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和深圳经济特区的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经济特区论文,深圳论文,形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辩证地看待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所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就是所有制的具体化,是所有制进入运作状态的经济形式,归根到底,它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具体形式和方法。马克思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个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4页)。
我认为,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经济时期”即封建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等几个大的历史阶段,也可理解为一种所有制发生、发展、鼎盛和消亡的各个阶段。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看来,任何一种所有制都是处于变化和运动之中,同一所有制的不同发展阶段,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都会有区别于其它阶段的特点。这些特殊的实现形式同样是生产力赖以发展的保证。
资本主义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种结合形式的变迁性。19世纪60年代,资本出现了由独立于所有权主体之外的另一个主体来行使财产支配权的股份制度。马克思称它为“联合生产力”,认为它“标志着现代化各国经济生活中的新时代”,并作了如下论述:“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资本论》第三卷,第493页)。
从马克思的这段话,我们至少可以得到三点启迪:第一,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并不是从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才开始的,这种否定因素早就产生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形式的更迭之中。第二,公有制对私有制的否定,是一个扬弃的过程。所谓扬弃,是指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断克服旧事物中消极的东西,吸取旧事物中那些积极的东西,从而进到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变革与继承的统一,克服和保留的统一。第三,在典型的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和典型的社会主义社会公有之间,存在着各种既不是纯粹的私人所有,又不是纯粹的社会所有的一系列所有制实现形式。这些中介层跨越两种社会制度,反映了所有制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每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是对从前的扬弃,又是对未来的靠拢。
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即我们今天所称的“集体经济”)时,马克思更明确地阐述了这一观点:“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力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成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资本论》第三卷,第498页)。
马克思对股份制的论述对我们寻求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具有重大的意义。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自我否定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对它扬弃中的保留,在资本主义后期的私有制实现形式和社会主义初期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之间必然存在着性质上的不同和形式上的相似性。在这里,孤立的、静止的、形而上学的观点根本无法把握所有制实现形式上的千变万化。事实上,如果我们脱离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和上层建筑的性质,很难说清为什么拥有几百万股民的西门子公司“姓资”,而几个农户组织起来的合作社反倒“姓社”。因此,用“姓资姓社”的标准去判断和取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不能成立的,正确的态度应该是:“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
当然,从社会主义根本目标来看,资本主义股份制没有解决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也不可能消除诸如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旧式分工,因此,“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否定股份制对社会主义的可转移性,更不能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等于中国特色的资本主义。上述弊病的存在,从根本上说,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过去的实践证明,如果社会全体人员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拥有完全平等、无差异的权利,企业就会处于“内无动力,外无压力”的状态。用良好愿望去消除这种生产力的制约,就是否定生产力的意愿,最终会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就股份制来说,深圳从1983年开始,在国有企业中进行了股份制改革的探索。1993年又选择了一些市属国有企业进行试点。1994年,在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深圳市建立了企业改革试点办公室,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内容在全市进行了更大规模的试点。这一改革确立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在企业内部建立了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领导体制,强化了企业的财务运作体系和监督体系,完善了企业的分配制度。在新的产权格局中,企业的自立意识已大大加强,独立的经济利益已初步形成,开始领受“看不见的手”所传递的酸甜苦辣,感受了不进则退的压力,激发了力争上游的动力。
这里还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国家政权的性质不同,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股份制和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股份制,已经有了区别。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股份制只是一种“消极的扬弃”,因为它是在生产力强烈反抗的情况下,资本家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被动地产生的,而股份制在社会主义国家手里,就成了一种“积极的扬弃”,它根除了资本和劳动的对立,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实现“共同富裕”而主动采取的形式。当然,我们没有必要把资本主义股份制的一切细节照搬到社会主义中来,而哪些具有可转移性,哪些做法需要剔除,则要通过实践去决定,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坚决地试”、“努力寻求”,才能解决。
二、在公平和效益的统一中研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社会主义的目的是发展生产力,因而要求效益;社会主义不允许一部份人剥夺另一部份人的劳动,因而要求公平。这里所说的公平,在现有的条件下,是在承认“个人天赋特权”前提下的公平,是在市场承认其劳动价值前提下的公平,因而公平不是平均。平均损害效益,而公平能够促进效益。如何才能实现公平和效益的统一呢?马克思两个“否定之否定”的例证给了我们重要的思维线索。第一个否定之否定,是从原始公社的所有制——私有制——共产主义公有制。他说:“未来社会是以古代类型的所有制最高形式即共产主义所有制来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集,第444 页)第二个“否定之否定”是从小生产资料所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认为,未来社会“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第832页)。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并不是偶然提出来的,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也曾指出:资本主义所有制只有通过将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第21页)。
两个不同的“否定之否定”运动有着不同时点和不同性质的始点,却汇合在一个相同的终点上,这里包含着常人难以达到的思维。如果不是对历史运动的深刻把握,不可能产生这种超时空的结论。众所周知,“否定之否定”是“仿佛向旧东西的回复”。(《列宁选集》第2卷, 第608页)。 未来社会所有制怎么能够在扬弃中既表现出原始共产主义的特征,又表现出小生产者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特征的呢?中世纪小生产者生产资料私有制的重要特征是“产品的所有权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它自然是属于他的。”(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427页)。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否要在螺旋式上升中回复到这一点上呢?
