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政治权力的生存:对议会民主与总统民主的反思(一)_立法机关论文

民主制度与政权的生存:反思议会制民主国家和总统制民主国家(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议会制论文,总统制论文,民主论文,国家论文,政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政府形式影响民主国家的生存这一观念是20世纪80年代晚期和20世纪90年代在比较政治学的研究者当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这一观点是由胡安·林茨(Juan Linz)在论述议会制相对于总统制的优越性时首先提出来的,它引导着大量关于那些随着所谓的第三次民主化浪潮而产生的民主国家的各方面的讨论。毫不夸张地说,在比较政治学学者当中形成了一种普遍的意见,其大意就是,如果这些民主国家想要获得成功,它们就应该采纳议会制。

议会制民主国家在许多重要方面看起来确实要比总统制民主国家表现得好,尤其是它们在一系列广泛的条件下的生存能力。在1946-1999年期间,每23个总统制政权中就有1个政权灭亡(它们变成了独裁政权),与此不同,每58个议会制政权中只有1个政权灭亡。在非常低的经济发展水平上,例如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所看到的那种发展水平,无论是议会制民主国家还是总统制民主国家都不能生存:在这种情况下,每8个民主国家(无论是哪种类型)中就有1个政权灭亡。然而,在更高的发展水平下,情况就不一样了。议会制民主国家不仅会继续比总统制民主国家更有可能生存下来,而且,它们在经济危机下的生存机会至少与总统制民主国家在经济扩张下的生存机会一样大。此外,就像普沃斯基(Adam Przeworski)所说的,虽然总统制民主国家脱胎于军事独裁统治比脱胎于非军事独裁统治可能性更大,因此也更有可能因为这一原因而灭亡,但是,我们依旧发现,如果起源维持不变,那么可以预期到实行总统制的民主国家存在的时间比实行议会制的民主国家要短。

这一事实通常被解读为证明了总统制民主国家的不稳定根源于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分离原则,这一原则将其与议会制区分开来。这一基本区分产生了大量含义,它解释了为什么这些民主政权的生存率会不同。因此,议会制政体所特有的权力融合应该产生具有治理能力的政府,因为这样的政府能够在议会中得到多数支持,而议会是由纪律严明、倾向于彼此合作的政党组成的,这些因素一起将形成一个高度集中的决策程序。反过来,总统制政权经常产生无法得到国会大多数议席认可的总统。构成国会的单个立法委员没有多少动机去和其他人、他们的政党或者行政部门进行合作。因此,总统制条件下的决策是高度分散的。所以,总统制政权的特征就是政党政治薄弱,总统和国会在松散的决策环境中经常陷入僵局。因为总统制政权缺少能够用来解决行政和立法之间冲突的机制,例如议会制政权中的信任投票或不信任投票,所以,少数派总统(minority president)、分裂的政府以及僵持的局面为参与者提供了寻求解决这些差异的宪法以外的手段的动机,从而使总统制政权容易陷入不稳定,并最终灭亡。

然而,这种观点在很多方面都存在问题。当说到政府形式的时候,议会制和总统制政权确实建立在不同的宪法原则基础之上,这在任何的民主宪法中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选择。但是,政治体系的运行无法完全由政府构成模式来决定。还有其他的规定,如宪法或别的方面的规定,也影响着议会制和总统制政权的运行方式,会阻碍我们期待看到的一些趋势,如果我们希望政权的整个表现是根源于其基本的宪法原则的话。此外,即使这些原则是议会制和总统制体系中决定各种动机的主要因素,这也不足以保证因为这些原则是不同的,从而结果也应该不同。我们有必要具体指出某些制度特征影响着哪些动机和带来了什么后果的方式。

在本文中,我们回顾了比较研究文献中提出的观点和经验证据,这些文献揭示了议会制和总统制政权在表现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源自所谓动机方面的差异,而动机方面的差异又源自宪法框架。我们将集中关注三个领域,按照传统观点,这三个领域使议会制政权获得了优势:立法上的多数议席、合作的动机以及决策程序的集中化。虽然我们认为,当说到生存问题时,议会制要优于总统制,但是,我们也有充足的理由怀疑我们是否知道导致这些差异的原因。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认为现在回过头来关注该问题是有价值的,尽管一些人认为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已经有了彻底的了解。

“多数人的必要条件”

