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层博弈与入世谈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双层博弈”理论内涵
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间存在互动关系是人所共知的客观事实,但就是否在国际关系的研究中引入国内政治因素,学术界却存在激烈争论: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Keohane)和肯尼斯·沃尔兹等(Kenneth Waltz)认为,“体系研究优于次体系研究,因为后者过于细微。因此,对制度形成的国内根源的分析可能是一种徒劳无益的努力。”(注:"Bringing the Second Image In:About the Domestic Source of Regime Formation",edited by Volker Rittberger,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pp282~283.)而斯特兰奇和奥兰·杨等则认为,“如果忽视国际合作给社会带来的损益,就无法理解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国内政治对理解制度的形成和解释制度的后果都是重要的。”(注:Ibid,p282)正是沿着后一种思路,在对已有观点进行研究分析与理论归纳基础上,罗伯特·帕特南在1988年提出了“双层博弈”理论:人们必须关注国内国际因素互动的“一般均衡”理论——“双层博弈”论的论观。
“双层博弈”中的两个博弈层次为:国际层次(Level 1或L1)的博弈和国内层次(Level 2或L2)的博弈。国际层次的博弈是指“谈判者讨价还价后达成暂时协议”的过程;国内层次的博弈是指“在选民团体中讨论是否要批准这一协议”的过程。在国内层次的博弈中,利益集团不断向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其采取符合自己偏好的政策进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政治领导人则是通过建立与集团间的联盟来追求自己的权利。在国际层次的博弈中,一国政府总是力求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注:理性经济人假设:无论是个人、集体、国家、国家组成的集团、国际组织还是跨国公司,都是理性的行为体,在面对给定的约束条件下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以随时应对来自于国内的压力,从而使不利的外交后果最小化。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或地区之间,既相互依存,又普遍重视自己的主权。因此,核心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必须两者兼顾。如此,国际谈判的领导人实际上是坐在两个棋盘前——在国际棋盘前面对其国外谈判对手;在国内棋盘前面对国内政党、国会议员、机构代言人、利益集团代表以及领导人自己的政治顾问等。在此两个棋盘上同时进行的对弈中,弈者如不满前一横盘上的结果,可以拒绝承认结果,即谈判破裂;但在后一棋盘上,如果其不能满足国内博弈对手的要求,则只有丧失信誉、地位、甚至既得权力。“双层博弈”论认为,把握好了国内对手能接受的最低妥协限度和外国谈判者的“获胜集合”,就能较准确地预测谈判结果。
从上述分析可以推知,“双层博弈”理论的核心概念是“获胜集合”(注:此处“批准”(Ratification)不仅指议会或类似机构的协定的正式批准程序,而且指利益集团、厂商等强大的国内行为者的非正式批准程序,即对其的贯彻实施。)(WIN-SETS):“获胜集合是指L2选民投票批准L1达成的协议的所有可能集合”,即“获胜集合”是指L2选民对L1达成协议所投赞成票的集合,亦即国内选民批准和履行在国际谈判中达成的协议的可能性。此概念的重要性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①如果其他情况相同,“获胜集合”越大,L1的协议就越可能被批准;反之,谈判破裂的风险就越大。②各谈判者“获胜集合”的相对大小,将影响到国际谈判中共同利益的分配,即某谈判方已知的“获胜集合”越大,其就越容易为其他谈判方所利用,从而处于不利的地位。(注:由于谈判双方各自的“获胜集合”大小属于私有信息,即信息分布的不对称,故此点值得商榷。)
因为各国都有由其国内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获胜集合”,而双边或多边协定只有得到所有缔约方批准才能生效,即所有国家的获胜集合有重合集(Feasible Win-Set)时,国际谈判达成的协议才具有实质意义;而“获胜集合”越大,其重合集就越大,从而协议就越易达成。帕特南指出,“获胜集合”的大小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L2选民间的权力分布、偏好和可能的联盟,L2的政治制度(Political Institutions)与政治家的偏好以及L1谈判者采取的策略,并进而指出了四种政治家和国内行为体可采用的替代性“双层博弈”策略:重构国内“获胜集合”、重构国外谈判方的国内“获胜集合”、跨国联盟和国内团体削弱外国领导人地位的努力等。
