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国税制问题综述_楚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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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02)06-0082-07

一定的赋税制度是由一定的土地制度决定的。马克思指出:“如果不是私有土地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且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1](P891)。楚国也大致如此。楚国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军赋、田税、地租、户口税、关市税等几种形式。通过下文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史实:同以周为代表的中原诸夏相比,楚国的每一种赋税形式都有其鲜明的特色。

1.军赋 军赋,也称兵赋,是楚国最主要的赋税之一。《左传·成公七年》记:“楚围宋之役,师还。子重请取于申、吕以为赏田,王许之。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王乃止。”杜预注云:“言申、吕赖此田成邑耳。不得此田,则无以出兵赋,而二邑坏也。”从这段传、注中,至少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1)在春秋中期,楚国已有了比较完备的军赋制度。因为“楚围宋之役,师还”时值鲁宣公十四年(公元前595年),这就是说,最迟在公元前595年之前,楚国已有军赋,但却不能因之将此时作为楚国有田赋或曰田税的起点。(2)申、吕原为小国,灭于楚后设县,所谓“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证明县邑的军赋由国家通过县这个政权机构直接向土地占有者征收,而赏田或曰封邑则由贵族代为征收,并非是封君之地国家就无以为赋[2]。(3)杜注:“不得此田,则无以出兵赋”,说明楚国军赋是从田不从户的。

楚国大规模治理整顿军赋,使之成为一套完整的制度,是在春秋晚期,确切说是在楚康王十二年即鲁襄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48年)。《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楚蒍掩为司马,子木使庀赋,数甲兵。蒍掩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渚,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既成,以授子木,礼也。”“庀赋”,杜预注云:“庀,治。”孔颖达《左传正义》说:“庀训为具而言治者,以下说治赋之事,治之使具,故以庀为治也。”孔氏只知道“庀”训为“具”,不知此字也通常训为“治”,除《左传》外还见于《国语·鲁语》等,因而绕了一个不必要的圈子[3]。“为掩书土田”,“土”、“田”二字互训,见《尔雅·释言》、《广雅·释地》,合之则成一词。《诗经》的《大雅·瞻邛》有“人有土田”,同书《鲁颂·闷宫》有“土田附庸”,《左传·定公四年》有“分之土田陪敦”,金文琱生簋也有“僕庸土田”,都表明“土田”即土地的意思。“书土田”,就是登记土地[3]。关于上述九种土地的含义,也有不同的解释,其中突出表现在对淳卤、疆潦、偃渚、原防的理解上。淳卤,杜预只释为“埆薄之地”。汉儒贾逵已经指出:“淳,鹽也。”杜氏大概是认为“淳”字没有鹽的训诂,不取其说。清代沈钦韩《春秋左氏传补注》申述贾说,提出“淳”训为“渍”,“言斥卤之地多沾渍”,故贾逵转训:“淳,鹽也。”这就胜过了杜说。疆潦,杜说以为是在疆界上有流潦,也不合情理。贾逵读疆为彊,以为彊鍳埆之地”。按“彊鍳”一词,见《周礼·草人》。沈钦韩以此为据,解释“彊潦”为土地刚硬,受水则潦,并引《管子·地员》以证其说[3]。偃渚,杜氏释为“下湿之地”,与“隰皋”重复。孔颖达《正义》本来已赞同偃渚为潴水之处,但他又云可“使田中之水注之”,则自相矛盾,既已潴水,又以田中水注入其中,何以耕稼?沈钦韩又指出“偃”即“堰”,即后世所说陂塘,恐欠当。因为陂塘属水利建设,非治赋范围内的事。再者,楚人的蓄水设施通常称为“陂”,如“期思陂”、“芍陂”等,并不称“偃”。原防,杜预引《尔雅·释地》:“广平曰原”,释防为堤,以原防为堤防间地。孔颖达《正义》历引众说,云“其实此原防谓堤防之间也”,此与前者大致相同。准确地说,原防,就是指堤防间不规则的碎地。这样,蒍掩所分的九种土地是:山林、薮泽(湖泊沼泽)、京陵(丘陵)、淳卤(盐碱地)、疆潦(刚硬易潦之地)、偃渚(潴水之地)、原防(堤防间碎地)、隰皋(下湿之地)、衍沃(平原)。蒍掩就是要将这九种不同土地予以统计折算,换算为井后登记造册,也即“量入”,然后以之作为征收军赋的依据,也即“修赋’。按《周礼·大司徒》将土地分为五种类型:山林、川泽、丘陵、墳衍、原隰,大致相当于为蒍掩所书的山林、薮泽、京陵、隰皋、衍沃五者,相较之下,楚国多四类。楚人对土地的划分之所以比北方诸夏更细,主要是充分考虑了长江流域特殊的地理状况。

