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高校荣誉制度及其启示_弗吉尼亚大学论文

美国高校荣誉制度及其启示_弗吉尼亚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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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7-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69(2010)06-0080-06

美国学界普遍认为,学术诚信是高等教育必须坚守的基本规范,是学生大学生活的基本要素。因此,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都极为重视对学生学术诚信品质的培养。为此,许多学校实施了荣誉规则(honor code)制度,用以规范学生的学术行为。荣誉规则不仅培养了学生的责任感和自治能力,同时也反映了美国大学对诚信与公正精神的认同和坚守,对我国高校的学术诚信教育不无启发。

一、荣誉规则的内涵

荣誉规则是美国高校学生对学校的一种承诺制度,也是一种独特的学生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制度,包括了一系列规范学生行为的规则或原则。作为一种学生行为规则,荣誉规则通常以书面形式传达给学校中的每一个人,明确说明哪些行为是严令禁止的以及这些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说明在这一规则下个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举报违纪行为的方法。它所强调的是“在所有与学生荣誉有关的事情中个人担负的责任”。[1]它的主要精神是学生在学业上必须坚持“诚实”和“原创”原则,不得有作弊行为,也不得窃取他人的成果据为己有。

一般说来,美国高校的荣誉规则主要强调三个方面:

第一,它是学生个人或集体的诚信承诺。学生要承诺在考试中既不给予他人帮助,也不接受他人的帮助;在课程作业、报告或其他任何用作学生评价基础的工作中,不给予或接受任何未经许可的帮助。荣誉规则的文字内容千差万别,但其中一项却高度一致,即都有这样一条誓言:“我发誓,作为大学群体的一员,我绝不撒谎、欺骗或者盗取他人的劳动成果”。这就意味着,学生们的署名作业、论文或者考试答卷,必须完全是自己努力的成果,否则便是违背了对荣誉规则的承诺。

第二,它表明了对不诚信行为的不容忍态度。学生违反荣誉规则的行为,包括抄袭他人试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试卷、未经许可的合作与剽窃、在教师未知或未经教师许可的情况下重复提交同一内容的作业或试卷、将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提交等。荣誉规则要求学生积极践行和维护诚信原则,保证自己和他人忠于荣誉规则的精神,否则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三,它强调学生和教师之间的诚信讨论和对话。教师要和学生共同努力,为诚信的学术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有研究表明,超过50%的教师承认他们很少或从未在班级里提到荣誉规则的处罚措施。[2]有些教师喜欢绕过学校的规章制度,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处理学生的欺骗行为,不利于学术诚信氛围的形成。因此,美国高校的荣誉规则一般都包含了对教师的原则要求。例如,达特茅斯学院明文规定了教师的三项职责,即持续地向学生提供什么是学术诚信的指导;改善能够增强学术荣誉原则的程序和环境;经常性地审查学术荣誉原则的执行效果。[3]

荣誉规则的实质,是信任学生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感,是对公正、诚实、正直和自我管理等原则的遵奉。在实施荣誉规则的高校里,荣誉规则是校园文化的基石,塑造着学生的道德责任感。路透大学的学者多纳德·穆卡布指出,“在没有荣誉规则的学校里,欺骗行为只是被看作学生和管理人员之间的一场游戏。但在存在荣誉规则的学校里,欺骗行为就是对其他学生利益的侵犯。这更多的是一个公平问题。”[4]荣誉规则突出反映了美国大学的一个重要理念,即学术共同体不仅包括教师、学者和管理人员,也包括所有的学生。

二、荣誉规则的起源与发展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是最早实行荣誉规则的高校。这所学院成立于1693年,是美国最古老的大学之一。该校的荣誉规则可以追溯到1779年,是在时任弗吉尼亚州州长的托马斯·杰斐逊的推动下制定的。但当时这一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成文的,而且关注的是一般的道德观念问题。1784年,学院在荣誉规则中增加了学生誓词,但仍然没有涉及学术诚信的基本问题,而是将注意力放在一般的社会规范和社会对高校的期望上。1817年,威廉与玛丽学院开始让学生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参加考试。1830年,学院又进一步规定,如有学生冒犯这种信任,就会被学校开除。这种做法得到了教师和学生的支持。

