匈、捷、保、罗、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等7国的经贸合作也有所加强。10月20日,各成员国政府首脑又聚会布达佩斯。据会议发表的声明称,各国要研究和部分调整自己的农业政策和机制,减少和消除相互贸易中的限制,加强在打击经济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方面的合作等。会议决定,将成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研究这些问题(注:《国际商报》1999年10月23日。)。

4.加入“黑海经济合作组织”。当“黑海经济合作组织”于1992年6月正式宣布成立时,罗、保、阿就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该组织共有11个正式成员国。多年来,罗、保、阿3国已与有关成员国进行紧密的经济合作,其中包括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劳动力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交通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电信和信息交流、渔业生产以及建立合资企业等。罗、保、阿与土耳其的经济合作最为广泛。像罗已吸引土大量的直接投资,投资领域也从贸易和服务业扩大到生产领域,如石化工业、农业和能源等部门,到1993年10月仅罗土合资企业就已达2411家之多。

此外,波还加入了由波罗的海沿岸的德国、拉脱维亚和立陶宛等10国组成的“波罗的海大会”,与成员国在发展经贸、保护生态、建立陆路与海上通讯系统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合作;波、捷两国已同德国共同开发与建设“三角洲”西西里西亚工业区;波、匈、斯洛伐克也同乌克兰在“欧洲喀尔巴阡山地区”开展积极的经济合作。至于国与国之间的双边经济合作,这方面的例子就更多了,如波与德正在两国边界奥得-尼斯河流域进行广泛的经济合作;波、捷、匈、保、斯洛伐克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也签署了经济合作协议,双方正在逐步实现自由贸易或建立自由贸易区;克、斯洛文尼亚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建立了经济合作关系,尤其是与其成员国奥地利和瑞土的经济合作关系不断加强。

东欧国家已纷纷加入欧洲重建与开发银行等西方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机构,并与之开展了广泛的合作。更值得一提的是,东欧12国先后都参加了主要由欧盟和美国发起的《东南欧稳定公约》。该公约的主要宗旨是:加快东南欧地区的国家与国际共同体一体化的进程,共同制定地区稳定和增长战略,加强地区性合作并与主要捐款国密切合作等。

总之,正像西方观察家早就指出的那样,仅从经济合作角度看,欧洲东部已开始形成地区性的3大经济合作区,即黑海区、波罗的海区和中欧区。东欧国家为了自身利益,为了早日进入西方经济体系,按照自己所处的地理位置,都已分别加入了有关的经济合作区,积极开展多边或双边合作。

二 招商引资与建立外资企业

就整体而言,东欧国家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始于20世纪70年代。但由于政治、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原因,大多数东欧国家对外开放,特别是对资本主义世界的开放总有众多的限制,在引进外资、合资办厂方面步子迈得很小。直到80年代,东欧国家与外商合作的主要形式是建立合资、合营企业。据《俄罗斯商情通报》报道,截至1988年,波、匈、罗、保、捷克斯洛伐克等5国实际利用外资仅4亿~5亿美元,建立外资企业共200家。而据有关资料统计,剧变之前,整个东欧引进外资也未达到10亿美元,建立的境内合资、合营企业总共不足千家。剧变后,东欧国家先后开始经济体制转轨,实行市场经济。然而,经济体制转轨一开始,困难不少,尤其是经互会内部经贸关系的基本停滞,使大部分企业陷入困境。危机是双重的:一方面,这些企业必须以高质量的产品获得新的国际市场;另一方面,这些企业又必须在市场经济的框架条件下完全重新组合。实现上述目标,仅仅依靠国家及其企业的自身力量是很难想象的,因为既没有购买能提高产品质量的先进工业设备的外汇,又缺少现代企业管理与组织方面的专门知识与经验等。所以,对东欧国家来说,与外资合作,借助外国企业的资金、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来改造本国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产品竞争力,便成为惟一的选择。

东欧国家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是建立合资企业、合营企业、独资企业。可以说,在最初的几年里,东欧国家吸引外资急剧增长,成效明显。1989年,东欧国家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仅为6.7亿美元,建立外资企业也只有几百家;而到1993年年底,东欧国家引进外资总额近170亿美元(联合国贸发组织报告称仅为130亿美元),建立外资企业8万多家。