双层博弈图解
帕特南的上述研究方法和理论为国际谈判确立了一个总体框架,即将谈判过程分为谈判以达成协议和国内批准并贯彻实施协议两个过程。为了使国际谈判达成的协议能在国内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更好地履行承诺的国际义务和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声誉,一国的谈判专家在国际谈判桌前进行讨价还价和博弈之时,必须同时与国内相关利益集团进行博弈、沟通、交流,以逐步了解自己面对的“获胜集合”,以使达成的国际协议在国内能得到顺利批准、贯彻实施和最大限度的实现自身利益,否则将劳而无功、“竹篮打水一场空”。因此从本质意义和内在联系上讲,此两个过程是相互交错、不分先后的。
二 入世谈判中的双层博弈分析
WTO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既得利益集团干扰了政治决策和立法的正常程序,扭曲了市场经济作为资源有效配置的基础性手段,消极的影响了贸易和投资的正常跨国流动,需要各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官员从不定期到定期集合在一起共同商讨、磋商、协调、谈判,然后达成协议并形成共同遵守的规则和规范。WTO自身就是各国(地区)间双层博弈的产物,即各国(地区)在国内层次博弈桌上的行为促成了其在国际层次博弈桌上的联盟。
笔者早在中国复关入世实质性谈判结束之前,就针对15年复关入世谈判的艰难历程,提出了“双层谈判”(对外与WTO成员进行正式谈判、对内与各部门进行协调或非正式谈判)的观点。(注:刘光溪:《关于中国入世的基本战略思考与认识》,《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1年8月)。下面运用“双层博弈”论对复关入世谈判的进行比较深入的分析,进而提出几点改革我国涉外谈判体制的政策性建议。
中国进行复关入世谈判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中国必须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复关入世,这是始终坚持、不可动摇的。中国之所以坚持此原则,甚至不惜以谈判破裂为代价,原因在于中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多边贸易体系,就可以享受GATT/WTO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诸多灵活例外和差别待遇,如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国际收支条款、TRIPS与GATS的技术合作条款、GATS的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条款、在诸多义务上相对较长的过渡期(关税的减让比例、非关税壁垒的取消、市场准入的扩大、相关补贴的取消期限、服务贸易的自由化、TRIPS和TRIMS过渡性安排等)等。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多边体系中可以享受比发达国家长的过渡期和更多的技术合作机会,符合中国诸多产业发展现状。
WTO相对有利于发展中成员方的技术合作条款,对科学技术水平落后、科技发展严重滞后的中国,意义就显得格外重大。如《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第6条技术合作(b)款:各成员应鼓励和支持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国际、区域和次区域各级开展电信合作和(c)款:在与有关国际组织进行合作时,各成员在可行的情况下,应使发展中国家可获得有关电信服务以及电信和信息技术发展情况的信息,以帮助增强其国内电信服务部门等规定,对于发展滞后、竞争力低下的中国电信业履行入世承诺和维护国家安全至关重要。TRIPS第67条技术合作:为促进本协定的实施,发达国家成员应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请求,并按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应提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技术和资金合作的条款,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人员缺乏、机构混乱和法制不健全的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创新意识、促进知识、技术型外资流入和科学技术发展,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必须的。