尽管威廉与玛丽学院最早尝试实行了荣誉规则,但它的影响并不大,而随后弗吉尼亚大学的实践却对荣誉规则的发展和传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弗吉尼亚大学是1819年由托马斯·杰斐逊创立的。在建校之初,弗吉尼亚大学的规章制度与其他学校一样,对学生的服饰、餐桌礼仪以及各种言行举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这种苛刻和琐细的规定引起了学生的反感。与当时美国其他院校一样,师生之间不时发生暴力冲突,学校几度陷入无序和动乱之中。1840年11月12日夜,该校教授约翰·戴维斯在平息一场学生冲突时被一名头戴面具的学生枪杀。这位教授至死都坚持由学生们自己对此事作出评判。之后,学生们达成共识,同意举报校园里那些品行不端的行为。他们普遍认为,有必要制定一种正式的荣誉规则,促进弗吉尼亚大学绅士品格的发展。校园的动荡也开始促使人们对学校的管教方式进行反思。杰斐逊校长认为大学必须重视学生的自治自律精神,在他的支持下,弗吉尼亚大学率先开始推行学生自治理念,成立学生自治会,让学生进行自我管理。尽管学生自治的实践并不成功,但体现学生自治理念的制度——荣誉规则制度却在弗吉尼亚大学成长起来。为了表示对学生的信任,缓和学生和教师间的紧张关系,著名法学教授亨利·乔治·塔克于1842年7月4日提出了如下建议:“在今后的所有考试中……每一位参考者都要在书面答案上加上一份保证书,上面写上:我,作为文学士,在此以我的名誉担保,在这次考试中,我没有从任何渠道获得过帮助。”[5]只要作出这样的承诺,就可以认为这名学生是值得信任的。这成了160多年来该大学荣誉规则的核心思想。

弗吉尼亚大学的荣誉规则体现了学生的道德感和自治自律精神,使教师从琐碎的纪律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其实践取得了成功。随后,一些学校开始竞相仿效,尤其是内战后,实行荣誉规则的学校越来越多。仅19世纪90年代,就有17所大学实行了荣誉规则。在进步时期,有76所学校加入了这一行动,荣誉规则制度取得了重大突破。[6]20世纪上半期,荣誉规则已从最初的简单誓词和约定发展成为一套结构完善、内容丰富的制度体系,尽管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各个学校的荣誉规则会随着客观状况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但其基本内涵没有太大的变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荣誉规则的发展遭遇了挫折。由于当时青年造反运动盛行,传统价值观念遭到置疑,有些学校因此放弃了荣誉规则。直到90年代,实施荣誉规则的学校才重新多了起来。据1990年的统计,在美国3 200所大学中,有近200所学校实施了荣誉规则。[7]同年,学者多纳德·穆卡布对31所学校的学术诚信状况做了调查研究,引起了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广泛关注。以此为契机,“学术诚信中心”(CAI)于1992年成立,其创始会员有24所院校,目前则有360多家机构参与其中。[8]1999年10月,该中心发布了一份名为《学术诚信的基本价值观》的文件,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相关数据库,为那些没有实行荣誉规则制度或效果不好的学校选择、实施这一制度提供了依据。该中心为促进学术诚信价值观的发展提供了平台,推动了荣誉规则制度的有效实施。

