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模式比较与现实选择_全球治理论文

全球治理:模式比较与现实选择_全球治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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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全球化研究亦方兴未艾。在各方围绕全球变革的根源、程度和后果的争论之中,全球治理理论逐步产生。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模式多样化成为全球治理理论的代表性特征,而影响全球治理实现的关键因素则在于治理模式的有效性问题上。本文在对现有治理模式分析对比的基础上,尝试提出自己的看法,就教于同行。

一、全球治理的含义

全球治理理论是应对全球化思潮而出现的一种新兴理论。如果说全球化理论更多地是从物质力量的变革如何影响上层建筑的角度进行分析的话,那么全球治理理论则直接从管理层面做出了回应。西方政治学家和管理学家以及国际机构的活动家之所以提出并极力推崇治理概念,主张用治理替代统治,用全球治理的方式促进国家间的合作,是因为他们看到了在全球化进程中单纯的市场手段不可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同样,仅仅依靠国家(政府)的计划和命令等手段也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最终不能促进和保障公民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全球治理理论动摇了以往的政治学以国家为研究中心,侧重从行政组织和结构的角度探讨公共管理的理论框架,打破了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方式,它把政府、政府间组织与非政府部门的合作网络作为研究的中心,强调了多元治理主体在公共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从而确立了从网络角度认识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变化的新的理论框架。

全球治理主张采取包括广泛而多样的公共和私人、国家和非国家、民族和国际力量与机构共同发挥职能作用的治理模式,不仅仅局限于由政府操纵的游戏规则,强调“没有政府的治理”(注:“没有政府的治理”这一概念首见于由詹姆斯·N·罗西瑙在其主编的《没有政府的治理》(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的意义。全球治理理论认为,在世界政治的决策结构中,仅仅关注民族国家已经远远不够,还应该看到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区域性组织等多种行为体对跨国政策问题的参与。从实践上看,全球化的进程中,某些治理的尝试不再将国家视为统一的整体,而是涉及跨政府的行为,国家各部门都有参与;或是跨国性的行为,非政府行为体有所参与。换言之,除必要的国家间制度框架之外,还出现了一种非正式的政治进程,作为各国之间合作关系的补充。(注:[美]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4页。)

在全球治理概念的种种界定中,以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最受注目。(注:Smouts,Marie-Claude,"The Proper Use of Governan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No.155,1998,pp.81-89.)该委员会在1995年《天涯成比邻》的报告中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1)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2)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3)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4)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注:[瑞典]英瓦尔·卡尔松、[圭]什里达特·兰法尔主编:《天涯成比邻——全球治理委员会报告》,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2页。)

全球治理的内涵可以从治理主体与治理运作两个向度加以观察。就治理主体而言,全球治理不再以主权国家为单一行为体,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成为全球治理行为体的新范畴,除传统组织——国家机构、政府间合作——之外的制度和组织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凸显出来。(注:[英]戴维·赫尔德等著:《全球大变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70页。)多元化、多层次的行为体在全球治理的进程中互助合作,体现出各自不同的特色与优势。就治理运作而言,全球治理呈现多元关系的联结网络,治理运作呈现多元向度,而非传统的管制性功能。对政府部门来说,治理就是从统治到掌舵的变化;对非政府部门来说,治理就是从被排斥到主动参与的变化。各层次的治理主体相互交融,这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合作过程——国家在这一过程中起了关键但不一定是支配性的作用”。(注:[英]托尼·迈克鲁尔,陈家刚编译:“走向真正的全球治理”,《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第36页。)

因此,本文认为全球治理意指多元化、多层次的治理主体为了增进彼此利益而相互调试目标,共同解决冲突,协商合作地管理全球性事务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它所指的并不是某一清晰的社会生活领域或层面,也不可能由任何专门的组织来包办,相反,它是观察全球生活的一个视角,一个为便于理解全球生活高度复杂性和多样性而设计的概念。(注:[美]马丁·休伊森、蒂莫西·辛克莱:“全球治理理论的兴起”,俞可平主编:《全球化:全球治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二、不同治理模式及其限度

全球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多元化的趋向在今天已经十分明显,虽然主权国家仍然是全球治理的基础性力量,但并非唯一的力量,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正在崛起,发挥着主权国家在某些方面不能取代的作用,成为全球治理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在各治理主体参与全球治理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特色及在国际体系中的不同地位,体现出不同的治理模式。

