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伟央[1]2008年在《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是关于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的基础性规范研究,主要包括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制度体系。这些法律制度是经理之所以成为公司法中一个特殊主体的最基本规范、是经理这一职位必须具备的最起码要求、也是构建公司经理其他技术性规范的制度基础。充分研究并合理构建公司经理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法律制度体系,对于规范和约束公司经理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的确定为核心,再现了经理的历史演变,全面分析了公司经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度,并对中国经理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检审,从而形成了相应的完善意见。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公司经理的含义及历史发展。明确了本文的公司经理是指在法律关系上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位于董事会之下而处于公司管理阶层顶端的、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公司行政事务负责人。经理制度经历了罗马时期奴隶经理、中世纪商人公会的总执行官、近代特许公司的总督(总裁)和现代公司的CEO等历史发展过程,其中英国东印度公司经理所采用的独任制、董事会任免制和主持日常工作制等模式成为经理制度发展的关节点。同时,经理制度在法律价值上也经历了从“以民主为要义”到追求“效率至上”的变化过程。第二章、公司的经理法律地位。列举并分析了代理人说、机关说、代表人说、管家说、叁元角色说等各种学说,在比较评述的基础上认为代理人说相对较为合理,并认为商事代理人角色更符合现实经理的地位。关于经理与公司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董事会代表公司行使对的经理委托人权利,经理是董事会执行业务的辅助人;董事长是董事会的组织管理者,现代公司中的董事长和经理以不兼任为佳;经理有别于公司中的劳工雇员,从属性、职权范围、责任承担、职位和报酬等实质性要件可以作为具体判别经理和劳工雇员身份的主要标准。第叁章、公司经理的权利。公司经理的权利主要体现经理权,包括内部的管理权和对外的代理权,经理权的核心是对外代理权,经理权和公司经理权在立法体例上表现出不同的模式,但经理权规范基本上可以适用于公司经理权。公司经理的内部管理权与董事会职权密切相关,两者在内部管理权配置上经历了“经理执行、董事会辅助”,“董事会决策、经理执行”以及“经理经营、董事会监控”的历史发展过程。在经济学的理论模式中,经理在公司内部应该分享一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经理对外代理权是一个需要法律特别规范的问题,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效率的考量,经过演变之后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赋予经理充分的对外代理权范围,同时规定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第四章、公司经理的义务和民事责任。英美衡平法下的Fiduciary概念包括董事和经理,因此造成了董事和经理在义务和责任方面的混同。董事并不是公司的代理人,而经理是公司的代理人,应以代理法为基础来确认经理的义务体系。与董事义务相比,经理具有更高的忠实义务、经理的注意义务标准是一般过失。经理契约豁免经理义务的底限是不能因为免除经理义务而使董事会失去监控职能。经理对公司的民事责任性质并非是单纯的侵权或者违约,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别,经理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宜采特殊侵权行为说,应强调经理的主观过错。第五章、中国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的检审和完善。中国公司经理制度的历史发展表现出一定的反复性,现有的经理法律制度尚有待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中国立法应明确经理对外交易时的代理人身份,系统规定经理权制度,以代理法为基础进一步充实经理的义务体系,并加强现有经理义务制度的司法适用性,不主张商业判断规则适用于经理。立法应加强经理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同时应建立经理对第叁人的民事责任制度。
罗泽刚[2]2014年在《国有公司经理制度研究》文中指出社会生活中,经理是个使用频繁的词汇,是一种权势和财富的象征。但是人们往往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各国对经理的含义在具体立法上存在很大差异。本文以《公司法》为制度模板讨论经理问题,因此经理概念指的是公司经理。国有公司经理是公司经理的特殊形式。国有公司就是指公司制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公司经理也就是指公司制国有企业中的经理。另外,公司经理通常是指总经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以及项目经理等并不是我们研究的对象。伴随着国有公司股份制改革的进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经理的地位大大提高,公司经理制度发生很大变化。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从国有公司为角度,对经理制度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国有公司经理制度的基础理论”。本章考察古今中外“经理”一词的词源,然后通过比较中外不同类型国家的公司经理制度,从历史演进的视角发现公司经理的现代含义。然后介绍了公司委托代理理论、公司契约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公司控制理论这四种理论,为研究国有公司经理制度提供理论基础。第二章是“国有公司经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国有公司经理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本章从产权问题、公司治理问题以及国企对经理的激励与约束问题叁方面分析了国有公司改革中经理制度的突出问题,为完善国有公司经理制度寻找逻辑起点。第叁章是“国有公司经理法律地位”。本章考察了有关国有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的各种学说,并对每种学说进行了评述。国有公司经理权制度,对经理的职权进行了分析。最后从国有公司经理与出资人、董事会、公司雇员地位的比较中,对经理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第四章是“国有公司经理选任制度”。本章从国有公司经理的消极任职资格、积极任职资格分析了经理的任职条件。通过国外经理市场制度的介绍,提出完善中国经理市场的建议。针对国企经理选任机关不合理的现象,建议重新配置选任机关。第五章是“国有公司经理激励制度”。提高经理工作的业绩,必须依靠激励制度以激发经理的工作积极性。该部分从完善薪酬激励、加大股权激励,并借鉴国外经理保险激励制度提出建立我国经理保险激励制度的建议与构思。第六章是“国有公司经理约束制度”。对经理的有效约束应从公司内、外部全方位进行。该部分从合同约束、公司章程约束、机构约束等内部约束和法律约束、市场约束、经理人协会约束、媒体约束等外部约束来完善对国有公司经理的监督约束。