量九土之入,只是蒍掩工作的一半,还有一半就是“修赋”,亦确定军赋征收的内容。对此,《左传》称之为“数甲兵”,孔颖达称之为“赋税差品”。要探讨楚军赋的内容,首先必须明白“甲兵”的涵义。“甲兵”在古籍中一般有两层涵义:一是专指武器,此例不胜枚举。二是泛指武备,有时用作军事的代称,包括人马、铠甲和兵器,如《诗·秦风·无衣》:“王于兴师,修我甲兵,与子偕行”。这里的“甲兵”,应指武备,即包括人马、铠甲和兵器。因为根据后面的传文,所修之赋的内容即为:“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分明已将车马、人、武器装备依次列举。而这段传文显然同前面“庀赋”的下文为“数甲兵”是相对应的。其实,孔颖达早已看出了这一点,他在《左传正义》中说:“车兵者,甲士也。徒兵者,步卒也。知非兵器者,上云‘数甲兵’,下云‘甲楯之数’,故知此其谓人也。”

有的学者则认为此处所谓车兵、徒兵、甲楯均指兵器。其理由是,从历史事实看,楚国兴兵作战并非不征发人民,可是在谈到赋的时候,往往并不涉及人。例如,《国语·楚语》记楚灵王将城陈、蔡、不羹,使人问于范无宇曰:“我不服夏,而独事晋,何也?唯晋近我远也。今吾城三国,赋皆千乘,亦当晋矣,又加之以楚,诸侯其来乎?”只说“赋皆千乘”,可见说赋若千乘的时候自然包括若千乘的兵员,不说人也是可以的。所以,说“赋车籍马”的时候已经自然地包含了兵员,而车兵、徒兵、甲楯当然也只是指兵器了[4]。我认为,这种说法难免有二律背反之嫌。如果说“赋若千乘自然包括若千乘的兵员”,那也一定包括武器和装备,否则赤手空拳的士兵是不可能征战的。而一旦承认了这一点,先言“赋车籍马”,后又言“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岂不是语义重复吗?此说之所以会陷入这种二律背反的困境,关键在于对“赋”的理解的简单化。赋的含义有以下几种:一指“兵赋”,《左传·隐公四年》:“君为主,敝邑以赋,与陈、蔡从,则王国之愿也。”服虔注:“赋,兵也。以田赋出兵,故谓之赋。”前引《国语·楚语》“赋皆千乘”之“赋”,即指兵赋。二指“税”、“敛”,《说文》:“赋,敛也。”段玉裁注曰:“《周礼·大宰》‘以九赋敛财贿’,敛之曰赋。班之亦曰赋,经传中凡言以物班布与人曰赋”。三指“量”,《尔雅·释言》:“赋,量也。”郝懿行《尔雅义疏》云:“《吕览·分职》注:‘赋,予也。’……是赋兼取予,其义则皆为量也。故《鲁语》曰:‘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前引“赋车籍马”和“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之“赋”,则应释为量。因此,若将此“赋”与“赋皆千乘”之“赋”混为同义,就会陷入两难的境地。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关于蒍掩庀赋的一段记载还涉及到楚国军赋的征收物问题。不论是“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也好,还是“赋皆千乘”也好,并不意味着要纳税人直接交付车马、兵器、甲楯,而是要纳税人用自己生产的粮食和其他物品充数。因为《左传·庄公四年》载:“楚武王荆尸,授师孑焉,以伐随”。孑者,杜预引扬雄《方言》释为戟。据此,清人顾栋高在《春秋大事表·丘甲田赋记》中说:“楚武王授师孑焉,以伐随,则甲杖兵器皆出自上,可知矣。”《吕氏春秋·分职》也说到,楚叶公平白公之乱,“出高库之兵以赋民”。足证其说不妄。又据《荀子·议兵》载:“楚人,鲛犀兕以为甲,鞈如金石;宛钜铁釶,惨如蜂虿;轻利僄遬,卒如飘风”。精良的武器装备,并非一家一户所能置办,只有依靠官营手工业作坊统一制造的武器装备,才能赢得“天下强兵莫如楚”的美誉。那么,史书中为何要称以甲楯兵器等为赋呢?对此,吴永章的解释可谓切中肯綮。吴氏以为,这只是以其作为计算单位而已。《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有关记载即可证实这一点。这是不足为奇的。因其时战争不断,国家对武器装备的需求量巨大,于是,经常使用的战争工具,也作为一般等价物了。换言之,军赋虽是按土田的高下多寡而定的,但却不能直接用土田之出产的计量单位而必须将其折合成军备单位来交纳[2]。这也是当时各国通行的办法。

