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运作中的道德规制:经济伦理建构的价值分析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运作中的道德规制:经济伦理建构的价值分析_市场经济论文

市场运作中的道德调控——对设立经济伦理学的一种价值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市场运作论文,道德论文,价值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类的任何实践活动都内含着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意义。择其一隅,任何一种经济活动同时也是一种道德活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运作的过程同时也是人际关系发生的过程。作为市场经济之细胞的商品的质量,折射出市场主体的道德素质;而市场主体的道德素质又直接反作用于体现着人际关系过程的市场交换,进而影响着市场运作的效率。对市场运作进行道德调控,不仅是使社会主义宗旨在市场经济中得以实现的制度要求,而且也是市场自身健康运作的内在需要。

一、市场运作中道德调控的理论依据

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无疑以其信息传导和利益激励的优势,快速、灵便地“绘制”出经济活动的“晴雨表”,从而及时、能动地诱导市场主体对这一“睛雨表”作出理性有效的反应,使资源配置导向最佳状态,从而实现市场主体利润的最大化。市场既不姓“社”,也不姓“资”,而是作为一种中性物存在。但是,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历程考察,市场经济从来没有外在于一定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环境而成为一种独立的存在形态。“中性市场”仅仅存在于经济学家们假设的理想市场模型之中。在这种以理想市场模型为基础的理论分析中,经济活动以外的一切社会制度因素和意识形态因素作为既定的存在,都被抽象掉了,只留下“利润”这一范畴作为市场的唯一和终极目标以及一切市场理论分析的逻辑起点。理论分析和规律的探索离不开这种抽象力的运用,但对事物本质的认识过程并没有到此结束。真正要使一种理论的抽象变得有生命力,还需要把这种抽象放回实践中去验明修正。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具体——抽象——具体”的认识活动过程。

人类的任何实践活动,无论就其动机、过程还是结果而言,无一例外都内含着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意义。

在共产主义尚未到来的阶级社会,这种实践活动的双重意义则表现为它总是要同一定的社会制度因素和意识形态因素结合在一起。把“市场”作为中性物进行理论分析,就是要抽象掉经济活动的社会制度因素和意识形态因素,这时,“市场”就成为不带有任何制度色彩和意识形态色彩的中性市场,而仅仅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存在,“市场规律”也就成了中性的规律,体现着经济活动的“自然法则”。但是,这种经过理论抽象导出的自然法则还不能直接成为经济活动的全部规律。作为现实经济活动运行的规律,则要把这种纯粹抽象的自然法则重新放回到一定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环境中去加以修正并实践化。这一过程实质上就是用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价值、原则去规范、制约和修正经济活动的自然法则,使经济活动在遵循它自身的“自然法则”的同时,要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调控。

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构成对经济活动的调控系统。本文着力考察的是“市场运作中的道德调控”。

根据上述分析,任何一种经济活动同时也是一种道德活动,没有道德的经济活动就象一种没有灵魂和良心的生物的本能活动一样。在市场运作中,实现资源配置的交换过程同时也是人际关系的发生过程。作为市场经济细胞的商品的质量,折射着市场主体的道德素质,而市场主体的道德素质又直接反作用于体现着人际关系过程的市场交换,进而影响着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对市场运作进行道德调控既是社会主义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本质要求,也是市场本身健康运作的内在需要。

二、市场运作中道德调控的现实意义和作用机制

经济、政治、文化三者的协调发展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和发展的目标,道德与经济的协调也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道德体系无疑能够对市场运作起到良好的规范、调控作用,促使市场朝着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正确目标健康运作。

1.道德调控有助于增强作为法制经济的市场经济中的人们的权利义务观念,促使市场机制健康运作。

市场以其主体自身利润最大化为宗旨,以等价交换为内在规则。等价交换是市场规则的核心,从而成为市场机制健康运作的关键。但是在理想的市场模型中,等价交换以完全信息为自然前提。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市场供求关系和商品自身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同时为交换双方所共知,这就保证了交换以等价为基础。但是在现实的市场运作中,完全信息只能是一种虚幻。而且市场垄断的经常性存在和信息成本的必然性存在,又使交换双方对交换客体信息的获取总是处于不对称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市场追逐利润的本性就驱动其主体企图利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己方的信息优势,在交换中以高价卖出而以低价买入。所以说,尽管市场以等价交换为核心准则,但市场主体总是企图实现己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下的不等价交换。市场经济所以被称为法制经济,其实质就在于它把市场的等价交换原则纳入以强制力为保证的法制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中。市场主体以向社会提供使用价值而获取交换价值作为其基本市场权利,以为获取交换价值而向社会提供有效的使用价值作为其基本市场义务。市场经济就是以这样一种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作为实现等价交换的保证。