宗晴[3]2003年在《中国公司经理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公司经理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的出发点是通过对公司经理制度的历史和比较的研究,对我国公司经理制度的现状及健全、完善进行初步的研究和探讨。除“导言” 和“结语”外,本文分成四个部分。本文第一章首先指出,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出现了独立的从事业务管理的公司经理阶层,股东与其之间因“代理”关系所生成的利害冲突称为“代理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来规范和约束公司经理的行为。公司经理制度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股东如何激励并约束经理努力工作,带来最大利润;经理如何获得足够的企业控制权和足够的积极性经营好公司。在西方国家,对经理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规定都比较完备,从经理权的授予、范围、行使到经理权的解除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本文第二章论述公司经理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独立法律地位的形成。就典型的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组织机构的权力配置经历了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直至经理中心主义的演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公司经理制度也呈现出不同的历史特点。随着市场竞争与公司发展,公司的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化、专门化,各国的公司立法先后改采董事会中心主义,在公司治理中则出现了经理中心主义趋势。本文认为,公司制度发展的过程也是公司内部权力不断分化和公司经理制度不断发展的过程。这一过程有两个历史性的阶段:一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客观上促成了一个独立的公司经理阶层的出现;二是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公司业务执行权逐渐从中演变为一种独立的公司经营权,公司经理逐渐掌控了公司的主<WP=4>要管理权。传统公司法理论中有关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学说不能合理解释公司实践中公司经理的地位和作用。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应当从两个方面确定:一方面,在公司运行机制中,公司经理拥有独立的业务执行权,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一样,应当界定为公司的法定机关之一。另一方面,从公司经理与董事会的关系上研究,将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建立在商事代理关系上更符合法理的要求。 本文第叁章评析中国公司法的公司经理制度。公司法上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和实践中的经理中心主义,是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机关领导体制规定的特点。由于立法和实践的原因,制衡机制欠缺,公司经理权力膨胀,在很大程度上实际控制着公司经营管理。我国的这种“经理中心主义”与目前外国公司发展趋势的经理中心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 本文第四章探讨中国公司经理制度改革的思路。本文认为,由董事会负责经营决策,业务执行权由公司经理负责的机制能够较好地实现公司业务决策与业务执行的分离,并解决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问题,体现了公司经理制度发展的趋势。在设计我国公司经理制度时,引入和实施股票期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还应构建完整的公司经理民事责任制度,并从公司内部科学化管理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约束两个重要方面来采取措施,在赋予公司经理独立法律地位的同时加强对其制度上和法律上的约束,以构建均衡的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制。
王海彦[4]2014年在《我国公司经理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经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公司治理极为重要的一个课题,该制度体系由经理的基本概念、法律地位、经理权、经理的义务及民事责任等部分组成,因此,对以上内容的研究便成为本文的重点。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解析了公司经理的基本概念。重点论述了经理的涵义、经理的设置以及经理制度的价值。该部分首先明确了经理的法律含义,即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具体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对我国经理的设置模式进行了分析并详述了我国《公司法》针对不同公司形式规定不同设置模式的原因;最后阐述了建立完善的经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公司经理的资格及法律地位。笔者认为经理必须同时满足公司规定的积极和消极的任职条件才有资格被聘任,而经理的法律地位则是本篇论文的核心内容,笔者通过论述经理与公司的关系以及经理与公司中其他相关主体之间关系,最终明确了经理的高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第叁部分考察的是经理权。经理职权包括对内经营管理权和对外代表权两个方面,笔者对这两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具体介绍,针对我国《公司法》在经理对外代表权立法方面的空白与缺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并强调经理代表权为今后研究的重点;同时,还针对实践中遇到的经理职权方面的难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第四部分为公司经理的义务及民事责任。