可以说,在议会制政权中存在一种多数人的必要条件(majoritarian imperative)。至少,这是关于议会制政权的传统观点所暗含的。这种必要条件恰恰是根据议会制民主国家的定义得出的。

根据这种观点,在议会制政权中,政府为了获得和维持权力,必须得到立法机关的信任。由于它们是根据多数原则作出决定的体制,由此可以推论出,在议会制政权下,任何没有获得多数人支持的政府都不可能生存下去。少数政府可能会偶然出现,但是,这样的政府是相对罕见,而且必然是短暂的,因为它只是反映了当前多数人暂时没有能力实现其意志。这种无能是暂时的,因为针对这种情况,该体制包含有自动的纠正手段:或者是形成一个得到多数人支持的新政府,或者,如果前一种情况不可能发生,那么,将会举行新的选举,这样一来,就会出现一个多数派。

相反,总统制政权缺少这种多数人的必要条件。但是多数人在总统制政权下也是重要的。在这种体制中,投票人拥有两种代理人,根据制度设计,这两种代理人不必然代表着相同的多数人。这些代理人的在职期限是固定的,其存在是彼此独立的。如果选举导致了总统所在的党派没有控制立法机关中的多数席位这种情况,那么,就没有任何机制来解决两个合法的多数派之间的冲突。人们认为,最有可能的结果就是行政和立法之间的僵局和对峙,这最终可能导致民主政权的崩溃。

然而,也有一些理论和经验上的论证表明,被认为可以区分议会制政权和总统制政权的多数人的必要条件既不是区分两者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其充分条件。

首先,就像斯特罗姆(Strom)结论性地所论证的那样,议会制政府将必然形成多数政府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最重要的是,如下观点也是不正确的,即当议会制政府没有形成多数政府时,所出现的少数政府就应该被视为政治体制出现危机或者失灵的征兆。当我们在下文讨论联合形式时,将更详细地讨论这一问题。在这里,指出从1946-1999年在议会制政权中,少数政府存在的时间占到22%这一点就足够了,就像柴巴布所表明的那样。其他一些建立在工业化民主国家基础上的结论性数据发现,大约三分之一的议会制政权下形成的政府处于少数派地位。

更重要的是,斯特罗姆的分析表明少数政府不必然是政治不稳定的征兆。而且,少数政府的出现可以根据党派领导人对于参与政府的成本和获益的考量来解释,因为他们不仅关注获得政权,而且关注政府将要实施的各种政策。斯特罗姆论证说,这种考量受到各政党在政府外对政策施加影响的程度所影响,以及选举过程的竞争程度和决断性(decisiveness)的影响。反过来,政府外的政策影响在根本上依赖于议会的组织(常务委员会的存在、专业化程度、行动的范围、分配原则);选举的决断性和竞争程度依赖于展现给投票人的选举对象的清晰度(可辨别性)、选举期间席位分配在各个政党之间的波动(竞争程度)、选举上的成功与参与政府之间的直接关系(响应程度[responsiveness])以及选举的发生与政府的形成之间的邻近度(proximity)。

因此,认为多数政府是议会制下对于政府形成所期待的结果是不正确的。它们是否是所期待的结果,这取决于一系列的制度特征,而这些特征并不是用来界定一个民主国家为议会制的构成要素。

从一个不同的角度来看,有证据表明,虽然总统制政权下经常出现少数政府,但是,并不像我们所预期的那样普遍。柴巴布(本文的表1是改编自他的图表)表明,从1946-1999年在总统制政权中,少数政府占据了大约40%的年份,这一数据与对于议会制政权的估算数据相差不远。就像他所表明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并非偶然。就像梅因沃林(Mainwaring)、琼斯(Jones)和舒加特(Shugart)所提出的,总统制下的少数政府出现的频率与政党的数量(虽然并不是以预期的方式)、选举体系的类型以及选举的周期有关。然而,就像柴巴布论证的,少数政府的出现对于总统制民主国家的生存没有任何影响。

关于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僵局,这一不断困扰着总统制政权的幽灵,柴巴布指出,它既不是普遍存在的,也与政权的垮台没有关系。就像他论证的,这一僵局只有在多数人的偏好不能占据优势的时候才会出现。这种局面既取决于总统所在的政党在国会中所控制的议席份额,也取决于与总统的否决权以及立法机关推翻总统否决权相关的具体的制度特征:总统是否拥有否决权;推翻总统否决权所必需的国会多数派的类型;该体制是一院制的还是两院制的;以及在两院制体系中,否决权的推翻是通过两院分别投票还是通过两院的联席会议。这些因素再加上政府掌握的议席份额使得我们可以区分出三种情况:总统占主导地位,反对方占主导地位,或者陷入立法僵局。当总统有可能否决已获得立法机关的多数人赞同的法案,但此多数还不足以推翻总统的否决权时,最后一种情况才可能出现。

