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和日本小企业政策的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美国论文,小企业论文,中国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97以来,小企业的发展成为中国经济中的热点问题,出现了许多介绍美国和日本小企业发展及相关政策的文章,大多数文章的重点都放在了操作层面上,即具体的政策措施。本文将通过比较和分析美日两国小企业政策形成过程中的历史背景、经济学含义和不同阶段的政策重点,以期对制定我国的小企业政策提供借鉴。
一、美国小企业概况
美国小企业的定义较为宽泛,并且不同的政府机构和商业组织,标准也不尽相同。如在政府的计划中,经常以资本额作为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研究机构通常以人数为标准,商业分析则以销售额为标准。最为广泛应用的小企业标准由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制定,在制造业按人数标准, 其他行业则按年销售额(见表一)。
表一 美国小企业标准
行 业人数或年销售额
制造业
一般行业雇员不超过500人,汽车制造业
不超过1000人,航空机械制造业不超过
1500人
零售服务业
年销售额8万美元以下
批发业
年销售额22万美元以下
资料来源: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档案资料
小企业在美国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SBA的统计数据, 1990年,美国小企业创造了39%的国民生产总值和52%的企业销售收入。小企业的就业人数体现了美国小企业的重要性(见表二)。1993年,小企业的数量为2150万个,就业人数占全部就业人数的54%。从1981至1988年间,小企业创造了45%的新增加就业。但小企业在美国经济中的其他经济指标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如1958至1977年间,小企业创造的增加值从占全部企业的52%下降至47%。同一期间,小企业的营业收入从占全部企业的52%猛降至29%。销售收入则从1958年的57%下降至1982年的50%,到1990年才恢复到52%。
由此可见,美国小企业对美国经济和社会的最大贡献在于提供了大量并稳定的就业机会。
表二 美国各产业小企业就业人数所占比重(1958-1990) %
产业 19581976198019821986-19881990
采矿
62 29 21 4239 40
建筑
86 80 80 8185 88
制造
37 25 27 2736 38
批发贸易
94 84 80 8571 67
零售贸易
73 64 63 6260 55
金融保险
40 47 5046 44
交通与通讯 29 29 3233 35
服务
84 48 49 5250 60
总计
55 45 46 4850 54
资料来源:美国商务部(1958)和美国小企业管理局(1976-1990)档案资料
二、日本小企业概况
与美国不同,日本小企业有明确的定义,通产省(MITI)规定雇员不超过30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并且根据雇员人数和资本额明确了在各个行业划分中小企业的标准(见表三)。由于日本中小企业(Small & Medium Enterprise,SME)的概念和美国小企业的概念相近,因此本文通称小企业。
表三 日本各行业中小企业标准
产业 资本额 雇员人数
运输 1000万元或以下300人或以下
批发 3000万元或以下100人或以下
零售 1000万元或以下50人或以下
资料来源:日本通产省档案资料
在战后的日本,小企业同样在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MITI1995的统计数据,在制造业中,小企业的销售收入占全部企业的52%,增加值的57%;在流通领域,小企业占全部批发额的62%,零售额的78%。并且小企业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见表四)。日本小企业就业人数占全部就业人数的80%。在所有产业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小企业就业人数占行业就业人数比例最高,而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就业人数的绝对额最多,1994年,这两个行业的小企业提供了2300万个就业机会,占全部小企业提供就业机会的56%。进入90年代后,由于面临自1973年石油危机以来最严重的经济衰退,以及日圆的升值和不动产价值的下降,造成了日本国内需求增长的停滞,小企业的就业人数有所下降。如在制造业,在1991年至1994年期间,小企业就业人数出现了自70年代以来的首次下降,但在1994年小企业仍创造了4100万个就业机会。
尽管美国和日本的小企业定义不尽相同,但美国小企业的就业人数远低于日本,美国的小企业就业人数为60%,而日本为80%。在制造业中,两国的就业人数比例差距很大,日本在该领域的小企业提供近70%的就业机会,在美国则为40%,并且销售收入的差距更大,日本为52%,而美国仅为18%。
表四 日本各产业小企业就业人数所占比重(1954-1994)%
产业 195419721977
19811986 19911994
采矿
32 64 70 76 76 85 88
建筑
85 90 94 95 96 95 95
制造
74 69 74 74 74 74 67
批发零售贸易
98 86 88 87 87 86 84
金融保险
90 83 84 86 87 85 86
房地产 95 96 98 98 98 97 97
交通通讯
84 87 89 88 87 88
公用事业
52 66 67 67 69 74 73
服务
98 72 71 70 67 64 63
总计
84 78 81 81 81 79 77
