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学研究_民间文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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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3)06-0058-04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应满足的基本条件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科学分类是一件很难的事情。要想做到“科学”,不但要考虑到分类学本身的要求,同时也要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分布规律与传承规律。目前,世界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进行的分类体系建设,基本是自说自话,互不兼容。这说明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规律、传承规律还缺少一个起码的了解。而这些错综复杂、互不兼容的分类体系,也将给今后世界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间的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特别是给今后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查询、交换、交流带来重重困难,甚至会影响到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定出一个科学而合理的分类体系,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迫切的。

那么,以什么样的标准打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才称得上“科学”呢?我们认为,一个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至少应满足以下五方面需求。

(一)包容

所谓“包容”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一个科学的国际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应该适应所有国家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时,充分考虑到各国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一性与差异性,尽量找到各国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划分中的“最大公约数”,使我们的分类体系能够获得更多国家和地区的接受。而目前我们的分类尚缺少这种包容,需要进行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二是一个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应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内容。但就是这样一个十分简单的要求,迄今为止,在许多国家的分类体系中,都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如在许多国家的分类体系中,都没有有意识地把与农林牧副渔各业有关的传统生产知识,全面而系统地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来(这一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考虑到了)。这种涵盖范围上的残缺性,将会直接影响到人类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认识和系统保护。

(二)对等

无论是何种分类体系,各类别间都应该呈现出明显的“平级”关系。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中,“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工艺技术”、“传统节日”、“传统仪式”之间基本上都属于同一级别的“平级关系”。但如果将“传统表演艺术”下属的“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与“民间文学”相并列,或是将涵盖面更广的“传统文化”、“民俗”与“民间文学”相并列,也就等于将“食品”与“包子”、“馒头”并列到了一起,其结果必然会因逻辑上的混乱而使分类变得毫无意义。

(三)唯一

分类要求各类别间必须保持严格的平行关系,即一个遗产项目根据该分类法则,只能放到一个类别中。如果一个遗产项目既可放到A类别中,也可放到B类别中,则说明该分类体系在界限的划定上已经出现严重问题。但即使是这样一个基本要求,我们迄今仍无法做到。如在我们考察中,一个传统节日食品在不同县市的遗产名录中,居然被分别放置在了“传统工艺”、“民俗”、“美术”等完全不同的类别中。这种因界定不严而导致的分类上的问题,很容易使统计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四)均等

在科学的分类体系中,各类别的含量应大致相近或相等,如果各类别含量相差过大,分类同样会出现问题。而目前我们所能看到的分类体系中,各类别包含的项目间数量悬殊,有的达1∶12,有的甚至达1∶30,从而使分类失去意义。而据我们调查,一些数量极少的非遗项目,如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等,完全可以通过采用合并同类项的方式纳入其他类别中去,使分类变得更加简单、直观和明了。

(五)统一

科学分类的标志之一是分类标准的统一。是按“内容”分,还是按“形式”分,必须在分类之初作出明确判断。当前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基本上是按性质分的,于是有了“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工艺技术”等。其标准是统一的。但如果在这个分类体系中夹杂了“文化空间”这类“非标”类别,就会造成申报时的“一项两投”(如传统庙会既可放置在“民俗”中,也可放置在“文化空间”中),从而给今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统计与信息管理以及数据库建设工作带来意想不到的问题。

坦率地说,目前国内外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几乎都很难满足上述必备条件,与我们理想中的“科学分类”仍有相当差距。由于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目前各国各地正在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直接影响到今后世界各国各地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资源的交流与共享,故在此笔者不揣浅陋,中肯地提出自己的想法与建议,以求教于各位专家同行。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七分法”的提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七分法”是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七个大类的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该分类法的最大特点是:

其一,它会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内容,并找出世界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公约数,这样就解决了世界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体系互不兼容的问题,为世界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交流与全球共享创造了条件。

