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巨野县供电公司 山东巨野 274900)
摘要: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用电需求随之上涨,用电监察工作目的是确保电力企业正常高效供电,由于电能存在特殊性,在反窃电工作中,取证工作难以开展。本文首先分析窃电案件取证存在的困难与问题,随后就如何顺利取证提出几点措施,以期为其更好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用电监察工作;窃电案件;取证工作
在我国当前阶段,电力客户不断增多,客户类型区域多元化,市场环境下,电力企业监察用电工作面临严峻考验。窃电行为对用电监察工作产生严重影响,反窃电活动作为用电监察工作核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现有用电监察工作存在许多问题,窃电案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取证工作十分困难,难以顺利实施,窃电行为为我国人民用电及电力企业供电带来威胁。
一、案件取证困难
现今处于科技时代,虽然电力企业反窃电科技更新迭代,但在窃电技术不断进化的今天,其仍然难以发现并及时查处窃电现象,致使用电监察人员无计可施。在检查工作中,只有收集到完善窃电证据,才能确保反窃电工作更好开展。值得注意的是,实际工作中,鉴于电能转瞬即逝,窃电行为确认十分困难,用电监察人员取证难度较大。窃电取证目的是确保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挽回电力企业经济损失,窃电行为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这表明二者始终处于对立状态,同时发生窃电行为的用户往往存在社会背景复杂等特点,即便用电监察人员发现并确认其窃电行为,部分窃电用户仍然不思悔改,气焰嚣张,严重威胁用电监察人员人身安全。除此以外,用电监察人员自身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也对窃电案件取证产生影响,部分基层监察人员不思进取、安于现状,监察工作效率与质量低下,对窃电取证产生严重影响,极大阻碍用电监察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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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顺利取证
(一)保障取证工作合法
电力企业可以制止侵害企业利益的窃电行为并进行证据收集,值得注意的是,在取证过程中,电力企业必须保障工作合法性,规避法律风险,确保取证主体正确、取证人员具有相应资质、取证程序有效合法。法律规定用电企业必须以企业名义进行行政与民事行为,因此为客户准备各类书面材料时,企业必须避免将内部职能部门作为书面材料主体;用电监察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电力企业,担任对应级别用电检查职务,一级监察人员可以执行220千伏以下(包括220千伏)用电监察工作,二级监察人员可以执行35千伏以下(包括35千伏),三级监察人员仅能执行1.0千伏以下(包括1.0千伏)用电监察工作;监察人员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至少两名监察人员,执行任务前必须填写工作单,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监察,在执行任务时,监察人员需要向用电客户出示证件,结果通知书一式两份,分别由电力企业存档及交由客户签收。
(二)保障窃电证据完整
窃电问题长期困扰电力企业与供电部门,由于电力特殊性及窃电手段丰富多样,反窃电工作落实困难,部分窃电客户仅仅承认现场计量装置存在问题,否认窃电行为,严重阻碍窃电案件正常处理,这时监察人员需要保障窃电证据完整,便于案件确认,具体包括保全计量装置校验证据、保全计量器具交接校验证据、保全安装与验收证据等。
校验人员需要认真实施教研工作并如实填写结果,加封合格计量装置,对电能表、互感器实施防伪封印,确保窃电案件出现后证据充足;运输计量器具时,运势人员需要采取措施减震防摔,安装人员验收设备后与运输人员交接签字,签字单上包括设备数量、编号及验收情况等;安装人员在对计量装置实施安装时,需要避免不法分子擅自接线窃取电能,加锁、加封电表箱门。
(三)保障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在对窃电行为进行取证的过程中,提取与收集窃电证据十分重要,其不仅是窃电案件事实确定的第一步,还能对窃电者能否顺利接受处罚及电力企业能否维护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用电监察人员接触到的窃电证据就其形态可以划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几种类型。
书证就是以其记载文字、图案、符号等思想内容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书面等材料,例如用户用电资料、用电计量装置鉴定、检测及校验报告、 等。物证是指可以对事件真实情况证明的物品与痕迹,例如窃电器、私接电网设备、伪造及变更封印、变更后电能表或箱柜门锁具、互感器等。证人证言就是指证人向有关调查人员陈述所了解的情况,例如举报人举报内容,检查人员或立场客观人员证言,电力企业相关人员证言,专业人员专业说明等。视听资料就是指图像、声音及其余视听信息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实,电力企业可以利用复合装置、用户服务系统、电子式电能表、管理信息系统等各类手段对用户用电信息进行收集,保证视听资料真实、客观、全面,不能随意取舍,必须详细准确记载时间、地点等视听资料,除此之外,用电监察人员需要具有一定操作技能或技术知识,以此科学获取视听资料,对关键性客体或场面实施特写录制。
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背景下,用电监察人员只有紧随时代发展,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与专业技术水平,才能切实有效开展反窃电活动,将取证工作顺利实施,电力企业才能有据可查,为更好处理窃电案件及维护供自身权益创造良好环境,为用电客户提供安全、稳定的用电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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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玉潇.论与用电监察相结合的反窃电工作[J].科研,2015(42).
论文作者:徐龙纲,崔传平,宋艳美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6年第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4
标签:窃电论文; 人员论文; 工作论文; 电力企业论文; 案件论文; 证据论文; 监察工作论文; 《电力设备》2016年第1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