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人的全面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与人论文,全面发展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的全面发展是个人追求的目标,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最终诉求,但是它的实现及其 实现程度并不取决于每个人的主观愿望,而是受着多因素的制约。在制约人的全面发展 的诸因素中,制度是直接决定性因素。理解这一点,对于探求人的全面发展的现实路径 具有重要意义。
一
人的发展是人之为人的规定性的发展,即人的本质和人性的发展。其中,人的本质是 人成其为人的根据,也是人性的内在原因,它决定着人性,同时也从根本上规定着人的 发展的内容。因此人的发展说到底是人的本质的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以一种全 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 全集》第42卷,第123页)。作为类存在物,人的本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即实践活动, 最集中的表现是劳动;作为社会存在物,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作为完整的个体的人,人是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精神因素的统一体,人的本质就是 人的个性。与此相联系,人的全面发展表现为人的活动和能力的全面发展,人的社会关 系的全面丰富和交往的普遍性,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每个人若在以上诸方面充分地、 最大限度地以及和谐地发展,就能由此从自然、社会和人自身中获得最大的自由,并从 这种自由中获得最大幸福。
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中生活和发展的,是“一种制度里的公民”(康芒斯,第93页 )。人的发展离不开制度,人的全面发展需要从制度的视角加以探讨。事实上,随着新 制度经济学在20世纪后期的兴起,以及其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向其他学科如政治学、社 会学、法学、人类学的渗透,关于制度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生活重要性的认识获得人们普 遍的认同。这一发展甚至被一位观察家比作哥白尼式的革命。虽然人们所关注的往往是 制度对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能问题,然而其背后隐藏的却是制度对人的存 在和发展的意义这一实质性问题。
所谓制度,不同的学科、甚至同一学科的不同学派有着不同的解释。社会人类学从文 化方面对它论说,称它为文化惯例;社会心理学称之为共同心理状态;社会学主要从社 会关系和社会规范方面来予以理解;大多数经济学家则将制度看作一种行为规则,这些 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从哲学的角度看,制度是与人的活动、人的社会关系 、人的存在方式联系在一起的。
制度是人活动的产物,是从人们的交往和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马克思批评费尔巴 哈把人只看成是感性存在,而不是看作感性活动。活动是人的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式。现 实的人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能动地解 决人与自然的矛盾的实践活动,而人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是在人与人的交往和社会关系 中来进行的。马克思指出,为了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人和人之间必须以一定 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并必然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 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马克思恩格 斯选集》第1卷,第344页)同时,个人也只有在与他人的交往和结成的社会关系中才能 存在和发展。
“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同上,第80页)。许多个体主体 的共同活动也就意味着合作,而合作只有在秩序中才能进行:“在社会的混乱和无政府 状态中,由于信息、监督和执行问题常常难以解决,劳动分工是不可能的。可靠的约定 无法作出,人们相互沦为他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囚徒而难以自拔。”(柯武刚、史漫飞, 第142页)同时无论是理论分析还是历史事实都表明,由于资源稀缺、利益差别、价值观 冲突等种种原因,共同活动和交往中的人们常常会发生冲突,若不对冲突加以限制,冲 突双方就会在无休止的争斗中同归于尽或两败俱伤。要使合作得以存在,也必须把冲突 限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这就需要制度。如果说合作产生了制度的可能性,冲突则产 生了制度的必要性。人类在长期的实践中经过反复的交往实践,将某些交往关系、社会 关系固定、规范下来,或者通过理性的设计规范和固定某些社会关系,从而形成制度。 人们通过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使社会保持一定的秩序和稳定,实 现一定的共同价值,落实、保障人们的特定权利和利益。因此马克思说:“制度只不过 是个人之间迄今所存在的交往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9页),而且 是必然产物:“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 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32页)。
