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治”现象的负面效应及其治理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负面论文,对策论文,效应论文,现象论文,媒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751(2011)03-0079-05
最近一段时间,“媒治”一词在媒体上频繁出现。“媒治”一词是由媒体所创:4月1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将最近出现的如“行长酒后猥亵女子”、“郴州问题氧”事件,经深度报道,促使主管部门连夜查办,其解决问题的高效率主要归因于媒体的强力推动,因此称此现象为“媒治”。“媒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舆论监督在公众参与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反映的是公众的参政意识、维权意识。然而“媒治”毕竟不是法治,我们在充分肯定媒体的监督作用、高举媒体维护正义这面旗帜的同时,应该对这一现象做深刻的反思,警醒社会治理过程中因媒体曝光才“问责”的这种“媒治”思路的负面效应。
1 “媒治”的实质是人治传统的延伸
“媒治”,即媒体治理,有人称作“众人治”或“官治”也不无道理。“媒治”事件得以解决的程序一般是这样的:事件曝光以后,网络一片哗然,传统媒体及时跟进,形成社会热议,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迫使上级机关及时作出处理。表面上看,是媒体曝光促进了事件的处理,实际上起决定作用的还是“领导”,是领导所代表的上级机关所具有的权力或权威。这是一种在压力之下解决问题的方式,是与法治理念背道而驰的。“媒治”现象的频繁发生,说明的是社会法治的缺失,是人治历史传统的延伸。其人治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
首先,“媒治”现象反映了当事人法治意识的淡薄。“媒治”现象反映了当事人这样一种心态:诉求媒体,依赖媒体,出事找媒体,相信“媒体出面事情解决一半”;借助媒体,扩大宣传,造成影响,让事件进入上级领导、“官员”的眼中,最后得到解决。对民众一方来说,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媒体而非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对媒体一方来说,试图通过舆论压力,迫使上级领导指示以解决问题;对权力一方来说,或惧怕事情的恶向发展,或惧怕领导“问责”而解决问题。可以看出,整个事件的过程,不是法治思维在起作用,而是传统的人治模式在驱使着事件的发展。“千人下跪门”事件便是传统的“衙门喊冤”的现代真实写照,它反映的是民众的愚昧无知、法治意识的淡薄。而最后该事件以市长被免职结束,也暗合了他们的期望,说明这种方式在中国社会各阶层被普遍认同。
其次,“媒治”事件问题解决程序的非法定性。“媒治”事件得以解决的程序无非是:媒体曝光,领导批示,及时快速甚至是连夜处理。纪检机关、司法机关也多是在内部处理之后再介入。这种方式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作用的结果,领导权威发挥了重要作用,并非法律上的“不告不理”原则的应用,也有违行政官员任免的法定程序。“媒治”逻辑,实际上是社会对权利监督权力形式的过分依赖。这种维权模式会导致我们产生一种错觉,既可能让我们忽视体制内部存在的问题,也可能会让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己本应有的权利[1]。
最后,“媒治”事件问题解决结果的非实质性。“媒治”事件对涉案官员通常是作行政系统内部处理,如调离岗位、撤职等方式,或党内处理,如开除党员资格等方式。目前的问责制度主要是在行政系统或党政系统内部封闭进行,这种封闭性导致外部很难监督,官员问责制大有演变成保护官员的措施之势,“官官相护”之历史传统逐渐浮出水面。而且,免职之类象征性的问责形式,也毫无实际意义,成为走走形式、避避风头、应付舆论、忽悠公众的缓兵之计。
2 “媒治”现象的负面效应
在肯定媒体监督的正面效用的同时,必须对“媒治”现象作理性的反思。实际上,有诸多原因阻碍着这种效用的发挥,比如,媒体不是最可靠、最理性、最节约社会资源的纠纷解决机制;媒体不是判官,其自身的价值取向不能凌驾于司法之上;媒体容易被商业和外在力量封口等。总结起来,“媒治”的负面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让事后监督的弊病扩大之势。事后监督,是指决策或行为做出之后,监督主体才启动的监督,是一种被动的监督。其缺陷是事件已经发生,结果或造成的损害已经存在,这种监督只能尽可能地遏制事态的发展,将损害降到最小。媒体监督作为一种权利监督权力形式,同样是事后监督,也是成本相对较高、资源较浪费的监督方式。当下我国“媒治”现象的频繁发生,说明法治还不够完善,也说明我国社会政治体制正处在非良性运行状态。它的深层背景是中国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艰巨性。现阶段,如果各级官员只是依靠媒体的这种事后监督,而不善于主动发现现有体制的缺陷;只是通过互联网发现案情,督促下级官员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是通过体制内部的监督,把损害降到最小;只是当某个事件引起强烈的舆论关注和激起很大的公共情绪时,才启动问责制,处理几个官员给舆论一个交代,长此以往,就会形成强烈的媒体依赖症。当这样的改革越深入,执政者的根基就越难以巩固,当媒体之光照不到、发挥不到作用之时,很多问题就很难得到处理,积聚的问题将会形成社会肿瘤,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病变。
