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维度_社会公平正义论文

分配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伦理维度_社会公平正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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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四中全会高屋建瓴地提出了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会议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这充分说明党中央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重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由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分配方面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取得了明显效果:人民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已经解决,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绝对贫困人口大幅度下降,教育普及程度显著提高。但是,应当承认,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依然存在着许多不和谐、不平衡的因素,突出表现在城乡差别大,农民收入水平低,山区贫困人口多,以及城市失业率偏高,贫富差距大。要使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在政治经济制度安排和社会经济活动运行中实现分配正义。

一、分配正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系统的目标。从价值目标讲,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自身全面和谐的社会,它既要达到人与人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既要达到我国各社会阶层、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又要争取外部世界格局的和谐发展;既要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各子系统之间的和谐发展,又要促进各子系统内部的和谐发展。从现实而言,和谐社会是一个经济繁荣、政治文明、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公平正义的社会,分配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分配正义对和谐社会之所以重要,不仅在于它的手段性——直接影响人们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而且还在于它的目的性——分配正义是人类世代向往的理想目标,是人类美好生活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

第一,分配正义是建立和谐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基础。和谐社会的内涵相当丰富,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当代中国社会利益矛盾充分凸现的情况下,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形成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格局,无疑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含义。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实际上是试图解决我们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些最突出的矛盾,其隐含的一个重要伦理观念是:必须从公正的视角考虑和认识经济和社会发展,让我国更多的人分享到发展的好处和成果。这一思想对于指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只有按照分配正义的原则来设计我们未来改革的方案,才能为未来的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的制度环境。只有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才能充分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有利于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只有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才能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有利于实现人们的长远和根本利益。从社会宏观价值角度来考察,经济效率与分配正义实质上是社会利益的生产与分配之间的关系,经济效率代表社会利益的生产创造,分配正义则代表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两者都是衡量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尺度,都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因而,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同时,必须重视分配正义,公正合理地调节个人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必须努力使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群众共同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使他们不断得到看得见的物质文化利益,从而使他们愈来愈深刻地认识到实行改革开放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祖国的富强之道,也是自己的富裕之道,也从而使他们更加自觉地为之共同奋斗。”[1](p.111)

第二,分配正义是和谐社会制度文明的基本特征。和谐社会是一种理性社会。在社会转型时期,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和博弈机制,建立一种“合理”的社会关系。分配正义正是利益主体合理关系的制度安排。合理地划分利益是分配正义的深层本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分配正义是社会中各种利益分化的产物。由于人们“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分配并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他们每个人都要更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2](pp.2-3)因而,从制度的视角来解读,和谐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是崇尚分配制度正义的法治社会。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制度也是“一种配给制度”,是一种追求正义的分配制度。法律有关权利、义务的分配,对社会财富及收入的分配有重要的影响。作为一种制度性和结构性的正义,分配正义所涉及的广度与深度远远超出收入的分配,它关系到各种社会基本资源在人与人之间、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分配。这些重要资源的分配将决定此后的生活方式和收入分配,等等,所以,它是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或国家大法的主要内容。正因为此,自古以来有不少哲学家、政治家、法学家以“理想立法者”自命,在分配正义的实现上投入了大量精力,设计了各种各样的模式,期望能为社会基本分配制度奠定理想的基础。总之,分配正义是当代制度文明的重要价值,也是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性的文明特质。

第三,分配正义是和谐社会中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有序发展的制度保障。和谐社会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社会经济的运作只有在良好秩序的状态下,才能得到理想的效益,人与人之间只有信守诺言、不尔虞吾诈,才能在经济活动中建立和巩固那种协调互助的合作关系,个人和社会才能共同发展。任何一种秩序都要有一定的环境,良好的秩序需要有良好的制度环境。而良好的制度环境的生成与秩序的维系离不开人的努力,离不开正义的信念,也许这种信念是潜意识的,但却是不可或缺的。诚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常常是紧密相联、融洽一致的。“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但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来确保相同情况获得相同待遇,那么正义也不可能实现。因此,秩序的维续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健全的法律制度为条件的,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为人们所要求的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可以用这句话加以概括,即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3](p.318)分配正义就是要通过制度安排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对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反,如果分配不公正,人们就会感到不公平,就会产生不满情绪,社会就不会安定。因而,分配正义是和谐社会有序发展、人们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