如果关于总统制危机的论证是正确的,那么,当导致总统和国会之间僵局的情况出现时,总统制民主国家将面临更高的灭亡风险。然而就像我们在图表1的最后部分所看到的,事实并非如此。出现僵局的情况和没有出现僵局的情况在蜕变概率(transition probalility)方面的差异(虽然有利于前者)是相当小的:当出现僵局时,每26个总统制民主国家中有1个国家会灭亡,而没有出现僵局时,每31个总统制民主国家中有1个国家灭亡。这种差异看起来并没有为关于总统制政权的比较研究文献中经常表达出的对于僵局的高度关注提供充分的根据。那种认为当总统所在的政党没有获得国会多数议席或者出现僵局的情况时,总统制民主国家的生存前景就会受到危害的观点是没有经验基础的。

就议会制政权中出现僵局而言,该观点认为这种情况绝不会出现。实际上,议会制政权是按照如下方式设计的,一旦政府和立法机关之间出现僵局,那么,要么政府作出改变,要么立法机关作出改变。因此,虽然分治的政府(divided government)也存在于议会制政权之下(例如少数政府),但是,只要不出现能够取代现有政府的多数派,该体制中的政府就能够存在下去,这一事实将其与总统制政权区分开来:最终议会制政权中的分治的政府无法形成僵局,至少不是与我们在总统制政权下所理解的同样意义上的僵局。

在议会制政权下,当面临政府与立法机关多数人之间的政策冲突时,存在一种可以用来解决问题的机制,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这一机制总是可以使用的,或者说,一旦这一机制被使用,就能结束导致问题的分歧。因为这一原因,在议会制政权下,当一届政府接替着一届政府,而即使在举行了新的选举之后,也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多数派时,僵局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

到目前为止的讨论一直受到如下假设的引导,即无论是在议会制还是总统制中,多数派的存在就自动意味着政府进行治理的能力。然而,政府可以采取的行动的范围也能因为其试图获得多数派地位而被缩小。在此,重要的不仅是为了作为多数派存在而不得不联合在一起的政党的数量,还有属于多数派的政党(或多个政党)的凝聚力。如果我们从空间的视角思考,那么我们将会看到,政府行为必然局限在其支持者所偏爱的、超越现状的政策方案所构成的领域。然而,这一领域可能是小范围的,而且随着政府试图拓宽其支持基础,也就是说,随着它试图保证在立法机关中获得多数派的支持,这一领域可能会变得更小。就像泽比利斯(George Tsebelis)已经论证的那样,民主政权中政策的改变与能够投票否决提案的行为者的数量有关。反过来,否决权拥有者(veto player)的数量是由制度和意识形态上的变量决定的:政策的稳定性随着加入政府的政党的数量、凝聚力以及它们之间的差异而增加。

毫无疑问,这将影响既定体系中所执行的政策。它是否会影响政权的生存,或者,这种影响在总统制下比在议会制下更大,这些问题无法得到先验的具体说明。但是重点是政府不得不为在政策的稳定方面付出代价以便形成多数派。而这种代价可能会对民主政权的生存产生负面影响。

合作的动机

议会制政权必然鼓励合作。政治党派拥有相互合作的动机;政府内的政党将支持行政部门,而在野党则会因为它们随时可能成为政府的一部分而避免激化冲突;议会中的单个成员也会与他们的政党结成联盟。最后的结果就是政府将得到纪律严明的、倾向于相互合作的政党构成的多数派的支持。另一方面,总统制的特征就是缺少这样的合作动机,因此形成的政府(即使它得到了多数派的支持)其建立的基础很可能是没有纪律的、倾向于相互激烈竞争的各政党。

实际上,这里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第一个问题与政治党派的纪律有关。第二个问题与联合政府有关;也就是说,与各政党加入联合政府、留在联合政府以及管理联合政府的倾向有关。虽然这些问题是有关联的,但是必须被区分开来。

