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封建政治史研究”笔谈——12世纪“文艺复兴”的政治含义:理性霸权和迫害之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治论文,笔谈论文,欧洲论文,霸权论文,文艺复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5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02)03-0001-16
站在21世纪的开端,我们或许有权利说中世纪西欧的政治是“封建”的:对被主流社 会所排斥的弱势人群——异端分子、犹太人和麻风病患者,中世纪的教会和国家进行过 严酷的迫害。历史地看,在西欧政治和法律制度成长的过程中,权力分散和社会濒临无 政府状态在中世纪早期对社会的发展和民众的权利极为不利,豪强凌辱弱小的问题难以 解决。社会经济史研究所谈论的农奴化或“封建化”,从政治制度史的角度观察,其实 就是国家的公共职能不发达、欠发展,中央政府无能力抑制地方势力,法律和法庭处在 一种分散和疲软的状态。11世纪以后这种情形有了改变,法制的逐步完善导致西欧社会 秩序的稳定,民众诉诸法庭求得正义的需要得到更好的保证。这是很健康的社会进步, 与当时文化思想领域理性主义的兴起有密切的关系。问题的另一方面是,社会政治总体 的进步伴随着一个邪恶阴影,那就是,主流社会为了强化自己的同一性而残酷无情地迫 害非主流社会,后者无疑处在弱势的地位。
阿贝拉尔在解释经院哲学的基本方法时说:“在教父众多作品里有许多看起来互相矛 盾和含糊不清的地方。我们尊重他们的权威,但是不应该因此就放弃我们自己追求真理 的努力。”“我斗胆根据我自己的思路收集了教父们的各种言论,并就其中似乎矛盾的 地方提出一些问题。希望这些问题能够启发初出茅庐读者探求真理的热情,让他们的思 维变得更敏锐。”“由于怀疑,我们认真地考察;通过考察,我们认知真理。”表面上 看起来,这些话语所蕴涵的精神与近代对人的理性的崇拜极其相似,实际上相去甚远。 在阿贝拉尔理性的审视和逻辑严密的推论后面,是《圣经》所启示的上帝权威和教皇所 代表的教会当局的权威。矛盾的、含混的神学观点的澄清最终要诉诸权威,人的理性成 为表述神的权威的手段,在此意义上,神恩并不扼杀理性和人性。信仰和理性的结合到 了12-13世纪将西欧基督教文化提升到了辉煌灿烂的境界,在神学、法学和艺术等领域 开放出人文主义的和理性主义的花朵,形成所谓的12世纪“文艺复兴”,法律和司法制 度的发达是其中最重要的政治成果之一。
理性所构筑的法律体系一旦整合了教会和国家的秩序,也就为社会对少数异己和越轨 分子的迫害铺平了道路。在教会里,教皇的至高无上地位使他成为正统教义的捍卫者。 教皇英诺森三世首次系统地界定了教皇的权威,为在教会政治中扩展和捍卫教皇的治权 提供了理论依据。他的核心思想是,教皇的权威是神圣的和绝顶的。首先,教皇是“基 督的代理人”,他不是在行使尘世的职权,而是在替上帝行使威权。英诺森在这里不是 抽象地谈论教皇的权威,而是在规范教皇与各地教们的关系:因为教皇的权力是神授的 ,他可以调动和罢免主教,命令他们清洗和镇压背离正统的异端。教皇本人当然也必须 维护基督教基本的教义和信条。12世纪的“文艺复兴”在法学之外也涵盖政治文化的其 他方面,亚里士多德哲学和政治学对神学家的影响尤其突出。托马斯·阿奎那吸收了亚 里士多德对国家和法律的观点,摆脱了奥古斯丁以原罪和堕落为支点的政治思想,提出 了适应时代的国家学说。在阿奎那看来,国家是上帝所创造的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是 上帝拯救计划的一部分。国家的重要功能是为了全社会的公益调节个人的行为,而这一 功能可以由统治全社会的公共人物来实施,他应该具有执法的强制权威。