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伦理困惑与道德争论_克隆技术论文

生命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伦理困惑与道德争论_克隆技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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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359(2014)06-0037-05

       随着现代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人类生活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生命科技也有了长足的发展。生命科技的发展使人们对生命有了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增加了预防、诊断和治疗各种疾病的可能性和可靠性,使人们享受到了更多的医疗保健,对于人们生命的健康延续、病患身体的康复以及生命质量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使人们面临着诸多伦理道德方面的困惑、冲突和挑战,几乎每一种新的科学技术在生命及其医学领域的应用,都会引起尖锐、激烈的道德论争。

       一、克隆技术的伦理问题

       克隆技术是一种经由无性繁殖而产生后代的生殖方式,这种无性繁殖方式使子代与亲代具有相同的遗传基因组成。自上世纪中期以来,克隆技术迅速发展,1996年世界上第一只克隆羊“多莉”的问世标志着克隆技术的成功。在动物克隆获得成功后,将克隆技术运用于人的技术性障碍也已基本克服,即是说,人的克隆获得成功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克隆技术和克隆人的问题成为生命伦理关注的一个焦点。

       对于人的克隆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生殖性克隆;二是研究性克隆,即在人或动物身上用体细胞核移植进行基础研究,包括基因表达研究、衰老研究等等;三是治疗性克隆,即利用克隆技术培育或生产出诸如肌肉、皮肤、神经等特定的组织或细胞,以用于治疗性移植。

       克隆技术不单单是一个技术问题,更重要的还是一个伦理问题,它带给人类最震撼、最困惑和最具争议的也主要在于其伦理道德方面。赞成和支持者认为,人的克隆技术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满足人类的生殖要求,有利于优生,也可以用于相关疾病的治疗、残疾的修复,从而造福于人类,具有重大的医学价值和社会价值。而反对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其一,克隆体细胞产生的克隆人,在遗传性状上与原型人(被克隆者)完全一致,因此,克隆人技术可能会使人的基因独特性受到破坏,造成人类基因多样性的丧失,也违背了一个人的个体独立性。同时,克隆人技术的发展对人权观念提出了挑战,伤害甚至亵渎了人的尊严。因为克隆技术作为一种生殖或繁殖方式,其培育的胚胎发育成熟后最终产生的是与细胞提供者基因完全相同的个体,因此,克隆人的身份将难以认定,或者说,克隆人是一个丧失自我和缺失社会属性的个体,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独立、完整的人。这自然是对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伤害和挑战。其二,克隆人技术在应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其克隆技术本身可能损伤体细胞核,导致克隆体的先天畸形,造成对克隆人的伤害,同时由于克隆技术目前尚不成熟,难以避免克隆体的遗传性疾病。其三,克隆人与被科隆者之间的关系无法纳入现有的伦理体系,会导致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不清,由此不可避免地造成人伦关系的混乱,对现有的家庭结构形成巨大的冲击。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中,逐步选择和形成了目前的家庭模式及人伦关系结构,由夫妻和子女组成的家庭是人类家庭的主要形式。而借助克隆技术诞生的个体,与他人的伦理关系将难以界定。并且,人类生育后代的过程不再需要两性共同参与,生育不再与性爱相关,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传统家庭形式及其价值观念将被打破,相应的社会价值体系和伦理观念也将受到严重冲击。其四,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原因,克隆人可能因此产生心理缺陷,或对其身心发展造成破坏性影响。其五,克隆人还会影响到社会的治理,并导致一系列问题,如男女性别比例的失调、人口爆炸、户籍管理问题等等。因为无论是指纹鉴定还是DNA鉴定,都不能把克隆人和原型人区别开来,因此,克隆技术对于社会治安管理来说,也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和难题[1]。目前,包括我国政府在内的多国政府,以及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大会等国际组织和机构,均表示反对进行人体克隆技术的研究。