资料来源:日本通产省档案资料
三、美国和日本的小企业政策
美国和日本作为两个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截然不同的国家,各自的小企业政策有鲜明的差异。在美国,小企业政策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和维护个人竞争的制度保证。这种维护个人竞争的思想要求每个企业都必须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并认为对公平的追求和保护可以抵消自由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在日本,人们更崇尚合作,建立起互惠互利的合作网,为提高国家的总体竞争力而共同努力。
美国小企业政策的发展过程
保护竞争贯穿于美国小企业政策形成与发展的整个历史过程。古典经济学认为完全竞争条件下可以形成完美市场机制的观点深深影响美国的经济政策,因此保护竞争、反对垄断是美国经济政策的核心。美国早期的杰佛逊理想(Jeffersonian Ideal),即机会的平等和个人经济独立,是构成美国价值观的基石。因此美国的小企业政策体现了:一是经济理性,即保护竞争;二是社会观念,即个人主义和自由平等。就具体政策而言,美国的小企业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其重点也有所不同,因此美国小企业政策的形成和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美国小企业政策的形成阶段,时间大约从20世纪30年代到50年代末,该阶段小企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反垄断。
20世纪30年代,在大危机期间,美国出现了历史上自1895年以后的第二次企业兼并浪潮。同时为了应对空前的经济危机,随着福·罗斯福的执政,开始实施以刺激需求为目标的新政(New Deal),该政策有利于大企业的发展,加剧了1925年以后出现的产业结构的垄断性倾向。为了遏制这种倾向,抵消新政对小企业的负面影响,在30年代中后期美国经济出现复苏的情况下,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小企业的法令,开始形成美国的小企业政策,如1936 年通过的《罗宾逊·帕特曼法案》(Robinson-Patman Act)保护小商铺免受大型连锁商店的侵害;1937年通过的《米勒·狄丁斯法案》(Miller-Tydings Act)用以保护制造业小企业抵御大企业的竞争。在30年代共通过了26项以限制大企业发展来援助小企业生存的法案。1940和1941年分别在参众两院成立了小企业委员会。1942年通过了第一部《小企业法》(Small Business Act),该法主要帮助小企业参与战时经济,1945年后该法作为战时法被取消。1953年,美国第二部《小企业法》通过,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小企业法,并根据该法设立了小企业管理局,但当时该机构为临时性,1958年才成为永久性政府机构,并且在参议院明确宣布:小企业政策的根本目标是反垄断。
但在50年代末,美国小企业政策进入了第二阶段,该阶段小企业的主要政策目标是维护小企业的竞争性地位。
二战以后特别是50年代开始,美国经济面临又一次结构性调整,大规模的企业兼并和大型企业集团的组建风行一时,并在1968年达到高峰,该年仅在制造业就发生2500件企业并购案。面对产业结构出现再一次的垄断倾向,美国经济理论界和政府就经济政策出现了争议。在争议中,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观念占了上风,认为美国出现的新一轮兼并浪潮是市场机制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完成产业结构重整的体现,而政府职责应在于维护市场机制的平稳运作。并且当时的SBA 认为小企业所具有的创新意识和企业家精神远远超过大企业,因此小企业可以适应长期的结构调整。与此相适应,美国小企业政策转变为以优化小企业的外部环境、维护和增强小企业的竞争地位为主要目标,并根据这一目标采取了以下三方面措施:
1.弥补市场缺陷,拓宽小企业融资渠道。小企业发展面临的最大困难是难以获取资金。在完全竞争市场中,银行和风险资本能够寻找并愿意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提供资金,但由于交易成本和信息的阻碍,使这一机制难以形成,造成市场缺陷。因此,必须通过适当的政府干预性措施弥补市场缺陷,为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机会。1958年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案》(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Act),并在SBA建立了小企业投资处(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Division,SBID),通过向小企业提供直接贷款、贷款担保和鼓励发展风险投资基金,增加小企业的间接和直接投资途径。
2.放松对小企业的管制。面对大量的政府法规,尤其是在环境保护、税收和劳工等方面,小企业面临沉重的负担。为了减轻负担,对适用于小企业的法规进行修改。1980年通过了《法规适用法案》(Regulatory Flexibility Act),允许小企业可以不执行某些法规。但这项政策引起极大争议,因为在环保、劳工等方面对小企业放松管制,会造成对环境和其他社会利益集团的损害;另一方面,大企业认为他们也遭受同样的困扰,应得到同样的政策豁免权。