而法律,必须 是根据理性、为了公益,由握有全权的统治者制定和颁布的条令。以“公益”的名义, 阿奎那论证了个人意志必须屈从于国家权威:没有脱离整体的善的个人的善,单个人是 国家的一部分,如果他不参与和促进整体的善,也就是国家所象征的公益,他自己就不 可能是善的;如果整体没有善的部分,整体的善也不存在,因此说,如果公民没有德行 ,国家就不可能昌盛,公益就不可能得到保障。这种新的政治思想要求个人的行为和观 念与捍卫公益和维持公共秩序的国家保持一致,而当时世俗当局严厉镇压异端并以此求 得强行地实行思想的统一。为西欧正在兴起并延续到近代的不宽容和迫害成风的社会, 阿奎那以经院哲学为工具进行了精巧的书卷气的辩护:
为了全社会的福利,罪犯可以被处死。不过处死他的权力仅仅归属于全社会的统治者 ——他就像医生那样,因为受委托保护整个身体的健康而拥有切割掉感染病菌肢体的权 力。国家的统治者拥有保护公益的权威,只有他们,而不是任何私人,才有权力处死罪 犯。
国家的刑法由此起源。12世纪和13世纪西欧兴起的异端运动正好面对着国家权威成长 的这个阶段,统治者在扩大和巩固政府权力时不仅努力攫取垄断刑罚的权力,而且以国 家的名义强化对异己思想的侦察和禁止,甚至不惜以暴力的手段进行血腥镇压。民众和 王公贵族杀戮异端分子的狂热躁动,严格地说,不是一种自发的大众行为,在大多数情 况下是统治者所导演的。必须指出,站在主流社会的立场,刑法体制的发展是积极的, 也是建设稳定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之一。遗憾的是,异端分子、犹太人和麻风病患者成 为了这一历史进程的牺牲品。
英国国王亨利二世1166年发布的《克拉伦顿法》(Assize of Clarendon)包含有反异端 的内容,是西欧中世纪最早的国家反异端法令(第21条)。亨利是中世纪最早以国王的刑 事法庭作为工具成功地扩张王权的政治家。在《克拉伦顿法》中,亨利命令每百户出20 人,每个城镇出4人,分别组成各自的代表团(后来普通法“大陪审团”制度的前身), 在巡回到当地的国王法官面前汇报本地发生的罪行,并指出他们所怀疑的犯罪者,如果 隐瞒罪行不揭发,要被重重地罚款。法官然后做出是否将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逮捕、施 之以神判法的决定;经神判法证明无罪者,若名誉败坏,法官还是可以命令他永远离开 英国。地方社团的意见不再是决定性的了,神判法的结果可以被忽视,逐渐演变成拷问 嫌疑人的酷刑。国家对刑事犯罪的司法权得到确立,政府机构由此得到完善,国王的权 威从而得到提升。无独有偶,亨利在以伸张国王法庭刑事审判权为途径加强国家社会控 制力度的同时,还在《克拉伦顿法》中制定了处分异端分子的条款,规定他们要受烙刑 和鞭刑,并禁止任何人与他们来往。国王的官吏四处搜查渡过英伦海峡而来的一小群卡 塔尔派,逮捕并囚禁他们,在由国王审判之后,又剥去他们上身的衣服,在众目睽睽之 下和一路鞭打之中赶出城去,让他们在冬天的寒冷中因为伤痛和冻饿而致死。据记载, 没有旁观者流露出一丝一毫的怜悯!国王在以全社会利益捍卫者的身份接管各个层次的 司法权,而异端分子恰恰被国王指认为国家的敌人、公益的破坏者,也就是全民的公敌 ,谁还敢同情?!谁会去接触?!他们的遭遇,正是国王对臣民发出的严厉警告:谁要向国 王的权威挑战,他就是颠覆国家、损坏社会公益,他活该被全社会所抛弃,而且谁与之 有染,谁就该遭受同样的下场。和法国、意大利的情形不同,英国在当时没有面临任何 异端运动的威胁,对外来的几个异端分子的激烈反应并不是过敏和歇斯底里,而是政治 和社会控制的需要。国王在看到异端问题以及教会对此的担忧和压制时,不仅仅是想到 自己作为基督徒的职责,还有别的考虑。