总之,分配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分配制度从总体上讲正趋向合理,主流是积极的。知识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现象非常明显,市场资源配置正趋向合理化。这不仅是理论的突破,也是社会发展的进步。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收入不平衡的现象仍相当严峻,而且呈现扩大态势。20年间,中国从一个收入差距很小的国家跨入收入很不平衡国家行列,速度之快是全球少有的。因而,实现分配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二、和谐社会视域中的分配正义解读

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追求分配正义的社会。那么,什么是分配正义呢?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从来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最终的、绝对的、永恒的分配正义。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分配正义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具有不同的涵义和性质。即使是同一社会制度下的不同历史阶段,也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也就是说,分配正义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它受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基础的制约,它“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4](p.310)。

分配正义也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平等分配。分配正义意味着每个人的所得因条件不同,人与人之间应有合理差距及差异,这样才能使分配所得与各人条件均衡,才能使人们满意。正如有学者所言:“无论从伦理学的角度还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着眼,可以断言,收入分配的均等或财产分配的均等并不意味着公平,或者说,不应当把分配均等当做公平的同义词。”[5](p.5)如果要追求收入和财富的平等(均等)分配,势必导致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复归。因此,和谐社会追求的是分配正义,而不是追求平等分配。

作为一种制度正义,“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所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3](p.265)如何以社会基本制度(立法)的形式兼顾各方利益并制止各方为了私利而进行毁灭性的争夺,促进社会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是“分配正义”的主题。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必须以市场经济为背景,针对不同的分配对象,以人们目前可以接受和希望的分配正义标准为基础,构建分配正义体系。一般来说,一个正义的分配制度必须考虑五个方面的问题:即“什么被分配”、“分配给谁”、“在经济活动的哪一个阶段进行分配”、“谁进行分配”、“根据什么标准进行分配”等五个方面的问题。[6](p.561)据此,在和谐社会的分配制度安排上,我们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分配的对象。从直观上讲,人们通常说的分配对象主要指的是财富和收入的分配。的确,财富和收入是分配的主要对象,但在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条件下,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总是受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权利和义务也成为分配对象。乔治·恩德勒认为,分配的对象主要是“收益或负担。一方面是收入、财产、消费可能性、生产手段、富足、福利、生活机会、生活状况、生活质量、行为的游戏空间,等等;另一方面则是债务、劳动的绩效要求、负载、牺牲,等等。”[6](p.561)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分配正义所涉及的分配对象起码包括三个方面:自由,职位,财富。据此,我们认为,和谐社会的分配对象主要是基本权利和财富收入。在和谐社会里,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权利及获得各种职位的平等机会,这是保证人的基本潜能得以发挥和人能像人一样地生活的基本前提。法律制度有关基本权利的分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人们的财富和收入分配。因而,和谐社会中,基本权利分配正义是前提,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正义则是结果和目的。

(二)分配的原则或标准。对于根据什么原则进行分配,历史上有许多标准,如利益和赢利的最大化、经济绩效、政治影响、需要、机会、权力,等等。但从总体上讲,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是应得原则,即“给予每个人他该得的”原则。因为从最为广泛的和最为一般的意义上讲,正义所关注的是“一个群体的秩序或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的目标。”[3](p.252)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指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2](p.264)西塞罗也曾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3](p.264)当然,把什么看成是一个人的“该得”,是与历史的、社会的、文化的背景分不开的。但是从“该得”的视角思考问题,则是分配正义的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正义的应得原则表现为按照人的能力、努力程度及拥有的财产(也称资本)量进行分配的原则。这是为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人们所普遍接受的,也是为各国法律政策所认可的分配原则或标准。我们觉得,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依人的能力和努力为标准进行分配,这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的分配原则或标准。根据这一分配标准,能力强、努力程度高则实质权利、财富、收入的获取就多,反之则少:这是合乎正义的。当然,在现实社会中,由于人们的能力、努力程度及其经济条件存在着差异,根据应得原则进行分配必定会造成人与人之间收入和财富分配量的差距,这就需要政府通过适当的手段干预市场分配而使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大致合理,从而为广大民众特别是弱者提供平等地参与竞争的机会,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人的尊严。因而,在和谐社会,必须构建公平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再分配制度,坚持以按贡献分配为标准,同时兼顾社会平等。