       二、人类基因研究的伦理问题

       人类基因研究计划提出和实施后,特别是自2006年人类基因组“工作框架图”完成以来,人类基因研究就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人类基因组研究计划的目的,是建立全人类基因的多样性资源库,探讨和研究人类的起源,了解和诠释人类发展和进化的历史,从微观层面比较深入地研究和探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为探求致病遗传因素及其与环境的关系等问题提供基本依据和信息[1]。人类基因组研究计划一旦完成,不仅能够比较清晰地了解和揭示一个人可能出现的遗传疾病的原因,而且可能比较清楚地了解和掌握一个人由其遗传因素所决定的智力状况和性格特征,至少可以清楚地了解和掌握由单个基因决定的相关性状[2]。人类基因研究计划的确为生命科学、医学科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美好的前景和广阔的想象空间。

       生命伦理学界关于人类基因研究的道德论争,主要集中在基因检测与基因歧视、基因治疗的目的、基因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基因研究及其技术与人的尊严等方面。从医学角度来说,人类基因研究的进展,使医学有可能真正成为预测性医学和“治本”的医学,为疾病的预测、防治和个体医学提供重要的参照,使医学最终实现预防为主的理想,但同时,也可能会引起医学界关于健康、疾病、病人等概念的重新界定和思考。比如,携带某种致病基因的人是否病人?这些携带致病基因的人似乎处于健康人与病人之间的状态,这就需要对相关概念进行新的审视和定义。人类基因研究固然有益于揭示生命的奥秘,也有助于克服和解决相关医学难题,但是也面临着一些伦理困惑和道德问题。

       从生命伦理的角度来看,人类基因研究的困惑和论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基因检测与基因歧视问题。虽然目前基因检测的应用范围还比较有限,但随着人类基因研究的进展,能够做基因检测的项目会越来越多。赞同和支持基因检测的意见认为,基因检测可以帮助人们尽早或及时地了解可能发生的疾病,有利于接受检测者对婚姻、生育等一系列重要事项作出理性的选择。质疑或反对基因检测的意见认为,由于某些疾病的无法治愈性,基因检测会给受检测者带来一定的精神压力和心理负担,同时也可能导致一些人因其与生俱来的某些基因特征或基因缺陷而受到歧视。如果基因检测被广泛和普遍地应用于普通人群,那么其基因检测的相关信息不仅会影响到个人(如个人的上学、就业、婚姻、社会保险等),而且会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由此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可忽视。其二,基因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人类基因研究的应用使医学进一步发展到预测医学阶段,可能测定一个人的遗传基因与正常基因有无差别及有何种差别,进而预测其将来的身体状况及其性格特征等,而这些都属于个人的隐私范围。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个人的基因隐私,尤其是当一个人存在基因缺陷或存在遗传疾病的情况下,这种基因隐私及相关信息应当由谁来掌握和保管,是其本人还是其父母?谁有权使用、传达和公开这些信息?医生有没有资格和权力了解和解读一个人的基因图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因信息是具有商业价值的,那么当某一个体或某一群体的基因信息具有商业或医学价值时,其商业或经济利益应当归何人所有?这些都涉及基因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可以说,能够反映和解读一个人生命和命运奥秘的基因技术,需要我们对相关的隐私和隐私权问题进行审慎的思考,并通过法律和道德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以使个人的基因隐私和隐私权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其三,基因治疗问题。基因治疗即通过把基因植入人体,以达到治疗疾病、增强体质的目的。其治疗性目的,即用于治疗遗传性疾病;其增强性目的,即用于改变人类个体的某些生命、生理特征和性状,如胖瘦、高矮、智力、性格等,目前美国的研究人员已经提取出可以控制人体胖瘦的基因。一般认为,对于治疗性目的的基因治疗,其风险和利益都是可以理解的,只要将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度之内,道德上无可厚非。但对于增强性目的的基因治疗,则有不同观点的争论。譬如,如果父母可以把高智能基因植入其正常发育生长的后代,以使其获得或具备超强的智力,那么考虑到治疗费用等因素,这种技术的应用是否最终会成为有钱人或社会上层群体的专享?如果是这样,则势必会进一步加深社会贫富人群之间的鸿沟。那么以增强性为目的的基因治疗无疑是对社会公平原则的背离。因此,就目前的技术情况看,非医学目的的基因治疗难以得到伦理辩护[3]。