从整体上看,自1994年起,外国对东欧国家掀起了投资建厂热潮。不过,由于东欧各国对外开放力度(包括让外资参与国企私有化)以及为引资制定的优惠政策和举措等的不同,到1997年,吸引外资最多的仍然是波、匈、捷和斯洛文尼亚。其中波累计引资达206亿美元,居第一位(人均543美元,居第四位);匈为160亿美元,居第二位(人均1660多美元,居第一位);捷大约为80亿美元,居第三位(人均796美元,居第三位);斯洛文尼亚约20亿美元左右,居第四位(人均950美元,居第二位)。

近些年来,由于西欧国家(企业)因对东欧市场的兴趣大增而纷纷加紧扩大对东欧的投资或将生产转移至东欧,所以,许多东欧国家吸收外资仍呈上升趋势。1998年和1999年,波兰每年引资达110亿美元左右,创下历史最好水平(至此,波吸引外资是罗马尼亚的10多倍);1999年,捷吸引外资达51亿美元,同样创下历史最高纪录。截至1999年,在东欧国家中,波累计吸引外资仍然名列第一位,而匈人均吸引外资数量也仍然名列榜首。10年来,东欧国家共吸引外资达730亿美元(注:《拆除柏林墙给东欧带来的转变》,〔法〕《回声报》1999年10月8日。)。

2000年,大部分东欧国家引进外资继续大幅度增长,其中捷引资增长最快,保上半年引进外资10亿美元为历年来之最。据欧洲复兴与开发银行的统计,1999年中东欧国家引进外资总额为245亿美元,而2000年可望增加到290亿美元(注:《经济日报》2000年11月2日。)。

综观10多年东欧国家外资企业的发展,可以发现几大特点:第一,外资企业已扩展到经济和文化等各个领域;第二,小型外资企业多,但近些年大中型合资企业开始增加;第三,外资明显投向工业生产领域,工业外资企业越来越多;第四,外资在合资企业或股份公司中所占股份比例明显增大,外国资本在外资企业中占垄断地位且渐成趋势;第五,外国独资企业发展迅速;第六,外资主要来自西方国家。

东欧国家能引进大量外资,除了地理位置优越、自然资源比较丰富、潜在的大市场、生产成本低等许多独特的有利条件之外,最重要原因还在于: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利用外资,为吸引外商投资而不断改善投资环境,并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得力措施。

1.建立、健全法规。从1989年起,东欧国家先后开始修改以前的外国投资法,没有外国投资法的国家也开始制定相应法规。此外,大多数国家还制定了合资法、外国企业法以及其他涉外经济法规。但是,初订的法律显然粗糙,对外商投资规定不具体,欠明确,特别是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条件及如何保护外资缺乏明确规定。因此,大多数东欧国家从1991年起又不断通过新的外国投资法或对外国投资法令作适当修改和补充。

2.成立专门的外国投资机构。为谋求更多的外资,东欧各国都成立了负责外商投资事务的专门机构。比如,匈成立了“投资促进局”,波成立了“外国投资事务管理局”,阿成立了“投资中心”。尽管各自的名称有所不同,但其职能都很相似,像制定投资规划与鼓励投资的具体优惠措施,制定相关的国家政策原则并执行之,鼓励和组织外国实体从事合法的经济活动,并依法对其活动实行监督等。

3.投资方式灵活多样,允许外商以各种方式进行投资。在这方面,外商可以可兑换货币进行直接的货币投资,可以机器、设备、运输工具、零部件等实物进行实物投资,也可以智力创作和具有财产价值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进行投资。波兰还规定,外国实体可以波兰货币兹罗提(这些兹罗提是股份或股票收入,通过出售或出让股份或股票所获得的收入等)以及通过继承财产方式获得的实物在公司入股或向公司投资。

4.简化或取消对外国投资的审批手续。最初,外商前去东欧国家投资办厂,都必须经这些国家有关的专门机构审批,手续十分复杂。自1990年以来,东欧国家逐步简化或取消对外商投资的审批手续。保、罗、阿等国已大大简化了对外国投资的审批手续,凡是外商投资的申请一般都能得到批准,审批时间也大大缩短。而在匈、波、捷、斯洛伐克,则已取消了国家对外商投资的审批手续,外商在其境内投资办厂,只需登记注册即可。