(一)政党纪律

与政权类型与政党纪律(party discipline)或者立法投票中的凝聚力有关的论点有正式和非正式两种。非正式的论点首先是由胡安·林茨提出的,然后被大多数总统制的批评者复制。在这一观点中,重要的是立法机关的成员获得和维持职位的愿望。其前提假设是政府解散和提前选举带来的威胁对于形成政党纪律而言是充分而必要的。这就是该论点发挥作用的情况。

在议会制条件下,无视纪律的政党可能意味着在议会中无法获得多数人的支持,意味着政府提案的失败,从而也意味着政府的垮台。为了继续留在政府内,各政治党派会加强纪律以便能依靠其在议会中的成员来支持政府提出的法案。反过来,单个的立法机关成员为了阻止提前选举的发生以及避免失去其职位的风险而拥有支持政府的动机。因为在总统制条件下政府和立法机关的构成是彼此独立的,那些寻求职位(office-seeking)的政治党派就没有理由向其成员强加纪律;他们的职位生存(survival in office)不依赖于立法机关任何特定的投票结果。反过来,议会中的单个成员也没有动机接受各政治党派的纪律(如果这些党派想要强加这种纪律的话);反对政党或政府的投票不再有可能使得他们会在提前选举中失去其授权。

因此,由于寻求职位的政治家的存在,议会制政权所特有的权力融合将赋予单个立法机关成员和各政治党派与政府合作的动机,从而带来了高度的政党纪律。反过来,总统制所特有的分权暗含着低水平的政党纪律。即使某位总统足够幸运而属于控制了国会多数议席的政党,这一事实也并不意味着他/她能够依靠多数的支持来实行统治。恰恰相反,该总统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应该期待没有任何支持是来自多数派的。

这一论证中存在几个问题。从最高的一般原则来讲,作为该论证基础的假设——政治家只关心职位——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政治家只关心职位这一假设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将永远也看不到少数政府的出现,因为负责组阁的政党总是能够劝诱某些政党加入政府以便形成多数派。然而,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少数政府无论是在议会制政权还是在总统制政权中都是常见的。

从较低的原则来讲,那种将政府解体的威胁与政党纪律联系起来的标准论证是内在不一致的。如果它在论证的某个阶段假设单个的立法机关成员可能通过向其选民提供特定的利益而获得选举上的成功,那么,它否认了这些利益在下一个阶段的存在。让我们来详细地考察这一点。

假设一项重要的总统倡议(presidential initiative)对于特定群体而言意味着损失,而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意味着获益。也就是说所谈论的措施削减了特定选民的某些特殊利益。在标准的观点中,总统没有办法劝诱立法机关的成员来支持这种提案。因为立法机关成员是寻求职位的人,他们对于分配政策有着明确的偏好,也就是说,他们偏好那些使利益集中在其选民身上又使成本得以分摊的政策。因此,如果立法机关成员为了在将来再次获得其选民的选票,而投票反对总统的这一倡议以保护其选民的狭隘利益的话,那么,他们的处境会更好。以这种方式行事,他们没有承担任何成本,而当选举如期而至的时候,他们将集中享受到各种好处。

在议会制政权下不会发生相同的情况。类似的情况将导致不同的结果。既然政府解体和提前选举是可能的,那么,立法机关成员将宁愿追随其政党的路线来支持政府以便于他们能够保住其席位。因为人们可能失去他/她的席位,因此也存在需要承担的成本。通过下令(或者威胁下令)举行提前选举,内阁首脑召集选民来评判立法机关成员的行为。

但是,为什么为了保护其选民的利益而投票反对其政党的立法机关成员会被同样的选民所惩罚呢?如果立法机关成员因为推动了政府的垮台而在提前选举中失去了席位,这必然是因为从其行为中获益的投票人的数量没有大到足以在选举上占优势。如果情况是这样,那么,立法机关成员应该知道反对其政党的路线而站在这些投票人的利益一边在选举上是不合算的。反过来,如果从政府的失败中获益的投票人的数量大到足以选出其代表,那么,立法机关成员就可以放心地反对其政党的路线来保护其选民,因为立法机关成员可以预料到自己在提前选举中会生存下来。所以,因为纯粹寻求职位的政治家的存在,提前选举并不是导致政党纪律的可靠威胁。

