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不平衡分析_保险论文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不平衡分析_保险论文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非均衡性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业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业发展迅速,这对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由于保险业能够为经营高风险资产的企业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又能为人们的生命安全提供一定的保障,所以,保险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但是,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许多方面出现了非均衡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大发展。

一、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非均衡性分析

1、保险业规模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保费收入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从人均保费支出来看,在1996年,我国人均保费支出为45(注:本数字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7》P629页数据计算得来,以下数据均从《中国统计年鉴1997》中计算得来。)元,而人均GDP值约为6000元,城镇人均收入为4377元,保费支出占收入刚到1%,远远低于发达国家10%的水平。这说明我国的保险市场还没有完全得到利用,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也从侧面说明我国的保险公司在业务开拓上还十分乏力,没有真正实行全面出击,坐等客户来投保现象还很严重。

(2)保险机构数量发展的非均衡性。主要表现在地区分布上还很不合理。我国现有保险机构共26家,其中国内14家,国外12家,其分布主要是在东部沿海地区,而没有形成一种全国性的分布局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除外)。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下属的中保财产公司、中保人寿公司等虽然分布全国,但其在业务开展上形成了一种垄断局面,不利于市场的真正竞争。

2、保险市场结构的非均衡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品种结构不合理,寿险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财产险的发展。在1993年,我国寿险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仅为23.2%,1996年上升至38.8%(注:资源来源:王洛林等《我国保险业务引进外资的影响与政策》见《管理世界》98年第5期。),但是却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50~70%的水平。这说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育尚处于初级阶段,还不成熟。从寿险与财产险的区别来看,由于寿险的计量相对较容易,而且其发生的概率也相对较小,这样不仅能够增加保险公司的收入,而且也能够保证社会的稳定。尤其是养老保险,以我国的老龄化率为35%来计算,也有近4亿多的老年人的生活需要保障(除掉有城市劳动保险的,也约有3.5亿人的养老保险市场尚可以经营)。

3、保险公司业务开展的非均衡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险种单一与投资业务的领域狭窄。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司中保险业务险种单调、僵化不活的局面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变。在投资业务领域上,我国各大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相当大部分(约有50%左右)都是以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在的,而并没有使这部分资金得到有效地使用。在国外,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范围则相当宽泛,既可进行证券投资,也可进行房地产投资(而我国在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104条则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4、保险市场法规体系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又是一种开放、高效经济,法制的落后,必将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在许多方面无法指导实务工作的展开,如对各种不同险种的具体要求、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等都缺乏相应的配套细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建议采取的对策措施

(一)从市场主体自身的角度来看,要做到如下方面。

对策之一: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制约保险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是有效需求不足,而不是供给短缺。而要增大社会的保险需求,行之有效的措施之一则是增进消费者的保险观念和保险意识,使其真正认识到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养老保险对于其生存发展的重要性,从而有可能增大我国的保险市场需求。

对策之二:保险公司进行创新。

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认为,通过创新,即通过生产组织、方式的重新组合优化,能够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就必须实现公司运行机制的创新与公司业务开展的双重创新。

在保险公司的运行机制上,要建立起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理负责制,实现政企分开,从而真正提高公司运营的效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由于保险市场相当大(尤其是人寿险和养老保险,与我国12亿人中的每一个都息息相关),关键的一条还要建立起一套合理的奖惩制度,对于公司的保险业务员,给予一定的激励措施,以促进其充分地挖掘市场潜力,扩大公司业务份额。而对于业绩平平的保险业务员,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在保险品种上,要不断推陈出新,以增加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从而扩大市场份额。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要成立专门组织,定期对市场需求作出合理、可行的预测,为本公司保险品种的推出提供有利的前提和基础。

对策之三:积极组建规范运作的保险中介服务公司。

对于保险中介服务公司是否应该存在,笔者认为其存在有完全的可行性,而不应对现有的保险中介服务公司予以取缔。保险中介服务公司的存在,能够为保险公司业务的展开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首先,保险中介机构都具有一批经过专门培训、经验丰富的业务开拓人员,其加盟,必将会进一步拓展保险公司既有的市场份额。其次,保险中介机构的存在,能够为保险公司本身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保险公司可以将该部分人、财、物用于保险品种的开发和研究上,以保证整个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其次,保险中介机构的存在,可以相应减少保险公司营运资金短缺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转嫁了公司经营的风险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对策之四: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保险基金投资入市业务。

保险基金要在适当时机,积极进入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资本市场,以有效地盘活保险基金。目前,我国已允许保险基金购买债券业务。保险公司通过将保险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能够进一步活跃我国的债券市场。由于保险公司在经营性质上是以稳健性原则作为其经营的一项重要原则,所以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往往追求安全性前提下的稳定收益。因此,高品质的债券,尤其是政府债券,往往是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首选。作为重要的债券长期买方的保险公司,对于债券市场而言是十分必要和不可缺少的。保险公司进行债券交易的目的偏重于安全基础上的盈利性,其交易方向与商业银行往往不同,这样就有利于债券二级市场交易的实现和交易深度的拓展。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公司入市也将有利于商业银行债券交易的实现和短期头寸的调节。同时,它会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领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创新,为保险公司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提供了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对策之五:保险公司上市。

保险公司要在适当时机上市,以优化自身的产品结构,融通经营发展的资金,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险公司上市,不能操之过急,要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不能盲目行事。首先,要以一家保险公司为试点,组建规范运作、规范管理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次,要在其经营业绩得到较大提高,经营风险相对较小时,再按照《公司法》对上市的要求进行一系列的资产置换和重组,待符合相应的规定时再上市。

对策之六:保险公司并购重组,组建企业集团,适时推行跨国经营,迎接国际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今天,市场竞争的压力越来越大,这对于我国的保险公司更是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保险公司规模较小,市场竞争能力就会大打折扣,在竞争中也就会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我国的保险公司规模在近几年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同国外的大型保险公司相比,则是“小巫见大巫”。因此,我们的保险公司也要进行适当的资源优化重组,组建我国保险行业自己的“航空母舰”,以增大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二)从外部环境来看,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要改革保险体制,实行分业经营。当务之急是要对保险业的经营体制进行深入地改革,实行分业经营,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长期以来,混合经营一直是导致我国保险行业发展水平低下、市场开拓不足的重要原因。尤其是一些公司既经营财产险,又经营人寿险,表面上是多元化经营,有利于分散风险,可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成为加大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根源。因此,保险公司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要尽量实现经营的专业化和分工化,实现财产险、人寿险分散经营。这样不仅能够提高经营的效率,而且有利于分散风险。

其次,要加强中央监管力度。为此,必须建立起“三位一体”的立体化监督管理体系。(1)在这个立体化监督体系的最上端,要归口于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来进行日常的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条例,以做到令行禁止;(2)建立起企业自身合理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强化企业法人责任制;(3)要建立起相应的社会监督机构,如保险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要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行业自律作用。

最后,要完善保险法规。健全合理的法律法规,是保险行业得以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因此,相应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于我国保险行业的立法步伐。特别是要加强对于市场准入制度、经营原则、险种细则、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立法研究,以力争早日建立起一部完善的保险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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