5.不断放宽外商投资领域。东欧国家敞开大门,欢迎外国投资商在其境内开办合资、合营、独资企业,建立股份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购买其国有企业和私有化了的企业的股份,可以说,对外商投资的限制越来越少。大部分国家除了与国家安全和国防体系相关的工业部门不允许外资进入以外,其他领域几乎完全开放。匈牙利更是不提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

6.提供税收优惠。这方面的具体办法是根据外商投资额、投资领域等来确定减免所得税或利润税的多少及时间的长短。比如,在波、匈、捷、斯洛伐克,外商投资超过200万欧洲货币单位或外资在合资企业中超过30%,均可免征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时间至少为两年;在国民经济重要领域或在大量结构性失业的产业进行投资,以及雇佣残疾人的外资企业,也可以享受免征和减免所得税的优惠。不过,近些年来,有些东欧国家已在考虑取消对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将其与国内公司一视同仁,可谓真正享受“国民待遇”。

7.努力降低通货膨胀率。在体制转轨初期,东欧国家普遍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像波1989年的通货膨胀率就高达2000%,其他国家的通货膨胀率也在3位数或接近3位数上徘徊。如此之高的通货膨胀率增加了货币贬值的危险,从而可能吃掉投资资本的价值,使一些中长期投资合同无法签订。高通货膨胀率成为利用外资的巨大障碍。为了降低通货膨胀率,以利吸引外资,东欧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涉及所有金融领域的抑制通货膨胀的政策与措施。2000年,大多数东欧国家的通胀率已基本保持在可以接受的水平上。

8.保证利润和资本汇出自由。到1994年,波、匈、捷、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等许多国家的货币(汇率)基本稳定,已实现或基本实现国内自由兑换,外国公司的赢利可不受任何限制地汇到国外。当然,目前无论货币可否自由兑换,东欧国家都已允许外国投资者获得的利润或资本自由汇出国外。

9.不断改善基础设施。东欧国家从1989年起就十分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电信业、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最引人注目。例如,到2000年,东欧12国移动通信业发展迅速,手机用户月均增长15%,其中捷、斯洛文尼亚的手机普及率均达40%或40%以上。中东欧国家平均每10人拥有一部手机(注:《经济日报》2000年9月12日。)。

10.建立自由经济区等。这也是东欧国家为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而实行的具体措施。像匈设立了自由关税区,捷、罗分别设立了免税区和自由贸易区,波建立了诸如罗兹经济特区等许多经济区。由于这些特区实行更多的优惠政策,吸引了众多的外国投资。

11.投资有法律保障。东欧各国对外国投资均实行法律保护,即在法律上规定外国投资享受“国民待遇”,尤其保护外国产权、保证外商的财产不受侵犯和不得对外国资本实行国有化。一旦出于国家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发生征用等情况,必须对被征用的外国财产或资本实行赔偿,并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实行补偿,如外国投资者不同意赔偿数额,可直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为此,东欧国家已同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加入了跨国投资保护组织。

总之,目前东欧国家的投资环境(软、硬环境)已大大改善。当然,就国别而言,东欧各国的投资环境差异很大。普遍一致的看法是:匈、波、捷投资环境最好。

三 争取和利用外援

如上所述,东欧国家要实行经济转轨,发展生产以及改善国计民生的条件,就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而从经济增长的角度看,东欧国家也需要更多的资本投入。据奥地利银行估计,东欧国家仅要实现经济增长5%~7%,年资本需求量就达1000亿~2750亿美元,其中需要外国资本260亿~1540亿美元。即使按德国慕尼黑经济研究所最保守的估计,要实现上述目标,东欧国家年资本需求量也至少达750亿~980亿美元,其中需要外国资本210亿~240亿美元。东欧国家截止1994年欠西方债务累计达1000亿美元左右。如果考虑到还债(主要是1989年以前的老债和利息)的话,那么东欧国家年资本需求量就更大。

因此,东欧国家仅靠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还不够,必须争取和接受外援。争取和利用外援,也是任何一个国家开展广泛的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众所周知,东欧剧变以后,出于人道主义或自身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西方国家和经济组织、国际金融机构等先后纷纷允诺向东欧国家提供大量的援助,并制定了具体的援助计划。比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即西方“24国集团”就制定了“费尔计划”等。