就目前情况看,美国高校的荣誉规则主要有两种:传统的(traditional)荣誉规则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修正的(modified)荣誉规则。传统的荣誉规则历史较长,一般包括无监考考试、书面誓言及对不诚信行为的报告制度等内容,大多出现在中小规模的学校里。这些学校的学生经过对校园事务的参与,已经形成了较强的责任感和遵守规则的传统,比较容易形成对荣誉规则的集体认同。修正的荣誉规则一般出现在规模较大的公立大学。1990年,马里兰大学率先实行了这种新荣誉规则,它整合了很多传统荣誉规则的元素,保留了学生自主的原则和荣誉承诺制度的传统。与传统荣誉规则相比,这种荣誉规则的内容更加强调学术诚信,实施过程则更加强调教职员工的参与以及和学生的合作。这种荣誉规则有两点至关重要:一是学校要向学生传达学术诚信至上的信息,较有代表性的做法是召开诚信研讨会、校长或其他高层人士参与诚信事务等。有些学校还召开动员大会,使学生关注荣誉规则。二是学生在规则的发展和实施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由学生、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在这种荣誉规则中,学生参与校园司法团体和听证团体,对违反荣誉规则的行为进行审查和评价;在荣誉规则委员会中,他们享有发言权。而教师对无监考考试和学生誓言等具有一定的自由选择权,学院有权按照学校已公布的制裁原则对违规行为进行初审,惩罚措施必须同时具有教育意义,以促进违规者的学术和道德发展。总之,这种荣誉规则的一个中心目的是通过群体文化和榜样的作用,促进学术诚信的群体责任意识和学生的积极参与,使学术诚信成为校园中享有根本优先权的制度。研究表明,与传统荣誉规则相比,在修正的荣誉规则下出现学生学术不诚信现象的几

率较高,但总的来看,无论哪一种荣誉规则,它们在减少和消除学生学术不诚信行为上都发挥着积极作用。[9]

美国高校的荣誉规则通常主要限于学术领域,但有些学校由于特殊的文化氛围,形成了“无界限”(no boundaries)的荣誉规则。如在美国军事学院,荣誉规则被视为培养合格军官的关键环节,不论是“在教室里,在军事训练中,还是在家与朋友相处”,学生们都必须严格遵守。[10]在很大程度上,它超越了学术领域和校园行为的范畴。在宗教色彩浓厚的杨百翰大学(Brigham Young University),荣誉规则涉及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喝酒、抽烟、吸毒和婚前性行为都是严格禁止的,甚至穿着打扮也有明确的规定。[11]这些学校的荣誉规则涉及面广,而且也更为严格。但不论哪种荣誉规则,都无一例外地强调学生在学术欺骗行为中所承担的责任,都力图为学生创造一个合乎道德和公平的校园环境。

三、荣誉规则的实施

不同学校、不同类型的荣誉规则在实施方式上不尽相同,但是,从多数荣誉规则所包含的几个元素中,我们可以窥见其一般的运作方式和特点。

(一)荣誉誓言

在实施荣誉规则的学校里,荣誉誓言常常是诚信教育的第一步。每一位学生都要签署一份声明,表明在获得学分或学术评价的过程中,他(她)都会遵循诚信的原则。在郝科玛(Hoekema)看来,对荣誉誓言的成功运用,可以“使学生参与到促进诚信工作、避免不公平竞争的任务当中去”。[12]米兰迪斯(Melendez)将荣誉誓言分为两类:一般性的和特定性的。[13]一般性的荣誉誓言是一种对将来名誉地行事的预先承诺,每一位学生都要在刚进入大学时签署这种誓言。有些学校采用仪式的方式来促使学生忠于荣誉规则。例如,范德比尔德大学的签名仪式要求每一位一年级学生在班旗上签名,表明他们对该大学荣誉规则的遵守。所有由在校生签名的旗帜都悬挂在校学生中心的显著位置,以便时刻提醒学生他们所作的承诺。有些学校还要求学生在每学期班级注册时重申荣誉誓言。特定性的荣誉誓言则是一种对过去曾经名誉地行事的回顾性确认。这种类型的荣誉誓言往往运用于特定的学术行为(活动)中,例如“我在此次考试(或作业)中既没有给予别人帮助,也没有接受别人的帮助”。在有些学校,学生们需要在誓词上签字,作为考试或书面作业的一部分。