3.鼓励和扶持社会弱势人群,如少数族裔和妇女开办小企业。种族和性别歧视是美国最严重的社会问题,而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根本办法在于提高少数族裔和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通过小企业可以增加社会弱势人群的就业机会,从而改善他们的经济状况,另一方面,少数族裔和妇女开办和经营的小企业比其他社会人群开办的小企业面临更多的困难,必须提供帮助以维持这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此期间,制定和通过了大量的有关法案和计划,如1968年制定并实施的《少数族裔小企业计划》(Minority Small Business Program)。SBA对这类小企业也提供特别的优惠,如对少数族裔和妇女开办经营的小企业的2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可以提供90%的担保。
进入80年代末,美国小企业政策发展到第三阶段,这个时期的政策目标是鼓励和发展小企业创新。
在70年代石油危机以后,面对来自日本和欧洲的强大竞争,美国的传统产业日薄西山,长期不重视经济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美国政府,不得不调整政策,力图通过技术领先保持美国的产业竞争力。同时,长期的实践证明,小企业所体现的企业家精神和技术创新能力超过大企业,并且熊彼得经济学(Schumpeterian Economics)的复兴, 使得创新能力是保持经济活力的源泉的观念成为共识。因此,美国小企业政策的重点在于激发和维持小企业的创新能力,使小企业成为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主力军之一。实施这个政策的主要措施是加快技术向小企业的转移和资助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1982 年通过了《小企业创新研究法案》(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Act)和《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案》(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Development Act),鼓励和扶持技术从国家研究机构向私营企业转移。在联邦政府,主要建立技术转移中心。如军备生产技术计划部(Department of defense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 Program)专门资助国防技术的转移,商务部所属的国家标准和技术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在42个州建立了60家生产扩展合作机构(Manufacturing Extension Partnerships,MEPs),1989年建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在州一级的地方政府,把发展小企业,特别是技术型小企业,作为发展区域经济的重点,依托国家研究机构和大学,通过建立技术转移中心和企业孵化器,形成以信息技术和生物工程技术等新兴技术为重点的小企业工业区,如位于加州的硅谷在这个时期得到迅猛发展,在诸如纽约、宾夕法尼亚、马萨诸塞州等大学和研究机构密集的地区,也建立了数量众多的技术园或工业园。
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美国形成了完备的小企业政策体系和相应的政策工具,而且以反垄断和维护个人经济自由为基石的小企业政策已经成为美国价值观的象征。三个历史时期的政策各有侧重,但相互之间有密切的逻辑相关性,从而构成了维护竞争性地位和提升竞争力的小企业外部制度环境。
日本小企业政策的发展过程
日本小企业政策是强调个人合作的典范,而非鼓励不受限制的竞争。在日本,竞争作为企业发展的推动力存在于不同产业之间,而不是单个公司。相对于美国,日本的小企业政策实质上是日本产业政策的一部分,重点在于推动产业内部的合作,从而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效率。日本小企业政策的发展过程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20世纪30年代到1945年,该阶段的小企业政策主要是促进和提高日本军事工业生产的效率。
1935年日本商业与工业省,即通产省的前身,开始支持并推动小型分包企业(Small Subcontractor)的发展。1937年商业与工业省实施了资金扶持、提供样品以及向13个县派遣精通于分包和质量控制的顾问等一系列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的目标有两个:一是实现产业分散,由于工业密集区域向边缘地区转移;二是动员全国的经济资源以适应战时经济的需要。为了应对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和侵华战争,分包体制(Subcontracting Arrangement)成为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因为该体制具备三方面好处:(1 )大型企业无需大规模投资就可以扩大生产能力;(2)通过专门生产某一种产品,小企业可以获得规模优势;(3 )高度专业分工的小企业可以生产出比非专业化分工的大企业更好的产品。在实施分包体制的初期阶段,情况非常混乱,一方面作为分包商的小企业频繁地更换服务对象,另一方面大企业也拒绝向小企业提供支持。为了建立起稳定的分包体制,商业与工业省努力促进形成大企业和小企业之间的有机关系,鼓励小企业为特定的大企业服务,以换取大企业对小企业的长期合同、技术转移和员工培训。尤其是在战时状态,商业与工业省的行政性指导措施非常有效。为了提高以军事装备为重点的工业企业效率,企业在政府的干预下,不惜牺牲单个企业的效益去获得日本整个工业效率的提高。
随着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战败,这个阶段的小企业政策也随之结束。从1945年到1951年,日本小企业政策处于短暂的第二阶段。
