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建国有农业集团的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论文,集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有农业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的农业,除了集体农业外,还有国有农业,农垦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目前,全国农垦总人口1233.07万人,职工502.05万人, 拥有独立核算企业5464个,其中国有农场2129个,工交建商企业3447个;拥有土地总面积5.88亿亩,其中耕地面积6840万亩,橡胶园面积566万亩, 拥有资产净值367亿元。
截止至1995年,在四十多年的艰苦创业中,农垦以国家投入120 亿元,自筹153亿元的资金,累计开荒9770万亩; 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43亿元(其中国家投入174亿元,占23.5%,农垦自筹569亿元, 占76.5%);累计为国家生产粮食23547万吨,棉花518万吨,橡胶416.43万吨;自1979年扭亏为盈以来,累计盈利192.32 亿元, 向国家上交税金215.5亿元。
国有农业,是国家投资形成的,由高素质劳动者组成的农业产业大军。拓荒造田开创的全民所有制现代化农业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也是我国农业中先进的生产力的代表,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骨干,是我国粮、棉、胶等农副产品供应的重要产地,是党中央、国务院手里的“米袋子”、“菜蓝子”,发挥着“三个基地,一个中心”(即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外资出口基地;城市、工矿区副食品基地及农业先进技术和产品加工运销的服务中心)并带动示范农村的作用。
农垦的耕地只占全国的4.6%,但商品粮规模相当于国家定购粮的1/10,天然橡胶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4/5以上, 出口大豆和乳制品产量均占全国的1/3,棉花、羊毛、机制糖、对虾产量占全国的1/10, 大中城市消毒奶的4/5以上由农垦供应。 农垦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科研推广体系,拥有较雄厚的科技队伍。农作物优良品种覆盖率达90%以上,综合农业机械化程度达85%以上,农业工人人均产粮8812公斤(农村人均劳动力产粮1994公斤),粮食商品率高于全国农村32.8个百分点。
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缔造并着力发展这支农业“国家队”的意义是极其深远的。
就农垦企业而言,除了上述情况外,在我国社会、政治等方面还具有其它企业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一是屯垦戍边。在我国的边境线上有300多个国有农场、3000多万亩耕地、200多万人口,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共同筑起巩固的国防长城。二是维护民族团结,繁荣少数民族地区。农垦企业有相当一部分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在开发中促进了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维护了社会安定。三是为国家排忧解难,安置人员。四十多年来农垦接纳了上百万转业官兵,220 万“上山下乡”的城镇知识青年,45.2万多水库移民和内地移民,3.5万归侨、难侨,7.2万劳改就业人员。四是办社会和管理社会。每个农场、每个垦区,都是一个小社会,并自建自养社会事业,承担了除所得税外的各种税费。五是示范支持农村。农垦企业遍布全国农业综合区划的十个一级农业区和三十八个二级农业区,以其大规模生产、较高的机械化程度、较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较高的粮食商品率、劳动生产率,示范农村并带动支援周围农村的经济发展。
这些历史形成的、社会赋予的国有农业的地位和作用,不是随意地想有则有、想无便无的,也不会因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而消失。仅就我国的农业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中如何顺利平稳地与国际市场接轨?在我国的农业资源相对不足,耕地日趋减少的情况下,如何满足日益增长的粮食需求?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如何转移等问题而言,国有农业的地位和作用,不能有丝毫削弱。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国有农业应该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农业,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样板田”;应该是党中央、国务院调节粮食市场、稳定物价、安定社会的重要“杠杆”;应该是综合开发、有效利用国内外农业资源的“排头兵”;应该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缓解就业压力等社会矛盾开创新的天地。
二、组建国有农业集团的必要性、目的与任务
(一)组建国有农业集团的必要性
1.国际经验证明,市场调节与国家调控,是任何体制下的国家必不可少的两根“杠杆”。两者同时并存,作用互补。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家对粮食市场的调控手段应该是加强,而不是削弱。要加强粮食市场的调控,除了相应的政策外,还得有相应的组织和实物等组成的保证体系。
2.国家必须掌握一定数量的储备粮,用于市场调控、稳定粮价,稳定市场,以维护国家安定,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粮食是社会效益大、自身比较效益低、风险高的基础性弱质产业。在利益驱动下引发的“386199”部队种田,及“弃农”、“惜售”现象,影响着粮食生产和收购任务的完成。尤其是牌市差价明显过大时,加之倒卖粮食的不法分子兴风作浪,扰乱了粮食流通。根除这些弊端的唯一出路,在于创造条件,尽快取消“双轨制”。而取消“双轨制”的主要难点:在于国家必须掌握的储备粮,一粒不能少。国有农业企业现有的实力,完全可以由部分承担发展到全部承担完成国家专项储粮任务,为实现我国粮食购销体制“单轨制”做贡献。
