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概念的三个支点_自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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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7)03-0026-07

文艺复兴以来,西方社会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概括而言,西方近300多年来千变万化、议讼纷争的各种政治思潮始终是围绕着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基本政治理念展开的。粗略地说,从柏拉图到罗尔斯,西方政治哲学一直把正义作为自己的研究主题。柏拉图在阐述他的“正义论”的《理想国》中曾经借苏格拉底之口说道:“我们在建立我们这个国家的时候,曾经规定下一条总的原则。我想这条原则或者这一类的某条原则就是正义……这条原则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的天性的职务。”[1] 现代政治科学同样将正义视为最高的政治价值,因为现代国家的目的就是通过暴力、权力和权威手段来实现安全、秩序与正义[2]。不过,与柏拉图的正义论不同,当代正义不再追求各司其职的智慧、勇敢与节制这三种德性的统一,而是将自由、平等、民主的理念作为政治正义性的基本支点。由于历史条件与社会矛盾的变化,人们对于自由、平等与民主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激烈争论,并影响着当代西方社会的自我调整与变化。实际上,自由、平等与民主的观念不但是现代西方主流意识形态的基本价值,而且构成了现代西方政治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绝大多数理论或学说都将这些基本价值视为前提与标准。概括说来,自由是现代政治制度的确立原则,平等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调节原则,民主则是实现二者的途径或手段。卢梭早已指出:“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3-1] 当代西方的各种政治思潮也正是根据对自由与平等价值的偏重程度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政治派别:左派强调平等而支持某种形式的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新马克思主义”);右派倡导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而支持某种形式的自由市场经济(自由至上主义、“新古典自由主义”,同样被视为当代保守主义的社群主义则倡导古代的传统);居中的现代自由主义则要求平等与自由的混合而支持某种形式的福利国家资本主义[4]。可见,准确把握自由、平等与民主这三项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基本理念,有助于我们借鉴当代西方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好改革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吸取经验与教训。

一、自由:现代政治哲学的基石

自由是一个歧义颇多的概念,从字面上讲,它包含两层含义,即不受束缚和自我决定。在哲学上,本体论意义的自由是指主动发动或改变一种状态的能力;认识论的自由是指人认识并顺应客观必然性,从而做到“从心所欲不逾矩”。不过,这些都不是政治意义上的自由,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突出强调人的行动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意志自由是现代人的权利与义务乃至德行的根源。正如卢梭所说:“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役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3-2] 这里所说的自由意志并不是主观的任意,因为意志自由的真正实现必须符合理性的法则,即道德的规范或良好的法律。在道德上,人应当听从道德命令这一理性自身的法则,摆脱自然律的外在束缚,成为自己决定自己的主体。在法律上,每个人所拥有的权利与自由必须遵守或不违背法律,即以他人的自由与权利为界限;而在一个合理的社会中,法律正是公共意志的体现,人们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简言之,现代意义上的政治权利观念是从自由观念中推导出来的,因为道德自律是意志自由的真实体现或存在形式,而法律上的权利或政治上的自由为意志自由的实现提供外在条件或保障。

西方社会的现代转型是作为封建专制主义的对立面出现的,肯定和保障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目标与理想,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也由此成为西方近代以来政治思想的核心观念或价值,并成为整个现代政治哲学的基石。近代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把生命权、财产权与自由权视为人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以此反对封建专制和各种人身束缚与奴役,并通过社会契约论的假说来证明国家的权力并非神授,而是来自人民的转让和授权,由此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有研究表明,废奴前美国南部奴隶比自由农业工人拥有相对较高的货币收入,而寿命期望值也几乎等同于法国和荷兰那样的发达国家,远远高于美国和欧洲自由的城市工业工人,但黑奴逃跑的现象却屡见不鲜。奴隶制废除后,庄园主曾试图召回昔日的奴隶,给他们付更高的工资,但保持过去奴役劳动和人身依附相结合的方式,结果未能取得成功[5-1]。这表明,近代以来,人们赋予自由以不可比拟的重要性,认为个人自由至高无上,放弃自由,无异于放弃做人的资格。19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到自由竞争的繁荣阶段,个人自由依然被视为促进认识发展、实现个人幸福和道德进步、推动社会进步的前提与要求,国家的权力被看做是保障个人权利的“必要的恶”。