其中经理的义务部分主要解决经理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哪些义务以及应如何履行义务的问题;经理的民事责任部分则是解决经理在不履行义务,给公司或者第叁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怎样承担责任的问题。与此同时,对于我国立法在该方面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意见。最后,笔者对于今后我国公司经理制度努力的方向给出了建议,并希望自己的拙见对公司经理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梁肖娜[5]2007年在《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是经理的法律地位。文章主要分为四部分。在第一部分,从经理的概念出发,考察经理产生的历史沿革以及相关的学说,从基础上对经理法律地位进行考察。第二部分,通过两大法系有关经理法律地位的立法及比较研究,分析出经理应有的法律地位即公司的雇员和代理人的双重身份。第叁部分,从我国经理与相关主体的关系出发,考察我国现行法律有关经理法律地位的缺陷和原因。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通过比较和借鉴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提出一系列完善我国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的意见,以期为解决我国实践中出现的经理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
陈斌[6]2002年在《公司经理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现代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司规模空前巨大,己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成为专门的事务,由专业的管理人才执行公司业务己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但是,非股东经理执行公司业务产生了“经理问题”。为解决此问题,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必然的最佳选择。但是,我国经理制度的法律规定中存在的偏差造成了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失衡,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经理成为公司治理中最薄弱的环节。本文试从分析经理存在的当代社会背景入手,阐述了经理职业化后的董事会权力分立和配置,以期完善我国经理的权力配置与制衡,最终确立一个经理能“尽其才,安其份”的法律制度。详言之,本文共分叁节:第一节 公司经理的当代法律地位:本部分首先对经理进行了法概念剖析,比较了与我国经理发挥相类似职能的各国业务执行机构,确定了经理的范围和法律地位,指出经理是公司的代理人和机关;其次分析经理制度的发展历史,指出了经理职业化的发展趋势;最后认为经理职业化导致了“经理问题”的出现,在授权与控权的过程中,发生了董事会变革,即分化董事会权力并明确经理职权。第二节 公司董事会权力分立与经理权力配置。本部分主要分析了董事<WP=3>会权力分立的可行性和分立的模式,并指出了公司业务执行权归属于经理是可行的模式之一,而将业务执行权完全委托于董事却容易导致治理失衡。同时对经理立法模式和权源进行了分析,指出法定与章定得依各国公司立法价值观不同而定。第叁节 完善我国公司经理制度。本部分是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经理制度的缺陷,提出笔者的完善建议。首先,本文将经理的对内职权和对外职权进行区别,认为对外职权可以法定化,而对内职权应当由公司通过契约来授权决定;其次,依据我国公司立法取向和实践来看,经理执行公司日常业务并限制经理兼任董事是我国的现实选择;最后,提出了公司经理制度的内部制衡设置。
吴伟央[7]2006年在《公司经理地位的异化及回归》文中提出法律规定经理在公司中是处于代理人、辅助者的地位,而事实中,经理却演变成为公司控制者。面对这种异化,法律应该做些什么?笔者运用了比较的、历史的方法进行实证的考察,从而提出问题;主要借助经济学的方法和观点对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把问题的解决落实到法律的制度构建上。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主要考察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笔者首先整理了一些主要国家的立法和法学学理对“经理”的概念界定,然后根据目前的研究现状,整理列举了四种关于经理法律地位的主要学说,对影响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的两个重要问题——“经理本身的经理权”和“经理对外的与其他重要相关主体(董事会、董事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后,运用法学的思维方法得出结论——公司经理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是代理人、辅助者的角色。 第二章,主要考察公司经理的事实地位。笔者对此问题进行单独的实证分析,通过历史的分析认为:经理的产生是股份公司发展的必然,随着公司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管理的进一步专业化,职业经理阶层的出现、发展,导致了现实中的“经理控制公司”的现象;中国的公司发展有其特殊的背景和现状,但笔者认为趋势是共同的。结尾部分通过简单的事实描述引申出经理控制的负面效应。 第叁章,主要对公司经理地位异化后所引发的负面效应进行分析。笔者按照公司经理的主观状况对负面效应进行了类型化整理;通过个案的形式进行了数理性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就经理的主观方面、客观的外部条件和深层次的制度因素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原因性分析。分析了负面效应之后,提出了控制、减少负面效应的命题。 第四章,为本文的重点章,在前叁章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问题。针对公司经理地位的异化,在考察了各种方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法律的主要任务就在于加强公司内部法律约束机制的构建和完善,通过法定义务、合同与章程、机构制衡等途径对公司经理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从而实现公司经理地位的回归。在此过程中,对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是《公司法》上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检审,并提出一些完善意见。 本文坚持强调:研究公司经理地位问题必须分清楚“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和“公司经理的事实地位”,面对公司经理地位的异化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负面效应,法律的使命不在于为顺应事实而进行概念解释,而重点在于构架法律制度对公司经理进行合理、有效地约束。