可见,荣誉誓言首先是学校对学生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事先告知,使学生明了从事不道德和不诚实行为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其次,荣誉誓言是学生向校方的承诺,形成了学生内心的自我约束。可以说,荣誉誓言的承诺和履行就是重要的道德训练课程,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学术道德环境。

(二)无监考考试

在实行荣誉规则的学校中,最常见的考试形式是在考试过程中没有教师和监考人员,而由参加考试的学生自己担负起诚信考试的责任。哪怕教师不是出于监考目的,仅仅是要为考试放幻灯片,也必须事先得到院校相关领导的同意。无监考考试的学校通常会要求学生在考前签署一份书面诚信保证书,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也要依靠其他学生的举报予以认定和处罚。在有些学校,学生还可以在一些考试中自行选择考场,但要按事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卷。尽管没有正式的监考人员,但有些学校允许教师对考试进行简单的管理,向学生说明考试应该注意的问题,但他们不会干涉学生的行为,而是依靠学生自己杜绝不诚信行为的发生。应该说,这项内容体现了荣誉规则的精神实质,对学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报告制度

几乎所有的荣誉规则都强调指出,学生不应容忍其他群体成员对荣誉规则的破坏。按照严厉程度的不同,报告制度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要求的报告”(reportage required),即如果不报告他人的违纪行为,其本身就构成了违纪。第二类是“必要的报告”(obligatory reportage),即虽然在语言中强调了学生报告的义务或责任,但却没有明确指出如果学生不这样做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第三类是“鼓励的报告”(reportage encouraged),即学生的报告行为受到鼓励,但学生对是否进行报告有权作出选择。第四类是“不作鼓励的报告”(reportage not encouraged),即文字中没有明确说明学生是否负有举报责任,因而学生可以对学术违纪行为予以举报或不予举报。

可以说,在荣誉规则的实施过程中,报告制度是关键但却非常薄弱的一环。在许多人看来,对同学的违纪行为“打小报告”在情感上或“道德上”是难以接受的。实际上,学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惩戒力度越大,报告制度就越可能难以执行,因为这会增加报告者的罪恶感。彼迪(Beatty)指出,报告制度将学生置于荣誉规则“准官方的监督者或守卫者”的位置上,这可能会威胁到学生对友谊的忠诚。[14]为了使荣誉规则的实施更为现实,有些学校将原来对报告制度的严格规定变为较为温和的说法,例如它们“鼓励”学生报告他人的不诚信行为,而不是“要求”学生这样做。有的学校,如伯纳德学院则干脆放弃了这一制度,因为“人们发现它的强制性太强,以致威胁到了荣誉制度本身。”[15]也有一些学校相信,没有责任就没有信任,因此在它们的规则中保留了严格的报告制度。如在弗吉尼亚大学,如果学生不报告他人的违纪行为,就会被认为存在严重的道德缺陷。总之,在对待报告制度的态度和具体做法上,美国各高校还存在较大的差异。

(四)荣誉法庭制度

荣誉法庭是一种以学生为主体的审判组织,它拥有调查和惩戒的权力,主要处理校园里违反荣誉规则的事件。它一般有这样几个特征:由一名学生担任主席;学生成员占大多数;学生的同意是修改组织章程必要的或充分的条件。有两个因素对于荣誉法庭至关重要,即法庭的组成和惩戒方式。