其二,它确保同级分类中各类别间具有平级、对等关系,最大限度地解决了传统分类体系中各类别间的相互重叠问题,确保了申报项目入档时的唯一性。

其三,该分类体系解决了各类别间遗产数目悬殊的问题,确保了该分类体系的学术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其四,由于分类标准的统一,它也避免了因分类标准多歧而出现的入档随意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七分法”具体分类如下。

(一)民间文学类遗产

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泛指历史上产生并以活态形式原汁原味流传于民间社会的口头文学作品。这类作品由于主要以口耳相传的方式传承于民间社会,故又称“口头文学”、“口碑文学”或“劳动人民口头创作”。它包括:散文体民间文学,如神话、传说、故事、寓言、笑话等;韵文体民间文学,如歌谣、谚语等。民间文学是人类记录自身历史、认识自身历史的重要途径,是民间社会展示自身文学才能的重要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文学价值和社会价值。

(二)表演艺术类遗产

表演艺术类遗产泛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的各种表演艺术形式。传统表演艺术主要是通过唱腔、动作、台词等表现形式表达演出者内心世界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说唱、戏剧、歌舞、音乐以及体育游艺杂技等。这类遗产是人类认识自身历史、自身艺术与自身文化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与社会价值。

(三)传统工艺美术类遗产

传统工艺美术类遗产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原汁原味流传至今的传统技艺与技能。传统工艺美术所含范围非常广泛,传统绘画工艺、传统镂刻工艺、传统织造工艺、传统刺绣挑花工艺、传统印染工艺、传统彩扎工艺、传统雕塑工艺、传统陶瓷制作工艺、传统金属制作工艺、传统髹漆工艺、传统造纸工艺、传统文物修复技术等,都属传统工艺美术范畴。传统工艺美术具有两个最明显的特征:一是它的专业性,即这类遗产通常都是由专业性很强的艺人或匠人来传承,它的产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二是它的审美性,即这类遗产通常都具有很强的艺术审美价值。这类遗产对于了解一个民族的审美情趣、工艺技术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传统生产知识类遗产

传统生产知识类遗产泛指人类在漫长的生产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并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的、足以代表一地最高科技水平与独特智慧的生产知识与经验。包括传统农业生产知识、传统牧业生产知识、传统渔业生产知识、传统狩猎业生产知识等。这类遗产对于人们了解一个民族的生产知识与经验,促进当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认识价值与参考价值。

(五)传统生活知识类遗产

传统生活知识类遗产泛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的、与人们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有关的生活知识、技术与经验。传统生活知识类遗产包括:传统服饰制作技艺、传统饮食烹调技艺、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统交通设施与交通工具制造技艺以及与传统生活有关的传统医药学知识等。总之,只要是来自生活实践的知识与技能,都可视为生活知识类遗产。这类遗产对于认识各民族生活知识与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六)传统仪式类遗产

传统仪式类遗产泛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认识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与社会价值的传统仪式仪礼。传统仪式类遗产依功能不同,又可分为“为解决人与人之关系而产生的仪式”和“为解决人与自然之关系而产生的仪式”两类。“为解决人与人之关系而产生的仪式”包括:祖先神祭祀仪式、英雄神祭祀仪式、行业神祭祀仪式、生育神祭祀仪式以及形形色色的人生仪礼等;“为解决人与自然之关系而产生的仪式”包括:天神祭祀仪式、日月星辰神祭祀仪式、山水神祭祀仪式,以及为祈求自然神而产生的各种各样的祭祀仪式。这类遗产传承稳定,不但可以为我们认识自身历史与文化提供更多参考,同时也可为建立人际关系和谐、自然环境友好的新型人类社会提供重要帮助。