事实已经作了回答,我国传统公有制所展示的种种弊病从反面证实了马克思主义的光辉思想。在这种公有制实现形式中,企业员工创造的一部分产品通过社会积累,变成人人有份的资产,即使那些亏损企业的员工同样可以成为这部份财产的主人。这就意味着一部分员工创造的财产被另一部分人占有。在这里,企业经营成果的外延性导致了不公平。它意味着越是经营不善的企业,其员工占有别人的劳动份额越多。更严重的是,由于产品的所有权不清,得到的并没有因为得到而得到激励,失去的却因为失去而失去了热忱。这样,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没有完成对“小生产者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它抹杀了劳动者的个人权利而使社会主义陷入空想,并进而在空想中失去活力。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不管其采取什么样的形式,不管通过什么样的迂回途径,必须实现两个“否定之否定”的统一:一方面要保证生产资料的统一使用,另一方面要保证劳动成果的个人所有。在这个问题上,深圳实际上已经作了大胆尝试。深圳从1994年开始在国有企业开展了员工内部持股的试验。所谓员工内部持股,可称为“准持股”,就是允许员工按人员确定股份并享受分红。但这些个人股不得转让、交易、继承,员工调离企业时按规定条件由企业购回员工个人股。为了保证试点的健康发展,深圳市制定了《关于内部员工持股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了企业内部员工持股的比重,持股资金的来源,持股条件及额度,持股的认购条件、持股的管理及运作等。目前,企业内部员工持股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当初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目的,是想通过这种持股,使员工同企业建立财产关系,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从而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对企业资产的关切度,提高员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度,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形成一种新的资本运作机制。然而,实践所提供的理论意义远远超出了它本来的目的。“准持股制度”实现了资产社会化和财产内部化的结合,实现了资产社会化与产品个人化的结合,形成了所有权的立体结构,即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都拥有不完整的所有权。这种实现形式增强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独立地位,克服了企业员工追求自身利益和社会、集体共同占有财产之间的矛盾,保证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它是实践马克思两个“否定之否定”的一次试验。
员工持股的特点就是承认产品的个人所有,其持股的这一部分资产,是企业全体人员所创造的,被市场所承认的产品价值。员工利用自己劳动产品的价值从事扩大再生产,并通过联合的劳动再创造更多的产品,这一部分产品所有权不归个人调动,没有损害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也没有带来资本和劳动的对立,没有占有别人的劳动价值,这本身就是一种社会主义的公平。社会生产已然“建立在对个人利益的关心上面”(《列宁全集》第33卷,第51页)。
三、在多样化和多样化的交叉中寻求所有制的实现形式
从时间序列的纵向面来说,不同阶段的公有制有不同的实现形式。从时间序列的横断面来看,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不可能只有一种。首先,从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看,象我们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存在着双重结构或多重结构,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相对悬殊,因而需要不同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其次,从产业结构来看,社会的产业结构是比较复杂的,不同的产业有不同的特点。有些产业需要较多地依靠劳动力的投入,有些产业则依靠资金要素的大量投入;有些产业的加工对象是属于全民所有的“资源性”财产,如矿藏、土地、森林等,有些产业的加工对象可直接从市场获取;有些产业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必须国家垄断经营,有些产业面对千变万化的需求,需要由民间企业经营;有些是为社会公共服务的行业,这些行业的经济效果要服从于它的社会功能,有些则直接为居民消费服务,要由消费者作为“上帝”去决定它们的效益。这些千差万别的产业在生产资料占有的社会化程度上有着不同的要求,企业对市场配置信号的反应也有不同的特点,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其中有些较多地表现出“社会所有”的性质,有些则是“扩大的个人所有”。除此之外,由于外资的存在和少数私人经济的存在,多种公有制实现形式与这些经济成份也将交叉和组合,从而使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变得更加多样和复杂。