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报告称,仅从1990年至1992年第二季度两年半的时间里,西方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许诺给东欧的经济援助总额就达413.87亿埃居(欧洲货币单位),约合540亿美元。此后,德国、美国和欧洲投资银行等又分别决定增加对东欧(额外的)经济援助。仅到1993年年底,西方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许诺给东欧的经济援助总额就达600亿美元左右。西方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向东欧国家承诺的经济援助包括:具有紧急和人道主义救援性质的短中期食品、医疗器材和药品援助,无偿的现金和技术援助,投资和出口担保,减免债务或推迟偿还债务,以及用于发展农业、培训管理人员、改善能源、基础设施和环保、支持金融体制改革等的各种项目贷款。贷款分两种形式:一是期限为30年的长期贷款;二是低息贷款,利率仅为1%~2%,优惠期则长达6~10年。

乍一看,西方许诺给东欧的援助似乎十分可观。但东欧国家实际并未得到那么多。

根据得到西方援助最多的东欧6国公布的数字,从1989年到1993年年底,它们从国际金融机构和西方国家实际得到的经济援助只有近200亿美元,其中:匈为74亿美元,波为43亿美元,捷为(仅1993年)8亿美元,罗为33亿美元,保约20亿美元,阿近20亿美元。当然,上述统计不包括减免债务。据报道,1991年春,“巴黎俱乐部”就减免了波所欠340亿美元债务的50%,其中30%立即兑现,另外20%则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于1994年4月1日实行。1993年11月,“伦敦俱乐部”也免去了保所欠90亿美元的一半。

根据波《共和国报》1994年4月5日刊登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东欧经济问题的报告,4年内,国际财政机构和西方国家政府以贷款和馈赠形式向东欧国家提供的官方援助共有104亿美元。匈《新闻报》1994年4月21日刊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共同撰写的《1994年世界经济形势》研究报告,从1991~1993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24国集团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向东欧国家提供的官方贷款则为116亿美元。不过,美国官员说,到1992年6月,美国仅向波兰一国就提供了40亿美元的援助。德国总理科尔1994年1月也说,到1993年底,德国已向东欧国家提供了大约370亿马克(约合212亿美元)的财政援助。

各有各的统计渠道,各有各的统计数字。当时东欧国家从西方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那里究竟得到多少援助,人们无法得到一个哪怕比较接近的明确数字。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兑现的数字与曾经许诺的数额之间相差甚远。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曾发表过一份有关情况报告,其中也坦率地承认这一点。

西方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允诺的援助计划不能完全兑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首先,东欧国家一时难以满足西方和国际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援助条件;第二,提供和接受援助的双方都存在一些问题,像西方缺少一个统一的机构来监管援助计划实施,而东欧国家又不能及时地制订关于如何使用援助资金的相应政策与具体方案,致使许多限制性很强的贷款或援助资金计划因在规定的期限内难以落实而“作废”;第三,西方援助的方向已转向原苏联各共和国。

应该说,在东欧国家普遍的抱怨声中,西方一些国家早就开始了自省,并对在给予东欧国家经济援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批评。因此,从1993年6月以来,西方国家开始调整对东欧国家的经济援助方针,再度重视和加强对东欧的经济援助工作。这主要表现在:

1.西方各国纷纷出台新的经济援助方案。1993年6月3日,欧洲议会在赫尔辛基召开经济委员会会议,通过了关于援助阿尔巴尼亚计划的决议。该援助计划主要包括:增加双边的或多边的经济援助及其他的物质援助和技术援助。

为支持罗马尼亚向市场经济过渡,联合国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于1993年年底提出了一项庞大的援助计划(西方于1992年6月停止对罗提供经济援助),该计划包括从技术引进和急需品进口到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直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财政领域改革、教育体制改革、人员培训和工农业结构调整等15个具体援助项目。根据这一计划,世界银行等国际和西方金融机构将向罗提供近30亿美元的经济援肋。

1994年初,为推动向马其顿提供经济援助,尤其是解决其债务问题,欧洲国家成立了一个捐赠组织。在这个组织的积极努力下,马其顿很快就获得了一批新贷款,其中英国提供2700万英镑,荷兰将提供600万美元,欧共体也将提供1亿埃居。与此同时,奥地利银行和德国慕尼黑经济研究所还分别提出了关于向东欧国家提供经济援助的新的“马歇尔计划”设想,准备给东欧的援助至少为1800亿美元(平均每年提供300亿美元)。