二次大战结束后,盟军占领日本的军事当局在经济领域采取的第一项措施就是解散战前的大型企业集团。1949年,根据盟军司令部的命令,在MITI建立了中小企业局(Small & Medium Enterprises Agency,SMEA),其任务和美国的经济观念一致,即提高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并防止卡特尔的出现。当时中小企业局的作用和美国SBA 完全一样,主要通过向小企业提供资金来支持和加强小企业的发展。作为战后重建措施的一部分,建立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成为小企业政策的重点,如1949年设立了国家金融公司。1951年又颁布了多种条例帮助小企业从私人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然而随着盟军占领日本的结束,以保护和鼓励竞争为目标的小企业政策也完全改变。日本小企业政策进入第三阶段。
朝鲜战争的爆发和对日和约的签定,美国对日政策由解除战争机器转变为利用日本遏制东亚的所谓共产主义扩展。在此情况下,MITI宣布了全国性产业政策,把全部的经济资源集中到钢铁、煤炭、发电和造船四个重点产业,从而提高日本的总体竞争力。为了实现这个政策目标,日本把放松反垄断控制、提高产业集中度和推动企业间合作作为主要措施。日本的经济政策从保护竞争转变为以建立出口导向的高速增长的经济结构,与此相适应,MITI把小企业政策调整为提高日本产业竞争力,推动和鼓励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分包商,从而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效率,同时,促进小企业之间发展横向的合作。1957年颁布了《小企业协会组织法》,通过税收优惠和金融资助等措施推动建立带有卡特尔性质的小企业合作组织,加强小企业之间协调和信息交流。自此,大量小企业的产业合作组织和协会应运而生,这些组织对日本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
1963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作为日本小企业政策的基石,提供了协调所有适用于小企业政策的构架,并明确将推动小企业发展作为日本总体产业政策的一部分。1969年制定了《促进中小企业分包法》,帮助小企业与大企业建立分包关系。通过提供资金、人员培训和设备更新等措施,建立起从生产零部件的小企业一直到完成最终产品的大型制造企业的分包体系,从而提高整个产业链的效率。
为了应对70年代开始的世界经济变化,MITI认为应当再一次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以适应经济的低速增长。日本经济从重工业转向节能的高科技产业,实现产业结构的知识密集化。因此推动小企业适应这个变化,实现小企业由传统产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向高科技产业转移成为小企业政策的重点。虽然推动小企业产业转移成为日本小企业政策的重点,但这只是适应和推动日本总体产业结构升级的措施之一,因此,直到目前,日本的小企业政策并没有发生实质的改变。总之,日本的小企业政策从战前到现在,一直作为全国总体产业政策的一部分而存在,通过建立起在高度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小企业之间和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合作体系,提高整个产业的效率。
美国和日本小企业政策的差异
对美国和日本的小企业政策做进一步的比较可以发现,由于两国政策导向上的不同,使得两国小企业的发展和作用存在三个方面的显著差异。1.产业重点不同。美国是没有明确产业政策的国家,美国经济政策的制定者认为最有效的政策应是帮助那些最有可能在未来获得成功的企业,而不管它们的产业特征,并认为明确的产业政策将阻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以增加就业,特别是弱势人群就业为主要目标之一的美国小企业政策,把重点放在小型零售企业和其它服务企业上,原因很简单:小型零售企业和其它服务企业的数量远远超过其它领域的小企业。并且由于美国的政治制度,国会议员为了获取更多的选票愿意为这一领域的小企业说话。这可以追溯到美国小企业政策的起始阶段:30年代通过的26项保护小企业的法案,绝大多数用来保护流通领域的小企业免遭大型连锁或特许企业的侵害。根据里根政府的预算管理办公室统计,批发、零售和其它服务业小企业获得了小企业管理局60%的援助。与美国完全相反,日本有明确的全国性产业政策,而作为产业政策一部分的小企业政策也明确把重点放在制造业。日本产业政策的目标是不断提高以出口为导向的产业竞争力,因此也自然地把重点放在生产产品的制造业小企业上,从而不断提高该领域的小企业生产效率。《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了8个目标,即:设备现代化、技术领先、提高管理效率、 结构升级、弥补规模不经济带来的缺陷、刺激需求、确保商业行为公平、增加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这些目标明确指向制造业小企业。《中小企业振兴法》也明确向工业部门的小企业提供资金、信息和人员培训的支持。