在此原则上,世贸组织成员普遍认为,中国坚持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入世尽管有一定道理,但同时又担心中国的巨大潜力,认为中国的综合国力较强,入世后可能会利用“后发优势”占领市场,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冲击,并可能影响国际体系的权利均衡;但中国入世又可使其在中国巨大市场前获得“前所未有”的市场准入;支持中国入世还会带来超出经济利益的其他潜在利益,从而为获得争取世界未来和平与稳定的机会:因为中国已在维持朝鲜半岛和平、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以及作为联合国安理会成员在维护世界和平等国际事务中发挥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而中国入世将会使其成为亚太地区一个更为积极、更为负责的成员。
经过双方长期的讨价还价、权衡利弊和反复博弈,西方国家终于降低了入世成本,中国亦承诺相应义务和责任以换取长远利益。此亦是符合理性国家行为的假定。理性国家行为并不来自固定的优先选择,而是源于国内政体中的动态政治过程;理性行为意味着国家会采取最适宜的方式来实现其目标,经济相互依存的成本和收益是国家优先选择的首要决定因素。
上述分析表明:中国充分认识到与国内相关利益集团间的协调(第二层次博弈)对复关入世谈判(第一层次博弈)具有重要影响,故坚持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加入多边贸易体制,以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平衡各集团间的利益分配,以取得较为稳定和较大规模的国内“获胜集合”,以积极促成第一层次博弈均衡结果的达成。
“双层博弈”论不仅体现在中国复关入世的谈判原则上,亦体现在中国复关入世谈判的具体进程和具体部门谈判中,如在谈判第一阶段(1986年7月—1993年10月),由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伊始,世贸组织的建立尚未提上议事日程,中国复关的“入门费”主要局限于货物贸易的市场准入,尚未涉及到较为敏感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问题。因此,在此阶段,美欧等发达国家对中国复关谈判的关心和要价主要集中在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与统一实施、关税与非关税措施的减让、价格改革的时间表和选择性保障条款等5个中心问题上。这些问题大多是关于中国贸易管理体制方面的,未全面触及到中国国内经济政策和外汇政策,且与当时中国改革开放的步伐较为一致、基本协调。此要价是中国经济发展可以承受的,不会造成经济发展过于波动,不会影响中国经济整体发展态势,从而不会过度冲击国内相关经济利益集团,不会遇到某一利益集团的对抗和国内贯彻实施方面的巨大困难。即此次谈判中,国内“获胜集合”较大,使得第一、第二层次的博弈取得统一,此阶段的复关谈判亦取得突破性进展。
1989年到1998年期间,美国对中国复关采取“口惠而实不至”的拖延态度,亦可通过双层博弈加以解释。中美双边经贸关系中的最惠国待遇贸易不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的改善、纺织品贸易协议的续签、服务业市场开放,以及投资保护的问题,均是美新政府对华贸易政策议程上亟待解决的问题,且其解决程度将影响到克林顿社会变革计划和重振美国经济方案的实施进程。中国若在短期内入关,中国就可以GATT多边贸易体制为后盾,迫使美国改变其对华不公平、歧视性贸易待遇,从而遏制美对货贸易政策中的单边主义倾向,防止美从中美经贸双边谈判中获取额外和不公平的经贸利益。如此,将不利于克林顿政府实施社会变革计划和重振美国经济方案,降低其在国内的威信、改变国内选民的权利分布、阻碍国内政策的实施。此表明了国内政治经济形势(L2)严重影响国际谈判者的策略和国内“获胜集合”,进而对第一层次的博弈产生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迫使中国复关谈判在1994年底进入冲刺阶段,但由于内部协调和管理体制上的问题,再加上主要世贸大国抬高要价,谈判结果令人沮丧,功亏一篑。在1997年江泽民主席访美、1998年克林顿总统访华以及1999年朱镕基总理访美期间双方领导人和谈判代表都拟就中国入世达成协议,但均因克林顿政府未能从国会取得快车道谈判的授权而付诸东流(注:根据美国宪法规定,美国国会在对外贸易关系的行为中拥有首要的权利,而美国总统和行政机构在国际贸易领域的活动则要取得国会的一般和特别的授权。艾博特:《世界贸易体制下的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32页。)。与此同时,美政府在国内面临更大的压力:国会右翼保守势力想与克林顿政府争夺在中国入世问题上的决策权,若国会因中国迟迟不能入世而介入这一进程,将使克林顿政府在国内政治层面陷入被动,丧失主动权;美工商界纷纷指责克林顿政府丧失机遇,强烈要求恢复与中国的双边谈判。美政府从自身战略和经济利益考虑,积极寻求与中国恢复谈判。以上分析充分表明第二层次博弈可以促进、影响甚或阻碍第一层次博弈均衡结果的达成。