2.西方七国决定继续向东欧提供经济援助。无论是1994年5月6日在华沙举行的东西方外长会议,还是7月9日在那不勒斯结束的西方七国首脑会议,西方国家都一致同意继续向东欧国家提供经济援助。其中东西方外长会议决定向东欧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并对其金融保险机构的发展予以更大的支持;而七国首脑会议则不但重申给予经济援助,而且支持东欧国家进入欧洲自由市场。根据波、保、捷、斯洛伐克、罗、匈以及俄罗斯和乌克兰等10个欧洲国家的要求,七国集团在2000年以前应总共在上述国家投资2000亿美元。

3.西方和国际金融机构计划继续向东欧地区提供财政贷款。世界银行总裁约翰尼斯·林在1994年6月宣布,世界银行决定以后3年内平均每年向东欧国家提供35亿~45亿美元贷款,以资助其在经济上切实可行的建设项目;欧洲投资银行同年7月份也决定在1994~1996年间向东欧国家提供总额达30亿埃居(约合36亿美元)的财政贷款。

当然,与往常一样,西方和国际金融机构许诺的贷款不会平均地分摊到东欧各国。从1994年以来的情况看,罗马尼亚是得到西方组织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最多的国家之一。据报道,1990年至1998年6月,罗仅接受来自24个工业化国家的经济援助就约100亿美元。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让中东欧候选国有效地向加入欧盟的趋同标准靠拢,2000年6月欧洲投资银行又做出在2000~2003年度内对中东欧候选国增拨85亿欧元补充贷款的决定。在此之前,该银行已给中东欧候选国安排了2000~2007年的87亿欧元的贷款计划,至此该银行未来8年对中东欧候选国的贷款总额将达到172亿欧元。

4.西方和国际社会加强对波黑、南联盟乃至东南欧5国的经济援助。1995年代顿协议签订后,重建波黑经济开始提上议事日程。12月,布鲁塞尔第一次援助波黑国际会议承诺向波黑提供6亿美元的经济援助。在1996年4月第二次援助波黑国际会议上,与会各方又承诺向波黑提供12.83亿美元的经济援助。据9月份的统计,国际社会承诺向波黑提供1996年度的援助共达19.97亿美元,立即执行的部分为8.84亿美元。此后,国际社会继续向波黑提供经济援助。从1995年底至1999年底,国际社会对波黑承诺的援助资金达55亿美元,其中已落实的资金为41亿美元,已完成和在建项目资金为34亿美元。

“科索沃战争”结束后,南联盟特别是科索沃重建也提上了议事日程。2000年6月,欧盟率先向南联盟提供6100万欧元的人道主义援助。为恢复能源供应、电力、教育和公共运输等,东南欧稳定公约会议于2000年11月承诺为南联盟筹集5亿欧元(4.3亿美元)的紧急援助资金。到目前为止,许多西方国家和国际社会已纷纷向南联盟提供了数量不等的经济援助(其中包括德国等国无偿的经济援助)。

2000年11月,欧盟15国又提出向东南欧5国提供总额达46.5亿欧元的援助计划。

5.继续减免东欧国家的债务或推迟其偿还期。很显然,从1994年起,西方仍把减免债务或推迟偿还期作为向东欧提供经济援助的一项重要内容。比如,1994年3月中旬,“伦敦俱乐部”决定减免波拖欠的债务132亿美元的45.2%(据法新社9月5日的报道,“伦敦俱乐部”实际减免了波兰65亿美元的债务),“巴黎俱乐部”4月1日如期实施减免波兰340亿美元旧债的20%的计划,即减免68亿美元。1994年3月,“巴黎俱乐部”与保签订第三个延长偿债期协定,将保官方总共约140亿美元的债务偿还期延长至10年,宽限期5年。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东欧国家争取与利用外援的过程,或者说西方与国际金融机构对东欧国家援助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自1989年至1993年年中,这个阶段的特点是许诺多,兑现少,可谓雷声大雨点小。第二阶段从1993年6月至今,西方重新掀起经济援助许诺热,且经济援助要实在一些。不过,从1996年起,特别是近些年来,西方对整个东欧的经济援助已逐步减少,而西方的经济援助也主要用于改善东欧国家的投资环境,使东欧国家能以优惠的投资环境来吸引更多的海外直接投资。