市场活动作为主体人的活动要受到两种力量的控制:一种是外在强制的力量,一种是内在道德的力量。法律属于外在的强制力量,虽呈刚性,但它的效力并不来源于法律本身,而在于社会成员对它的认同。俗语有“法不责众”之说,也就是说如果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都与法律相抵触,拒绝遵守法律,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法律为社会所认同的过程即是法律的社会化,其重要而且是长远起作用的途径,则是借助道德教化的力量,使法律条文转化为(或者它本身就是)道德规范,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道德的善恶价值评判,从而对社会成员发挥教化作用,并使以法律形式所表现的市场规则进一步成为人们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则。这一过程可以简单表示为:等价交换原则——权利义务关系——善恶价值评判——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

同时,就对市场的执法过程而言,任何完备的法律也都是有空隙、有弹性的,法学家称之为执法者的自由裁量区间,这或可称之为法律条文本身的失灵。在法律条文失灵的地方,法制精神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就依赖于执法者的道德素质。这样,道德就起到一种对法律条文失灵的补救功能,它以一种信仰、价值、内省的力量,使执法者在自由裁量区间内自觉体现法制精神。

2.道德调控有利于克服市场运作的外部不经济效应,使市场主体自身的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协调一致。

有的学者认为,市场主体以向社会提供使用价值作为获取交换价值的条件,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条件,市场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一致提供了中介。其实,这只是对完全信息市场模型的一种逻辑推论。事实上,市场的等价交换原则只是对其主体获取自身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规范、约束与限制,它排斥的是索取大于奉献的交换动机,而并不否定市场主体自觉自愿地践行奉献大于索取的价值观。因此,市场经济并不排斥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但推论也只能到此为止,市场本身却不具有自觉实现集体主义的本性,也不是其主体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有效协调的运行机制。因为,市场机制的作用毕竟是通过市场主体追求自身的局部利益实现的。市场调节具有削弱社会利益、强化局部利益的自发倾向。为了将市场运作导向社会主义的宗旨,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就需要运用社会主义的制度原则与意识形态对市场机制进行规范、引导,道德调控就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市场调节削弱社会利益的自发倾向被称之为市场机制的外部不经济,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主体的成本支出中只计算内部因素,而外部因素并不能直接影响其利润的多少,所以,市场主体对于直接关系自身利益的经济活动精打细算,考虑备周;而对于由此造成的生态失衡、环境污染、公共设施损坏等则不甚关心,不愿为此付出代价。二是根据现代心理学分析,人的需求是有层次的。依不同的标准,人的需求可划分为合理需求与不合理需求,高层次需求与低层次需求等。一般说来,不合理的与低层次的需求因直接反映人的本能而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而高层次需求的功能则着眼于提升人与发展人,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也是其标志。

人的(进而社会的)合理需求系统的建立,需要社会以一定价值原则进行引导调控。但商品生产者在进行生产决策时却不会自觉地体现社会主流价值观对人的需求的合理导向,而且往往走向反面。这主要体现在消费品市场上,其又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比例失调,精神产品比例偏低;二是在精神产品中满足低层次甚至低级需求的产品与满足高层次需求的精神产品比例失调,高品位精神产品比例偏低。市场机制的这种外部性是其本身无法解决的。

道德调控则是通过道德规范的力量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克服市场的外部不经济效应,首先,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成为现代伦理学的研究热点。社会的文明发展呼唤着生态伦理时代的到来。生态伦理体系的确立引导着人们从终极意义来审视自己的行为;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被导向追求生活质量的全面提高;环境问题被视为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而被纳入市场主体的目标体系之中。其次,市场经济以社会分工为自然前提,这就使市场主体利益的实现过程主要发生在社会公共领域。因此,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代相比,商品经济的发展更需要用一种合理的公共道德体系加以规范。这一体系的建立使市场主体努力做到“经济人”和“道德人”的角色统一。道德人的形象折射出市场主体作为经济人的素质和信誉,从而使市场主体处于社会道德评价的监督之下。这样,道德规范就凭借其作为意识形态的力量,把市场主体作为经济人本不愿意承担的社会成本纳入自身成本计算之中。再次,需求兼有生理需求和价值需求的双重属性。需求正是因为有了价值的属性从而呈现出它的层次性特点。而道德规范究其本质也是人们的一种价值判断,社会道德教化就意味着确立某种合理超越的价值信念体系,改变人的需求模式,提高人的需求层次,使社会需求符合文明进步的要求,从而也使社会资源流向市场主体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结合处。

3.道德调控有助于克服市场分配所带来的“马太效应”,使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在市场运作中得以体现,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