贵族的食邑或曰赏田向楚王纳军赋的主要方式,是由领主以其私卒从征。《左传·宣公十二年》记:“楚熊负羁囚知罃,知庄子以其族反之,厨武子御,下军之士多从之。”杜预注:“族,家兵。”《国语·楚语》韦昭注云:“族,部属也。”家兵也好,部属也好,都是私卒的意思。《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子强伐舒鸠时对令尹子木说:“请以其私卒诱之,简师,陈以待我……从之,五人以其私卒先击吴师。”私卒也可称属,《左传·襄公十七年》记,吴伐楚,令尹卜战不吉。司马子鱼要求改卜。改卜的卜辞是:“鲂(即子鱼)也以其属死之,楚师继之,尚大克之?”这里的“属”,即私卒。

春秋时期楚国所征兵赋的总额,文献语焉不详。但是,史载楚灵王与令尹子革的一段对话,则提供了某些信息。《左传·昭公十二年》载:“(楚灵)王曰:‘昔诸侯远楚而畏晋,今我大城陈、蔡、不羹,赋皆千乘,子与有劳焉,诸侯其畏我乎?’(令尹子革)对曰:‘畏君王哉?是四国者,不足畏也。又加之以楚,敢不畏君王哉!’”不羹,包括东、西两个不羹,故称陈、蔡、不羹为四国。其时,此四国均为楚灭而城之为县邑(曾一度为别都),是楚国的四个大县,故又称之为“大城”。记载表明:楚灵王时,此四县“赋皆千乘”,则共为四千乘。依《司马法》,每乘包括甲士十人,徒卒二十人,共计三十人,则四千乘共有十二万兵力。就是说,仅此四个县本身,就要承受十多万兵力的兵役和军备负担。一县拥有“千乘”的兵力,或许有夸大之处,但楚国县的兵力十分强大则是毫无疑问的。如《左传·成公六年》载,楚公子申、公子成曾率“申、息之师”救蔡,申、息之师能解救处于重围的蔡国,足见其军队实力之雄厚。而这两支军队所需军赋,当取之于该县,最终必将转嫁到力耕的农奴和其他依附农民乃至平民身上。这是因为楚县的土田,大部分为里社所占用,而里社的土地主要由庶人耕种。楚国统治者经常在战争前采取宽松的抚民政策,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兵赋过于繁重,如不抚民,恐生大患[5](P204)。

及至战国,楚国兵赋更重了。《战国策·楚策》谓楚国“地方五千里,带甲百万,车千乘,骑万匹,粟支十年,此霸王之资也。”军队既如此庞大,不难想见楚国的兵赋是何等浩繁了。《战国策·楚策》记苏秦对楚王说:“今王之大臣父兄,好伤贤以为资,厚赋敛诸臣百姓,使王见疾于民,非忠臣也。”苏秦之言难免有夸张的成分,但必有事实为张本。