(七)传统节日类遗产

传统节日类遗产泛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以及社会价值的传统节庆活动。依影响范围不同,传统节日类遗产又可分为全国性节日类遗产与民族性节日类遗产两大类。全国性节日遗产是指在全国各地都在过的传统节日,如寒食节、清明节、浴佛节、端午节、七夕节、中元节、中秋节、重阳节、寒衣节、冬至节、腊八、腊月二十三、除夕、春节、立春及元宵节等。民族性节日则是指某单一民族自己的传统节日,如壮族三月三、藏族雪顿节、傣族泼水节、彝族火把节、白族三月街等。这类遗产既是一个民族诸多传统的共同载体,也是一个民族优秀遗产的最为集中的体现。所以,与其他遗产类型相比,这类遗产对于维系一个民族的优秀传统,增强一个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都是非常重要的。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七分法”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预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七分法”有它的长处,但也有它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传统节日”与“传统仪式”、“传统工艺美术”与“传统生活知识”在极个别的情况下难以界定上。那么,我们如何才能解决“传统节日”与“传统仪式”、“传统工艺美术”与“传统生活知识”的区分问题呢?

(一)“传统节日”与“传统仪式”的区分问题与解决预案

在同一民族中,我们将在同一时间内共同举行的传统仪式活动统称为“传统节日”是不存在任何争议的。如汉族地区的端午节、重阳节,等等,都因为在同一时间内举行,所以我们统称之为“传统节日”。如果是非全民性的仪式活动,例如只关涉到某个人、某几个人或是某一群人的仪式活动,例如出生礼、婚礼、丧礼、祭典,我们统称之为“传统仪式”,也不会引发什么大的争议。我们所说的容易引起争议的部分,是那些正处在从大型仪式向传统节日转化过程中的规模较大的传统仪式。这些仪式由于在规模上已经接近传统节日,所以,有时很难界定清它到底是传统仪式,还是传统节日。也就是说,在如何区分处于临界状态的、只有量变但尚未达到质变的遗产项目时,有时会让我们变得非常纠结。那么,我们如何来界定这类遗产项目的属性呢?

我们知道,传统节日与传统仪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要有足够的规模,二是时间上必须固定。当传统仪式在规模上已经足够大时,评判它的标准显然只能看它在时间上是否已经固定。我们的区分方式是:在一个民族(至少是一个民族)中,该遗产项目如果在时间上已经固定——都是在同一时间内举行的,就是“传统节日”;如果在时间上有早有晚、有先有后,尚未完全固定,或者它们分别在各自的区域内以较小规模举行,即或是同质同名,我们也一概称之为“传统仪式”。

(二)“传统工艺美术”与“传统生活知识”类遗产的区分问题与解决预案

“传统工艺美术”与“传统生活知识”因为横跨“粗活儿”与“细活儿”两大行当,很容易将它们区分开来。现在的问题是,由于服装制作、房屋建造、交通工具制作等“传统生活知识”中也有部分“细活儿”,而这部分“准专业”性质的传统技艺,比较容易与“传统工艺美术”类遗产发生冲突,让人们在归类时难以作出明确的抉择。

我们如何来区分这两类比较相近的遗产呢?通过观察我们会注意到:首先,从属性看,“传统工艺美术”类遗产的主要特征是它的“专业性”与“审美性”,而“传统生活知识”类遗产的主要特征是它的“实用性”。其次,从传承主体看,传统工艺美术类遗产的所有者、传承者多是经验丰富的艺人、匠人,而“传统生活知识”的所有者、传承者更多的是普通民众。尽管在传承人的评选过程中我们也会从普通人群中评选出那些技艺高超的老裁缝、老木匠、老泥瓦匠,但说到底他们绝不会是工艺美术大师,而只能是当地社会某群体中的一员,他们的水平尚未上升到“专业人士”的层面。他们的产品尽管也不乏“艺术性”,但说到底仍以实用为主。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传统工艺美术”类遗产与“传统生活知识”类遗产的区分并不复杂:如世代居住在农村的农民,自己都会盖房子。所以,即或是盖房高手,他们至多只能成为“传统生活知识”类遗产的传承人。而当房子盖好后,需要进行木雕、砖雕、石雕等各种各样的“精装修”时,人们只能从店里请来这方面的专业高手,而这些质地考究、制作精良,极富艺术价值与审美情趣的装饰装潢类工作,只能由相对专业的老艺人、老匠人来完成,而这部分极具专业性质的工作,正是我们所说的“传统工艺美术”类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要想区分“传统工艺美术”与“传统生活知识”,事实上并不困难。