(一)国家中心治理

国家中心治理是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治理主体的代表性治理模式,具体说,就是主权国家在彼此关注的领域,出于对共同利益的考虑,通过协商、谈判而相互合作,共同处理问题,进而产生一系列国际协议或规制。国家中心治理模式的出现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密切相关。由于国家间相互依赖度的增长,共同利益领域的出现使得无论是强国还是弱国在一定意义上都形成了相互依存的命运共同体,许多国家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很多问题的解决单纯依靠一国力量是无法完成的,它有赖于相关国家的合作与协调。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主动地在特定领域的决策方式和相互关系上做出调整。

在全球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中,主权国家不再享有完全意义上纯粹排他性的传统主权,协商与合作是处理这些问题的主要方式,以强权为基础的行为往往只能遭到排斥甚至报复。在这一意义上,国家中心模式的关键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合作、协商和伙伴关系,以及公共利益和相互认同的共同目标。从治理效果上讲,由于主权国家有着自身独特的内在权威性和合法性以及控制资源方面的优势,它们之间的合作往往有着较为明显的成效,并最终有可能促成相关国际条约、协定的达成。《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签署就是一个由各主权国家出于对全球臭氧层问题的关注而达成协议并付诸实施的成功案例。从各缔约国执行议定书的效果与其它国家的参与度来看,自1985年的《臭氧层保护维也纳公约》和1987年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结之日起,全球臭氧层保护取得了显著的进展。1987年到1995年之间,全球主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消费停止了增长并开始下降。到1996年,已有156个国家批准了蒙特利尔议定书,大部分国家已经停止了氟氯烃和哈龙的消费。在多边基金的帮助下,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制定了21世纪的头十年的计划。(注: David G.Victor,Kal Raustiala,and Eugene B.Skolnikoff,The Implementation and Effectiveness of International Commitments:Theory and Practice,Laxenburg,Austria: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Applied Systems Analysis; Cambridge Mass:MIT Press,1998,p.89.)

但是,国家中心治理模式中合作的达成有着一定的前提和局限性。首先,这种治理的有效领域往往集中在一些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存共同利益的领域,其中以环保领域为典型代表,而在安全等所谓的高级政治领域,合作的达成就很困难;其次,由于主权国家以实现其自身国家利益为首要目标,所以利益冲突往往导致谈判过程漫长而艰难,甚至无果而终;再次,主权国家间的合作往往由官方出面进行,一些官僚体制的弊端也随之带入合作的进程,如效率低下、相互推诿责任、腐败难以杜绝等等,这些问题也是制约国家中心治理模式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二)有限领域治理

有限领域治理是以国际组织为主要治理主体的代表性治理模式。在一定意义上,国际组织是实现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载体,很多全球治理所需的运行规则依托国际组织来创设并予以执行,全球治理的国际秩序也因国际组织的存在与积极活动才有实现的可能。正如知名的国际组织法学者谢默斯和布洛克所言:“尤其在20世纪中,国家之间的国际合作已越来越多地建构在国际组织的框架内,各国创立国际组织用以应对日益相互依赖的后果。……人们不可能设想没有国际组织的当代国际生活。”(注: Herrry G.Schermers & Niels M.Blokker,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 Law,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p.3.)

所谓有限领域治理指的是,国际组织针对特定的领域(如经济、环境领域等)开展活动,使相关成员国之间实现对话与合作,谋求实现共同利益。有限领域治理方式是与国际组织本身的特点和现有发展水平相联系的。一方面,并未出现一个世界政府,只有根据一定目标和一定功能而组建的国际组织;另一方面,全球化落实到具体的产业或领域,如信息技术、贸易、资本等,所以国际组织在治理中也是根据不同领域而起作用的。功能主义认为“要解决技术性问题,可以根据具体的需要和功能,通过加强合作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合作网络的出现将使国际机制和制度得以形成并逐步得到加强”(注: 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第5版,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550页。)。新功能主义代表人物哈斯的“外溢”观点认为:“最初在一个领域进行一体化的决策外溢到新的功能领域中,涉及的人越多,就能进一步地带动合作与妥协”(注:Ernst B.Hass," International Integration:The European and the Universal Proces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Autumn,1996,p.372.)。有学者根据国际组织的功能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经济、福利、环境以及安全四大领域。经济领域有: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银行集团(WB)、关税合作委员会(CCC)等;福利领域有: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等;环境领域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国际科学委员会(ICSU)等;安全领域有:联合国安理会、国际法院等。(注:黄淼:“全球治理中的国际组织——以世界卫生组织对抗SARS为案例”,《教学与研究》,2003年第9期,第36页。)