春秋早期和中期,楚国所征军赋的分配是不大均衡的,其中大部分出自县鄙之地,小部分出自贵族的食邑或曰赏田。到蒍掩庀赋以后,开始不分公田和私田,一律“量入修赋”,即军赋普行于一切土田而无所豁免。这种兵赋制度打破了贵族和平民的界限,缩小了国人与野人的差别,是楚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在中国赋税制度史上有着不容忽视的地位。楚国的兵赋制度同周制相比,可谓同异互见。周制的“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 (《国语鲁语》),与蒍掩“量入修赋”甚合,即都是根据土地的级差和数量征收军赋,这是二者的相同之处。但周制是“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同上);楚则带有完整的制度性质,无论有无“军旅之出”皆征不免,这是二者的不同之处。

2.田税 田税也称田赋,但田赋之名是后起的,故似以称田税为宜。田税是按土田的占有情况来征收的。《绎史》卷五十七引《孙叔敖碑》记孙叔敖为令尹,“布政以道,考王象以度,敬授民时,聚藏于山,殖物于薮,……钟天地之美,收九泽之利,以殷润国家,家富人喜。”所谓“收九泽之利”,即收各种土田之所产以为税;所谓“以殷润国家,家富人喜”,即上交国家财政,以保国富民安。这说明此税非指军赋,因为军赋只能充实国家兵力,并不能增强国家财力。由此可见,田税与军赋是两种不同的赋税项目[6](P43)。

楚田税始于何时,文献无明确记载。《左传·成公七年》:“楚围宋之役,师还。子重请取于申、吕以为赏田,王许之。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王乃止。”正如郭仁成所指出的,有些著述仅仅根据“是以为赋”,就断定以土地为征收对象的所谓田赋在春秋时楚已有之,这似乎是把军赋与田赋(税)混为一谈了,事实上二者却是同时存在的两种不同税目。应该说,杜注已经讲得很明白:“不得此田,则无以出兵赋”,并不涉及田赋。不过还是可以从这段史料中捕捉出楚人实行田赋制度的一些信息,这同赏田的性质有关。孙诒让《周礼正义》:“是凡赏田,皆赐以田,而不得有其邑,与家邑异。”赏田是否“与家邑异”姑且勿论,但赏田不属于王田范围则是无疑的。由于从县邑分割出去的赏田的所有权将由县邑转移到田主手中,这自然影响县邑的收入,所以申公巫臣作为县尹当然要反对[7](P43)。但是,从公邑请赏田的事情肯定还是很普遍的,申、吕之田虽因巫臣的干涉而没有为子重所取,但更多的情况恐怕是已为王家所特许。随着赏田及其他具有某种私有性质的土地日益增多,楚王直接控制的土地自然相对减少,这当然要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为了弥补损失,一种由政府向土地占有者征收的田税便应运而生。由此看来,楚国在子重请赏田的时候,即鲁宣公十四年(公元前595年)以前就可能已经有田税了。

战国时期,楚国继续实行田税制度。《墨子·贵义》:“子墨子南游于楚,见楚献惠王,献惠王以老辞,使穆贺见子墨子,子墨子说穆贺,穆贺大说。谓子墨子曰:‘子之言则成善矣,而君王天下之大王也,毋乃曰赋人之所为,而不用乎?’子墨子曰:‘唯其可行,譬若药然,草之本,天子食之,以顺其疾,岂曰一草之木而不食哉!今农夫入其税于大人,大人为酒醴粢盛,以祭上帝鬼神,岂曰贱人之所为而不享哉!’”所谓“农夫”,指自耕农、农奴和其他依附农民,他们有义务向“大人”纳田税。正因为田税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经常性税收,所以观射父在回答楚昭王关于先王遗制的提问时说:“天子之田九畡,以食兆民,王取经入焉,以食万官。”韦昭注:“经,常也;常入,征税也。”此“经入”即指经常性的田税[6](P44)。战国时期,田税在楚之赋税收入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战国策·楚策》和《史记·苏秦列传》都说楚国“粟支十年”;《越绝书·越绝外传记吴地传》记:“吴两仓,春申君所造。西仓名曰‘均输’,东仓周一里八步。”足见楚国粮食储备之丰,而这些粮食当主要来自田税。

