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的公平与更高的效率——高考“平行志愿”录取机制改革的政策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更高论文,志愿论文,公平论文,效率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064(2008)03-0016-04
2008年1月11日,教育部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进一步改进志愿填报和投档录取方式的要求,“鼓励各省(区、市)采取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是在每个录取批次的学校中考生可填报若干个平行的学校,然后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投档和录取的方式。江苏、浙江、上海、北京等省市将在今年的高考招生工作中率先启用这一模式。高考录取方式为什么要改革?之前的录取机制有什么缺陷,改革后的录取机制又能有怎样的改进?本文试图从教育公平与效率的角度予以阐释。
一、高考录取机制改革势在必行
高考投档和录取由各省招生委员会和招生高校分别负责。传统的做法是按照“志愿优先”的规则开展,即以考生志愿的排序为前提分批次进行。其基本形式为:第一轮,根据考生的第一志愿将其匹配至相应学校并按分数降序排序,然后据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100%至120%)向该校投档,各校按照分数审核录取至各专业。超出计划数的考生不被录取,进入下轮投档。依此规则操作N轮,至全部考生的所有志愿都被考虑,若仍有学校未用完招生计划,则将所有尚未被录取且选择“服从校际调剂”的考生按分数排序,根据其调剂意愿予以录取,直至所有考生都被考虑或者所有招生学校的计划额都用完,招生工作结束,没有被任何学校录取的考生落榜[1]。
在每一轮的录取中,在省招生委员会向招生学校投档后,学校同样依照上述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调剂意愿,按分数排序录取至各专业。总体来看,整个录取工作按照一种“字典序形式”的顺序展开[2]。
从效率和公平的角度分别审视,可以发现,该录取机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一)录取效率有待提高
“效率”即投入产出的比率。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看,社会制度的价值在于通过科学的制度安排,实现有效率的社会分配、增进公共福利。高等教育资源,尤其是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总是稀缺的。因此,为保证社会对该资源的需求,高考录取的制度设计必须注重效率。此效率表现为:在教育资源的约束下,时间、人力、经济等成本投入与录取结果有效性及合意性之比。
博弈论的思路是制度经济学中分析效率的常用办法。本文亦从此视角着手分析高考录取机制的效率问题:在“志愿优先”录取机制下,考生的录取结果由其考分和志愿共同决定。由于志愿的顺序与录取次序相对应,因此除了充分准备考试以提高成绩外,考生还可以通过操纵志愿申报的顺序影响到录取结果。在这一过程中,志愿填报成为一个显示偏好的多方博弈,博弈的主要目标在于实现考分效用的最大化,以助考生进入更理想的学府[3]。
这样的博弈影响了高考录取的效率。表现为:
1.录取过程投入的社会成本过高。在博弈中,参与博弈各方的成败不仅取决于自身的策略选择,还取决于他人的选择。而无论志愿填报的时间是在考前、考后出分前还是出分后,同省的所有考生都同时做出选择,即考生在志愿选择时并不能知悉其所有竞争对手的情况。因此这种博弈是一种不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同时又由于考生数目众多,博弈关系极为复杂,从而志愿填报时的策略选择具有相当的难度。为了赢得弈局,考生及其家长需要最大程度地获取相关信息,这就给考生家庭乃至所在学校、地区带来了除志愿填报之外的大量额外工作量,增加了志愿申报的社会成本乃至直接的经济成本。
2.录取结果低效。由于高校入学机会稀缺,当考生在博弈中选择了错误的策略,就有可能出现高分低就或落榜的后果。这种结果无疑是对基础教育资源和考生家庭教育投入的浪费,是低产出的。但多年的高考长期存在大量高分低就或落榜的现象,这说明了所实行的录取机制并不是一个有效率的机制。
3.教育资源的重复浪费。低就或落榜往往使得高分考生选择复读重考。复读行为既增加了家庭和社会的人才培养成本,又分取了下一届学生的入学机会,造成教育资源重复浪费的恶性循环。
(二)高考录取有失公平
高考录取需要保证处于同一时空中的考生具有公平平等的入学机会并得到公平平等的入学结果,同时这种公平机会和结果应该是通过公平的程序实现的。因此高考录取的公平,应该是一个确定标准下的公平,通过运行为保证这个确定标准而设计的录取机制,一方面甄选出符合各级各类高校入学要求的合格人才,另一方面也可以尽可能排除投机的可能性,从而保证那些有着同等能力或才干的年轻人有同样的升学机会,并最终实现与自己的理想偏好和实际能力相符的录取结果。但“志愿优先”的程序设计并不能满足高考公平的要求,其表现是:
1.与人们对公平的直观感知相悖。美国行为科学家亚当斯(J.S.Adams)从心理学的角度提出了公平感的社会比较理论,指出:人的公平感不但由他们得到了什么和付出了什么而定,还要由他们的所得和付出与别人的所得和付出相比是否相同而定。当人们的收益率小于他人时,便会产生不公平感。因此,在高考录取中出现高分低就的结果时,遭遇该情况的个体即使相信录取运作是规范的,仍然会因为和其他考生相比而产生不公平的感觉。而像当前这样高分低就、落榜的现象大量存在,出现当前这种整个社会对于录取程序公平性的质疑也就不奇怪了。
2.与“分数公平”的要求相悖。高考录取公平应当是确定标准下的公平,而“确定标准”的直接要求是以分数为标准的公平,即在申报了同一所学校的学生中,分数高者应当优先录取。“志愿优先”的录取机制下,录取的成败不仅取决于考生的分数和填报的学校,还取决于其如何填报这些学校。志愿填报博弈中策略选择的高下决定了分数在录取中的效用度。这种情况下,本应作为录取唯一标准的分数在录取中的效用是不确定的,这有违分数公平的要求。
3.与“机会公平”的要求相悖。在志愿填报博弈中,为了提高录取率,考生家庭甚至所在学校通常都会尽力收集有关信息。但由于家庭社会资本不同,来自不同经济、社会背景的考生所能够获得的信息量也有差别。家庭社会资本丰富的考生自然处于一种信息优势地位,由此,从理论上说他们成功申报志愿的几率会较高。而这有悖于机会公平。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部分省份为减少高分低就或落榜问题,采取了“高分保护”政策。如福建省《200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省高招办在投档模式上采取高分保护措施,录取与否由相关高等学校自主决定。”在该省,凡成绩名列理工、文史类全省前1%的考生,在本科一批录取第一轮投档时,如未能达到第一志愿学校的投档线,则所填报的第二志愿视为第一志愿参与投档,由有关学校审核决定是否录取,这一部分考生不占该院校原定投档比例。在该办法下,虽然被保护的高分考生不直接挤占本省其他考生的入学机会,但各高校每年的总招生计划数是预定的,即使最初在指标下放时有所保留,又能有多少名额剩给第一志愿失利的高分考生呢?如果预留多了,其实还是在侵占“次高分”考生的入学机会,不符合机会公平的要求。且一些名牌高校为了维护品牌形象并不愿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因此,这终究是治标不治本。
二、平行志愿投档:旨在提高录取公平与效率的高考录取机制改革
“平行志愿”是今年教育部大力推广的高考投档新方式,这种新的投档方式使录取机制发生了改变。
(一)“平行志愿”的政策解析
在“平行志愿”的录取机制中,高考录取工作不再按照“志愿+考分”双重标准操作,而以考生的分数作为排序标准,将所有考生按分数高低降序排列,依此排序顺次考虑每一考生的所有志愿学校,若志愿学校有名额且考生符合志愿学校基本要求则投档,在专业及其他条件匹配时学校确定录取;若该校停止招生,则考虑其下一个志愿学校;若该生所有志愿学校都停止招生,则该生落榜,考虑排在下一位的学生。依次操作,直到所有学生被录取或者所有学校都停止招生,录取结束。没有被任何学校录取的考生落榜。
在教育部今年提出鼓励平行志愿投档之前,已有个别省份尝试了不同程度的“平行志愿”,如江苏、浙江、安徽、湖南等地。其中,江苏、浙江在2007年采取的是基本按照上述机制运作的“完全平行志愿”,但将各批次可申报的平行学校限制在3所以内。而安徽、湖南采取的则是一种在“第一志愿优先”前提下混合“平行志愿投档”的办法,既设第一志愿也设平行志愿,在投档录取中,第一志愿优先,在所有考生的第一志愿处理完毕后再按照平行志愿的规则进行其余志愿的录取。
(二)高考录取新机制的价值与意义
聂海峰(2007)推导证明,这种以分数为录取的前提和标准的“平行志愿”机制等价于美国制度经济学家Gale和Shapley在1962年将经济学的两方配适问题引入大学招生制度的研究时所构建出的“学校最优机制”(The college optimal stable matching)。[4]Gale和Shapley通过数理建模论证,在没有志愿填报的数目限制时,这种机制是有效率的,也是抗操纵的——即能够避免考生为提高录取机会而不真实申报学校志愿的情况,还是稳定的和公平的。[5]
结合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来看,“完全平行志愿”机制下的高考录取较之旧机制能有如下的改进。同时,虽然“混合平行志愿”不是一种彻底的“平行”,但由于较之旧的录取机制已有所改进,所以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下述效果:
1.缓解志愿填报博弈难题,提高高考录取公平。