第二,有让严重个案事件被雪藏之嫌。事件发生之后,一旦出现负面新闻或有可能被媒体报道,权力方可能首先想到的是怎样删除信息、控制信息、平息事件,把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范围越小,越便于被他们控制,掩藏、瞒报、造假甚至是贿赂、要挟、打压等方式都是拿来敷衍上级或对付媒体的方法。新闻控制在更少的人知道,事情的真相可能就不会被公之于众,没有真相,就没有定论,有些人或有些事因此可能就会被永远雪藏!即使是媒体报道了,也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仅如此,事件经过媒体的先行报道之后,媒体一开始不可能就掌握大量的事实证据,当事人就会隐藏或销毁重要证据,让随后的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或当事人逃匿、逃亡,浪费司法成本;或打压证人,如经常有高官杀死情妇、证人之类,造成不必要的更大伤害。
第三,助推行政人员的危情公关。危情公共能力,是指为避免或减少危机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危机预防、紧急反应、应急决策等评估危机的管理行为。从“媒治”事件的发生过程可以看到,一旦信息被公开,当事人一方面立即采取措施平息事件,包括删除信息或让官员出来道歉等,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及时对涉案官员连夜处理,又是撤职又是处分。这种方式,看上去雷厉风行,其实是想转移舆论视线,让官员迅速从舆论中解脱出来,实际上是对官员的一种保护。这种“作秀式处理”慢慢演变成为一种危机公关手段。如果权力方保持沉默,只会刺激公众新一轮舆论沸腾,只会加大影响,处于被动;如果高调回应,就会转移媒体视线。等一切平静,一切又回到权力的掌控之中。“媒治”凸显了媒体对公权力的监督功能和对公共事务的干预功能,如果“媒治”的后果只是增长了行政人员的危机公关能力,让公众感觉不到正义的回归,则政府的公信力就会下降。这不是媒体的成功,而是社会治理的失败。
第四,阻碍媒体监督职能的正确发挥。随着媒体的舆论监督能力越来越强、曝光的速度越来越快,媒体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会导致媒体监督职能走向两个方向:一是被监督部门抵制,使媒体监督职能不能有效发挥。随着“媒治”现象的频繁发生,媒体曝光的难度将会越来越大,被监督对象通过权力寻租,使用各种手段妨碍监督行为,如记者遭受人身迫害和殴打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有的部门无理阻挠,不让采访,有的部门私下串通,对媒体掩盖事实,有的部门通过威胁记者的手段迫使记者取消采访。此种情况下,很多人为因素在媒体监督过程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阻碍了媒体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二是媒体自身监督权力膨胀。如果过分放大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力,那么,新闻媒体从业者就会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当前我国新闻领域暴露出来的问题,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 “媒治”作用的发挥需要制度支撑
媒体担负着社会监督职能,已是世界各国所共同确认的事实。做好舆论监督、客观全面地报道事件的真相是媒体的神圣职责,“媒治”亦担负着推动法治进步、提升民众法律素养的重要使命。但“媒治”不能替代法治,这是我们在思想上首先应该明确的。媒体解决的问题毕竟是个案,是个案的正义得到伸张,媒体解决不了所有问题,更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媒体关注到的事件毕竟有限,它只是社会治理和权利监督权力的形式,本身只是法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媒体报道代替不了法制、制度所起的作用,更不能简单地把媒体曝光与问责混为一谈。媒体曝光之后,是否应该问责,问责到什么程度,应该由法律说了算,如果媒体报道的功能被无限扩大,不但媒体不堪重负,法制和制度也会被架空。因此,要想“媒治”的作用得到正确、有效发挥,要解决“媒治”反映的事件背后的问题根源,制度建设是关键。要充分保障媒体的各项权利,明确权利监督权力的法律形式,用法律和制度畅通公民合理诉求的渠道,加大对领导干部制度上的约束和监督,建立真正规范有序、高效运转的法治环境。唯有如此,方能治本。
3.1 制定舆论监督法律,拓展舆论监督空间
切实保障媒体的正确监督、科学监督、依法监督,既不使媒体的监督权力放大,使“媒治”现象凸显,也不使政府抵制媒体而影响媒体监督的有效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制化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应立法明确新闻机构和新闻工作者个人的权利。目前媒体行使监督权只能根据《宪法》第35条所规定的言论、出版等自由,这种粗线条、模糊性的规定,不利于监督权的行使。只有通过立法明确赋予新闻机构以及新闻工作者包括采访权、报道权、出版权、批评权等,才能充分实现公民的知情权。这种知情权通过媒体的反馈,形成监督权力的有效方式。其次,要明确新闻工作者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侵犯新闻工作者正常采访权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既能相对避免新闻工作者的超越权限报道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给新闻相对人造成损害,也为新闻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新闻侵权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对阻碍新闻工作者的正常采访所导致的侵害记者权利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保护记者个人权利的作用。再次,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制化。