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其对投资者的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证券交易论文,其对论文,投资者论文,委员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美国证券业一直是国际证券业的先驱,它拥有世界上最大的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最为发达的柜台交易系统——那斯达克证券交易市场(NSDQ)以及最为严密、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体系。美国证券业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监管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出色工作。因此,认真研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能及其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总部设在首都华盛顿,同时设立专门职能部门及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来保证证券委的各项职能及本身的行政管理顺利、有效地开展。证券委的工作人员按照联邦证券法所规定的各种职能分属于不同的部门。证券委下设四部十一室,美国证券委的这种结构体系成为各国证券界行政管理机关设置的蓝本。下面对这些部门的主要职责作一简要介绍。
证券委的职能部门
公司融资部 公司融资部总体上负责公开发行股份公司必须满足向证券委登记时的信息披露要求,其工作包括审查新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登记、代理资料、公开发行股份公司提供的年报、与招股发行有关的文件以及收购、兼并等活动。
市场管理部 市场管理部负责监督二级市场,包括对经纪商、交易商的登记、管理、对自律性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二级市场参与者(诸如支付代理人、清算机构)的监管。这些机构的财务状况、交易和销售惯例、影响证券市场运行的政策等都属于管理部的权限范围内。市场管理部将与市场结构有关的问题提交给证券委考虑,同时该部还监管证券投资保护公司和地方证券规章起草委员会的工作。
投资管理部 投资管理部的工作是确保共同基金和投资顾问的登记、财务状况、推销方法以及推广做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这些机构所发行的新产品也受到该部的审查。此外投资管理部根据《证券法》要求还处理投资公司的登记申请表、代理协议以及定期报告。
执行部 执行部负责联邦证券法的贯彻实施,其职责包括调查可能违反联邦证券法的事件,提出适当的补救措施供证券委考虑。执行部查处违法事件的渠道多种多样,有的通过执行部自己的调查或证券委其他部门的安排等内部途径,有的通过自律性机构或投资者的申诉、询同等外部渠道。当违反联邦证券法的事件需要作进一步调查时,工作人员在采取行动前要和证券委协商,证券委可能会作出发布传票、正式调查令或采取其他措施的决定。调查结束后将授权工作人员发布禁令或其他法院强制补救措施,对于证券委自己直接管辖的机构则可以直接采取行政手段或其他适当措施来处理。
证券委的辅助部门
首席律师办公室 首席律师办公室主要处理与证券法有关的或针对证券委及其职员的诉讼事务。首席律师办公室是证券委处理法律事务的主要部门。
这一办公室的责任主要是在司法诉讼中代表证券委,处理跨部门的法律事务,并根据证券委行为规则实施诉讼行为,向证券委及其职能部门、办公室提供法律帮助和建议。法律建议包括法律解释、立法、司法事项及其他法律事务,包括公开或私下的调查、国会听证和国会调查。首席律师办公室指导和监督所有相关的民事诉讼,及证券委依据破产法和相关立法所应承担的义务。该办公室在所有的上诉法院中代表证券委出庭,提交辩护状和进行口头辩论。在有关证券委实施法律的非公开诉讼中,该办公室也代表了证券委就某些重要法律问题向法院提供建议。此外有关证券委的决定是否合法及是否影响联邦证券法等问题也由首席律师处理。
证券委有权建议修改其所实施的法律,另外,证券委还对影响其职责的立法或应国会的要求对某些立法发表自己的看法,在这些情况下,首席律师办公室会同受立法影响的相关部门,共同处理此类法律事务。
总会计师室 总会计师与会计业的代表和会计标准制定机构一起磋商起草或修改会计和审计标准,改善会计和审计标准并保证独立会计人员开展职业行为的质量。
总会计师室还负责起草涉及财务状况事项的规则,其中许多会计规则都体现在证券委的S—X规则中。S—X规则与其他行业标准制定机构起草的通过会计准则以及“会计系列公告”、“财务报告系列公告”等各种观点,一起共同制约在证券委注册的财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按照证券委条例和规则的要求,总会计师室的会计师必须独立地审查在证券委注册登记的财务报告。同时该办公室还根据证券委行为规则中所列举的事务与信息服务办公室、秘书室等辅助部门,分别履行各自的职能,共同协助委员们完成《证券交易法》所赋于的各项使命。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
证券市场发展的关键在于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要确保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就必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证券委所有活动的出发点都在于尽力消除证券市场上的欺诈、严重误导等违法行为,从而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投资利益不受侵害。证券委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有:
