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对外销售、投资与捐赠的会计账务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产论文,会计论文,账务处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资产对外销售、投资和捐赠的核算是同时涉及会计、税收等方面关系的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有关税法和会计法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了明确、具体而又细致的规定。由于资产对外销售、投资和捐赠的核算既具有其共性的一面,更具有其特异性的一面,因此在实际账务处理过程中,无论是初学者还是会计实务工作者,都时常感到容易产生混淆。如果不加以认真澄清,势必影响企业会计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和相关流转税计征的准确性。
关于上述问题,以会计具体核算实例加以分析:
一、会计核算中的存货包括外购存货、自制存货和委托加工存货。
(一)外购存货在核算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对外销售属于其他业务收入。
2.对外的投资和捐赠作为视同销售。
3.外购存货在对内用于在建工程和职工福利的账务处理上则与自制存货和委托加工存货的账务处理截然不同,其既不作为销售,也不视同销售,而是仅仅在结转存货成本时把购入的进项税金转出。
(二)自制存货和委托加工存货在核算中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1.对外销售和对内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作为主营的业务收入。
2.对外投资和捐赠以及对内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的,则都作为视同销售。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如果我们不对外购存货、自制存货和委托加工存货,在对外销售、投资和捐赠的核算中加以认真区分,是很容易出现混淆的。
二、再看另一种情况。资产一般可以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经济法范畴里,尤其是涉及到货物抵押时,一般都把有形资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在会计学范畴里,对于有形资产,由于货币资金和存货已明确属于流动资产范畴,因此,一般习惯上仅仅对固定资产进行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在固定资产中,一般认为,只有房屋和建筑物以及依附其上的附着物才是不动产,其余的机器设备以及汽车等都属于动产。
在会计核算实际账务处理中:
(一)对动产同样分为对外销售、对外投资和对外捐赠,其中对动产的对外销售又分为:
1.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6%征收率交纳增值税。
2.对于销售动产中的非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汽车的其他诸如机器设备等动产,1994年财税字026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1995]288号通知对上述规定又作了进一步明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明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注意:在上述情况下征收增值税时,必须按该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乘以6%的征收率征收,而不是按销售价格超过其原值的部分征收。
(二)对动产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捐赠,则一律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三)对不动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将不动产对外销售,一律征收5%的营业税,而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的不动产,应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三、对于无形资产的核算,同样分为对外销售、对外投资和对外捐赠,其必须遵循一个基本准则:属于对外销售和转让的无形资产才征收营业税,其余情况一律不征营业税。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会计实践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对资产的对外销售、对外投资和对外捐赠的会计账务处理必须认真澄清,为此特编制本账务处理一览表,供学习者和会计实务工作者参阅使用(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