3.我国是农业大国,在与国际市场接轨过程中,起码需要,而且必须要精心培育出一支及至一批能抗衡于世的农业企业集团。否则,只有二三产业的“接轨”,是缺腿的、不完全的。
4.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农业企业实行公司制,集团化改制,强化国有资产的整体效应,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协调发展,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国家级大型农业企业集团,发挥其在促进结构调整,提高和完善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强规模效益,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增强国际竞争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选择。
5.资源和粮食需求逆向发展,是我国未来粮食生产面临的主要问题。国土资源有限,不能只顾眼前利益任意无序开发;待开发宜农荒地,开发难度大,投资量高,而国家开发投入资金不足,这都要求我们应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农垦作为一支坚强的、有开发能力和经验的,能不走样地执行国家意图的农业“国家队”,有利于着眼于长远利益和生态平衡,最大效益地利用有限的资金去综合开发利用有限的资源,引导全国农民在发展“五位一体”(农地、山地、草地、水体、庭院)农业中,走向“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先导,以产品为龙头,生产、加工、贮运、销售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道路,将我国农业,办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的良性循环的现代化农业。
(二)组建国有农业集团的目的
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以国际通用的先进的公司制重塑企业机体,明晰产权,理顺内外、上下关系,在国务院直接管理下,将国有资产集中起来,发挥整体效应和放大效应。在集团内部,通过资金流动重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带动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把有限资金用到最能创造效率的地方。根据自身发展的可能,不断利用部分资金,通过控制股权,发挥资金的放大效应。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农工商运建服综合发展,产供销一条龙经营,形成具有抗市场风险能力的产业化体系,加速城市化建设步伐。在国家的统一规划,总体部署下,有计划地综合开发、最大效率地利用国内外农业资源,积极引进和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验,大力发展“绿、蓝、白色”农业企业,大幅度提高经济增长中的科技含量。以产品的批量化,赢得国内外市场、示范、带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农业的发展。
(三)国有农业集团的主要任务
1.管理好用好国有资产、担负起保值增值的责任。
2.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体制,经营水平和科学技术,在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中示范、带动我国农村农业经济,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
3.保证完成国家规划下达的大面积开发利用国土资源任务和积极开拓、有效利用国际土地资源。
4.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保证向社会提供粮、棉、胶等农副产品的数量,继续发挥好“三个基地,一个中心”的作用。
近期任务目标是:到2000年承担完成国家专项储备粮任务,创造条件实现我国粮食流通由“双轨制”变为市场化的“单轨制”。据专家测算,2000年以前国家专项储备粮的适度规模为300亿公斤。 我国粮食进出口安全储备数为50亿公斤。那么,我国自己生产的国家专项储备粮为250亿公斤,若再减掉农业税征实的100亿公斤(农业税征实,体现了农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是必缴的),只剩150亿公斤。解决了这150亿公斤商品粮,我国就可以顺利地实现粮食流通单轨制。
到2000年,国有农业中仅农垦企业完成150亿公斤商品粮的可能性,是不容质疑的。全国农垦1996年粮食总产150.34亿公斤,商品率为65%,商品粮为97.63亿公斤;到2000 年农垦实施垦荒增粮项目可新增粮食73.56亿公斤,新增商品粮62.53亿公斤。两项合计,到2000年农垦为社会提供商品粮160.16亿公斤,比150亿公斤多10亿公斤。
三、组建国有农业集团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条件
1.国务院是国有农业的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权益。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国务院对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所有者权益,可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因此,国务院完全有权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重新部署和处置国有农业资产的管理、经营格局。也就是说,是否组建及如何组建集团的决策权,在国务院。