国家优先选择的形成取决于国内政治因素,只有通过国内政治路径(domestic politics approach)才能解释国家的目标如何受到国内压力和相互作用的约束,而此经常要受源于经济相互依存的制约因素与机遇的影响。即谈判国国内主要的利益集团间相互斗争和相互依存,决定了国内选民的权力分布和政治因素,从而间接决定了该国的优先选择。在具体谈判项目上,“双层博弈”理论主要是通过此路径体现出来的。如在中美谈判中,中国承诺到2005年把算术平均关税降到10%,扩大农产品的市场准入;但中国坚持对原油、成品油、化肥、粮食、棉花、糖、烟草、油料等8种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保持国有专营和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对农业进行补贴的资格。中国表示愿意参加信息技术协议(ITA),并承诺到2005年将多数信息产品降为零关税;但在电信服务,特别是增值服务业上却坚决坚持逐步开放和自由化的原则,并对其进行适度保护原则。在两国国内都有巨大政治经济利益集团、属于敏感区域的汽车工业,一度成为谈判双方僵持不下的焦点。最终,双方做出互相让步,美国同意中国在2006年而不是2005年将进口关税从80-100%降为25%,以让中国生产商获得更长过渡期加强竞争力;作为交换,中国承诺外国汽车生产商拥有对其至关重要的提供购车贷款权(汽车金融服务)和全程分销权。
中欧谈判亦鲜明地体现了国际谈判的“双层博弈”性质。中欧谈判在某些方面不同于中美谈判,虽然中国在谈判桌前,面对的是欧盟一个谈判对手,但因其是众多欧洲国家组成的一个紧密型区域组织,所代表的并非某个或某几个欧盟大国,而是欧盟所有的15个成员国,各成员国不同的利益都要在协议中得以体现。这就要求欧盟贸易代表团需要就各国的具体问题与中国展开谈判,如英国要求降低杜松子酒的关税,法国要求降低化妆品的关税,意大利则要求降低皮革产品的关税,即中欧入世谈判实际上是一种单边对多边的谈判。2000年5月19日欧盟与中国谈判达成的协议,须在欧盟各国得到批准和贯彻实施,才能体现出谈判的价值。但由于国家众多,各国有独特的利益要求,以及欧盟委员会在协调成员国立场方面亦存在诸多困难,使其难以或需较长时间形成一个较为明确和确定的“获胜集合”和成本、利益均衡分配;但在单个国家,可以通过中央政府的统一筹划、协调来谋求此种“获胜集合”和均衡分配。总之,国家多,问题多,造成第二层次博弈的复杂性,进而使第一层次博弈难以取得均衡结果,致使欧盟要采取一个灵活的谈判策略受到了巨大影响,成为造成中欧谈判比中美谈判更为缓慢和艰难的原因之一。
三 双层博弈与谈判体制改革
中国复关入世谈判,深刻体现了“双层博弈”理论,其必将在今后的国际谈判中得到运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国际谈判的成败和谈判协议对谈判方造成的得失。鉴于国际谈判具有双层博弈的性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加速、民主政治体制和决议机制的逐步建立、完善,以及正以WTO正式成员的身份参加正如火如荼进行的WTO新千年第一轮多边回合谈判——多哈回合谈判,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以更好地在此新回合谈判中发挥“参政议政”和利用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促进国内改革开放进程和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
1.入世后中国参加WTO各项谈判所制定的原则、立场、具体方案硬深深扎根于中国的产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硬深深扎根于中国的工商界。脱离中国的企业和企业家,不了解企业家的关切、关注和利益所在,为谈判而谈判,为原则而原则,甚至为斗争而斗争,那中国入世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就要大打折扣,而且造成各项提案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要是谈判代表与中国的工商界密切相联,使其得到相对稳定和明确的国内“获胜集合”,实现良性互动就需要政府和企业间建立起运作灵敏、反应迅速、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的规范而成熟的行业协会,使行业协会成为企业与政府联络与沟通的重要桥梁与纽带,并为参加WTO各项谈判提供第一手的基础事实和资料,从而在准确把握国内“获胜集团”的基础上,准确无误和有的放矢地制定出适合中国经济发展和工商界利益的谈判立场和方案,以使第一层次博弈顺利达成均衡和切实维护我方利益。