因此,人们还需要其他的一些东西来论证政府解体的威胁将导致政党纪律。在标准的论证中存在一个没有言明的假设,即在议会制政权中,投票人投票的基础是政党的标签,而不是单个的政治家。换言之,该假设认为议会制条件下的选举联系(electoral connection)必然不同于美国国会中普遍存在的选举联系,就像梅休(Mayhew)所分析的那样。但是,投票人是根据政党标签还是根据立法机关成员的个人特质来投票,并不必然与政府的形式相关。

实际上,选举法律,而不是政府形式,通常被视为在既定体制中决定投票人是依据个人特质还是政党特质来投票的决定性因素。在凯里和舒加特(Carey & Shugart)根据他们提出的动机种类来对选举制度进行排序的尝试中,关键因素是各政党对政治家获选或再次获选的机会所施加的控制力。反过来,这种控制力依赖于投票机会,依赖于在政党名单内转移选票的规则,依赖于在政党水平之下进行投票的选择机会以及选区的规模。如果这些因素发挥作用的方式就是使得它们能够影响某个政治家获选的可能性,那么,政党将被认为是强大的,能够强加纪律的。

虽然选举变量(electoral variables)在影响某个体系中政党纪律的松严程度方面是重要的,但它们不是事情的全部。选举法律为立法机关成员提供了培育个人选票(personal vote)的动机(其手段是寻求集中利益、分摊成本的政策),但是决策过程可以否决他们这样做的手段(通过使单个的立法机关成员的偏好在实际中变得无关紧要而使决策集中化)。确实,就像梅休所指明的,美国国会中的个人选票与其委员会体制所特有的非集中化的决策过程紧密相连。反过来,就像考克斯(Cox)在分析19世纪的英国时所论证的,集中化的决策过程可以削弱培育个人选票的选举动机。

当然,这里重要的是我们是否有理由期待议会制政府必然会促成更高程度的决策集中化。考克斯所描述的过程是议会制所固有的吗?所有的总统制政权都是像梅休所描述的政权那样吗?换言之,当说到决策时,我们能将美国和英国视为总统制政权和议会制政权的典型案例吗?我们将在下一部分论证,它们并不是典型案例,我们没有理由期待在这两种政权中在决策集中化中存在一种系统性的变化。

最后,关于政府构成模式与政党纪律之间关系的标准观点中的一些推论没有得到事实支持。议会制下单个立法机关成员的考量因为如下简单的事实而不能完全与选举风险联系起来,即提前选举不是政府解体的必然结果,甚至不是政府解体的最常见的结果。柴布巴指出1946-1995年期间,在21个工业化民主国家的内阁首脑中有56%发生变更没有经过选举。在同一数据资料中,他发现内阁首脑所在政党内部的38%的变更、强硬支持政府的党派内的46%的变更以及政府内多数派政党内的24%的变更是在没有举行选举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议会制民主国家选举远不是政府解体的必然结果,因此选举所代表的成本并不必然是高昂的,也并不必然在这些体系之间均匀地分配。这是梅尔尚(Mershon)在其研究意大利和其他国家的联合政府的形成中提出的一个有力的观点。

另一方面,就总统制而言,标准的论证假定投票人是独立行使其两次投票的,而代表们是专门根据他们为了捍卫其选民狭隘的直接利益所做的事情来被评价的。投票人并不关注他们的代表在行政部门的成功或失败中所扮演的角色。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总统所在政党在立法机关选举中的表现就应该与总统的表现是完全分离开来的。然而,实际上有相当多的证据表明,投票人确实倾向于将他们在总统选举中的投票与在立法机关选举中的投票联系起来:这是为什么同时发生的总统选举和立法机关选举会有助于减少既定政治体系中彼此竞争的政治党派的数量。因此,如果投票人将他们在行政机关选举中的投票与在立法机关选举中的投票联系起来,那么,立法机关成员就有动机在某些关键投票中支持行政机关。他们的席位会依赖于总统的表现。

最近,胡伯(Huber)、巴伦(Baron)以及狄尔梅尔和费德森(Diermeier& Feddersen)发展了将议会制政权与立法机关投票的凝聚力联系起来的正式论证。胡伯提出了一个关于内阁首脑、内阁和支持内阁的多数派之间相互作用的空间模型,在这一模型中,他强调了信任投票程序(vote of confidence procedure)在立法结果中所发挥的作用。巴伦以及狄尔梅尔和费德森利用一种立法机关议价模式(model of legislative bargaining)来说明作为议会制民主国家特征的信任投票程序是如何影响立法机关的凝聚力的。这些论文体现了在理解议会制民主国家的机能方面的重要进展,但是它们并不一定提出了一个强有力的论证,该论证的大意是议会制民主国家中立法机关的凝聚力要大于总统制民主国家。