以联合国为例,它由6个主要机关、12个附属机关和18个专门机关组成,除负有在政治上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责任外,还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环境、发展、人权和国际法等领域进行有意义的工作,“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注:《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4款,转引自李铁城主编:《联合国的历程》,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647页。)。在经济管理方面,为排除各国国内法的不统一对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阻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致力于起草国际贸易、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等方面的国际统一法律规范;在司法方面,作为普遍性国际组织司法机构的联合国国际法院及其前身国际联盟的国际常设法院,其裁决的国际诉讼涉及国际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在环境问题的管治方面,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首次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对于唤起国际社会重视环境保护起了重要的作用;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高举和平与发展两大旗帜的联合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如和平解决争端,应对各种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等等。

由于受其治理主体国际组织自身条件的限制,有限领域治理模式在全球治理的过程中的有效性受到很多局限。一是资源问题。国际组织的主要资金收入来源于主权国家,而且没有强制性权力,这就使其在对主权国家进行协调、管理与制约时存在资源危机。要使成员国满意,又要制约成员国,国际组织常常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二是管理问题。机构庞杂、制度混乱等问题造成国际组织治理效率下降,影响了成员国对国际组织的信赖。三是执行问题。大量的决议、宣言等文件在具体执行时困难重重,一方面是没有强制力;另一方面,主要成员国的利益被触及时经常会强烈反对,甚至不惜退出国际组织。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国际组织的有限领域治理难以摆脱大国政治、强权政治的阴影。其作用的发挥往往受到实力政治的强烈冲击。

(三)网络治理

网络治理是以非政府组织为主要治理主体的代表性治理模式。冷战结束后,非政府组织介入国际事务的力度不断增大,在国际事务的各个领域里已经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据国际组织联盟(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s)1993/1994年的统计,在两个以上国家获取资金、在三个以上国家从事活动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在世界上共有15000多个。(注:参见李东燕:“联合国框架内的非政府组织”,李慎明、王逸舟主编:《2001-2002年:全球政治与安全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它们涉足于过去由政府独享的领地,致力于解决一系列重大问题,如人口、教育、扶贫、卫生保健、妇女儿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难民救援以及人权保障等。从一定意义上讲,非政府组织是全球治理结构和安排中出现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治理,促使传统的单纯由国家(政府)体制实行的治理向由国家(政府)体制与非政府的社会体制相结合的治理体制转变,促使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治理向由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治理转变。

由于地理距离的遥远,非政府组织不可能做到面对面的沟通,但他们凭借现代交通和通讯技术建立起了从当地到全球的网络组织形式和沟通形式。从活动方式上看,非政府组织所进行的许多跨国性活动并非完全是在全球各地建立分支机构展开的,而是通过各种信息传递、资源共享、共同行动等展开的,这种活动方式本身就构成一种非机构体系的网络,形成网络化治理的新模式。非政府组织的这种网络化的特点使世界范围内的人们很容易为了共同的目标联系和组织起来,并形成新的身份认同感和共同的价值观。(注:刘贞晔:“国际政治视野中的全球市民社会”,《欧洲》,2002年第5期,第57页。)所谓网络治理,就是指在现存的跨组织关系网络中,针对特定问题,在信任和互利的基础上,协调目标与偏好各异的行动者的策略而展开的合作管理,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运行机制的灵活性。网络治理在组织体制、组织结构以及活动方式上有很大的弹性,便于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条件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这一方面与网络机制本身的松散性有很大关联,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非政府组织本身比国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更便于调整其组织结构、工作方式以适应各种各样的地域和人群的需要。美国国际开发署资助的一项研究认为:非政府组织在辨认民众需求和在现有资源基础上开展活动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注:赵黎青:“非政府组织: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江海学刊》,1999年第6期,第45页。)第二,建立多种伙伴关系。主要有三种:主导者与职能单位的关系,即主导者雇用职能单位或以发包方式使之承担某一项目组织间的谈判协商关系,即多个组织通过谈判对话,在某一项目上进行合作以达到各自的利益;系统协作关系,即多个组织通力合作,共同设计治理规则和组织结构,以建立自我管理的网络,这是伙伴关系的最高层次。(注:蔡全胜:“治理:公共管理的新图式”,《东南学术》,2002年第5期,第25页。)第三,“游戏的管理”和“游戏规则的管理”是网络管理的两大基本内容。前者指通过“激活网络”、冲突管理和优化行动环境等手段直接改善网络中的互动关系;后者则意味着重塑网络关系,即在现有网络无法解决问题时重建或改变网络的制度安排。行动者的数量、网络成员的分布状况、网络的封闭程度、网络管理费用、利益冲突和管理者的权力与技能等因素是影响网络管理绩效的重要变量。