教会自身也经历了权力分布由分散到集中的转变,教皇逐渐确立了对西欧各主教区的 中央集权控制,也意识到排斥异己、压制反对意见和镇压异端运动的必要,但是教会处 理异端问题的着眼点与世俗政权的立场是迥然不同的,所以方式也有所不同。阿奎那的 政治学说肯定了12世纪和13世纪西欧国家权威的增长和与之相关的社会宽容度的减弱, 但是作为基督教思想家,他还不至于走到以公益的名义否定个人价值的地步,不能不考 虑个人的灵魂拯救这一重要性高出国家和任何其他世俗团体的问题。所以他说,神恩将 人从灵魂的罪恶状态解放出来,只是尘世的肉身的人还要服从世俗权威,对基督的信仰 不是要破坏人间的正义秩序而是要加强之,如果国王的命令是非正义的,臣民则不必遵 守;正义意味着,爱上帝就要爱邻人,侍奉好上帝就要公正地对待自己的邻人。这一论 点似乎没有在教会政治和世俗政治中得到贯彻,没有改变主流社会对异己势力的不宽容 态度。
中世纪的异端运动往往把矛头指向教会的权势和财富,有时甚至拒绝服从国家权威。 但是教会和国家从12-13世纪为加强社会控制所镇压的不仅有异端,还包括犹太人和被 统称为“麻风病人”的各种传染病患者。13世纪以后犹太人在西欧的地位日益恶化,逐 渐被驱逐出各国。而对麻风病人怎么办呢?丑化和隔离!“身上有长大麻风灾病的,他的 衣服要撕裂,也要蓬头散发,蒙着上唇,喊叫说:‘不洁净了!不洁净了!’灾病在他身 上的日子,他便是不洁净!他便是不洁净,就要独居营外”(《利未记》第13章第45-46 节)。虽然中世纪早期的蛮族立法已经严厉地要求将麻风病人赶出村镇,甚至允许男人 将患病的未婚妻丢弃荒野。麻风病人同时也被虔信的教徒看成是“基督的贫民”,受到 救济和爱护。有系统地隔离麻风病人要到12世纪中叶以后。他们如果不能进入麻风病院 ,就只能沿街乞讨,手里摇铃或打击铁片,要人们远远地躲开,留下一些残羹剩饭。12 世纪以后,由于教会将各种罪恶与麻风病联系在一起,并以立法的形式歧视患病者,人 们对麻风病的传染更为恐惧,对病人由比较同情转为厌恶甚至憎恨。麻风病被认为是不 良的性行为引起的,被用来形容异端罪,异端分子常常被指责以不道德的性行为传播疾 病,犹太人也被比拟为麻风病人。由教会当局和国家出面进行的隔离十分残酷无情,麻 风病人不能在窄小的街巷行走,以免他们碰上对面过来的行人;他们不仅被剥夺财产, 甚至还被无端送上火刑柱,只是因为国王贪图麻风病院的财产。教会和世俗权威借助法 律手段对麻风病人的迫害遭到了法兰西斯(1181-1226年)的抗议。他说:“当我在罪恶 之中,我看见麻风病人就厌恶,后来主带领我走到他们中间,我对他们流露出怜悯。当 我离开他们的时候,过去厌恶的情感变成甜蜜的了,洋溢于我的身体和我的灵魂。”法 兰西斯并不计划改革教会固有的制度,他尊重教会拥有的财产、权威和法律,服从教皇 的指令,通过他自己和他率领的修士们的谦卑和所过的彻底贫困的生活,他希望告诉人 们,以基督为榜样的生活应该是什么样子。可惜的是,法兰西斯的呼声在宗教和世俗权 威趋向强化的中世纪盛期和后期没有得到足够的注意,人们继续为了秩序而蔑视非主流 的弱势人群,甚至疯狂地迫害他们。
12世纪以及后来西欧法律制度和国家机器的成长是历史的必然,是社会进步的需要, 国王和教会的法庭伸张正义,对横行乡里、鱼肉百姓的地方豪强起到了抑制作用。异端 分子、犹太人和麻风病患者被看成是反主流社会的异己力量,受到日益完备的法制机构 的镇压。保护弱势的非主流的人群并不一定要以损毁主流社会为代价;人是目的而非工 具,保护和宽容少数派和弱势群体往往使得主流的价值体系和制度更完美完全。现代人 已经意识到这一点。中世纪西欧社会的缺憾之一是,人们以为秩序的确立可以甚至必须 以异己分子的消失为代价。他们不懂得欣赏多元的体系,不知道具有刚性的核心秩序可 以也应该与多元的丰富的价值观念并存。他们辜负了法兰西斯,也辜负了他们自己在政 治和法律制度建设上所取得的了不起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