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兴、高翔:地方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以宁波市江北区为例_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于建兴、高翔:地方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以宁波市江北区为例_社会保障体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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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政府必须承担制度设计和规范、财政保障以及监督、执行等责任。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缺失既导致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府主体地位不明,也为地方政府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试验提供了空间,而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中地方政府的高支出比重是开展制度试验的基础。

地方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工作重心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对于那些城乡差异主要表现为保障水平高低的领域,如农村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地方政府需要以强化财政责任、履行落实责任为工作主要内容;而对那些既有社会保障体系中缺失的领域,如农村社会保险,政府则需要全面强化前述三项责任。基于社会保险的缺失现状及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地方政府除了加大财政投入和严格执行、落实已有政策外,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相关社会保险政策以弥补体系缺失,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所在。

在地方财政责任承担中,政府未必需要采用全额财政投入为承担方式。无论是农村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的提供,还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政府都应在确保最终保障的同时强调了个人和集体的作用,这种以多方参与、共同承担的方式履行政府财政责任的做法,在我国老龄化高峰即将来临背景下,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与那些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参照系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观点相比,我们更加强调地方政府不仅要重视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公平目标,而且需要在路径选择上发挥城市化的带动作用,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建立衔接,借助城市化进程中劳动力转移、城市扩张的力量,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村居民社会保险向城市靠拢,实现覆盖面扩展与保障水平提高的双重目标。

江北区的案例给我们确证了地方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开展制度试验的可能性,并且提供了向城市化借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地方经验,但我们仍然需要注意到,首先,江北区地处我国经济社会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其强大的政府财政实力为这种制度试验下政府责任承担提供了基础和保障。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别很大,因而江北经验的推广必然是有限的。从长远来看,必须以更高层级政府作为统筹的主体,才有可能对其制度经验进行推广。其次,在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下实现对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补位,构建阶梯式的城乡社会保障接轨路径,这是在现行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缺失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从长远来看,我们需要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险体系,需要在保障水平上实现城乡差异的消除,否则,不仅有违公平的目标,更有可能造成政府社会保障的逆向转移。

摘自《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8.4.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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