实行“平行志愿”后,分数成为了投档和录取的前提,只有在分数足够的情况下,志愿才有机会被考虑。这样就实现了分数公平,弥补了“志愿优先”机制下“志愿+考分”双重标准间的投机空间,减小了考生为避免落榜而低报志愿的压力,使志愿填报变得简单。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就是降低了高考志愿填报这一群体博弈中策略操纵的必要性,缓解了博弈难题。
“平行志愿”的录取机制保证了分数作为录取标准的唯一性,满足了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所提出的程序正义的两大参照因素:一是对何为公平的分配有没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二是有没有一个可保证达到公平结果的可行程序。[6]因此,该机制可被认为是一种程序正义的机制,而这种程序上的公平正义,也因为避免了偶然因素对结果的影响而实现了对考生的机会公平;同时又因其能够在考生分数实力的前提下,提高考生志愿与录取结果的匹配度,因而促进了结果公平。故这一机制的实施,使高考录取工作在不同层面上的公平都有所提升。
2.提高高考招生效率,减少教育资源浪费。
Gale和Shapley的研究从理论上证明了“学校最优机制”在没有志愿填报数目限制时的效率。2007年浙江省高考第一志愿有效投档率达99%的现实数据则证明了,即使限制了志愿申报数目,“平行志愿”机制仍然实现了对旧机制的效率改进。[7]
结合理论与实践来看,新机制不仅能在数量上提高录取率,减少高分低就或落榜,避免基础教育资源和家庭教育投入的浪费,还能够增加学生水平与所录取学校实力的匹配度,从而在质量层面上也提高人才选拔的效率。
3.带动高校良性竞争,促进高等教育发展。
“平行志愿”机制减少考生志愿投机机会和高分低就可能性的另一面,是增加了考生水平和学校水平“一类萝卜一个筐”的匹配度。这对于那些处于大学排行榜前列的高校来说,意味着生源质量的提高。但对于那些非顶尖高校而言,则降低了“捡”到优秀生源的可能性。这种带有“马太效应”意味的生源分配,能够刺激高校为提高生源质量而展开以增加自身硬实力为主要办法的良性竞争,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作用。
政策出台后,有人质疑这种机制加大了高考考分的作用,但考分并不等于实际能力,因此不能保证录取效率是真实的,也并没有实现公平层面的改进。[8]这种质疑混淆了高考招生中不同层面的问题:以可量化的分数作为录取标准是录取机制的事,该分数的组成和计算方式、对于学生知识能力的反映度则是考生评价标准的问题,不能将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当前的高考评价方式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但若以不改变录取程序弊端的方式来缓冲评价方式的弊端,实质上是双重不公。另外,必须明确的是,投档方式的改革只是高考招生改革的一个环节。在录取机制改革的同时,招生方式、评价标准的改革也在同步进行。
三、进一步完善高考录取机制的政策建议
随着高考改革的深化,将会有更多的地区在高考录取中采用这一机制。结合当前实际,本文对相关工作提出下列建议:
(一)完善“平行志愿”投档的相关制度
为保证录取机制的公平有效运作,必须对投档录取工作的细节予以详细规定,并对之前的一些配套规定予以修改。例如在投档比例的确定上,如果再按照过去不少省份120%的比例来操作,那么这多出来的20%考生就有可能在第一志愿投档成功但又被退档的这个时间差内失去投送第二志愿学校的机会,仍旧造成高比例的高分低就或落榜。因此,在“平行志愿”模式下,投档比例应当有所调整。又如数名考生考分相同的情况下如何投档这个问题也需要招生委员会做出详细的规定。
(二)做好新旧投档方式转换的协调工作
1.广泛宣传、引导考生及家长正确填报志愿。旧的“志愿优先”投档方式沿用了多年,社会已较为熟悉。而改革后的“平行志愿”投档方式与旧制度有很大的不同,相应的考生志愿填报规则技巧也有较大差别。但对于录取机制改革最为重要的利益相关人——考生及其家长来说,在改革中的受众的身份决定了其在相关信息的获得上具有被动性与延时性。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尤其重视招生指导工作,如利用媒体、学校、社区开展各种形式的志愿填报宣讲活动,及时、广泛地对录取机制改革进行深入宣传,使广大考生与家长充分了解政策的变化,以正确填报志愿。
2.加强沟通、增进高校的理解与合作。投档方式改革要求高校的录取工作方式随之变化。工作机制的改变和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校的工作量。此外,“平行志愿”会对部分高校的生源造成冲击,因此可能遭到相关学校的反对。为此,各省招生委员会应当与高校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以获得高校的理解支持。同时,双方还应就改革后的工作衔接问题协商一致,以保证新机制的顺利实施。
〔收稿日期〕200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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