起初,一方面是胡伯提出的模型,另一方面是巴伦以及狄尔梅尔和费德森提出的模型,这些模型至少在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不同的。后一种模型明确提出了如下的一种情形,即政治党派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所以立法机关的凝聚力并不是由偏好的相似性所决定的,与这一模型不同,在胡伯的分析中,情况不是如此。在胡伯的分析中,存在一个政策空间领域,在该领域中,所有行为者的偏好存在重叠,而该模型所表明的是内阁首脑拥有的议程权力(agenda power)将使他能够在该领域中选择他所偏好的政策。那些与政府唱反调的立法机关成员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向他们的选民表明自己确实在捍卫他们的利益。然而,他们这样做的时候,是知道内阁首脑将选择他们相对于现状而有所偏好的政策的。在我们看来,胡伯模型的贡献不在于表明信任投票程序在偏好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将促成高水平的政党纪律,而就像他自己所指出的,其贡献在于说明了内阁首脑将在战略上处于优势地位以实现那些符合其喜好的政策,因此,政治党派在政府形成之后决定政策的能力将受到限制。

反过来,巴伦以及狄尔梅尔和费德森明确地为如下情形建立了模型,在这一情形中,政党或联合政府成员的偏好是相互冲突的。为他们的模型提供动力的机制是对立法议程的控制,这种控制是政府给予各政党的权力的一部分。这是因为议程权力确保了未来的获益,也是因为信任投票程序使得政府能够将关于政策的投票与政府的生存联系起来,从而能够控制立法议程,所以,各政党和立法机关成员将发现现在投票反对他们的偏好是符合其利益的。

两种模型,包括胡伯的模型的基础是关于与美国类似的总统制度的观点,在该制度中,议程设置权力属于立法机关。然而,如果总统能够以与内阁首脑完全相同的方式控制立法议程,那么,在议会制政权中促进了政党凝聚力的机制也能在总统制条件下发挥作用。实际上,我们会在下一部分论证,如果我们考察所有范围内的现有总统制政权,我们将发现美国是一个例外,因为它很少或者根本没有赋予行政部门立法权力和议程权力,因此,它无论如何也不能代表总统所能做的事情。在这里,指出总统制政权与拥有高度的议程权力和立法权力的行政部门是兼容的这一点就足够了。由此总统制所能实现的具体的制度程序明显不同于议会制;但是最后的结果完全有可能是相同的。

最后,就像狄尔梅尔和费德森所论述的那样,信任投票程序是促成立法机关投票凝聚力的充分的制度特征,但是它不是必要的制度特征。还存在其他的机制,其中一些是制度性的(例如,集中化的立法组织、行政议程和立法权力),一些不是。在这种情况下,梅蒂纳(Medina)的分析尤其重要,因为它指出了立法机关的投票凝聚力是如何从单纯的偏好一致中形成的。他的分析对于这里的讨论所具有的意义就是,它论证了凝聚力是如何不必然依赖于纪律措施(例如信任投票)的,以及如何能够在任何制度设置条件下实现这种凝聚力。

因此,如下这一点似乎完全不清楚,即具有凝聚力的立法机关中的跨党派集团的存在是内生于政权类型的。我们不应该假定总统制政权必将在立法机关中形成低水平的政党纪律。

(二)联合政府

让我们回想一下关于联合政府的基本论证,该论证认为与议会制相反,总统制没有给政治党派提供与政府合作的动机。这一事实被认为会造成立法机关的瘫痪或者其他形式的“不可治理性”(ungovernability),因为所有随后发生的不幸事件都与其有关。斯特潘和斯卡赫(Stepan & Skach)很好地总结了这一论证:

“纯粹的总统制的本质是相互独立。从这一定义性的(也是限制性的)条件来看,一系列能促进少数政府的出现、阻碍持久性联合政府的形成、使立法僵局达到最严重程度、推动行政部门蔑视宪法以及刺激政治社会周期性地要求进行军事政变的动机和决策规则不出所料地会泛滥。总统和立法机关是直接选举的,拥有它们自己的固定授权。这种相互独立会造成最高行政长官与立法机构之间出现政治僵局的可能性,而在宪法方面不存在可以用来打破这一僵局的手段。”