由于自由竞争资本主义不断暴露出自身不可避免的弊端,自由主义发生了从传统自由主义向现代自由主义的转化。现代自由主义认为,传统自由主义所倡导的消极自由不能保证个人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人们所拥有的自由应该是积极的自由,是“从事值得去做或享受值得享受的事物的一种积极的力量或能力”。这样一来,个人的完善就有赖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个人的权利有赖于国家的认可和维护,个人自由和利益的实现也有赖于国家提供必要的条件。罗斯福新政所创造的繁荣使积极自由的观念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社会效应,战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推行了福利制度。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对战后西方福利国家政策的一种政治哲学的论证与概括。“正义论”的第一原则就是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6-1] 就是说,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或自由,这些权利包括: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与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实际上,罗尔斯力图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综合起来,把自由看成是一个整体,由此得出对于自由的一般性的描述:“这个或那个人(或一些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或一组限制)而这样做(或不那样做)。”[6-2]

面对平等自由主义所进行的轰轰烈烈的改良运动,恪守古典自由主义、倡导自由至上论的各种保守主义思想家极力主张,现代人的自由只能是消极的自由,自由的本质就是在不妨害他人行使同等权利的条件下,容许个人有为所欲为的权利,强调个人不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压制与奴役。在当代保守主义者看来,积极自由建立在一元论的价值基础之上,但自由并不是人类的唯一目标,只有消极自由才能保证正义、宽容、幸福、平等、美德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实现。所以,他们反对以经济再分配的手段来增进穷人的自由,对于国家干预、福利国家的政策抱谨慎态度,并宣称这些措施会导致对个人自由的侵害和国家权力的恶性膨胀,最终走向腐败或专制。20世纪80年代,自由主义受到全面、集中的批判,在批判中形成了社群主义的新理论。在社群主义看来,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并不高于或优先于其他道德上的善,甚至可以被传统的美德所取代或超越。

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围绕“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争论是围绕着社会现实的变化而展开的,具有历史的阶段性和具体的针对性。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虽然在现实中表现出矛盾和对立的方面,但在本质上又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具有不同的有效范围和价值诉求,前者具有更多的法律意义,后者则强调道德上的完善,前者是手段和保障,后者是最终目的。尽管不同的政治哲学派别对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各有偏爱,但基本的自由权利普遍被视为具有首要性或优先性。罗尔斯在谈到第一正义的优先性时,指出它关系到政治权力的获得与行使,决定了政治制度的基本结构,并特别应用于宪法体制,承认自由对于社会经济利益的绝对重要性。“对于第一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权力的等级制必须同时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6-3] 因此,“不能以这样的借口来拒绝某些群体拥有平等的政治自由,即他们拥有这些自由可能会使他们反对有利于经济增长和提高效率的政策。”[7] 另一方面,针对民主、自由妨碍经济发展的“权威主义”观点,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1933-)提出了“以自由看待发展”的“发展观”和“自由观”。他“把发展看做是扩大人们享受的真实自由的一种过程。按照这一思想,扩展自由是发展的(1)首要目的和(2)主要手段”[5-2]。森所理解的自由是实质性的自由,它是指人们具有能够享受他们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可行能力。在他看来,消除各种类型的不自由对于发展具有建构性意义,人类自由作为发展的最高目的具有自身固有的重要性,从而完全超越了效率或经济利益的要求。每一个人,都应当有效地决定自己的命运,而不应沦为被精心设计的发展计划利益的被动接受者。同时,各种权利、机会和利益在扩展人类一般自由的同时,也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这些工具性的自由包括:(1)政治自由;(2)经济的机会;(3)社会机会;(4)透明性保证;(5)防护性保障。

二、平等:社会稳定与和谐的调节原则

西方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也是颠覆等级制度、追求社会平等的过程。“人人生而平等”一直是西方现代社会不可动摇的政治信条,现代社会的一个重大转型就是从传统的等级社会向趋于平等的、世俗化社会转变。在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中,平等被看做是自由的孪生兄弟,人们一旦肯定了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就必须承认每个人所拥有的权利与自由具有同等的意义与价值;反之,人们之间的平等是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不受他人侵犯的必要条件。诚如卢梭所言:“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3-1] 质言之,自由是起点与基础,平等则是目标与实质。另一方面,自由与平等在现实中又常常相互掣肘,这是因为,平等本身就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同等对待和数量上的相等。从前者引申出政治权利与社会机会的一视同仁,由后者引申出对于公共财富的分配要公平、公正;前者强调的是形式或机会的平等,后者强调的是实质或结果的平等;前者与消极的自由直接相关,后者与积极的自由直接相关。由于在不同历史时期对自由(消极自由、形式平等)与平等(实质平等、积极自由)的偏重程度不同,现代西方的社会发展呈现出波浪式运行的轨迹。大体上说,每当社会政策着眼于效率的提高而倡导放任自由,从而导致贫富分化和社会不稳定时,要求平等的呼声就高涨;而每当社会福利政策导致社会发展效率低下时,强调自由的呼声就更响亮。各种政治思潮正是随着这种社会状况的波动而此起彼伏。

