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公有制主体的统一_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公有制主体的统一_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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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由于理论工作的滞后和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人们对此疑虑甚多。其中一个突出的同时也是带根本性的问题是:搞市场经济是否能与公有制兼容?

众所周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我们既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坚定不移地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又要毫不动摇地改革原有的经济体制,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里,绝对不存在必须丢掉哪一头的问题。对此,本文试作如下几个方面的分析。

一、市场经济一般与市场经济特殊——市场经济的两种含义

市场经济,按其原意是指由市场指导的经济。所谓指导,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调节。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市场经济就是由市场供求变化调节的经济”。这个简要的概括,作为市场经济一般含义,我以为是比较准确的。因为市场的供求变化会直接引起价格的波动。这就给生产者和经营者显示了市场信号。各个独立的市场主体根据市场信号作出决策,利用健全完备的市场体系,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这样,市场供求的变化,就指挥着社会经济活动,对经济运行起了调节作用。这种经济组织方式、运行方式,就是市场经济。

作为经济组织方式、运行方式的市场经济,是与社会基本制度没有直接关系的。它有超然于社会基本制度的活动规律。就是我们比较熟悉的计划经济也是这样。当然,这里讲的计划经济,就是指由计划来调节的经济,是指作为经济组织方式、运行方式的计划经济。它也有超然于社会基本制度的活动规律。无疑地,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它们的活动规律要受周围环境一定程度的制约和影响,但基本上却是要按其自身的活动规律来运行的。小平同志说:“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里讲的计划和市场,按照我的学习体会,绝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具体的计划和市场,不能理解为计划和市场本身。这里并不是说资本主义也要经常制定经济计划;社会主义也有作为商品交换场所的市场。小平同志这里讲的是作为经济组织方式、运行方式的计划和市场,也就是上述含义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

把市场经济理解为一种经济组织方式和经济运行方式,是市场经济的第一种含义,也是市场经济一般含义。除了它的第一种含义之外,还有它的第二种含义,那就是把它作为经济体制来理解的含义。什么叫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是指一定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以及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和某些方面。经济体制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的所有制结构;二是国民经济的管理体制。既然经济体制是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而且还包括了上层建筑的某些内容。这就决定了它是要同社会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体制,就不存在抽象的市场经济一般,它只能是市场经济特殊。要么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些同志认为,市场经济就是市场经济,不存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如果从市场经济的第一种含义来理解,这种说法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作为市场经济一般,作为经济组织方式、运行方式的市场经济,的确没有必要作这种划分。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概念,已经在不少专家的论著中使用。然而,当我们细读这些论著,体会文中之义时,却往往会发现他们所使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概念,实际上讲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是阐述如何按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调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问题,亦即如何改革所有制结构和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问题。这里所讲的,已经不是作为运行方式,作为经济手段的市场经济,而是作为经济体制的市场经济。这就是市场经济的第二种含义。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提法,在谈到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时,都是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科学完整的概念。总之,作为与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的,不是市场经济一般,而是市场经济体制。这种结合,表现在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上、分配制度上和宏观调控上等方面,集中体现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本质特征。

关于社会主义能不能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与公有制能否兼容?这些带根本性的重大问题的解决,我认为首先应当加深对市场经济本身的理解。上述有关市场经济两种含义的分析,或将有助于廓清一些认识上的障碍。

二、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模式与市场经济的矛盾

市场经济与公有制能否兼容之所以成为人们议论的热点问题,除了对市场经济的含义认识不很清晰,从而把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尚未完全解除之外,也还有受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模式框框束缚的问题。所谓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是指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所描绘的那种全社会统一占有生产资料的单一的全民所有制,或如有些专家所讲的“社会所有制”。而是指沿袭原苏联所构建的两种形式并存的公有制。在这种传统的公有制模式中,全民所有制经济居于主导地位,掌握着国民经济命脉,控制了社会的生产和流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经济基础。人们认定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矛盾,甚至难以并存,主要集中反映在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模式与市场经济的矛盾上面。

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表现在哪里?我以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缺乏自主的经营决策权,与市场经济是一种自主经济的要求难以相容。

市场经济要求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而进入市场交换的主体,又必须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产权主体。它们必须在生产经营中拥有自主的经营决策权,能对市场信号自行迅速地作出反应。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却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实际上也是一级行政机关。企业的经济活动要逐级申报请示,然后又层层下达。结果只能按政府的指挥调度来生产经营,企业根本无法接受什么市场信号,更谈不上作出迅速反应。实际上也就无法进入市场,成不了市场主体。正如有些专家所说,企业实现自主经营,是要有一个自主经营所需的市场环境的。传统的全民所有制模式,却营造了一个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环境。

(二)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形成了一个封闭体系,与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经济的要求难以相容。