因此,联合政府被认为在总统制政权中是少见和不稳定的,而在议会制政权中却是常见和稳定的。对于这一点,梅因沃林补充了政党体系的零散这一复杂因素。议会制政权有办法处理这些情况——要记得,合作是内在于这一政权的,与此不同,总统制所存在的问题只会因为立法机关中的众多政治党派而变得复杂。

这一论证在许多方面存在问题。最根本的问题是,它假定了存在于两种政权之间的制度差异足以导致在形成联合政府的动机方面出现分歧。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柴巴布等人指出,在两种体制中,有可能形成内阁联合政府的情况是相同的。

下面是对他们的论证的一个概述。他们的论证指出,议会制和总统制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反向点”(reversion point),也就是在没有形成任何联合政府的条件下所出现的局面。在议会制政权中,反向点是提前选举;在总统制政权中,由于授权是期限固定的,所以反向点是总统一方把持着所有的内阁职位这样一种局面。这一事实的含义就是在议会制政权中,每一个内阁职位都获得了立法机关多数派的支持,与此不同,在总统制条件下,立法机关中的多数派不占据任何内阁职位是可能的。但是,这一不同不足以导致形成内阁联合政府的不同动机。柴巴布指出,当联合政府首脑所在政党与最靠近它的政党之间在政策空间方面的距离较大时,在议会制体制和总统制体制中都将形成内阁联合政府。在这些情况下,联合政府首脑会利用内阁职位来使政策更接近其自己的偏好。或者,当联合政府首脑所在政党与最靠近它的政党之间在政策空间方面的距离较小,并且这两个政党可以形成多数时,在议会制体制和总统制体制中也都不会形成任何联合政府。由于政策偏好接近,联合政府首脑能够允许与其接近的政党来选择政策。由于根据定义,授权在总统制政权中是期限固定的,所以,需要解释的与其说是为什么在总统制条件下不会形成联合政府(就像我们看到的,这根本就不是事实),而是为什么总统总是不会形成多数派联合政府。

根据柴巴布的观点,在总统制政权下不会总是形成多数派联合政府的原因与反对派对于它在选举方面能从反对总统中获得多少收益的信念有关。如果反对派相信它的选票份额在下次选举中将会增加,那么它可能愿意留在政府之外,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机关成员中的多数会联合起来反对总统,而总统会在其任职时间内维持其职权。在议会制条件下这一结果从组织结构方面看是不可能实现的。然而,根本问题不在于这样的结果可能出现,而在于如下事实,即如果它出现,它并不总是意味着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出现僵局或者对峙。立法机关的瘫痪只有在非常特殊的制度安排条件下才可能出现,也就是说,如果立法机关不能提出立法,或者总统能够对立法法案进行否决而该否决又不会被推翻。而实际上,这些是非常少见的情形:在凯里(Carey)等人所考察的20部民主宪法中,有11部宪法没有包含任何专门介绍行政部门立法的条款,而剩下的其他宪法对立法机关提出立法作出了部分限制——通常与预算法案或/和武装部队有关。就否决权而言,1946-1999年,在总统制国家只有在4%的年份里,总统能够在否决不被立法机关推翻的情况下对法案进行否决。因此,虽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是可能的,但是,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之间普遍的缺少合作或者立法机关的长期瘫痪不是总统制政权中的动机结构所自动导致的结果。

经验模型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这些观点。建立在柴巴布等人观点基础上的表2涵括了总统制政权和议会制政权中出现多数政府和联合政府的频率,其依据是立法机关中的最大党拥有的席位份额。多数政府是这样的政府,在其中,占据内阁职位的所有政党拥有的议席总数大于50%;联合政府则是指政府内阁职位至少由两个政党占据。我们能够看到,除了一个政党在立法机关中拥有超过50%的议席的情况,在议会制下出现联合政府的频率比总统制下更高。然而,这一差异并不像我们所期待的那样大,如果总统制政权没有提供任何形成联合政府的动机这一观点是正确的。当没有任何政党在立法机关中拥有多数议席时,在略多于一半的时间里会出现联合政府。而且,我们发现,当没有任何政党在立法机关中拥有超过三分之一议席时,多数政府和联合政府出现的频率确实有了很大增加。这一模式与议会制政权是相同的,就像上面所讨论的,它表明形成联合的动机在两种政权下是相同的。因此,与现有文献中所表达出来的那种普遍存在的担忧相反,政党体系的零散没有使联合的形成在总统制体制中更加困难。