早期的保守主义公开主张人都是自私的,恶的根源存在于人的本质之中;人天生是不平等的,人有高低等级之分是符合自然规律的,社会生活的秩序就是建立在这种不平等基础上的。现代保守主义只承认法律或机会的平等,反对结果或事实的平等,认为强行抹平人们之间事实的不同等,达到人人相同的状态,只能导致对自由的扼杀和对正义的践踏。在保守主义者看来,“二十世纪的自由主义由于种种原因已成为新社会主义的一种信条,它对平等比对自由更加关心”[8-1]。他们坚持认为:“从自由出发,我们可以自由地走向平等;从平等出发却无法自由地取回自由。”[8-1] 他们把不平等看做是社会发展的动力,认为社会秩序和个人地位是建立在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之上的,只有维持这种不平等,人们才会献身于社会,才有前进的动力。

现代自由主义强调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广泛合作,奉行改良主义,反对贫富过度分化,主张公正的分配,走“第三条道路”。当代自由主义的一个特点是强调经济地位的平等,认为这是自由的一个必要条件,没有经济上的独立、平等、安全,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针对保守主义关于“平等革命”将断送西方文明的论断,罗尔斯以他的《正义论》做出了反击。他认为,“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6-4] 罗尔斯的第二正义原则指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6-1]。也就是说:“所有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的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的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6-5] 简言之,人们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必须是平等的,现实中人们享有社会价值的不平等必须符合最少受惠者的利益,并尽可能地缩小这种不平等的差距。

实际上,从古至今,对于平等的欲求一直被视为引发变革或革命的主要原因[9],而实现平等的理想在实践上则被视为存在着几乎难以克服的困难与复杂性。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将正义视为一切德性的总体,由于他所谈论的正义是普遍的规则,而现实情况纷繁复杂,他要求人们在分析具体事物时必须运用实践智慧加以判断,从而做到公平。一方面,公平就是正义,二者都是好事情;另一方面,公平又不同于法律规定的具有普遍性的正义,而是优于正义,即它是实践智慧在正义方面的具体运用。“其原因在于,全部法律是普遍的,然而在某种场合下,只说一些普遍的道理,不能称为正确。”“所以,公平就是正义,它之优于正义,并不是优于一般的正义,而是优于由于普遍而带了缺点的正义。纠正法律普遍性所带来的缺点,正是公平的本性。”① 可见,平等、公平是极难做到的,而在亚里士多德所区分的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交换正义三种类型中,分配正义又最为复杂,意义也最为重大,因为它是肯定性的,其特点在于获取,中心环节在于按正确的比例关系分配公物。在关于分配正义的分析中,亚里士多德指出,正义或公正包含着平等,这是不言而喻的;分配正义的复杂性在于,平等并不意味着平均分配,而是根据“得其应得”的原则,按照每个人配得的比例来分配公共事物,做到过与不及的中道或适度。