(三)分配的程序或过程。分配是一个动态过程,对分配的考察“应该贯穿在经济活动的整个状态和过程中:在资源的初始配置(这在帕累托标准中是不加以考虑的)、在过程(例如市场经济的价格形成,国家的再分配)和结果中。”[6](p.561)分配无疑首先是在经济领域进行的,我们将此称为初次分配。初次分配既包括生产资料的分配,又包括消费资料的分配。消费资料在各类经济实体内部成员中如何分配,以及在市场经济中如何通过交换以实现分配,既有一个合不合乎经济规律的合理性问题,还存在如何处理经济利益关系的公平问题。在经济领域中所要求的公平主要表现为:经济权利公平、交易规则公平和竞争机会公平。经济领域的公平虽则在理论上赐予广大民众以平等的权利,但因其主旨在于维护效率原则,在效率优先时难免会压制公平甚至牺牲公平。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就需要国家通过适当手段进行第二次分配。只有通过国家进行再分配,才有可能将分配正义推向社会领域。当然,国家如何进行再分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但无论什么国家在分配生活资料时,都必须运用税收、财政、预算、价格政策和各类经济法规等刚性强制手段,将分配正义作为首选价值目标。第三次分配是由广大公众主动参与并按各自的伦理公平观念进行的社会性分配,包括赈灾救灾、慈善济贫、人道支援、无偿捐赠、义演义卖(买)等多种形式。因而,在和谐社会,完整的分配过程既要经历由经济而政治而社会三个领域或三个阶段;又内在地包含着经济分配、政治分配和社会分配三种彼此区别、相互关联的方式和手段。其中,初次分配是分配过程的起点和分配正义的基础;政府分配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刚性手段和制度保障;社会分配是对前两类分配必要的补充,对分配不公起到预警、纠偏等多种作用。

除了上述三个方面以外,在和谐社会的分配制度安排中还要考虑“谁进行分配”和“分配给谁”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分配主体可以是多元的,有经济主体、市场、国家等。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扩大市场机制在配置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应当从以行政手段为主转为以经济手段为主,应当从以控制为主转为调、控结合,以调为主,通过宏观调控促使收入分配合理化。同时,我们在分配制度建设中还要对“分配给谁”作出合理安排。分配的收受者可以是个人、集团、组织和国家,等等。在分配过程中,如果收益被分配给某些收受者,就会把负担分配给另一些对象。因而,就对分配的全面理解而言,分配收益者及其基数范围的规定至关重要。总之,分配是包含着政治、制度、历史、文化、道德、心理等众多因素的社会行为,在进行制度安排时,必须把分配正义当作一项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调适各类利益关系、促使各种利益集团相对均衡的社会价值工程来实施。

三、实现和谐社会分配正义的几点思考

和谐社会,与其说是理想目标,不如说是实践过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逐渐深入,我国社会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逐步形成丁与多种所有制成份相适应的分配制度框架,逐步扩大了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配置作用。但是,在分配领域所暴露的问题也是不可低估的。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初次分配没有充分体现市场效率原则、再分配调控能力弱化、分配结构失衡及社会收入差距扩大等较为突出的问题。为此,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共同富裕,建立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正合理的分配机制;必须通过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7](p.116),从而“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制中增进平等”。[7](p.86)具体来说,当前需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正确处理产权改革中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产权是指人们对某种经济物品所拥有的一定的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受益权等。而这些权利需要社会的认可与保护,从而维系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因为划定财产、稳定财物占有与按照同意转移财产权,是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8](pp.531-532)产权代表着利益归属和价值占有,只有当社会制度允许个人拥有对财物的占有权,人们才有了自主决策的可能性;人们才有了追求利益、追求价值、增添自己的个人财富的可能性。产权的明确界定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提高经济效率的前提。正因为如此,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我们才十分重视产权制度改革,致力于建立和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同时,财产权与人的自由权和生命权一样,都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在西方,尊重和维护产权的传统由来已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感觉到保护私人产权对于建立市场制度的重要性。从一定意义上讲,对产权的尊重和维护实质上体现了分配正义的应得原则。作为一种经济运行中与经济资源及其配置相关的权利,产权制度安排必然涉及公正问题。如果说效率是产权制度的灵魂,那么,公正则是产权效率的保障。产权效率必须以产权制度的公正为前提,没有公正的社会环境和制度保障,产权效率很难提高。近些年来有些国有企业经营者和政府官员借改制之机侵吞国有财产,搞化公为私,使职工失去了生活保障,这些都是值得重视和认真处理的问题。它不仅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也是引起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所以,要保证产权的效率,必须建立一套公平的产权界定、转让和交易制度,建立公正权威的裁判机构和公开确定的裁决标准,来监督和制约市场主体的产权界定、转让和交易过程,为产权效率的提高提供制度保证和社会基础。总之,我们必须在强调产权获得的正当性的前提下,尊重和维护产权。