从交往和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制度,本质上乃是社会化了的人类群体的结合方式,是稳 定、规范、固化的社会关系,包括一定的社会关系结构,以及落实与维护这一结构、协 调和维护人们的权责关系、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系统。规范和准则 系统范围很广,既有各种法律、章程、条例、准则等,也有社会的风俗、习惯、传统、 惯例、道德、伦理等。社会生活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化了的生活,人是社会存在物,因而 也是制度的存在物。制度一旦从人的活动和社会关系中产生,不仅赋予社会关系以合法 性、稳定性和普遍性,而且也成为人的本体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式。
二
制度对于生活于其下的人来说,是一种既定的力量,它限定、规范和塑造着人的活动 和社会关系以及人的个性,由此构成人的发展的现实空间,形成人的现实生活世界。人 发展什么、怎样发展,根本上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直接的则是由社会关系即制度来决 定的。
制度真实地影响、制约、塑造着人们的活动,为人的活动提供了规则、标准和模式, 将人的活动导入可合理预期的轨道,给人们提供了从事活动的实际空间。制度作为规则 ,也即限制,它界定了人的活动范围,告诉个人能够、应该、必须做什么,也告诉人不 能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诚如诺斯所说:“制度确定了人们的选择集合”,也“限制了 人们的选择集合”。(诺斯,第4、5页)人在规则划定的界限内活动,得到社会的许可、 赞赏和鼓励;超越界限活动,则受到社会的排斥、谴责和制裁。制度所规定的人的活动 范围,就是人的现实自由的空间,自由以这种限制为前提。制度不但可以通过限制某种 自由去扩展他种自由,通过限制一些人的自由去扩展另一些人的自由,而且还可以通过 限制一个人某方面的自由去实现和保障他另方面的自由。制度也是一种激励机制,它构 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诺斯,第3页),通过提倡 什么反对什么、鼓励什么压抑什么,实际地范导人们的行为方向,改变人们的偏好,影 响人们的选择,激发或者制约人的能力的发挥。无数事实证明,不同的制度产生的激励 效应是不一样的,同样的人在不同的制度下其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的发挥也是极不相 同的。
制度规范着人们的社会关系:在现实社会中,人是通过制度与他人、与社会发生关系 的。人一出生就面对既定的制度,生活在已有的制度之中。制度的规范系统用一整套行 为规则规定着人们之间的关系如地位和角色、权利和义务。人在制度环境中进行活动, 占有一定的地位,扮演着特定的社会角色。分散的、居住在狭小区域里的个人,只是由 于有了制度,才有了制度确定和代表的丰富关系,本质上才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制度确定的关系不仅是人具有社会性的机制,而且是这些关系成为人的现实关系的机 制。正是制度,使人们的社会关系有序和稳定,而不同的制度则使人们的社会关系呈现 出不同的特征:封建专制制度使人们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的依附性,资本主义制度下形 成的则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
制度也构建着人们的交往,它为人们的交往提供一套框架和秩序,使人们的交往具有 可预见性和可信赖性。作为一套关于行为和事件的模式,制度具有系统性、非随机性和 公开性,因而具有可理解性:“一种制度,其规范的公开性保证介入者知道对他们相互 期望的行为的何种界限以及什么样的行为是被允许的。存在着一个决定相互期望的共同 基础。”(罗尔斯,第52页)由此制度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 行为,使他人的行为变得可以预见,为人们的交往提供一种确定的结构,同时它还通过 限制任意行为和降低冲突可能性的规则以及有关冲突的裁决规则,防止和化解个人之间 、个人与群体社会之间的冲突,从而也使复杂的人际交往过程变得更易理解和更易预见 。
制度还决定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发展着人们的个性:“脱离了社会秩序就没有人的存 在,人只能通过社会秩序来发展自己的个性”(霍顿、库利,第278页)。制度实际上包 括两个部分:经济制度属于社会经济基础,政治文化制度属于社会政治上层建筑。它们 作为社会存在决定着人们的思想意识。“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 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第434页)。制度体系是在一定的意识形态指导下建立的,制度本身总是内涵着一定 的文化价值体系、价值规范,是一定的价值观念、伦理精神的实体化、具体化。作为社 会制度主要内容的规范体系实际就是实现价值的规范体系,一个社会坚持什么样的价值 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规范体系。制度内涵的价值观念、伦理精神通过组织形式、运作程 序、基本的权利义务安排等方式引导人们的行为,整合人们的德性。制度的稳定性、强 制性使其规定的内容发挥对人之品质、德性、思想情操及其他精神状况的反复作用,从 而使社会规范以及制度自身内涵的意识形态、文化价值体系转化为个人的自觉思想和行 为,内化为个体的现实个性和人格。