由于山泽也屑土田范围,故山泽的物产也在田税之列。楚国自然条件优越,物产富饶。《汉书·地理志》谓:“楚有江汉川泽山林之饶”,《吕氏春秋·有始》说楚有被列为天下“九薮”之一的云梦。《墨子·公输》所言尤详:“荆有云梦,犀兕、麋、鹿满之,江汉之鱼、鳖、鼋、鼍为天下富,……荆有长松、文梓、梗、柟豫章。”从山林池泽中取税,既是楚国田税的内容之一,也是楚国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墨子·尚贤》云:“收敛关市山林泽梁之利,以实官府。”楚国也不例外。据《国语·楚语》载,楚王孙圉对晋赵简子说:“山林薮泽,足以备财用,则宝之’。而楚国之宝则“有薮曰云连徒州,金、木、竹、箭之所生也。龟、珠、齿、革、羽毛,所以备赋,以戒不虞也”。此处所谓“备赋’、“备财用”与墨子所说的“收敛”、“实官府”,其义相同,都是指从中征税以实国用之意。这是田税包括山林薮泽之税的力证。

既有山林薮泽之税,当设官专司其事。《周秦古玺精华》著录有楚国《陆官之玺》一枚,据有关学者考证,“陆官”或即楚国征收阜陆之地赋税的官员[9]。所谓“阜陆之地”,即山地丘陵,简称之“山林”。说明楚有掌山林之税的官吏。据《吕氏春秋·孟冬》载:“令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吕氏春秋》杂采列国之事,故楚国也应置有此类官员。

3.地租 一般认为,封建地租包括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三种不同的形态。

《孟子·滕文公》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贡、助、彻的内容是什么?这是讨论先秦剥削形态尤其是地租制度必然会涉及到的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历来说法不一。徐中舒认为,五十、七十、百亩是夏、商、周三代每夫所能耕种的田亩。贡是贡纳,助是服役,彻是一定数量的实物地租。贡、助是适应于奴隶社会的制度,彻是适应于封建社会的制度。彻本意是彻取公社土地十分之一作为公田,但彻田须借民力耕种,因此又称为藉田。孟子说“虽周亦助也”,这就是原始的彻法[10],[11]。杨向奎则认为,贡是公社向国王交纳的贡赋,助是劳役地租,彻是实物地租,它们代表着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他认为西周的乡遂与都鄙田制不同,税制也有异。金鹗《求古录·礼说》云:“王畿乡遂用贡,都鄙用助,邦国亦宜然”,这个说法是合理的[12]。王玉哲说,西周的井田制度实行于“野”中,对农奴实行劳役地租的剥削(助法);与此同时,在“国中”还实行一种非井田系统的土地制度,即抽什一之税的彻法。贡纳什一之税者身份为自由农民,这种身份使得他们在纳税时多少带点主动性,所以孟子说“使自赋”[13]。高亨认为孟子所说的“贡”法虽有托古的意味,但也不完全出于空想,它反映了战国或其以前某个地域曾经实行过的实物地租制度。至于“助”法,则是实行井田制的平原地区的一种劳役地租。他还根据《左传》、《国语》和《诗经》等文献,证明西周实行劳役地租,但西周末年或东周初年已经出现了实物地租的剥削方式[14]。郭仁成则认为,如果把《孟子》的“徹”字解释为“撤”字,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了。因为“唯助为有公田”,数家同耕公田作为劳役地租,乃是殷人助法的主要特点;而周人的徹法不同于助法之处,就在于撤去公田,只从总收获量中分出若干作为实物地租上缴领主。古徹、撤为一字,其例甚多:《诗·小雅·十月之交》:“徹我墙屋,田卒汙莱”;《左传·宣公十二年》:“虽诸侯相见,军卫不撤,警也”;《礼·丧大礼》:“君大夫徹县,士去琴瑟”等等皆是。自楚武王后,“汉阳诸姬,楚实尽之” (《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周人的先进地租制度也随之为楚人所接受,不仅在禄田中实施,而且全国公私邑也都陆续仿行[7](P47)。总的说来,郭氏对“彻”的解释,优于此前诸说。但是,他进而认为,楚人自灭汉阳诸姬以来,已接受了周人的先进地租制度,则似可存疑。