以环境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为例,它的全球网络体系是以几个大的跨国非政府组织为核心的。它们组织良好,经费多,在许多国家开展活动,有较多和较好的机会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会议和其它决策过程。世界保护联盟(World Conservation Union)的成员组织有450个,遍布世界大多数国家;绿色和平组织(Green Peace)的成员1985年有140万人,1990年增加到675万人,在30多个国家有分支机构,其年资金收入也从2400万美元增加到1亿美元;世界自然基金(Worldwide Fund for Nature)有300万成员,在20多个国家有分支机构,年预算约为1.7亿美元。在环境非政府组织全球网络体系中,以区域性活动为主的网络大约有数百个,它们从事着大量操作层面的工作,且广泛参与国际社会的活动。如1982年建立的非洲非政府组织环境网络,1992年其成员组织达到了530个,分布在45个国家;1987年成立的日本热带森林行动网络,90年代初已发展为分支机构遍布亚洲、北美、拉美以及欧洲的跨国网络;欧洲环境组织在1991年有126个非政府组织成员,来自21个国家,可以直接参与欧洲委员会的活动,在许多国际场所代表欧洲的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的网络治理特征不仅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与伸缩性,能使各种非政府组织更快地适应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做出反应,而且随着网络治理的深入,又使得全球市民社会的兴起有了独立的社会与政治空间,从而更深刻地影响国际社会。但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由于存在着组织上的分散性、网络内权威性的不足以及对资金、技术等因素有较大依赖性等弊病,要承担更大的全球治理责任,要使网络治理更有效实施,还需要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三、现实选择——多元多层合作治理

全球治理是一个复杂而多面的过程,国家中心治理模式、有限领域治理模式和网络治理模式三者各有特色与优势,但也存在局限和不足。在实践中,各种模式并非界限分明,往往交汇融合;三种治理主体也并非各司其政、互不干扰,常常是通力合作、互为补充。它们只是根据具体领域或特定公共事务的不同特征而有所侧重。这说明,全球治理的真正实现仅仅依靠单一行为体的作用是不可能的,需要依靠各种行为体的通力合作,因此,多元多层合作治理是全球治理在运作中最为现实且最具普遍意义的治理模式。所谓多元,强调的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所谓多层,是指治理根据不同需要在多层次上运作,各层次之间并不完全孤立,而是相互补充、互为影响;所谓合作,指的是为了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等众多公共行为体建立一种基于共同利益需求上的相互信任关系,并由此出发,在相互依存的全球环境中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全球事务的过程。

多元多层合作治理有着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多中心的公共行动系统。我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赖的环境中,没有哪个机构拥有充足的资源和知识可以独自解决所有的问题,在解决全球公共事务时,相互依存的各种行为体通过交换资源、共享知识、确定目标,采取有效的集体合作行动。也就是说,在全球公共管理领域,并非只有主权国家一个行为主体,国际组织、非政府部门和各种社会运动的蓬勃发展,都在全球公共事务领域积极活动,并依靠自身的资源参与解决全球公共问题。在这一过程中,这种主体相互依赖,多元多层合作治理因此成为“公共管理在相互依赖状态下的表现……是在现存的跨组织关系网络中,针对特定问题协调目标与偏好各异的行动者的策略的活动”(注:Water J.M.Kickert,Erik-Hans Klijin,Managing Complex Networks:Strategies For the Public Sector,London:Sage Publications,1997,p.10.)。

第二,多层次的实现过程。全球治理的实现并非是单一层面上的运作,全球、区域、国家乃至公民个人都是实现全球治理过程中的一环。在不同层次上,主权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治理主体有着各自的行为特征与优势,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需要强调的是,层次并非层级,各层次之间没有截然的界限之分,层次的互动与影响也是全球治理真正得以实现的本质要求。