       三、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

       辅助生殖技术即助孕技术,是指借助于现代生命科学和医学技术,代替人类自然生殖方式而进行生育的技术。辅助生殖技术主要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胚胎转移、单精子微观注射、代理母亲及其各种组合和变种。辅助生殖技术为不能生育的夫妇提供了多种选择和可能性,可以满足和实现部分不孕不育夫妇养育子女的愿望,有利于家庭的美满和幸福。但是,辅助生殖技术从它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引发了激烈的道德论争。

       如人工授精技术。人工授精技术除了可以用夫妇双方的精子、卵子进行培养,再移植于妻子子宫孕育外,还可以采用供者的精子或供者的卵子进行人工授精,然后将受精卵在试管中培养成早期胚胎,再移植于妻子或者代孕母亲的子宫,这样同样也可以生育后代。但由此会产生一系列社会、伦理问题。一是是否可以或者是否应当使用夫妻之外的供者的精子或者供者的卵子进行人工授精,从而达到生育子女的目的?如果可以,其伦理、法律依据何在?另外,如果可以或允许采用夫妻之外的供者的精子、卵子,那么精子、卵子是否可以商品化?由此必然会带来一系列伦理道德问题。二是谁应该是孩子的法定父亲、母亲,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母亲,还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父亲、母亲?精子或卵子的提供者有权结识或哺养由辅助生殖技术诞生的孩子吗?三是如果未婚单身女性希望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得到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在伦理上应当如何看待,是否合乎道德?

       再如代孕母亲或代理母亲问题。其道德论争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代孕母亲使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复杂化,孩子要分别面对提供卵子和孕育自己的两个母亲。二是代孕母亲的“母爱”能否或应否得到认可和保护的问题。如果代孕母亲在孩子出生后,对孩子产生了深厚的难以割舍的感情,希望养育孩子,甚至希望获得对孩子的抚养权,在道德上应当如何选择和评价?现实中已有这样的案例。三是代孕应不应该商品化的问题。此外,目前先进的低温保存技术可以将精子、卵子或受精卵、早期胚胎长期保存,那么,如果一个人在世时将精子或卵子,或受精卵、早期胚胎低温保存,那么在其过世后是否可以遵照其生前意愿,通过辅助生殖技术为其生育子女?这样做合乎道德吗?在伦理上能否被接受?

       四、人体实验的伦理问题

       在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中,实验研究是不可或缺的。尤其是对于医学研究来说,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卫护人的身体健康和提高人的生命质量,因此,关于人体的各种研究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人体实验。但是,关于手术治疗、药物治疗等在内的人体实验,必须合乎伦理原则,使其在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下进行。

       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肖传国事件”所涉及的就不仅是一个医学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有关生命伦理和法律的问题。肖传国自20世纪80年代末起,在美国进行“肖氏反射弧”研究,其当时的实验研究仅进行到动物试验阶段,尚不能做进一步的人体实验(包括临床)研究。由于中国关于临床试验性研究的制度不健全,“肖氏反射弧”在美国的动物试验,到中国后就变成了直接应用于人的临床研究和在病人身上的临床试验,且很快又变成了收费的临床治疗手术。直至被卫生部叫停,这种应用于临床并收费治疗的“肖氏手术”已有至少四五年的时间[4]。

       为什么“肖氏反射弧”技术的研究不能一直在美国进行而转移到中国,并轻易地进行人体实验,且成了一种收费治疗的手术呢?其主要原因在于,在美国等国家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人体实验研究,只有在得到伦理许可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而在我国,生命伦理问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更缺少相关法律法规,加之管理不健全,才使得“肖氏反射弧”这样尚不成熟且未得到验证和准入许可的治疗技术,得以进行人体实验,甚至应用于收费的临床治疗。“肖传国事件”告诉人们,在生命科技和医学领域,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警惕、严禁有人以科学的名义或病人利益的幌子,为达到追求名利等自私目的,而在其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中挑战生命伦理底线。