笔者以前在论述楚国土地制度时,曾否定了楚有禄田之说。既然楚无禄田,就不存在佃耕禄田缴纳地租以为百官俸禄。春秋以至战国中期以前,楚国百官的俸禄主要由公田收取的田税支付。战国中期以前楚国未接受周人地租制度的原因,主要在于二者的历史背景不同,因为无论学术界对西周的社会性质持何种看法,都未否认西周以前为奴隶社会,而其土地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剥削形态也由奴隶制发展而来。楚则不然,武王以前尚处于原始社会,这无疑决定了它缺乏西周那样的土地制度和剥削形态的基础。因此,武王以后,无论它的社会形态是奴隶社会抑或封建社会,它都不可能迅速并且完全照搬周人的地租制度。在楚国,最早的赋税形式很可能实物,因为迄今我们尚未发现楚国实行过力役形式的赋税的材料。

当然,我们认为楚国并未迅速从周人那里接受其先进的地租制度,并不等于说楚国自始至终未能出现地租制度。战国中期以降,随着楚国土地兼并的加剧,工商业的繁荣,小私有土地获得了较大发展,与之同时,因军功而获得土地者也日见增多。这些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产生准备了条件。于是,“土地所有的双重性日益明显,公法上的土地国有和私法上的土地私有便逐渐分离了”[7](P48)。但国家对私有土地的赋税反而加重了,于是,获得土地的新兴地主便把赋税负担转嫁到新兴的农民身上,而理想的转嫁形式便是向农民收取地租。春秋末发端至战国中晚期盛行的以“畛” (《战国策·楚策》)、“顷” (《淮南子·道应训》)乃至“国” (《吕氏春秋·上德》)、“县” (《史记·春申列传》)为封地计算单位,正是楚国地租从萌芽至成长这一过程在土地制度上的反映。

根据对某些间接材料的分析,楚国的地租开始很可能只是在私有土地中施行,后来则逐步扩大至王田和其他土地之中。至于战国中期以后楚国地租是与田税并存,还是取代了田税,由于缺乏可靠的资料,暂且只能存疑。

4.户口税 《史记·孔子世家》载:“楚昭王将以书社地七百里封孔子。”《索隐》曰:“古者:十五家为里,里则各立社,则书社者,书其社之人名于籍。”杨倞注云:“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有学者据此认为,楚国当时已经在征收一种以户为单位的赋税了[7](P49)。我以为,这种看法似有进一步考虑的必要。因为《史记·孔子世家》强调的是以“书社地七百里封孔子”,落脚点是“地”,而不是“里”。所谓“书社地七百里”,意指一万七千五百家的土田。如以户计,不如径称“书社七百里’,何必要加一“地”?

楚户口税实行的具体时间无考,但据文献记载分析,至少在春秋中期已开始。《楚史梼杌·虞丘子》称:“(庄王)赐虞丘子菜地三百(户),号曰国老;”《史记·滑稽列传》也称楚庄王封孙叔敖之子“寝丘四百户”;又称,庄王马死,优孟请“奉以万户之邑”。尽管学术界对《史记·滑稽列传》的可靠性颇有疑虑,但认为其有夸饰成份似可,以为其全无根据则欠当。封赠既以户来计算,说明其时已出现在封域内征收户税的制度,否则就毋须以户计了。