(二)建立公正的市场竞争规则和秩序,完善市场制度,加速市场化进程。在我国现阶段,分配公正主要是指发展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人们获得发展机会(如教育、就业)的权利不应当受到家庭背景、性别、种族、身份和资本占有情况的影响,而这可以也应当通过建立和完善市场制度来实现。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市场不仅具有实现经济繁荣的功能,也具有实现分配公正的功能。市场为人们提供了广泛的自由空间,在促进人的平等和社会秩序的形成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市场通过由供给和需求决定的资源价格,按照每个人提供有价值的资源的能力分配报酬,通过将个人收入多少的责任交给个人,市场以独立于政治权威的方式分配着社会生产活动的收益和负担。由市场经济所决定的市场分配原则是一种按贡献、按能力分配的原则,从理论上讲,应当是公正合理的,但是,由于市场在运行过程中有着竞争的不完全性、交易的非零成本,以及市场本身的外部性等问题,使得市场在社会资源和财富分配过程中不能完全实现正义。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分配正义的制度要求与市场的效率之间是有一定矛盾的,尽管如此,市场机制仍然是实现社会分配正义的必要条件,虽然不是充分条件。所以,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实现分配正义,首要任务是要建立和健全完善的市场机制。就现实经济活动而言,要有适当措施保证起点的公平,这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尤为必要。因为在旧体制区分城乡户籍的条件下,许多机会对农业户口的人是不存在的。就经济活动的过程来说,保证竞争的公正性也需要有一系列可操作的规则。包括:市场进入和退出的规则、通过供求关系自由决定价格的规则、制止垄断市场的规则、保持市场竞争公平化的规则、尊重知识产权的规则、等等。此外,为了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还要有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规则。这些规则并不要求主体放弃自己的利益,而是允许主体在遵守这些公正性规则前提下争取自己应有的利益,从而保证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主体地位的形成。

(三)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对政府权力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权力腐败是当前影响分配正义的重要因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障碍。在社会管理中,政府权力是最强大的,它一旦得到正确运用,就将有效地和普遍地造福于社会成员;倘若不能得到正确运用,将大大损害整个社会乃至每个成员的利益。正因为国家权力在运用上有这一特殊性,所以,必须对政府的权力作出合理的安排。法律对于国家以保护个人自由为由而干预个人自由的授权应附有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对国家干预和限制个人自由的授权,以及国家对于这种干预权的运用,应当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以及伴有有效的监督。制度经济学家布坎南认为,政府部门与私人企业的区别不在于个人在其中的行为动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人们在追求个人目标时所受到的制度约束在政府部门中比私人企业中松弛得多,其结果是,在其他条件一定时,在政府部门中人们最有可能恣意追求最大的个人私利,而不顾是否违反了公共利益,这已为无数政府部门的腐败和滥用权力的事实所证明。因此,政治过程的结果取决于“博弈规则”,这是一种广义的制度,制度规则和制度改革对于规范政府行为极端重要。只有制度的约束才是最有效的约束,只有通过制度结构的改革才可能改变政府行为的非理性化,才能保证政府授权的正当性和权力不被滥用。

(四)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市场经济是一种损益经济,就是说,市场机制对人来说不是在一切方面都完善无缺的,市场竞争的结果是:有人成功,也有人失败;有强者,也有弱者。市场经济以生产要素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势必导致收入差距的出现。因而,除了经济活动的起点与过程中要体现分配正义的应得原则外,还有更为重要的分配正义问题,即怎样扶持弱者的问题。为此,必须建立健全保障制度,以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社会保障制度既是一项保障社会成员生活生产条件的措施,也是一项公正合理的分配制度。它能通过两种方式对人们的收入进行再分配,一是直接的再分配方式,即通过发放政府津贴等形式,把交纳税收或保障费等筹集到的资金直接转移到需要社会保障的人手中;二是间接的再分配方式,即通过把筹集到的资金投入教育、住房、医疗等社会福利项目,间接地将高收入者的财产转移到低收入者手中。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保证。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初步发挥了再分配作用,但存在着覆盖面狭小、体系不完备、保障水平偏低、企业式保障以及管理体制不畅等问题,要按照均享性、适度性、对等性、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原则,拓展筹资渠道,完善社会保障基金制,建立全国性的社会救济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要打破城乡界限、地域界限和所有制界限,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要尽快建构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发放和监管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实现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只有这样,才能把经济活动起点的公平和经济活动过程中合理竞争的公平和分配结果的公平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市场经济高效而有序的发展,真正实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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