       “肖传国事件”涉及的是技术应用的人体实验(临床应用)。再一种情况是药物的人体实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国家的药物在中国申请上市前,都要进行临床试验,证实安全有效后才能正式上市。临床试验共分四期,其中第一期研究对象为健康人,第二、三期研究对象均为适应症患者,第四期是药物批准上市后更大面积的临床观察。试药人即人体实验中的实验对象。据统计,目前有60多家跨国企业在我国进行近百个项目的临床试验,直接参与者数万人。参与受试者愿意为医学事业作出贡献是值得肯定和赞扬的,但令人担忧的是,这些试药者以年轻人居多,且不少是大学生。大部分试药人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稳定。一些受试者全然不顾三个月只能试吃一种药的规定,不断变换医院试吃新药,成为所谓的职业试药人,为健康埋下隐患,给身体造成了无法预知的影响。而如何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既使科研机构及其研究者能够准确了解药物的效果,又能有效保护试药人的健康,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五、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

       器官移植是指将某一身体器官,通过手术方法从一个个体移植到另一个体,以替代原已病损或丧失功能的相应器官的一种治疗技术。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和抗排斥药物的研制,器官移植技术也获得了比较快速的发展,能够进行器官移植的治疗项目也越来越多,且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接受器官移植而得到救治,由此,因器官移植而治愈疾病或得以延续生命的人越来越多。可以说,器官移植技术的应用为众多的病人带来了福音,使一些因为某一器官的病变或衰竭而生命面临危险的人看到了生活的希望,并且不少患者的确因为接受器官移植而获得新生。器官移植技术在生命科学和医学上的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就其卫护人的身体健康、救治生命、提高人的生存质量而言,在伦理道德上也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器官移植也因涉及器官的来源问题、供求关系问题等而面临诸多伦理困惑和道德难题。一是关于器官的来源问题。目前我国用于移植的器官来源,主要有自愿死后捐献、活体摘取器官、死刑犯的器官、器官的商业买卖等几种情况。在器官来源问题上的伦理困惑和道德论争,首先源于在对待献体的态度上,器官移植技术与传统道德观念的冲突。在传统观念看来,“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对自己身体的爱护是孝亲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对待逝者的态度上,保护其遗体的完整性也是一个重要的传统。二是对相关权益的尊重和保护问题。比如,摘取健康人身体上的某一器官(如肾脏),移植到另一病人身上,虽然病人通过移植以及抗排异反应等药物治疗会得以康复,但可能会使器官摘取者的生活能力和生命质量下降,虽然捐献者是自愿的,但这种做法是道德的吗?再如,对逝者器官的摘取,是否只有在逝者生前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在其去世后摘取?对于死刑犯人遗体的器官可以摘取吗?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摘取?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疾病患者,如无脑畸形婴儿,是否可以成为器官需要者的供体?父母或医生有权力对此作出决定吗?而植物人在其已经被确诊不可能苏醒或康复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成为器官移植的供体,其伦理问题则更为复杂。三是就医疗资源分配方面而言,器官移植的公平、公正问题。随着器官移植手术的普遍应用和日趋成熟,器官供需矛盾也日益突出,可供移植的器官供不应求。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筛选或确定受益人?怎样分配和利用这些器官才是公平、公正的?面对供体的稀缺和有限,如何看待和应对人体器官的地下或公开买卖?这些都是器官移植治疗实践中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

       近年来,大陆媒体不断有报道披露圈养活人卖肾案件,而这类案件中,不仅涉及供体与中介,也涉及医生和医院;不但涉及生命伦理和医疗道德问题,也是一个严峻的法律问题。

       六、重组DNA技术的伦理问题

       DNA即脱氧核糖核酸的简称,是人类基因遗传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重组DNA技术,就是将人体的基因切为若干片段,从中鉴定出目的基因,并通过一系列环节将其重新组合,并植入宿主细胞的技术。重组DNA技术使人类有可能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改变生物的遗传特性,创造出新的物种,其中包括改变人类的遗传特性,创造出新的人种。