解释法律、法规,指导投资者合法开展投资活动
根据证券法所赋予的责任和权力,委员会各部门应向申请注册者、招股书登记申请人、投资者及其他当事人提供指导和帮助,使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委员会可以对某一证券的发行是否需要满足法律的登记要求发表非正式的看法,如需满足还将对登记申请表的信息披露提供建议。委员会对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有助于登记者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此外委员会下属很多部门还经常发布“不行动”指令,要求注册登记人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不得对某些事务采取行动。
制定规章制度,确保证券市场高效率运转
委员会各部门的一个最共同的工作就是制定规章。为了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委员会制定了很多规章要求证券市场参与者实行有效的信息披露,同时委员会还经常对现行规章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某项规章或要求因形势变化而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相对于取得的效果而言给当事人施加过多的义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则将该类问题向委员会反映,委员会再考虑修改该规则或要求。根据所涉领域的不同,有关部门及办公室经常被要求提供专业性分析、咨询意见。
在修改规章之前,委员会要和规章所涉各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磋商,并正式向公众通告其将要通过的新规章或修改的旧规章及登记表的草案,使有关当事人有机会对这些草案发表意见。随后委员会通常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决定是否批准通过新规则或对现行规则的修改。委员会批准的草案在联邦登记公报上公布一定时间以后则具有法制性的法律效力。
调查违法事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委员会的工作是补助性和非惩罚性的,其主要活动就是通过信息披露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依照联邦证券法和相关规则的规定做到证券市场的公平、真实。解释法律、磋商、制定规则及类似活动的目的都是确保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
委员会的确有权采取民事措施来实施联邦证券法的规定,当它有理由认为某行为已违反证券法律或在某种情况下可能违反证券法律时,委员会就可以采取上述措施。此外,委员会还与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刑事机构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按照法律的规定,委员会有责任调查证券交易中申诉案件和其他可能违法的事件,其中大多数调查案件都是根据《证券法》中有关欺诈的条款及《证券交易法》中的类似规定进行的,这些调查活动和相应的执行工作主要由委员会的职能办公室和执行部来完成。
委员会的大多数调查都是秘密进行的,通过非正式的询问、会见证人、查对交易记录和其他文件、审查交易数据等其他方法来尽可能搞清事实,必要时委员会有权发布禁令要求证人提供宣誓证言,还可以要求有关当事人制作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帐薄、记录和其他文件,如果相关当事人拒绝执行禁令,委员会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询问和申诉是导致调查证券交易违法事件的最主要途径,其次则是通过委员会的职能办公室、投资管理部、市场管理部检查注册机构和个人的业务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则时发现的,此外通过对违背市场趋势或与影响发行公司公开发展事项无关的某特定股票发生市场异常波动进行查问,也是引起委员会调查违法事件的渠道之一。
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调查的通常涉及到两类案件:一是根据《证券法》登记注册要求的规定,调查未经登记注册而销售证券的行为;二是对于那些即使没有登记要求的证券,但其销售过程中有错误陈述或遗漏重大事件的案件。根据《证券法》的反欺诈条款规定,卖方有权知道但却被买方错误陈述或保留或遗漏有关事实的证券买卖行为,例如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一方明知所购证券的价值显著高于交易价值而不告知对方,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的证券买卖是不合法的。这些条款不仅适用于经纪商、交易商和其客户之间的交易,而且还适用于从发行公司或其内部人员那里获得的证券交易。
其他询问的事项还包括:操纵证券市场价格、侵占或非法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证券、资不抵债时从事证券交易、交易商、经纪商以和现行市场价格不相称的价格从客户那里购买或销售给客户证券以及交易商、经纪商违反公平对待客户的义务。
撤消经纪商、交易商资格