法庭的组成影响着学生对法庭本身乃至整个荣誉规则的理解。米兰迪斯认为:“一项学生须依它而生活、它须依学生而存在的学生规则,学生却在纪律这样重要的方面没有发言权,这似乎是不合理的。一旦感觉到它的不合理性,学生群体中就会出现反对的声音和愤怒的情绪,从而丧失予以纠正的机会,并最终失去让学生接受这一规则的可能性。”[16]荣誉法庭的组成依不同的学校而有所不同。有些法庭无一例外地由学生组成,有些法庭则由学生和教职员工共同组成。同样,荣誉规则的改变或批准也依学校有所区别。在有些学校,荣誉规则的改变只要得到学生群体的同意就可以了,而另外一些学校则允许学生、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共同参与。

大多数法庭拥有一定程度的惩戒学术不诚信行为的自主权。惩罚措施一般包括:警告和申斥、重考、取消学分、留校察看、一定时间的社区服务、休学、开除等。与一般的“分等级处罚制”(tiered system of penalties)不同,少部分学校保留了对学术不诚信行为毫不留情的惩罚措施,名为“单一制裁”(single sanction),即对于任何一种违背荣誉规则的行为,都可以适用自动开除的处罚。华盛顿李氏大学对荣誉规则的阐释也许最能概括“单一制裁”的思想内涵。它认为:“没有哪一种对信任的背弃可以小到为人所忽略,因为我们知道,荣誉是不能以程度大小来衡量的。”[17]

总的看来,以上几个元素可以以不同的方式组合起来,在不同的荣誉规则里,它们可能表现出较大的差异。但无论怎样,多数荣誉规则都包含着上述所有或部分元素。宣誓和签字的形式可以时刻提醒学生必须遵守诺言、履行誓约,而无监考考试、报告制度以及学生法庭,也在客观上保证了荣誉规则不会流于形式。荣誉规则注重个人荣誉感,强调个体(而不是机构)在维护学术诚信过程中承担的重要责任。这种学生自律、自查、自审的方式,反映了学校对学生的尊重和充分信任。这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控制方式,提升着学生对欺骗行为的道德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利于学校诚信氛围的形成。

四、启示

如何应对高校学生的学术不诚信行为,这是我国教育界面临的一大课题。就现实情况看,我国高校在处理这一问题时还主要停留在惩戒的层面上。这种方式对考试作弊这类行为不无效果,但对于提供虚假学术信息、论文剽窃等不易被发现或鉴定的行为来说,其作用往往微乎其微。反观美国高校荣誉规则的实践,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要重视高校学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学术不诚信从根本上说是一个道德问题,重视学术道德教育,不仅关乎学生诚信品质的培养,也是发展我国高等教育,推动学术创新的重要保证。美国高等教育体系以严肃的态度反对学术不诚信行为,其意义绝不仅仅在于制止和减少剽窃、作弊现象,更重要的是捍卫独立思考这一大学理念,形成一种健康的学术氛围。这种健康的学术氛围,无疑会有助于学生养成独立和创新的精神,并为其日后的工作和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要树立学生参与的教育管理理念。美国大学将学生视为学术共同体的一员,有利于学生的自我教育和学术荣誉感、纪律观念的形成,有利于学生与校方、教师之间的良好互动。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制订、实施学术道德规范时,鼓励和吸收学生积极参与,避免将他们置于完全被动的地位。目前,我国某些高校推出的无监考的“诚信考试”,就是一种有益的尝试。[18]

第三,要正确处理程序设置与权利保护的关系。从制度比较的视角看,由于受政治制度、法律传统及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影响,美国高校制度体现出“重程序”的特色,而我国高校则具有“重结果”的倾向。在美国这样一个比较注重程序权利的法治国家,具有良好的正当法律程序之传统,因此也就易于建立“准司法”性质的学生处分程序制度,如荣誉规则法庭的设置。相对于我国“重结果、轻过程”的传统,前者确有一定的可借鉴之处,因为学术不诚信必然涉及事实问题,而妥善解决事实问题需要证据和完善的程序规定。此外,公正的程序也更有利于有效保障学生的权利。当然,这种借鉴无论何时都应当是适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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