       重组DNA技术的伦理困惑与道德论争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重组DNA技术打破或排除了不同物种之间进行杂交的障碍,使该技术的掌握者依其意愿创造新的生命物种成为可能。如果说在不涉及人类基因的前提和条件下,其新的生命物种的创造尚无非议的话,那么一旦涉及人类与动物之间的DNA重组,就是一个十分尖锐和极具挑战性的伦理问题了。对此,大多数专家学者对人类与动物之间的DNA重组技术的尝试和应用是持否定态度的。该技术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所掌握和利用,并应用于人类和动物的DNA重组,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对人类社会造成的灾难将是毁灭性的。这也是这一技术在世界各国大多被严格限制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即使说重组DNA技术的目的是纯正的,能够保障其研究和应用仅限于实施人类的优生工程,借助于这一技术以优秀基因取代劣质基因,那么,何为优质基因,何为劣质基因,也是一个没有客观标准的难以取得共识的问题。如果有人以此为借口,人为地操纵或改变人类的遗传结构,可能会破坏人类自身的遗传规律,并造成人类基因的混乱乃至影响到人类的发展和进化。所有这些,都是生命伦理学必须面对的问题。

       七、安乐死的伦理问题

       安乐死问题是生命伦理学研究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安乐死原意是指无痛苦死亡或有尊严地死亡,现在主要是指在对患有晚期不治之症的病人或生命垂危之人的救治过程中,出于善良的目的和考虑,而有意引致其无痛苦死亡的一种医学行为,所以安乐死又被称为无痛苦致死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一般理解和定义是:当病人生命垂危、没有救治希望时,根据病人或其亲属的愿望与请求,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平静地结束其生命的过程。按照其实施背景和具体情况的不同,安乐死又分为主动安乐死(积极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消极安乐死)、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以及仁慈助死、仁慈杀死和任其死亡等不同的类型。

       到目前为止,安乐死问题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伦理争议,并形成了赞成和反对两大阵营。赞成和支持安乐死的意见认为,首先,安乐死反映了人类无痛苦死亡和有尊严死亡的愿望,也符合病人自身的利益。对于濒临死亡又处于极度痛苦中的病人来说,已失去起码的生存质量,延长其生命实际上意味着延长痛苦。那么,尊重病人的选择,通过医学手段使其无痛苦而有尊严地死去,对病人来说摆脱了病痛带来的不堪和折磨,是病人对痛苦的一种解脱,这种以自愿为前提的安乐死符合病人自身的利益,有利于捍卫人的生命尊严,无疑也是合乎人道的。其次,安乐死有助于实现社会医疗卫生资源的公正合理分配,可以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使社会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对于不可逆的脑死亡病人或处于植物人状态的病人而言,其作为生命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已经丧失,且不具备一个独立个体所具有的自我意识,虽然就社会和家庭而言,有对其进行救治和护理的义务,但是这无疑会给社会尤其是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安乐死可以免除无意义的巨额医疗费用,减轻家庭经济负担,而且把医疗卫生资源用于更急需的领域和病人。因此,在一定原则下实施的安乐死是一种合乎理性的选择,道德上也是无可指责的[5]。

       对安乐死持否定和反对意见的人认为,首先,生存是生命的第一要务,每一种自然生命(包括人)都追求生存[6]。生命至上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剥夺另外一个人的生命。不论什么情况下,通过人为的方式有目的地结束一个人的生命或促进一个人的死亡,都是不具有道德合理性的,都无异于“谋杀”。其次,安乐死应该由谁来实施?其实施者的权限有多大?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否意味着赋予了医生以杀人的权力?这些都是安乐死所面临的严峻的法律、伦理问题。再次,一些病人安乐死的愿望可能是在身体极度痛苦或陷入绝望的状态下作出的,或者是由于病痛的影响在神志不清或判断力失衡的状态下作出的,因此安乐死未必就是病人真实的意愿表达。还有一些智力低下或处于昏迷状态的病人,谁有权代为作出安乐死的决定?复次,由于受医学发展水平和医疗技术手段的限制,所谓不可逆或不可救治只是一种相对的状态,由于当前的不可逆,或由于其主治医生认为不可救治,就放弃治疗或施行安乐死,可能就等于放弃了挽救生命的机会,这无论从医疗本身的角度还是从伦理的角度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最后,人的生命是神圣的,每个人都有权活着,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对抗死亡、挽救生命是医生的天职,因此,任何情形下的安乐死都是违背伦理原则和违背医生职业道德的,在伦理道德上都是不能允许的。目前,虽然世界上有的国家(如荷兰、比利时等)已通过安乐死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但是要在安乐死问题上取得共识并非易事,关于安乐死问题的道德论辩将会长期存在。