2.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同。小企业是美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主要组成部分。就小企业政策而言,联邦政府的政策在于保护和维持小企业的竞争性地位。由于这一政策形成了小企业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使小企业增加就业和创新功能得到强化,因此在州和其它一级的地方政府把发展小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目标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贷款担保、税收减免和技术支持等手段,吸引和维持区域内小企业的发展,成为增加就业和维持经济增长的区域经济发展政策的核心内容。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通过建立企业园、孵化器、产业群来发展小企业显得尤为重要,如在美国的肯塔基、密苏里、南达科他州等地区。日本的小企业政策作为国家产业政策的一部分,倾向于鼓励小企业成为企业集团,即高效率、高度集中的产业联合体的一员。因此就区位而言,区域内的主导产业也高度集中。只有当企业集团的规模过度膨胀导致规模不经济,才考虑产业的区位转移。因此,在日本,无法将发展小企业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
3.政策收益对象不同。通过发展小企业帮助社会弱势人群是美国小企业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有相当数量的政策是专门向妇女和少数族裔在开办和经营小企业提供帮助。如前所述,60年代小企业管理局开始向这类企业提供额外扶持。1987年,通过了《少数族裔企业发展法案》(the Minority Business Development Act), 并成立了少数族裔企业发展管理局(the Minority Business Development Administration)。而在日本,也有针对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小企业政策,但其重要性不可与美国相比。并且与美国相反,日本的小企业政策在多大程度上支持了小企业自身的发展很难确定。作为国家产业政策的一部分,大部分小企业政策的获益者是大企业而非小企业。把小企业作为高效低成本的分包商,为大企业提供了资源。并且规模较大的小企业更容易获得政府的帮助。如《中小企业振兴法》为了回避投资风险,就被批评明显倾向于较大的小企业,而不是为弱势企业提供帮助。
四、结论及对中国小企业政策的启示
通过以上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美国和日本的小企业政策得出两点结论。
第一,美国的小企业政策是以维护竞争为根本目标的社会政策,而日本的小企业政策是以提高生产效率为根本目标的产业政策。这种政策目的的不同,形成了两国完全不同的小企业发展的外部制度环境。而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小企业发挥的作用也完全不同。在美国,由于建立了维护小企业竞争性地位的外部环境,通过政府干预性的措施,如金融支持和税收刺激,满足了存在市场缺陷情况下小企业的需求,使小企业增加就业和技术创新的潜能得到强化,从而使小企业发展成为缓解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和社会不同人群收入差距问题的有效手段。美国的小企业政策已成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的方式之一。日本的小企业政策是建立以出口为导向的高速增长的产业政策的一部分,从日本经济军事化开始,提高小企业生产效率,提升产业竞争力成为制定小企业政策的根本出发点。通过鼓励建立合作组织、分包体系和卡特尔,成功地形成了在高度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小企业之间和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合作机制,推动了产业集中。这种机制使小企业为产业链条中的有效部分,增强了整个产业结构的灵活性。大量以分包商形式存在的小企业提高了日本工业产品的质量,帮助大企业消除了产品的缺陷。作为日本生产模式典范的丰田汽车公司的精益生产方式(Lean Production), 实质上是日本小企业政策推动下产业合作的结晶。
第二,美国和日本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价值观,决定了各自独特的政策形成和发展过程,从而造成了两国小企业政策的不同。美国的小企业政策牢固地建立在个人主义和民粹主义的价值观之上。反垄断传统实际上是杰佛逊理想在经济政策中的自然体现。反垄断的政策确保了小企业在大规模生产时代存在的可能,而通过政府干预性措施维护和提高小企业的竞争性地位,强化了创新是经济活力源泉的观念,使小企业成为了维护自由竞争的工具。与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完全相反,日本强调个体对集体的服从,在经济观念上,更强调合作而非竞争。在多数发达国家中,产业结构的变化基本上依靠市场竞争机制来实现,政府介入和干预性措施只在公共产品领域或弥补市场缺陷时运用;而日本通过制定产业政策长期介入甚至控制经济活动是独一无二的。日本小企业政策通过建立合作组织、分包体系和卡特尔,形成了小企业和大企业之间的长期而稳定的合作关系,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以出口为导向的产业的效率,确保日本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力。日本小企业政策实现了大企业与小企业的协调发展,为日本的经济繁荣做出了很大贡献。
众所周知,中国的国情与美国和日本完全不同,但从美国和日本小企业发展过程及其比较和分析中得出的结论,我们可以得到两点启示。
启示之一:中国经济的现实和未来发展决定了中国的小企业政策目标。