《左传·成公二年》载,楚令尹子重为阳桥之役以救齐,将起,子重曰:“先君庄王之属曰:‘无德以及远方,莫如惠恤其民而善用之。’”子重“乃大户,已责,逮鳏,救乏,赦罪,悉师。王卒尽行”。“大户”,杜预注为:“阅民户口。”即对户籍重新清理检阅,并在此基础上,视具体情况采取免除逋欠、宽宥孤寡、赈济贫穷等“惠恤”楚民的措施。这和《管子·国蓄》所记:“以正户籍,谓之养嬴”可以说是异曲同工:“大户”与“正户籍”均属清理户籍与征收户税的举措。又《左传·昭公十四年》载,楚平王即位后,为巩固其统治地位,采取了大规模地“抚民”措施,即“分贫振穷,长孤幼,养老疾,收介特,救灾患,宥孤寡,赦罪戾,洁奸慝,举淹滞”。“宥孤寡’,杜预注;“宽其赋税。”孔颖达疏:“孤子寡母,宽其赋税。”又《孟子·梁惠王下》云:“幼而无父曰孤”。由此可见,这里所“宽”的“赋税”,当系户口税,因为它不仅仅限于成人,而且及于孤儿。还有一条史料,似乎也可作为楚有户口税的证据。《左传·昭公二十七年》记:“楚左司马戍帅都君子与王马之属以济师。”杜预注:“在都邑之士有复除者。”有的学者因之认为:复除指免除其徭役与赋税,则一般都邑之士原来也是要缴纳口税的。这是正确的。但同时又认为:楚人所征户税,其中也包含着口税,故可合称为户口税。这样将户税与口税分开,就把问题复杂化了[1](P50)。实际上,楚国此时所谓户口税,是指以户为征税单位,以口为收税标准,并非户税之中又包含口税,也并非按人和户为单位征收的两种税收的合称[2]。

文献记载表明,在户税之外另收口税的制度,始于秦汉。马端临曾说过:“古之治民者,有田则税之,有身则役之,未有税其身者也。” (《文献通考·户口考一》) 清人惠栋也说:“三代以前分土,自秦汉分人” (《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集解引) 此“三代以前”,也即马氏所说的“古”。不过,马端临和惠栋以为三代以前没有口税是正确的,但他们同时认为三代以前只有“有田则税之”或曰“分土”的田税,及至连户税也否定了,这就有违历史事实了。

也有学者认为口税是列国通行的税目[11](P50),其根据是郑玄的一段注释。《周礼·大宰》:“以九赋敛财贿”,郑玄注:“赋,口率出泉也”,“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实,这条注解并不能证明三代以前有口税。其原因有二:一,郑玄将“赋”释为“口率出泉也”并不符合《周礼》“以九赋敛财贿”的原意,从《周礼》原文根本看不出有口税的痕迹。其二,“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非但不能证明户税与口税已分开,反而可以理解为以户为征税单位,以口为征税标准。而每口的标准按人累计后以户为单位交纳,或许就是三代以前户口税比较确切的含义。由于资料的缺乏,对楚之户口税的税额与征收办法等详情,均难以确知。欲解此谜,只有企盼未来考古发现可能提供的新材料了。

5.关市税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均有“关市之征” (《孟子·滕文公下》)。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向工商业征收的关市税,日益成为楚国赋税收入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来源。

(1)关税 1957年,安徽寿县出土了楚怀王六年(公元前323年)所制的《鄂君启节》。此节分舟节与车节,用青铜铸成,上均有错金铭文。正是这铭文,成为研究楚国关税的宝贵资料。综合诸位学者对舟、车两节铭文考证[15],[16],[17],[18],可获得如下启示:(一)铭文说“得其金节则勿征”,“不得其金节则征”,说明至少战国中期楚国已实行关税制,凡载货出入关者,除持有特殊的通行证外,一律要按货收税。(二)楚国负责征收过关税的机构,上为“大府’——中央税收、财政机关,下为最基层的征税机构——“关”。二者的分工是:“大府”直接负责征收少数重要的物资如马、牛、羊等的过关税;“关”则负责征收大多数普通货物的税收。(三)铭文中的“庚”表示经过,所经之地当为邑关戍,有税官驻守[19],可知当时楚国水陆税关已达20处之多。由此可见,楚国关税机构比较健全,关税制度比较完善。(四)能获得免税特权的,只能是巨商大贾,这类人多为官商。这是楚国为了刺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采取的一种让利政策。