       八、对有缺陷新生儿处置的伦理问题

       对有缺陷的新生儿是进行救治还是放弃,一直是道德选择中的两难困境,也是伦理学中的一个古老问题。对于这一长期困惑着人们的伦理难题,在临床实践中究竟应当如何抉择,人们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往往有不同的回答。

       一种观点认为,一个能够满足社会对一个健康人的基本要求且能够为社会创造价值的生命,才是值得卫护和挽救的,而有缺陷新生儿由于其严重的智力或身体缺陷,不但不能满足社会对健康人的基本要求,也不能成为完全独立的对社会有意义的人,因此,对这类新生儿有意识地选择放弃救治是合乎道德的,在伦理上无可指责。这一观点甚至把生命分为生物学生命和人格生命,认为对于没有人格生命的人的生物性存在,如无脑儿和严重的先天性痴呆,可以像对待其他物种那样进行处置,因为严格说来,人的生物性存在并不仅仅为人所独有,对于这样的“人类物种”成员的处置不需要道德理由[7]。

       另一种观点认为,尊重生命是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志和基本尺度,对于生命的卫护尤其是对于人的生命的卫护,也是人类社会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任何生命都有存在的价值和理由,都应享有生命的尊严。我们应当从人的生命尊严的立场,认真反思处置有缺陷新生儿的任何理由和借口。放弃对有缺陷新生儿的救治,甚至“仁慈”地对其实施安乐死,都是对人类道德底线的挑战。其一,仅仅基于医疗卫生资源或社会经济利益的考虑,而放弃对有缺陷新生儿的救治,甚至人为地终止其生命,是人类文明软弱的一种表现,是社会道德价值的重大损失。其二,以人类个体是否具有实用价值或是否具有所谓的“社会意义”,作为对有缺陷新生儿进行救治与否的标准,是对人的生命权的误读,因为人的生命权的存在不在于是否具有某种实用价值。其三,婴儿不具备完全的自我意识,无法主张自己的生命权益,那么,家长是否有权作出放弃救治的决定?由于目前我国医疗救助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如果赋予家长在是否救治有缺陷新生儿问题上的决定权,或者允许对其实施安乐死,那么就有可能发生更多故意放弃救治甚至遗弃有缺陷新生儿的行为,当前社会上不断发生遗弃有缺陷新生儿的现象就是一个例证。因此,不论从医学的职责和使命来说,还是从伦理原则来说,放弃对有缺陷新生儿的救治,甚至对其实施安乐死,都是不能被允许的。如果允许甚至纵容这种行为,无疑会损害和动摇目前本已十分脆弱的传统道德的根基[7]。

       当前,除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外,诸如生物制药问题、转基因食品问题、药物滥用和过度治疗问题、变性手术问题、死亡的定义和判定问题等等,也是实践中面临困惑、存在不同观点的论争并需要生命伦理学作出回答的问题。

       “生命科学技术将成为21世纪最重要、发展最迅速、对社会影响最深刻广泛的领域。它们的发展将引起医学、农业、食品及制药业等的革命性变化,它们在为人类造福的同时,也引起一系列的社会、伦理、政策、管理和法律问题,并对人类本身、人类社会以至人类生活的环境产生深远的影响。”[8]可以说,随着生命科技的不断发展,将会有更多的伦理道德问题摆在人类面前,在令人感到困惑的同时,也引起人们的警惕和思考,并需要我们作出何去何从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生命伦理必须直面挑战,有所创新,使生命科技在发展过程中既要不断有所发现,有所突破,又要使其在一定的伦理原则和规范下进行,以保证其实现为人类造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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