即使我们承认形成联合的动机在议会制和总统制政权下是相同的,它们之间的一个基本不同就是总统制条件下可能形成联合的数量必然要小于议会制条件下的数量。当总统成为在国会中得不到多少支持的“局外人”,这将变成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总统所在政党的权力将因为该政党必须是政府中的一员这一事实而被放大。如果这一情况在总统制政权中频繁出现,那么这一局限将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然而,我们有理由相信情况并非如此。

就像柴巴布等人所指出的,总统常常属于少数派政党或者成为“局外人”这一点完全不是事实。最高行政首脑属于两个最大党中的一个的概率在议会制政权中是0.9492,在总统制政权中是0.9279。就像相关数据所表明的,总统所在政党和内阁首脑所在政党所拥有的议席的分布在两种政权下是类似的。在这种分布中,没有任何东西表明总统制政权比议会制政权更有可能导致由“局外人”领导的政府。

因此,总统制政权并不是特别倾向于形成由“局外人”领导的政府。它们在形成联合政府的过程中也没有比议会制政权受到更多的限制。在两种政权中,政府都往往是由最大党所领导,这一政治因素,而不是任何形式规则,看起来足以通过使两种体制相似的方式来限制政府的形成过程。

在两种政权下,联合政府会带来什么结果?如果斯特潘和斯卡赫所描述的周期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应该会看到当总统所在政党没有在国会拥有多数议席,并且没有任何联合形成的时候,总统制政权生存下去的可能性就较小。对于议会制政权而言,情况也是如此。然而,经验模型是复杂的。就像表3所指明的,事实上,当没有政党在立法机关获得多数议席,而联合政府形成的时候,议会制政权获得生存的机会确实更好。反过来,总统制政权经历的情况相反:虽然这一差异并不大(我们所谈论的预期寿命分别为24.5年和22.6年),但是,如果没有政党在国会中拥有超过50%的议席,那么联合政府的形成会降低政权的生存几率。

然而,这不是事情的全部。当最大党拥有的议席处于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之间时,这一影响在总统制中更大。在这些情况下,当联合政府形成时,政权的预期寿命是13.2年,与之相比,当联合政府没有形成时,其预期寿命是24.5年。当最大党拥有的议席少于33.3%时,也就是说,当立法机关处于极度零散状态时,联合政府的形成会极大地提高政权的生存几率:存在联合政府的情况下,预期寿命是54.9年,与之相对照的是,当没有任何联合政府形成时,预期寿命是23.9年。

因此,似乎是政党的零散程度决定了联合政府的形成对于总统制民主国家的生存的影响。当零散程度处于中等水平的时候(例如,当政党的有效数量处于3.5和4.5之间时,就像表3的第二栏所表明的),联合政府是极度脆弱的:其预期寿命少于9年,与之相比,没有形成联合政府的情况下,预期寿命是26年。当零散程度增加,我们会发现,就像人们所预期的,联合政府会增加总统制民主国家的生存几率。我们在上文已经看到,在政党零散程度高的情况下,联合政府在总统制政权和议会制政权中出现的可能性都会更高。现在我们看到,在这些条件下,联合政府不仅出现得更加频繁,而且也会极大地提高民主国家生存的几率。

当政党体系处于中等零散程度时,为什么联合政府出现的频率较低并且不利于民主国家的生存的原因是令人费解和值得进一步探究的。表3的第三栏代表的是在中等和高度的政党零散程度下发生的情况,可能暗示了某些线索。当零散程度是中等的时候,总统所在政党更可能是最大党,平均拥有大约三分之一的议席,所面对的其他立法机关中的政党其自身也相对较大。在这些条件下,立法机关中各政党的相对力量是使得联合政府不利于总统制民主国家的因素。然而,目前需要强调的是如下事实,即并不是高水平的政党零散程度以及据称源自这种零散程度的形成多数联合政府的困难在扼杀总统制民主国家。

因此,形成联合政府的动机在总统制和议会制民主国家是不同的这一点是不成立的。政党体系处于高度零散状态的总统制政权使得形成联合政府的任务甚至变得更加令人畏惧这一点也是不成立的;恰恰相反,联合政府出现的频率在总统制和议会制政权中都是随着政党体系的零散程度而增加的。(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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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政治权力的生存:对议会民主与总统民主的反思(一)_立法机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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