四、“七分法”实际操作版:“三分法”的提出

分类是为学术研究与非遗保护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服务的。从实际操作层面而言,“七分法”过于复杂,并不是特别好用。故此,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七分法”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同类项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七个大类压缩为“传统表演艺术”、“传统工艺技术”与“传统节日仪式”三个小类。这种分类方法尽管并未见诸理论著述,但在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将这一分类有意无意地运用到了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议题中,就经常出现“传统表演艺术”、“传统工艺技术”和“传统节庆仪式”三个大类。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七分法”与“三分法”到底呈现出怎样的递进关系呢?

(一)民间文学+传统表演艺术(含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表演艺术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三分法”中,“传统表演艺术”是由“民间文学”与“传统表演艺术”(如戏曲、曲艺、舞蹈、音乐甚至武术等体育游艺与杂技项目)共同构成的。将“七分法”中的“传统表演艺术”纳入“三分法”中的“传统表演艺术”属同类型项目的合并;将“体育游艺与杂技”纳入“传统表演艺术”,也会因中国历史上既有的“文体不分家”的传统而不会引发太大的争议,更何况绝大多数“体育游艺与杂技”本身就是一门“表演艺术”。现在的问题是,将“七分法”中的“民间文学”纳入“传统表演艺术”会不会引发什么问题?因为在一些人看来“民间文学”与“传统表演艺术”并无必然联系。其实,我们所说的“民间文学”,并不是指那些已经被记录、整理、出版之后的故事集、歌谣选,而是指那些仍以活态形式流传于民间社会的口头文学。老故事篓子们在讲述这些民间故事时,或捶胸顿足,或眉飞色舞,本身就是表演。而美国著名民俗学家鲍曼所创的“表演理论”,从故事讲述作为自己的理论切入点,也可反过来证明“民间文学”确属“表演艺术”。从这个角度来说,将“民间文学”、“体育游艺与杂技”当成“表演艺术”,并与“七分法”中的“传统表演艺术”一道,共同并入“三分法”的“传统表演艺术”中,在学理上并不存在任何问题。

(二)传统工艺美术+传统生产知识+传统生活知识=传统工艺技术

“传统工艺美术”与“传统生产知识”、“传统生活知识”虽然各有不同,但在同属知识类、技术类遗产这个问题上,三者是完全相同的,它们强调的都是手工技艺。所不同的是“传统工艺美术”更强调它的专业性、审美性,而“传统生活知识”与“传统生产知识”更强调它的实用性与普及性。所以,将它们归结在一起,并称为“传统工艺技术”类遗产,在理论上并无大碍。

(三)传统节日+传统仪式=传统节日仪式

传统节日多是在传统仪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传统仪式只要形成一定规模,且有固定的时间段做支撑,一般都会转化为传统节日。我们今天所看到的元旦、元宵节、清明节、寒食节、端午节、乞巧节、鬼节、中秋节等,几乎无一不是在传统仪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元宵节起源于天体崇拜,端午节起源于送瘟神仪式,腊月二十三起源于送灶仪式,除夕起源于驱鬼仪式。在少数民族地区,节日与仪式的关系表现得更加直露。如白族的火把节,傣族的泼水节,藏族的雪顿节,本身就是放大了的仪式。所以,将传统节日与传统仪式并作一类,在逻辑上并不存在太大问题。

“三分法”的优点是简洁明了。这种分类方法好理解,便记忆,易把握,好操作,非常适合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和政府的日常管理。缺点是这种分类方法过于简洁,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部规律的进一步认识与把握。所以,如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更为详尽、更为专业化的研究,则需要分类更加细致、更加专业的“七分法”的介入。

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系统树

收稿日期:20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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