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人们对于法律与政治权利方面的平等已经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分歧与争论主要集中在分配正义方面。如果说,“因为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所以立法的力量就应该总是倾向于维持平等”[3-3],那么,如何避免平均主义与贫富极度分化,从而保持社会的活力与平衡,就成为现代政治制度设计的跨世纪难题。对于分配正义的不同态度主要取决于如何确定“得其应得”的参数,即个体在公共益品创造中所作的贡献或价值,实际上也就是确定在平等实现所经过的起点—过程—结果三个阶段中的初始条件,这又因不同的理论立场,即世界观、社会历史观的不同而呈现出纷繁多样、甚至是针锋相对的观点。首先,应当看到,人是社会的动物,社会是所有成员组成的,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任何个人所取得的成就都离不开整体——即其他人对于整体的贡献。现代社会越来越精细的分工是社会繁荣与进步的重要组织形式,就此说来,处在社会分工较低层次的社会成员为社会精英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基础和平台,他们理应分享社会进步与繁荣的结果。其次,由于弱势群体在社会合作与竞争的博弈中所占有的社会资源受到严重限制,而公共资源的占有与使用是有排他性的,因此,权利或机会的平等对于他们有时沦为毫无意义的空谈,公共权力必须对他们有所倾斜。再次,正如罗尔斯所指出来的那样,正义的分配制度之所以向弱者倾斜,是因为社会资源与自然资源一样,其分配并不是平均的,个人的偶然所有都应视为公共的好处。也就是说,个人源自先天的禀赋或残疾、源自出身的富有和贫穷,虽然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人的幸福或命运,但是所有这些又都是与现代政治的基本原则——自由(个人的选择与努力)无关的自然或社会的偶然性,因而是现代政治制度设计力图克服和减少的因素与差别。最后,社会的善又必须是按比率分配的,既不能剥夺个人的权利、自由,抹杀个人的努力和创造性;更不能搞平均主义,培养懒人社会。正如罗尔斯把正义看做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样,德沃金(Ronald Dworkin)认为,“平等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平等地关切和尊重所有人[10-1]。德沃金所说的“平等的关切”并不等同于福利的平等,而是资源平等。在德沃金看来,“用勤快人的成果去奖励那些能够工作却选择了游手好闲的人,这样的世界根本不值一提”[10-2]。换言之,在分配的平等中,没有伤害到公平的自由始终是一个高于平等的价值,而且它需要考虑到与公平有关的人的贡献和创造。德沃金认为,公平的分配必须能够分辨个人经济地位的哪些方面是出于与个人自由和努力相关的选择,哪些方面是出于与个人自由或后天努力无关的优势与劣势。正义的分配既要消除与自由无关的不平等,又要为基于责任的自由选择或个人努力造成的不平等留有空间。

三、民主:自由与平等实现的途径

如果说自由与平等是现代正义论的两端,民主则是实现二者平衡的途径或手段。一方面,民主并不是政治的终极价值,它应当是有条件的,以自由原则为限。单纯形式上的民主可能导致专制独裁,希特勒的上台就是最显著的例子。另一方面,民主本身由于与自由和平等有内在的关联,是人们迄今找到的实现自由与平等的最佳途径,因而又有独立的价值。即使在亚里士多德分析的三种反常政体中,民主制也要比僭主制和寡头制要好,因为多数统治使多数的利益得到关注。卢梭也认为,我们能够找到的最好的体制形式,莫过于将立法权与行政权结合在一起。因而,“民主的思想是重要的,因为它不仅体现了自由、平等和公正等诸多价值中的一种价值,而且它是可以联系和协调相互竞争的既有问题的一种价值。”“它为捍卫涉及一般事务的公共对话和决策过程提供了良好基础,并为它的发展提供了制度途径。”[11-1]

在当代,尽管有的学者宣称:自由民主已经成为“人类意识形态进步的终点”与“人类统治的最后形态”,“自由民主的理念已不能再改良了”[12-1],但民主天生并不就是一个褒义词,柏拉图对民主制的批评是人所共知的,君主统治在相当长的人类历史中被视为理所当然。民主制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而逐渐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认同和采用,“民主在人类史中相当特殊,1776美国独立以前的世界,一个民主国家也没有”[12-2]。

民主一词的本身含义是指“人民”或“多数人”的“统治”。民主传统虽然源远流长,但作为受到推崇的政体形式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成果。传统的民主主义是资产阶级革命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主要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人民主权论”、“分权制衡论”和“代议制理论”(普选制、议会至上、政党竞争是其基本原则)。19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古典的民主理论不但受到马克思主义的批判,同时也受到来自资产阶级阵营内部的批判。对古典民主理论的批判认为,古典民主理论的基础“契约论”是毫无根据的假设,“人民主权”也只能是法理上的虚构,个人的意志是不能被代替的,用少数人的意志去代表多数人是违背民主精神的,普选制只能导致庸人政治,多党竞争的结果却是寡头统治,等等。实际上,现代民主理论的重要思想家卢梭早已指出:“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3-4]“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3-5] 显然,传统的民主理论必须给予重新解释和说明。现代民主理论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二战前的民主理论主要侧重于修补旧理论,即在古典民主理论的框架内,坚持民主就是多数统治这一基本立场;二战后的民主理论则侧重于提出各种新的民主理论来取代传统民主理论,它们大多抛弃多数统治这一原则,将民主解释为本质上是一种少数人的统治,认为民主并不是一种理想、一种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一种现实的政治安排。鉴于沉痛的历史教训,不论是精英民主理论,还是公共选择理论,都力图给古典民主理论加以限制或转化,这包括:人民不再被看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是被具有操作性的有限多数所代替,也就是说,多数人的权力和受宪法保护的少数人的权利共同构成人民的权力;直接民主变成间接民主即代议制民主;人民直接行使主权变成通过监督和更换掌权者而行使权力,从而形成对权力的制约。