中国经济将长期处于两种状态。一是发展状态,其实质是实现中国经济的工业化。根据中国的发展战略,将在今后40—50年内保持稳定增长,才有可能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二是经济体制转轨,中国从摆脱计划经济体制到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目前正处于转轨时期。因此,目前的中国小企业发展面临由此而来的双重困境:第一,在发展状态下,政府的经济政策将倾向于制定产业政策,把有限的资源集中到能够促进经济高速增长的产业中,并把重点放在大企业上,小企业的发展放在从属的地位上,受到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歧视。第二,由于市场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小企业会受到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制定的政策的严重束缚,如小企业开办难、社会负担重、由于户籍和社会保障问题而难以延揽人才等;另一方,正在形成中的市场机制,由于存在市场缺陷,难以满足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如小企业面临严重的资金短缺。这种双重困境的存在,使解决中国小企业的发展问题显得尤为错综复杂。如小企业面临的严重资金短缺问题,既有体制的因素,又有资本短缺的因素。
从小企业自身的特点以及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小企业是解决或缓解中国经济发展及其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的最佳途径。在今后的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将会有四个方面与小企业的发展密不可分。
——就业。中国人口基数极为庞大,每年的劳动力自然增长数量就很巨大,更为重要的是,中国经济的工业化和伴随而来的城市化,必须创造4—5亿个非农业部门的就业岗位,才能吸纳由农业向城市和非农产业的人口转移。
——区域经济发展。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差距极大,如1999年上海的人均GDP为30805元,而中部的河南省为4894元, 西部的甘肃省为3668元,而中西部地区的大中型企业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产业结构升级。在受需求制约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由于预测风险和操作困难,通过确定支柱产业,运用产业政策实现结构升级的发展战略已经难以实施,尤其中国这样人口和地域上的大国,只有鼓励新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的发展,不断淘汰落后的生产方式,才有可能实现产业组织结构和企业技术水平的优化。
——科技进步与创新。产品和技术的细分领域是产生新技术密集区,而管理结构复杂、决策趋于保守和体制官僚化的大企业在这方面的研究和开发毫无优势。
因此,中国的小企业政策,不仅要解决目前存在的双重困境问题,还必须与中国未来40—50年的经济发展相衔接,使小企业成为增加就业、促进增长、缩短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和促进技术创新的有效手段,促进中国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这种现实决定了中国的小企业政策是具有广泛社会意义的经济政策。这一政策的根本目标应是着力提高中国小企业的竞争力。
启示之二:小企业的外部制度环境将决定小企业在中国经济中发挥的作用。
1997年以来,中国的经济管理部门对发展小企业做了多方面的努力,2000年颁布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立法部门开始着手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各级地方政府也开始利用贷款担保、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扶持和促进小企业的发展。从美国和日本两国小企业政策的比较中可以发现,小企业的制度环境决定了小企业在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因此必须以保护和提高小企业的竞争力这一核心来制定和完善中国的小企业政策,着力加强小企业的外部制度环境的建设。根据中国小企业目前的现状和未来的发展,应把制定政策的重点放在四个方面:
1.完善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如保护私人财产权的民法体系,覆盖社会全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资本市场和信用体系。
2.减少对小企业的管制和歧视,降低设立小企业的门槛,减少开办小企业的注册资本额,允许分期缴付,公开和简化注册手续,简化审批手续,清理各种行政法规,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鼓励和支持小企业的自营进出口。
3.实施合理公正的金融和税收政策,通过政府的干预性措施,如贷款担保、银行政府贴息等手段增加对小企业的资金供应,对小企业实施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优先政府采购等扶持性财税政策。
4.制定区域性小企业发展战略,根据地区的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和要素禀赋优势,推动发展小企业之间与大、小企业间的合作网络,形成具有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的小企业群。
制定和实施这些政策,构成以保护和提升小企业竞争力为目标的外部制度环境,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全过程的重要部分,需要长期的时间,这是中国的现状所决定的,但是我们相信只要按照保护和鼓励竞争这一目标所走的每一步,都会极大地推动中国小企业的发展,进而推动整个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