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有很大的不同,这就要求在管理上区别对待。网络舆论监督应在自律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网络媒体在商业利益与媒体道德之间找到平衡,最大限度地避免网络负面效应。自2000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规范互联网的一些基本法规,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对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网络管理的法律,这为网络舆论监督的有效发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最后,制定相应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应扩大政务透明度,接受舆论监督。完备的监督机制,对新闻当事人来说,能够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问题,涉案官员能够在现有的体制下被绳之以法;而新闻媒体只是对事件进行事后报道,真正做到传递信息、警醒后人的作用,还媒体以本来面目。
3.2 建立网络舆论规范机制
网络舆论作为“原生态”的公众意见,具有真实反映社会心理和社会情绪的一面,对国家公共事务和公权力的监督具有重大作用。“媒治”事件也多是先通过网络的传播,引起社会热议,继而得到解决。但网络也有其致命弱点:一是网络信息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这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所带来的负面结果[2]。二是网络言论的情绪化明显。网络言论更多的是一种情绪宣泄,有的甚至演变成谩骂和人身攻击,制造舆论暴力,影响监督效果。因此,“媒治”作用的充分发挥,网络建设和网络规范必不可少。规范网络舆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提升网络媒体的自律意识。网络媒体要切实加强自身的政治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业务素养,积极引导正面舆论,帮助网络工作人员形成对社会环境的正确认知。尽力建立起一支高效高素质的网络传播队伍,这是网络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权的重要保证。其次,提高网民素质,提高网民监督意识。网民的素质不高,监督意识不强是网络言论流于造谣、人身攻击的主要原因,也是网民缺乏一定的独立判断和选择能力的关键。政府和网络媒体应携手大力开展网络人文教育和宣传,以提高网民素质,增强网民监督意识,增强公众对媒介信息的鉴别力、批评能力,远离和抵制滥用媒体的行为。再次,加强主流网站建设,把握舆论引导主动权。主流网站是指由我们党和政府领导,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网站,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的网站、党的传统媒体建立的网站和其他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使命的网站[3]。在重大事件上主流网站应该集中信息,及时公开真实信息,引导公众情绪,避免负面情绪的扩散,及时把公众情绪引导到健康理性的轨道上来。
3.3 完善行政系统的内部运行体制
“媒治”事件多是由贪腐官员涉及渎职、滥权行为引起,严重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事件。这种事件通常是这个地方报道了,处理了,那个地方又出现了。原因之一,便是行政系统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往往等事件出现之后,依靠外部监督才能发现问题。个案问责之后,同样的问题换个地方又同样出现。目前,我国现有的问责制度主要是系统内部封闭进行的,在行政系统和党政系统内部的这种封闭性,导致外部很难监督。并且,仅靠舆论监督也只能解决偶然暴露出的个案,缺乏源于掌握权力就要承担责任的内部制度驱动,使现有的问责制暴露出很多问题,一些诸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之类的象征性的问责形式,大有应付媒体、忽悠公众之嫌。因此,行政官员要尽快摆脱媒体依赖,改造现有的治理结构,推进民主政治步伐,尽可能在体制内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首先,完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包括一般监督即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及监察机关的监督和特种监督即审计监督。应明确一般监督的职权和责任,加强日常监督,规范日常工作中偏离行政目标的不当行为,强化主管监督和职能监督,保证政令的畅通。在行政监察基础上建立监察专员制度,针对日常发生的有“瑕疵”但又不明显违法的行为,监察专员及时介入,进行调查,提出建议,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其次,完善行政官员问责制。目前当务之急是建立能够涵盖所有公权力机关的领导干部问责程序和机制,同时还应该制定一个对所有领导干部都适用的从政治和道义层面实施问责的规定[4]。再次,完善问责官员复出机制。行政官员复出制度的设立、实施过程中应充分重视群众的智慧,尊重群众的权利,明确复出职位、条件和程序,真正树立起问责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只有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依靠内在驱动力自发自觉发现问题,启动问责,公平公开地分清各级官员的责任,贪腐事件才会得到遏制,社会才会回归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