关税的征收与市税密切相关,某些货物在已征收市税后便不再征收关税;有的货物则关税市税全征。还有的货物在过关入市前已一次性征了关市税,尔后过关入市自然免征了。《古玺汇编》0295著录一枚楚玺,上镌刻“勿正关鉨”四字。据有关专家考证,是用以加盖免征关税通行证的,其条件当然是已经缴过关市税款了[20]。但也或许是已征于市,不再征于关也未可知。

细分起来,关税之外还有门税,大概由于门税较关税轻的缘故,通常情况下只言关税而未言门税。事实上,广义的关税已包括门税。《周礼·地官·司门》云:“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郑玄注:“货节为商家所发司市之玺节也。自外来者则变其节而书其货之多少,通之国门,国门通之司市;自内出者,司市为之玺节,通之国门,国门通之关门,参相联以检猾商。”楚国发现有司关掌“以联门市”的玺节,除前述“勿正关鉨”外,《古玺汇编》还著录有两枚楚玺:一为该书0168著录的一枚阴刻白文古玺,文曰:“南门出鉨”;另一枚为同书0267著录的白文玺印,其上镌刻六字,右行三字已磨蚀难辨,左行三字经辨认为“之出鉨”。或许楚国规定某类货物已征于关后不再征于门,所以才用“出鉨”这类玺节加盖在已纳关税者的通行证上,以便放行。

(2)市税 随着城市和商业的发展,各诸侯国均在城中设“市”,作为交易场所。《礼记·月令》对市场的管理尤其是市税的征收作了如下记述:“易关市,来商旅,纳货贿,以便民事;四方来集,远乡皆至,则财物不匮,上无乏用,百事乃遂。”各诸侯国管理市场的官员为“市吏” (《韩非子·内储说上》),楚国管理市场的官员为“市令”。《史记·循吏列传》载:楚庄王更换币制,引起市场混乱,民弃其业。“市令”将此情禀之于相,相复言之于王,王从其计,许复之,一度混乱的市场又恢复了稳定。市令既然为市场之总管,征收市税则当责无旁贷[6](P54)。

楚人重商,商品经济相当发达。在楚国集市上,各类专业市场一应俱全。《左传·宣公十四年》载,楚郢都有“蒲胥之市”,这“胥”就是司市的属官“胥师”,是管理市场的基层官员。《庄子·外物》说楚有“枯鱼之肆”和“庸肆”,《韩诗外传》称楚有“屠羊之肆”。《庄子·则阳》记:“孔丘之楚,舍于蚁丘之浆。”是指孔子舍于卖浆之肆。可见楚市店铺林立,货物充盈。而政府所获得的市税也必然十分丰厚。

据《周礼·地官·廛人》说,某些已征门关通过税的货物,入市不再征收货物税。但是,须另征“廛布”——货物囤放官方仓库之税,征“絘布”——列肆开店税,征“总布”——掌斗斛铨衡者之税。这类税,可称之为工商税,与严格意义的市税略有区别。据文献记载分析,楚国很可能也有“廛布”之属的工商税。《孟子·滕文公上》记楚人许行“自楚至滕,踵门而告文公曰:‘远方之人,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文公与之处,其徒数十人,皆衣褐,捆屦织席以为食”。许行至滕伊始,即向滕文公提出希望能得到“一廛”,这分明是比照楚国的受“廛”之制,否则不会凭空提出这一要求。《荀子·王制》:“顺州里,定廛宅”,注:“廛谓市内百姓之居”。廛如果用来存放货物,所收之税即为“廛布”。既然楚国有受“廛”之制,或许也有“廛布”之税。

按照列国的通例,市税往往有以产品充税者。如《周礼·地官,廛人》规定:“凡屠者,敛其皮角筋骨,入于王府。”郑玄注:“以当税,给作器物也。”屠肆能征收实物,其他类似的工肆或许也有以征收实物为主者。

[收稿日期]200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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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国税制问题综述_楚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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