2.多年来,国有农业企业改革的实践,一步步奠定了组建集团的基础,尤其是农垦企业,已形成了集团雏型。1993年以来,实行由计划管理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体制转变,实施了“三百工程”,即进行百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百家企业集团试点和发展百家良种企业,首批试点企业237家。“三百工程”的实施, 推动了全国农垦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公司制转变的进程。有直属企业的垦区成建制地转为集团公司。没有直属企业的垦区创造条件实现公司制集团化经营,已成为各级垦区的共同取向。现已成建制转为企业集团的垦区有上海、云南、广东、天津、江苏、江西、辽宁、宁夏、广州等10个垦区;已形成转制方案待批的有黑龙江、北京、湖北、广西、陕西、青海等6个垦区;着手转制正在准备方案的有甘肃、河北、昆明、安徽、 湖南、成都、南京、重庆、贵州等9个垦区。在二三产企业中, 已组建企业集团的有101家,正在组建的59家,还有一批上市股份公司; 有三资企业1387家,累计利用外资24亿美元(占同期农垦固定资产投资的30%),境外企业80家。从我国农业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发展一批以公有制为主体,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农业企业集团,只有国家农业企业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基本条件。
(二)集团与国家的关系
1.集团是国务院属下的国家独资公司,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授权方;集团是被授权方。国务院依法享有集团的人事任免、重大决策和资产受益三大权力;集团被授权后管理经营其范围内的国有资产,通过全资、控股、参股、联合、兼并、拍卖、租赁等方式,形成以产权联结为主要纽带的跨地区、跨行业的集团内部组织结构体系,在资产流动重组中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2.国家扶持集团的发展,为使集团尽快成为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巨人”,将集团列入国家百家集团试点行列,实行计划单列;国有资产的收益部分全部留在集团,由集团有偿使用,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资本金;全面实行所得税制,以垦区为纳税单位,所得税按80%返还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并税前留足“以工补农基金”、“农业风险基金”及“社会行政事业发展核定资金”。给以相应的政策,妥善处理计划体制下遗留的历史问题。
3.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向集团下达国土资源综合开发任务和国外农业开拓开发任务,并足额下拨配套开发资金。
(三)区域内的政权建设问题
国有农业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政权建设不到位,至今绝大多数国有农业社区未设政府,处于“政府缺位”状况。国有农业企业,不同于一般“围墙企业”。“围墙企业”,身居某一社会管理基础之中,有社会依托,只要打开“围墙”,便是社会。而国有农业企业大多地处边疆偏远地域,无社会可依托,地方政权辐射不到,不得不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自办社会,发展和完善政权建设。在新中国的版图上,出现了“农场便是社会,社会便是农场”的行政区划的新区域。现在,农场社区及其周边的交通、通讯等条件,虽比以前有较大改善,但地理位置未变,仍远离地方政府的“有效管理半径”,“农场即社会,社会即农场”的区域特色未变。这样的区域,按照国际上行政区划管理惯例是区域内设政府,强化政权管理。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国有农场的政权建设。国务院在转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办好国营农场的报告》中强调,“要遵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机构改革的精神,从农垦系统全民性、社会性、企业性的实际出发,尊重农垦系统的特殊管理规律”。并具体指出“未实行政企分开的垦区和规模较大的农场,其有关政府方面的职能可由当地政府授权,委托垦区、农场代管”。国有农业企业政企分开的途径,从尊重“特殊管理规律”、尊重历史和现状的角度考虑,只能是在现有的基础上促进其政权建设到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由实行内部政企分开,逐步过渡到设立政府,实现政企完全分开。近些年,有的农场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进行了在区域内建立一级政府的探索,但都因照搬地方政府的模式,逐步形成了庞大的政府机构,企业负担不但未减轻,反而加重。实践向人们揭示:国有农业社区内建立的政府,必须要突破地方政府的模式,创造性地确立具有自身特色的机构设置和管理体系。这一模式,应本着“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到既能全面有效地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又能体现“一县一场,县即是场、场即是县”的区域管理特色,将政府的职能及机构设置,与企业的管理体制生产发展融为一体,如同鱼水关系,以利于区域内经济社会的发展。
实施区域内设政府的步骤可分二步走:
第一步,在国有农业区域里推行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绥滨农场的成功经验,即在农场内部实行政企分开,成立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专司社政管理职能。不是政府,但授予一级政府职能和财政,列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
第二步,努力创造条件,过渡到建立一级政府机构,实现政企完全分开。由第一步向第二步过渡的基本条件是彻底改变国有农业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既要承担自办社会的费用,又要与其它企业一样缴纳各种税费的双重负担局面,真正实行政府、企业,各用自己的钱办自己的事。
四、如何组建国有农业集团
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先立《国有农业法》,依法组建国务院直属的国有农业总局,根据“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分开”的原则,及未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三层次模式”,下设行政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并以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为母公司(即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组建国有农业集团。各省国有农业主管部门,也如是设立相应机构。国有农业总局由现农业部农垦局和部队军马场管理局联合组成,实行统一领导,分署办公。