就深圳来说,改革开放以来,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可分为三大类:
一类是把国有资产授权给企业法人经营的实现形式。其中又有多种形式,如由几个国有企业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并向社会公开募集部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授权的独资公司,还有作为特殊法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另外,在企业法人财产权确立后又衍生出一种内部员工持股的实现形式,即员工在与企业的生产资料的结合上,具有不完整的股权,这些股份不能出让、继承等。
一类是国有民营的实现方式。原先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费用承包制,一种是资产租赁制。随着民间企业的发展,近期又出现一种形式,即由国有企业出资控股,由民间投资方经营,经营者的股金和分配权益作经营责任抵押。
一类是国有资产与其它经济成份交叉、组合而产生的实现形式。由国有资产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这种形式,与集体经济、私人经济联合而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也是这种形式。深圳作为一个对外开放窗口,发展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是一种典型的交叉形式。邓小平同志南巡后,深圳按照邓小平同志关于“多搞点‘三资’企业,不要怕”的指示精神,大力推进利用外资的工作。十年中,公有制工业经济的比重出现了锐减的趋势,到1995年,国有工业和集体工业相加后的资产总额仅占工业总资产的18.67%,比全国低58.83个百分点,产值仅占13.10%, 比全国低57.5%个百分点。多年来,这一堪称为“深圳现象”的现象,引起了“担心是不是搞资本主义”的疑虑。
但是,如果再详细地分析一下这个趋势,我们又发现了如下情况:
第一,在“三资”企业中,合资、合作企业的比重占81.3%,独资企业仅占18.8%。在“三资”企业的实际投资额中,以国有工业和集体工业为主体的中方投资占41.68%, 加上国有工业和集体工业所拥有的工业资产18.67%, 国有工业和集体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实际作用仍达到60%,只不过其中相当一部份作用是体现在“混合”经济中。
第二,十年来,“三资”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增长94倍,平均每年递增58%,在1995年的销售收入中,外销占68.7%,出口创汇95.6亿美元,实现利税58.13亿元,占全部工业的70.74%,上交税金11.2亿元,占全部工业的54.5%,职工年人均工资10513元,比内资企业高3254元。 这正如邓小平同志说的,“国家还要拿回税收,工人还要拿回工资,我们还可以学习技术和管理,还可以得到信息,打开市场。……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
深圳的事实说明,所谓“公有制为主体”,并不是要求公有制独自发挥作用;所谓多种成份“并存”,也不是说,各种经济成份在各自的封闭体系中运作。生产要素的组合和流动是根据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进行的,不会因为所有制不同而相互割绝。深圳的公有制渗透在“混合”经济中发挥作用,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公有制经济比重蜕退的同时,公有资产的总量正在大幅度上升,1995年末,国有工业资产总额达到186.7亿元,比1985年增长47倍。
深圳的实践也证明,我们不必为“三资”为“主体”而烦恼。象深圳这样的地区,产业结构以加工业为主,原材料工业的比重很小,公有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必然会相对小些,这并不会损害国民经济的发展。
深圳的实践还证明,公有经济与其它经济成份的混合,能够利用体制外的因素来促进这部分资产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运作,实现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摆脱政企不分等弊病,有利于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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