不同的制度,使人们的精神和个性表现出不同的状况和特点,有着不同的发展水平。 “专制制度唯一的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第411页)。它禁锢人们的思想,压制人们的个性。人们失去自由思想的权利和能力, 个人也缺乏独立的自我意识,缺乏必要的能动性、自主性,没有自主活动,没有独立自 主的意义和价值,且彼此间存在着不对等的统治与被统治、占有与被占有的关系。个人 依附于一定的共同体,甚至也只在归属于共同体的意义上才被称作人,个人的品质与共 同体的性质趋同。同时个人之间由于在需要、能力和活动上尚未分化,具有天然的同质 性,所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缺乏差异性、独特性。个性缺失的人事实上仍处在“精神的动 物世界”。马克思把那些无差异性、无独特性、无个性个体的结合比喻为一袋马铃薯。 完善的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不仅会使自由、民主、平等的思想和观念深入人心,而且 使它们成为个人的基本权利,为每个人的自由思考、精神的自我提升提供了权利保障和 制度空间。与此相联系的是人的个性的发展。首先是人的主体性的较大发展和人的独立 自主性的增强。现代制度要求、激发并保护个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和活力。其 次是人的独特性、差异性的发展。以分工为前提、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使得人的 劳动及其产品在质上存在着差别,这打破了自然经济条件下人的同质性,造成了人的需 要的多样性、利益的独立化、职能的专业化、能力的差别化,使人的活动、能力、需要 等具有了异质性。
三
既然制度构成人发展的现实空间,直接决定着人的发展,那么一个必然的结论就是: 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我们就必须充分考虑制度因素和制度路径。离开制度这一路径去 探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现实道路几乎是不可能的。同时制度的性质、结构和内容不同 ,它所构成的人的发展的现实空间便不同,对人的发展的作用也不同。好的制度有效地 促进人的发展,坏的制度则限制、妨碍人的发展,甚至使人扭曲和变形。如邓小平所说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 向反面。”(《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因此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制度 才是好的制度?我以为,好的制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制度,从根本上讲应该具有以 下的特点:
1.以人为本。任何制度都是一定价值体系的实体化、具体化,价值体系是制度的核心 和灵魂,集中反映了制度的性质,决定着制度演化发展的方向,为制度奠定最终的合法 性和正当性基础。好的制度、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现代制度,首先表现在它所包含和 落实的价值体系上: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价值旨趣 。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制度是人创造的,是属于人的,是人的制度。人们创设制度就是 为了使自己能够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人是制度的主体和目的,制度仅仅是手段和工具。 因此好的制度不能是异化的制度,即制度本身成了目的,转过来反对人、奴役人。它的 价值理念和原则应该是以人为本,这里的人是一切人、所有的现实的个人。同时,以人 为本作为一种理念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产生了,并一直绵延于随后的人类发展的历史进 程中,在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和现代人本主义思潮中反复呈现,形成了人文主义传统。 甚至“在中世纪也有用文艺复兴时期那样的方式看待人类和人类世界的先例”(布洛克 ,第9页)。然而这一理念,离开了某种制度,它也就仅仅是一种理念,是人类不失天真 的一个理想,甚至仿佛是一个回荡在旷野中的人类软弱无力的呼声,缺乏现实的力量和 现实的根基。它要转化为一种现实的人的生存状况,必须通过某种具体的制度才有可能 。
制度要以人为本意味着制度的设计、安排和运行以现实的人为中心:是制度为人而存 在,而不是人为制度而存在。制度服务的主体是具有自我意识、独立自主、自由自决的 每个现实个人;人是目的,制度要肯定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充分肯定、满足和发 展个人正当合理的利益。人的权利反映人的价值和尊严,制度要尊重、保护和促进人的 权利,包括人的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等等。这里的权利并不是一个抽象的 、一般性的概念,它的实际内涵具有丰富的现实性和历史性,是要随着社会经济、政治 和文化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的。在人的各种权利中,自由是首要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人 的最高价值,制度要特别强调保障和扩展人的自由。这里的自由同样是具有现实和历史 内涵的自由,包括人的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经济自由、政治自由等等。