商品交换过程就其结果而言,实际体现了两个过程的统一:一是资源配置过程,二是收入分配过程。市场分配遵循优胜劣汰原则,以生产要素占有为依据。这样,对生产要素占有的不对等就会在分配领域加倍地表现出来,使收入分配呈现两极分化,这就是市场分配的“马太效应”。然而,分配问题从来就不是一个简单的自然调节过程,在本质上它受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在现实的运作中又受到社会意识形态(特别是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的制约。一定社会的道德体系是该社会分配制度合法性的重要基础。

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并没有在市场的“马太效应”和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双重作用下加速走向两极分化(实际上,在不少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作为衡量贫富差距程度的基尼系数不是在继续扩大,而是呈现出缩小趋势)。之所以如此,一方面离不开无产阶级争取自身利益的阶级斗争,同时在另一方面,与已经成为资本主义伦理道德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公正、天赋人权,特别是人道主义伦理观有着深层的联系。体现社会公正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税收制度决不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过程,它在意识形态层面也适应了资本主义人道主义的需要并且为它所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和税收制度使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实现从富人阶层向穷人阶层部分转移。这一过程虽然改变不了资产阶级的剥削本性,但在一定幅度内对资本主义的两极分化起着调控和限制作用,也缓解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矛盾。

社会主义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一本质为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所规定,同时又是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体系的制度基础。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是社会主义本质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反映。如果说资本主义的人道主义推动着国民收入实现体现着社会公正的再分配过程的话,那么,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则使以市场分配为初次分配的分配过程更加合法、合理、合情地走向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再分配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离不开良性运作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把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在市场运作中的实现纳入制度化轨道。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又离不开意识形态的支持。集体主义主张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坚持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它正是摆脱了“平均主义”和“绝对优胜劣汰”观念的束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的伦理基础。

三、对发挥道德调控在市场运作中良性作用的若干思考

如果说市场具有有效实现自身运作规则的内在机制是建立在理想市场模型的假定之上的话,那么,上述就道德调控对市场运作良性作用的分析也是建立在对道德体系的理想假定之上的。道德调控对市场运作的作用是普遍存在的,但调控的方向、作用的性质及大小却又依赖于道德规范与市场规则的结合方式和兼容程度。并非每一类道德体系、每一种道德规范都能对市场运作起到良性的调控作用。如何确立道德规范与市场机制的最佳结合点,实现道德调控对市场运作的良性作用,是经济伦理学应着力研究的。笔者以为可以把“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作为这一问题的研究起点,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以时代性、创造性、发展性为逻辑起点,分析、更替、补充、重构已有道德价值、道德原则、道德规范、道德范畴。

中国五千年的农业文明造就了以自然经济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传统道德体系,这一体系从总体上说是排斥市场经济的;传统计划体制下的极端道德观念诸如“平均主义”、“绝对集体本位”等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首先就需要进一步对传统道德进行合理扬弃,对传统计划体制下关于社会主义道德的诠释重新进行审视,剔除其中误解或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东西。特别应注意的是,分析原有的道德体系,不能单纯地从传统的道德价值、原则、情感、心理出发,而应以时代性、创造性、发展性为逻辑起点,合理地进行取舍、更新和补充。同时,还要把市场运作的一系列内在规则诸如平等原则、竞争原则、开放原则、自主原则上升为道德规范,纳入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之中。这样就使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在规范层次上与市场运作在规则层次上有了结合的基础。

2.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正确把握道德与市场的关系。

发挥道德调控对市场运作的良性作用,既不能用道德规范去取代市场规则,也不能纯粹地把市场规则转化为道德规范。具体操作中特别应注意的是,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的本性规定社会主义道德价值、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道德就其本质来说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的。由道德的这一本质特性所规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应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而不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此外应以集体主义为核心,而不是以等价原则为核心。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不能被动消极地适应市场机制,而应主动自觉地指导市场的运作。还应用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分析市场机制的二重性,用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约束、限制市场机制的负面效应。

3.加强道德制度化建设,增强道德规范的硬约束力。

道德是以规范的形式调节社会关系的,这是它与法律的相似之处。过去我们谈道德建设,常较多地从思想意识和价值信仰层面出发,忽视了道德在规范层面上的机制性特征;往往过于强调道德自律性一面,忽视了道德他律性的一面。这样,道德往往只表现为一种软约束,缺乏社会强制力。这是当前一些领域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之一。发挥道德调控对市场运作的良性作用,应着眼于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和道德在规范层面上的机制性特征,加强道德的制度化建设,增强其硬约束力。操作中的指导原则应定位于使道德价值具体化、道德要求规范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建立道德执法的社会监督机制。具体操作方法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制订或确认道德行为准则,包括公共道德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家庭道德准则等,并且附以监督社会成员遵守这些准则的事后惩罚措施,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惩罚。二是在保留道德形式的基础上,把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道德价值得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双重确认,增强其硬约束力,发挥道德与法律的互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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