从西方和国际金融机构给予东欧国家的实际经济援助中还可以发现,其援助大部分为信贷或项目贷款,只有少部分是无偿的赠款或其他紧急的人道主义的物质援助,而提供这些赠款或无偿的食品、医药等物质援助主要是在东欧各国剧变初期或最困难的时候。美国《华盛顿邮报》早在1992年6月17日就承认:自1989年以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联合国复兴开发银行允诺向东欧国家提供的总额为338亿美元的经济援助中,只有10%是赠款,即全部赔款不足40亿美元。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重建欧洲的“马歇尔计划”所提供的经济援助近90%为赠款。

四 结论

显然,10年来,东欧国家在与国际社会开展广泛的经济合作中获得了许多好处,但同时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首先,加强同欧洲区域性经济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使东欧国家经济与西欧经济更为融洽,加速了其经济与欧盟经济乃至国际经济接轨,特别是使它们与西方加强经贸合作成为可能。例如,仅在发展与欧盟的经贸关系方面,1997年捷与欧盟的贸易额就已经达到370亿美元,占捷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的61.3%;1998年上半年,波对欧盟国家的进出口分别占波进出口总额的65%和66%;1998年,匈72.9%的出口贸易和64.1%的进口贸易是与欧盟进行的。据报道,截至1998年9月底,波、捷、匈已成为欧盟10大贸易伙伴国之一,分别排名第七、第九和第十。毋庸置疑,斯洛文尼亚的进出口贸易大多也是与西欧国家进行的。其他东欧国家与西方的贸易也大大加强,其中与欧盟的经贸关系相对较好的罗马尼亚对欧盟的进出口贸易也占其进出口贸易总额的50%强。在当今时代,进出口贸易已是任何国家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而对每一个东欧国家来说,同欧盟和西方发达国家的贸易往来增多,还意味着弥补了因失去经互会内部市场而造成的损失。

其次,在与外商合作方面,外国投资者不仅带来了资金,而且带来了技术、现代化的管理方法、革新产品、市场销路、就业机会乃至增强了企业的竞争意识等。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这里仅介绍一下波兰引资给技术与设备等方面带来的变化:1989年以前,波兰企业像许多东欧国家的企业一样,运用的设备与技术十分陈旧与落后,基本上还是40年代和50年代的;而通过吸引外资,1994年其60.4%的合资企业已运用了西方一年前生产的先进技术与设备,50.5%的合资企业运用的是5年前的生产技术与设备,而电子工业和印刷业的合资企业则已运用了西方最先进的技术与设备。尤其是,大量外资(外企)的进入无疑给波兰经济发展带来了动力。人们普遍认为,由外商在东欧国家投资开办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新兴企业已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力。例如,东欧国家大量外贸出口产品主要来自外资企业。1999年,在匈牙利,30%的国内生产总值是由外国公司控制的企业创造的;在捷克和波兰,这一比例甚至高达50%。

当然,外国投资对东欧国家的影响是深刻且错综复杂的。就直接投资而言,也不光是积极作用,伴生的还有种种问题,像优惠政策给本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全面放开对民族工业的冲击,外资在许多领域逐渐形成的垄断问题;为适应大量外资而投入配套资金所造成的贷款发放量剧增及大量贷款因难以收回而成为“呆账”问题等。

再次,争取和利用外援,不仅解决了燃眉之急,而且有助于顺利进行政治经济转轨,恢复并发展经济。尤其在东欧各国剧变初期或最困难的时候,这些经济援助(特别是无偿的硬通货、物质和技术援助)对东欧国家克服经济困难和恢复生产至关重要。据西方人士说,在转轨和经济发展方面获得最成功的波、匈、捷、斯洛文尼亚和爱沙尼亚等中欧5国得到的外国援助也是最多的。换句话说,与波、匈、捷、斯洛文尼亚相比,东欧其他8国得到的外援较少,其转轨存在的问题最多,经济发展也较缓慢。总的来说,外援对东欧经济振兴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东欧经济过渡的成败“有影响”。当然,外国援助所起的作用也不全是积极的。东欧国家要振兴,归根到底仍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外来的药方再灵,如果不适合国情,利用不好,也只是劳而无功。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开展深入的国际经济合作,即本国资本走向世界、投资海外方面,大多数东欧国家还没有什么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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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十年东欧国家间国际经济合作_欧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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