制度要以人为本意味着制度不仅要奠基于现实人性的基础之上,还要通过制度安排、 制度规范等,丰富、提升、完善人性。任何制度都有自己的人性基础,任何制度理论都 有着某种人性假设作为自己的逻辑前提。无论是局限存在物假设、经济人假设,还是有 限理性人假设、权力无休止界限假设等等,都是对某个时代现实人性的某种抽象,是现 实人性某一方面的反映,而不是现实人性的全部,更不是现实人性的边界。现实人性有 着复杂的结构、丰富的内容,同时人性总是随着人的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着的,是一 种不断否定和生成自身的超越性、历史性存在,而不是摆在那里的、被某种先验本质所 规定的现成的存在。人性的发展没有绝对的界限。奠基于现实人性基础上的制度不仅要 通过自身的规定性来实现对某种人性的肯定、固化,或者防范和钳制,而且要通过自身 为人性丰富内容的展开和健康发展提供可能的现实空间,同时制度还要通过不断变迁和 创新为人性的不断生成、完善提供机制和保障。通过制度变迁形成的社会历史,无非是 不断改变着的人性而已。
2.协调性。人的发展要求是全面的、和谐的,这就要求制度必须是和谐的,否则制度 某一部分对人的发展的促进作用会为其他部分的消极作用所抵消。同时制度本身是一个 系统,只有当各种各样的要素和组成部分形成一个恰当和谐的整体时,制度才能造就秩 序,实现制度的各种功能。如果各种要素、各种规则之间不协调,甚至彼此冲突,则制 度系统就不可能平稳运行,制度就会是低效率甚至无效的,会造成人的发展的片面化和 畸形化。
制度的协调性意味着制度的各个层次(根本制度、具体制度、特殊制度)、各个类型(经 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各个形式(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各个要素(价值 、规范、组织等)之间彼此贯通、协调运作。由此制度创新所要求的也决不只是某一方 面的创新,而是制度的整体创新。这里的制度不仅是指经济制度,还包括政治制度和文 化制度;不仅是指正式的制度安排,还包括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安排。邓小平曾经 多次说到: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不搞政治体制改革 ,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已取得的成果也不能巩固等等,说的也就是这个意思。
制度的协调性最重要的是制度包含的各种价值之间的协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制度 所追求和实现的共同价值是多样的,如自由、平等、公正、安全、效率等等。制度的各 种价值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依赖性,有时具有互补性,即一种价值的实现往往会促进 另一种或者多种价值的实现,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它们之间也存有冲突,如较大的个人自 由往往会导致个人之间的实际不平等,效率的实现有时会导致公平的丧失。制度必须对 它所追求的各种价值之间可能的冲突进行协调;这种协调是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形, 根据实际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动态地进行的。如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某一时 期可能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另一时期则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或者同一时期围绕 最终价值在性质不同的领域分别有着不同的原则。只有制度的各种价值之间保持一定的 次序与和谐,制度的运行和谐从根本上说才是可能的。
3.开放性。人的发展的内容和水平是开放的、不断发展的。这种发展的开放性根源于 人的生物学特点——人的器官及其功能的非专门化、非特定性,以及由此带来的人的本 能的匮乏,人的不确定性、不完善性、未完成性,进而造成了人最显著的特征:无限地 向世界开放和生成;更是根源于人的现实本质——人是实践的存在物,人的实践活动是 一种自主的、创造性的生成活动:正是实践的特点、本质内容和实践的内在矛盾运动使 人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处于发展的 状态。作为人的活动的条件和产物、同时也是人的发展的存在形式和现实空间的制度, 必须是明确的、清晰的,它规范人类行为的力量多数源于它的不变异性。但是这并不是 说它就是呆板的、硬化的、封闭的,它还必须具有开放性。
以人为本、协调性、开放性,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制度所应具有的基本特点,也是 我们现阶段进行制度创新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其中以人为本是最核心的原则,这是由 价值在制度中的核心地位所决定的。没有这一原则,即使制度是协调的、开放的,也不 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事实上,某些专制制度本身也是协调的,甚至是“开放的”。而 以人为本的制度如果失去了协调性和开放性,则同样也不会达到其最终目的。惟有坚持 以上诸原则,我们才能使制度创新保持一个正确的方向,才有可能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切实地寻找到一条正确的制度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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