2.对谈判对手提出的开价、谈判过程中形成的初步共识或达成的初步协议应及时对国内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布,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分析研究或以“听证会”形式进行研讨,以确定其合理和需改进之处,以便最终谈判成果可以在国内得到顺利批准和贯彻实施,以避免第二层次博弈对第一层次博弈成果的否定、谈判徒劳无功或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不可挽救之消极影响等局面的出现。即避免只重事后评价、不重事前分析的不良习惯。如在中美入世谈判过程中,美方为了平息国内反对势力的声音,争取国会议员的支持,重构自己的“获胜集合”,美国机构和官员曾不断公布、透露谈判的进程。(注:《中国入世议定书表明有进展但与贸易规则有巨大差距》,《美国贸易代表内幕》,第15期,P1。)为了使美国国会通过中美入世协议,批准给予中国永久最惠国待遇,美国谈判代表团在谈判过程中,就经常听取国会成员的意见,充分考虑了国会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力争达成的协议不仅使代表团感到有巨大经济价值,亦使国会议员和广大民众感到满意。
3.在谈判的同时,应根据预计谈判的结果,积极推动国内体制改革、市场开放和各种经济政策、法规的修订,以使国内了解自身对谈判结果的可承受度,并可科学地依据经验作出成本——收益分析,重构国内的“获胜集合”。避免国人只根据自身想象来评价谈判协议将会造成的冲击、对其只存恐惧的心理,并使国人能正确地认识、分析和评价协议将会造成的影响。如在对中美协议具体内容的获知上,中美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现象:大多数国人在很长时期内对其只有“模糊”概念;而美国驻华使馆新闻处在中美签署双边协议一小时后即发布了协议的提要,在尔后的新闻发布会上,美方谈判代表亦披露了有关内容。
4.积极对外国相关利益团体进行游说,以对外国谈判方的国内“获胜集合”进行有利于我方的重构,从而使达成的协议有利于我方,保证我方能顺利批准和贯彻执行之。如在保障措施争端案中,对以涉案产品为投入品的下游厂商进行游说就可能有效地改变国外谈判者的国内“获胜集合”,从而使最终磋商、谈判结果朝有利于我方的方向转变。此外,利用保障措施的报复性条款亦是重构外国“获胜集合”的有效手段之一。如在中日农产品争端中,中国针对日本对我部分农产品实施紧急保障措施,使我损失60亿日元的情况,就日本具有比较优势的汽车、手机和空调加征100%惩罚性关税,使其出口损失约600亿日元,从而重构了日本国内的“获胜集合”,使双边争端以日本取消紧急保障措施告终。
5.在国际贸易谈判中,要注意增效性问题连接(Synergistic Issue Linkage)在一起的可能性,即一博弈谈判桌上的棋着可能促成另一博弈谈判桌上意想不到的联盟,并运用其改变谈判对手的偏好,以重构其国内“获胜集合”,使谈判进展有利于我方,因为国际压力在国内领域内具有潜在的反响。在国际贸易谈判和磋商中,应积极寻求跨国联盟,如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被称为“第三方”的相关利益方。寻求国际联盟可以加大对贸易摩擦国的国际压力,特别是加大贸易报复的国际威胁,从而迫使其改变偏好,使摩擦解决有利于我方。
6.由于中国现行经济决策和贸易谈判代表授权机制存在诸多弊端,因此15年复关入世谈判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经验教训就是对外谈判(第一层次博弈)要比对内与各个权力部门和主管部门协调(第二层次博弈)容易得多。无论是短暂的中美双边市场准入、知识产权谈判,还是中欧双边纺织品谈判、复关入世多边谈判,每个主管部门派中层官员参加组团,往往不是积极配合谈判代表的统一对外谈判,而是起一种自己人监督自己人和拼命维护自己部门权力和利益的作用,进而忽视国家整体利益,使得国内“获胜集合”变化不定和谈判代表在谈判过程中难以坚持既定策略,以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最终使得国际谈判旷日持久、空耗精力,即第二层次博弈严重干扰、阻碍了第一层次博弈均衡结果的达成。为了改变我国“挤牙膏”式、零打碎敲的谈判授权机制,对外实行统一谈判和交涉,又能充分反映各行业、各产业和工商企业家的利益和要求,我国需建立“总理贸易代表制”。总理贸易代表在享有总理充分授权的同时,还必须和经济决策咨询委员会、农牧渔生产商协会、制造商协会、服务业协会等建立规范的制度化联系,以便使对外谈判、对外交涉、对外磋商和对外争端解决建立在坚实、稳固的工商企业界基础上,确保总理贸易代表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并最终建立起一整套对涉外经济贸易问题(单边、双边、多边)迅速做出反应并能统一对外交涉和谈判的机制和规则化、制度化的“合理超脱、公平反应、综合平衡、客观建议、及时决策”的快速协调咨询机制,真正使国际谈判的双层博弈互动、互促和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