第三,理性的行为者。一方面,公共行动者在不确定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获得有关公共问题的所有信息,不可能拥有处理信息的完全能力,也不可能绝对理性地进行选择;另一方面,行为主体有着复杂的动机,既有逐利的一面,也有追求社会效用泡括公共利益)的一面,既有利益分歧,也有共同利益。因此,对于行为者来说,通过不断的对话交流,可以克服有限理性的先天不足;通过各种形式的合作,可以将彼此锁定在利害相关的网络中,从而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通过持续地学习,可以积累经验,改进行为模式,进而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理性的反思,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学会了在相互尊重对方利益的基础上采取合作行动实现共同利益。这样的行动者可以通过持续的对话调整各自的行为,追求大家都可以接受的结果。

第四,合作互惠的行动策略。在多元多层合作治理中,行为体的行为是相互影响的。最近的研究表明,在多重反复博弈中,合作策略是最利己的策略;经过多次博弈,行为体之间倾向于建立长远的互动关系,采取互惠合作的行动策略。“当博弈各方协调一致去寻找有利于共同盈利的战略时,就会出现协同性均衡状态。”(注: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上册,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85页。)罗伯特·艾克斯罗德认为,在基于互惠以及存在互动的群体中,合作会发生演化,并且一旦建立,就可以防止其它不太合作的战略的侵入。(注:Robert Axelrod,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New York:Basic Books,1984,p.21.)

第五,互动协商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多元多层合作治理中,治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在于做出有约束力的决策,将行动者的不同偏好转化成“分配价值”的政策。多元多层合作治理之中的政策不是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安排,而是产生于不同行为体共同学习的过程中。厄恩斯特·哈斯(Ernst B.Haas)认为,“当国家开始认识到它们卷入了战略相互依赖的情景时”,国际学习就出现了;当学习发生时,“新知识倾向于重新界定国家利益”;新的认识往往导致国家接受更为有效的手段,以利于目标的实现。(注: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第344-345页。)这意味着集体行动成为“涉及特定政策问题的行动者的集合”(注:B.Guy Peter,Public Policy Instruments:Evaluating the Tool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Edward Elgar Publishing,1998,p.60.),即由参与特定政策领域的相互依存的公共、准公共和个人行动者所组成的政策网络。在政策网络中,各种治理主体通过对话和协商、交流信息、确定目标、共享资源和减少分歧,并努力增进合意,在改善互动关系的同时达成各方都可以接受的政策方案。“这种共同学习的过程在培育社会资本,防止社会制度和价值碎片化时发挥着关键的作用。”(注:Steven A.Resell,Renewing Governance:Governance By Learning In Information Societ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60.社会资本意指处于一个共同体之内的个人、组织通过与内部、外部对象长期交往合作互利形成的一系列认同关系,以及在这些关系背后积淀下来的历史传统、价值理念、信仰和行为规范。)

中国云南省山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项目就是多元多层合作治理模式的具有代表性的成功案例之一。该项目由云南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在美中环境基金、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泰国清迈大学的协助下向全球环境基金申请并获批准。项目实施的宗旨是通过社区广泛地参与管理来保护具有全球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加强当地可持续管理资源的能力建设,同时也推进和加强中国政府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特别是热带亚热带山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方面建设的能力。项目的实施是政府部门、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多部门共同主导的、在不同的层面上的合作治理过程。在国际层次上,全球环境基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中国环保局和财政局等共同参与了项目的申请与审查;在中国国内层次上,政府部门、社会福利部门、教育部门以及村民都被纳入到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各级共管小组的成立以及各种研讨会议的召开,推动了不同层面为同一目标而进行的对话和合作。

总之,全球治理的有效实施一方面有赖于各种治理主体的成熟与发展,另一方面则在于成熟且富于创新性的治理机制的产生和培育,以上所提到的各种治理模式仅仅是实践中某些成果的总结与反思。由于全球治理指的并不是某一清晰的社会生活领域或层面,也不可能由任何专门的组织来包办,它是观察全球生活的一个视角,一个为便于理解全球生活高度复杂性和多样性而设计的概念,(注:[美]马丁·休伊森、蒂莫西·辛克莱:“全球治理理论的兴起”,俞可平主编:《全球化:全球治理》,第36页。)因此,治理模式选择与培育也是一个长期摸索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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