早期保守主义者从人类不平等的理论出发,反对人民民主,主张社会应由少数贵族和出自名门的人来统治。现代保守主义者虽不公开反对民主,但认为多数统治的民主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因而主张有限民主论,甚至把民主等同于精英统治,将其视为产生少数统治者、确保少数统治的一种机制、一套程序。因此,在现代保守主义者看来,现代西方民主制既不是“人民统治”意义上的多数统治,也不是权力不受限制的个人独裁,而是基于选举的、择优的多头统治。归根结蒂,就是不要“让自由付出太多的代价”[8-2]。

现代自由主义的积极自由、平等革命、福利国家等一系列思想,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无疑都扩大了民主。但是,20世纪70年代的民主危机使许多自由主义者趋于保守,少数统治的民主越来越受到肯定。在当代,自由主义的民主理论承认,强意义的“人民统治”、“实质民主”与“直接民主”不但在现实中难以实行,而且其本身潜伏着向暴政转化的危险因素,因而基本赞同弱意义上的“精英民主”、“程序民主”和“间接民主”。同时,现代自由主义者继承和发扬了传统的民主理论,认为民主的实现不但要通过权力来制约权力,还应当通过权利、通过社会来制约权力。因此“在今天,民主要想繁荣,就必须被重新看做是一个双重的现象:一方面,它牵涉到国家权力的改造;另一方面,它牵涉到公民社会的重新构建”[11-2]。民主思想之所以成为当代西方主流的意识形态,是与西方公民社会传统和发达的公民社会组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当代,公民社会已经被看做是一个由国家领域、市场领域、公众领域和私人领域重叠交织起来的复杂领域,公民的权利不断按照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得到扩展,并将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13]。

不难看出,自由主义的民主要求是与积极自由、实质平等的追求相一致的。在这一点上,民主社会主义更加旗帜鲜明,它在坚持传统民主概念的基础上,要求进一步扩展和完善民主,认为民主和社会主义是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只有通过民主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是尽善尽美的民主。民主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特色在于,它并不把民主仅仅局限在政治领域,而是把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和国际民主结合起来。当代的社会民主主义者认为,民主的危机并不在于民主太多而是太少,因此“第三条道路政治是一条深化并拓展民主的过程”[14-1],它的理论依据是:“无民主即无权威”[14-2]。

尽管,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变化有其特定的背景、针对性、有效范围及局限性,但像“自由、民主、平等、公正、和平”这些观念已经成为现代人类文明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是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包容的因素。

首先,“自由”不但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鼓舞人民反抗封建势力的响亮口号,也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描绘共产主义理想的一个明确标志。归根结蒂,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是我们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它在本质上是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相一致的,因为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要素。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其次,平等是社会主义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之所以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是因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改革开放近30年来,我们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也遇到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改革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只有在改革发展中才能加以解决,也就是说,我们必须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根本上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政治制度的合理与优越突出地体现为正义的分配原则。因此,我们既要对全体公民给予平等的关切和尊重,又要让公共资源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充分的分享。

再次,尽管现代民主存在着多种形式,自由主义民主并不是民主制的全部(哈贝马斯把民主概括为三种模式,而他所设想的第三种民主即商谈民主或慎议民主不过是力图兼顾自由主义民主和共和主义民主的一种规范理论),但民主的基本原则和自身价值却是现代政治文明所共有的,社会主义本身就意味着最充分的民主。民主是自由与平等得以实现的途径或手段,因而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这就要求不但要健全、完善政治与法律制度,还应当特别注意培育健康、成熟的公民社会,从而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抵御全球化带来的各种风险。

注释:

①为做到前后行文的一致,译文略作改动,原译为“公正”处,现均译为“正义”,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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