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应正确处理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时间性论文,所得税论文,正确处理论文,差异论文,机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经常发现被审计单位漏缴所各税的问题,包括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多提固定资产折旧、多摊销无形资产或递延资产、金融企业少计表内应收利息等等。审计机关依法对这些问题作补税处理时,通常不考虑补税对被审计单位以后年度缴纳所得税的影响。而一些被审计单位由于账务处理不全面、不进行递延税款的核算,以致本年补缴所得税对以后年度的影响应在账上反映却没有反映,这样往往会使被审计单位重复缴纳所得税。如:某企业本年度多提固定资产折旧,审计机关依法做出补税处理,但如果该企业本年度没有将多提的折旧进行调整,那么该企业在以后年度必然要少提该项固定资产折旧,这就造成该企业以后年度重复缴纳所得税。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是没有正确处理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企业会计核算和税法对收益、费用(损失)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不同,会导致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之间产生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核算和税法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因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如: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属于永久性差异,而多提固定资产折旧、多摊销无形资产或递延资产、金融企业少计表内应收利息(假设将来确能收回)属于时间性差异。在以往审计发现的问题中,属时间性差异的占相当大比重,尤其是在金融企业审计中经常发现少计表内应收利息数千万元、多提固定资产折旧或多摊销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数百万元的问题。在企业持续盈利和税制相对稳定的假设下,对于时间性差异来说,企业在一定的时间内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不变,只涉及由于会计分期问题而造成纳税时间不同,即企业在本期补缴一定额度的税款就应在以后各期少缴等额税款。如果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处理时不区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且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不完整的话,就会使被审计单位在以后年度重复缴税。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现象,审计机关可采取以下措施:1.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漏缴所得税问题研究处理时,要区分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2.对以前年度已经补税并且应在本年度抵扣的时间性差异,不应再作缴税处理。3.在对时间性差异作补税处理时,应告知被审计单位可以在以后年度抵扣。4.加强审计执行情况的监督。审计机关下达审计决定后,除收缴应上缴的款项外,还应监督被审计单位作好账务处理,该调账的一定要调账,不能调账的时间性差异要设立递延税款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时间性差异发生的原因、金额、预计转回期限等,以备以后年度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