市场经济是一个开放的体系,这是由它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比如说,资源的优化配置,就只有在不受行政权力的制约下,才能在各个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地区实现自由转移,生产经营者才能自主选择资源,迅速组织生产和流通。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无论是国有的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无论是隶属中央还是地方,都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的官员经济。他们往往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封地,以邻为壑,自我封闭。地方小市场与国内大市场不相衔接,更谈不上与国际市场接轨。总之,既不对内开放,也不对外开放。这样,市场机制的作用就受到了限制,发挥不出它的功能,价值规律的要求无法有效贯彻。这是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又一重要表现。

(三)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缺乏竞争和风险机制,与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的要求难以相容。

市场经济是优胜劣汰的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市场经济也给个人提供了机会均等,平等竞争,施展才能的机会和被淘汰的压力。正如列宁所说:“竞争在相当广阔的范围内培植进取心、毅力和大胆首创精神”〔1〕。从而刺激了生产力的发展。然而, 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却是基本上没有竞争和风险机制的。因为在旧体制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材料由国家统配,产品由国家统销,盈亏由国家统负。企业是被放置在一个“无菌恒温”的暖柜当中的。哪里来的什么风险?在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中,企业与企业之间谁个经营好坏?企业内部职工与职工之间谁个工作优劣?也都不需要在市场的风浪中作出鉴别和评价,全凭长官意志决定。因此,它们既没有价格竞争,也没有非价格竞争,例如服务等等方面的竞争。

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即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不是与市场经济就没有矛盾呢?不是的。尤其是城镇集体经济,实际上是“二全民”,已经同全民所有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差别了。至于农村集体经济,我认为主要是进一步摆脱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的束缚,实现专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的问题。市场经济是同社会化大生产的商品经济相联系的,我国农村经济的现状,当然会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有距离。但与上面我们所探讨的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矛盾,却是不同的另一种矛盾。

三、我国搞市场经济必须优化公有制实现形式并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

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模式,尤其是传统的全民所有制模式,与市场经济既然有这么多的矛盾而难以相容,那该怎么办呢?唯一可供我们选择的出路是:优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并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不应当也不可能长期被束缚在一个陈旧僵化的旧框框之中,而应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更新和优化。

如何更新和优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首先是全民所有制即国有企业的实现形式?学术界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已经从多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应当肯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当然,如何从原则上的要求变成可操作的具体制度,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细致地分析研究。比如说,在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分离之后出现的产权问题,究竟如何使之清晰明确?学术界的意见是有分歧的。我同意这样的作法:国家对国有资产具有所有权,不能把产权量化到个人。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从国有企业获得上缴利润或股息红利。企业则应具有法人财产权。企业可以在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对法人财产进行独立支配,可以更新和转让出售。

目前,理论界在关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所有制改革问题的讨论中,有所谓“目的论”和“手段论”之争。

从哲学的观点来看,目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一个内在的基本要素。它不是主观的产物。它的提出,是从物质到精神的过程;它的实现,又是从精神到物质的过程。手段也不是主观的产物。它是由一定的目的所决定的。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一般地说,目的和手段二者的内涵和外延都是清晰的。但二者又是具有层次性和互含性的。有终极目的,有阶段性的目的,这个层次的目的又是另一个层次目的的手段,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比如说,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因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2〕。 但公有制又是使人们摆脱剥削和贫困,达到共同富裕的手段。有不少同志强调说,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目的。是的,革命是为了发展生产力,它是革命的目的。难道发展生产力不也是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手段吗?所以,我认为抽象地争论公有制是目的还是手段,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它会使人们走进一个怪圈,碰到类似“鸡生蛋还是蛋生鸡?”一类的问题。邓小平同志说过:“不搞争论,是我的一个发明。不争论,是为了争取时间干。一争论就复杂了,把时间都争掉了,什么也干不成。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何必非要把是目的还是手段这样的问题,争个水落石出不可呢?我们只要不忘记“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就行了。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社会主义的方向。公有制无疑应包括集体经济。集体经济同国有经济一样,共同构成现阶段公有制的主体。长期以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都多少存在着重全民轻集体的倾向。时至今日,甚至还有人说集体经济是“效率最低的一种产权制度”,应当把它“转化为私营经济”。这是很难令人信服的。近年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乡镇工业产值已占全国工业产值的1/3, 奠定了“三分天下有其一”的局面。所谓乡镇企业,当然不完全是集体经济。其中也有部分社员联营的企业和个体企业,但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从全国尤其是沿海省市的情况看,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势头是十分强劲的。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要理顺其产权关系,按不同情况可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甚至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使之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除了上面这些之外,还有正在深化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这么一大块,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我们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和动摇这个基础。

注释:

〔1〕《列宁全集》第33卷,第200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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