当调查的对象是交易所会员或证券交易商协会会员的注册经纪商、注册交易商或个人时,委员会常常采用行政救济措施去废止其资格。美国证券法对违反义务有专门的规定,通常是指经纪商先获得客户信任,然后以高于约定的佣金和客户开展证券交易,或为客户进行证券交易而谋取不公开的好处。经纪商和交易商之间有一个基本区别,经纪商是作为客户的代理人替客户买卖证券,对客户负有高度的信托义务,并按与客户约定的标准收取佣金;而交易商是证券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之一,从客户那里买进证券或卖出证券给客户,并以买卖之间的差价赚取利润,交易商通常不公开其服务费或佣金。法律要求客户对每笔证券交易应签收书面的确认书,该确认书应明确证券公司是担任经纪商还是交易商,如果是作为经纪商的话,确认书中还应明确该经纪商就提供证券交易有关的信息及其它资料而收取的报酬。经纪商或交易商可能以显著低于当前市价的价格从客户那里购买证券或以显著高于当前市价的价格卖给客户证券。在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商或经纪商不承担任何风险,因为他们只有在能同时以显著高于其支付给客户的价格卖出证券时才从客户那里购入证券,相反只有在能同时以显著低于其支付给客户的价格买进证券时才卖给客户证券。另一种违反义务的情形是为客户进行大规模的买进、卖出交易,从而增加交易量以多获取佣金,但通常却没有考虑是否为客户带来好处。
在行政诉讼中,委员会针对已确定的不法行为或做法签发禁令,并举行旨在收集证据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执行部或相关办公室的律师进行支付指控的举证,同时被告也有充分的机会对证人进行交叉发问及举证反驳。如果最终被告被认定违反了法律,则委员会可以采取上述法制制裁措施。被告有权要求相应的美国上诉法院对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救济措施可以有效地禁止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开展国际业务或禁止其参加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可以禁止个人与注册登记的证券公司开展交易,可以对违法者处以罚款。
通过行政诉讼手段制裁违法行为
委员会通常秘密进行调查,其目的是查清所涉事件的真实。委员会工作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委员会则以此事实为基础来确定:是否有违反法律的确凿证据、如果违法行为确实存在时是否应当采取行动,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委员会所有正式的行政诉讼均须遵守行政程序法所规定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例如有关程序的时间规定,以便当事人有足够时间准备参加诉讼。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及其律师在内的所有当事人,都可以出席听证会、提交证据、询问当事人。除此之外,其它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加入诉讼,并主张其权利。
听证会由听证官员主持,听证官员是由委员会任命的行政法官,听证官员独立于诉讼中有关的部门和办公室,并决定证据的有效性及听证过程中的其它有关事项。在听证会结束时,当事人可以书面主张听证官员应采纳所确定事实及适用特定的法律。听证官员随后准备并作出初始决定,写明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初始决定的副本应提供给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对初始决定要求委员会重审,如委员会不接受重审,则初始决定就生效。
如委员会对初始决定予以重审,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填写书面材料,进行口头辩论。在原始材料进行独立重审之后,证券交易委员会作出自己的决定、观点。重审办公室在这一过程中帮助委员会。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不满委员会判决之时,可向适当的美国法院申请上诉。听证官员的初始决定和委员会的决定均须公开,最终将印刷出版。
委员会只有民事权力。如果存在欺诈或其它违法行法,委员会可向司法部门建议对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些调查、执行过程中,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其他联邦、州和地方的执法、司法部门有相当密切的合作。
当有事实证明可能存在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民事指令委员会可以向有关地方法院申请发布禁令,禁止违反法律或委员会规则的行为,或要求法院采取返还不当得利或民事罚金制裁等救济措施;(2)行政救济。在听证会之后,委员会可以发布命令暂停或开除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业协会的会员资格;拒绝、暂停或撤消经纪商或交易商的注册登记;处理不当行为或禁止个人暂时或永久地从事证券业务。
这些法律处罚措施向公众显示了委员会调查和执行的权力,展示了委员会对于欺诈违法行为的威慑力。这些法律调查和与新证券上市时及注册证券的信息披露要求一起,处罚措施共同禁止股票发行和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从而加强公众对于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信任度,促进公开发行证券融资业务的开展,最终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增长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