行政管理局,受委托代表国务院行使辖区内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其职能范围是全社会,即对辖区内全社会的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经营性与非经营性资产、及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同时依法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经济活动在内的各种社会活动、追求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的安定有序,主要靠制定和发布各种指令、法规等,从外部约束企业行为。基于国有农业社区内设政府的实际,在立法中应强化行政管理局担负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目前的首要任务,便是与有关部委的主管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吸收国内外的成功经验,确立能有利地促进国有农业社区经济发展的政府模式。
国有资产管理局,受委托代表国务院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主要是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规范、检查、监督国有资产实际运营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总体上保证国有资产的权益不受侵犯。其管理范围是面向辖区内的所有国有资产,既包括企业,也包括资产管理法规,制定管理规章和制度;汇总和整理国有资产信息,建立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制定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依法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运作之初,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也可先由国有农业总局财务部门行使,条件成熟后再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是国有资产经营主体,专门人事国有资产运营的国家独资公司,是纯粹控股的战略导向型公司,不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是经国务院授权后,将国有农业区域内的各种国有资产出资者的权益集中统一于一身,进行统筹配置和具体运营。其管理范围仅为企业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方式是企业化经营,实现其运营资产的保值增值,讲本求利。其核心任务是进行资产经营,负责公司规划及投资的监控管理,进行企业收购、兼并业务。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以法人企业的身份,遵循市场规律,将国有资产存量最大限度地盘活,运用资产重组进行企业结构调整,凭借雄厚的实力,自主兼并收购企业,促进行业、地区间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根据国家长远规划和行业发展政策,通过吸纳国内外两个金融市场筹集资金及时投入,追求国有资产最佳经济效益,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实行控股管理后,企业利润不再上交财政,由该总公司收取后直接投资到企业,真正做到税利分流,分管分用,实现“税养财政,利活企业”。
国有农业集团,以核心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为母公司,以资产连结为纽带组成集团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关联企业,充分发挥优势互补的组合效应、规模效应、整体效应和放大效应。子公司如是扩展,组建起集团的孙公司体系。将国有农业企业结集于资产纽带网络之中。
组建国有农业集团的方式有两种选择:
一是将国家投资形成的农垦、部队、县“小三场”的国有资产合为一体,以公司制组成集团。这样做,规模大,综合效益高,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但组建操作难度大。不过,只要看准了是利国利民的大业。妥善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也不是不能成的事。
二是以农垦系统的国有农业企业组建国有农业集团。为了保持稳定,减少动荡,国有农业集团组建之初,部队、县“小三场”国有农业企业可维持现状,也可以原管理体制组建集团,独自经营,只将经营效益计入国有农业总盘。
1.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为资产经营主体,行使集团内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是集团的母公司。
2.直属直供垦区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非直属直供垦区是集团的控股、参股子公司以及各类关联企业。
3.由子公司与孙公司,形成一产粮、棉、橡胶等农业产品和二三产业商品生产经营基地。
4.国有农业集团组建后,以其子公司即原中国农垦总公司为依托,在资金、物资、市场信息等方面为集团的子、孙公司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形成集团内的服务体系,在集团公司部署下,配合国有农业总局有关部门发展各类产业协会、商会等,培育发展融通国内外的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和信息等市场体系,在重要的商品产地、销地或集散地,建立大宗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批发市场。中国农垦总公司应组建财务公司,在搞好服务的前提下,完成自己的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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