吕佳[8]2006年在《中国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设立公司经理法律制度,应当以能否保障公司及其相关利益群体获得最大利益、保证公司对外交易安全为主要目的,力求公司经理层与其它公司内部关系处于和谐发展、互相制衡状态,使其本身也处于一个独立、自由、灵活的公司环境之中。本文将对公司经理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各国相关法学学术研究现状以及公司经理制度的基本内容等问题作一般性的理论阐释。提出,在新修改的公司法颁布以后,我们应当强调公司经理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加强公司内外监督机制,完善我国公司经理制度,尝试解决由公司“问题经理”带来的一系列公司法律问题。
连文涛[9]2013年在《经理法律地位研究》文中提出“经理革命”这一现象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伴随着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如今公司要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信息时代求得生存、获得发展,专业化的管理就显得更加重要了,而经理作为具备专业化管理知识的人才契合了这种需要,为公司的发展壮大作出了巨大贡献,伴随而来的经理权力扩张同时也成为现代公司治理无法规避的一个难题:即经理权力的不断扩张在促进公司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将公司置于重大的风险之中,经理凭借着超脱法律规定的权力侵蚀着股东的利益,更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公司的发展。本论文在详细阐述“经理”概念的基础上,从比较法的角度讨论经理在各国公司治理中的定位,进一步考察传统公司治理中经理职权的理论基础及经理的职权和义务,分析在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原有观念、法律框架的局限,针对经理职权嬗变的现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对经理制度规定的不足,提出新的经理职权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由法律、公司章程和经理职业道德叁者协同的经理制度,希望在新的形势下对“经理”这一角色作新的审视,并为完善我国的经理制度作有益的尝试。本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组成:引言:从历史的角度对公司经理问题的由来,经理制度的发展以及经理问题在现代社会的具体状况作一个简单的梳理,为下文讨论经理职权的嬗变和构建完善的经理制度作好铺垫。正文: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界定经理的内涵、外延以及经理的任职资格,明确经理对现代公司和一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国家有必要对经理的任职条件进行规范。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列举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治理中有关经理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制度,进而讨论在公司内部的正常运作过程中经理所扮演的多元角色。第叁部分,梳理传统公司经理职权的理论基础以及经理的职权和义务,比较指出原有理论和制度在应对由于经理职权扩张所带来的一系列公司治理难题方面的不足。第四部分,讨论分析经理职权的嬗变以及由于经理职权的扩张所带来的经理地位的提高,进一步彰显原有的理论和制度已经不足以有效规范和约束经理渎职和滥权。第五部分,针对前五部分所言的经理职权扩张所带来的公司治理难题,从新的视角探讨规范经理职权的理论和制度。结语:总括全文,指出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经理”一职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作用益加凸显。但是,由“经理革命”浪潮所带来的经理职权的扩张,使得公司已有的权力机构虚化,公司的权力天平失衡。针对这一现状,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应当进一步完善经理制度,坚持经理并非独立的公司机关而是辅助董事会负责公司业务具体执行的附属机构这一立场,对经理职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避免经理干涉公司内政、侵蚀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滕苗苗[10]2009年在《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自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诞生以来,公司经理的地位不断提高,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更是使经理地位大大提升。经理们的管理知识和技能毫不逊色于股东投入到公司的物质资本的作用,这种智力资本已经被当作一种生产要素投入到公司。传统的代理理论和公司法律制度忽视了不断增长的经理人力资本的重要性,而且无法抑制经理权扩张之势。一些经济学家对这种状况做了种种理论解释,其中最有影响的是企业契约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本文以这两种理论为基础来分析公司经理问题。经济学的这两个经典理论不仅是我们研究知识经济时代经理问题的手段之一,也是我国公司经理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 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研究[D]. 吴伟央.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2]. 国有公司经理制度研究[D]. 罗泽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4
[3]. 中国公司经理制度研究[D]. 宗晴. 华东政法学院. 2003
[4]. 我国公司经理制度研究[D]. 王海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4
[5]. 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研究[D]. 梁肖娜. 暨南大学. 2007
[6]. 公司经理制度研究[D]. 陈斌. 华东政法学院. 2002
[7]. 公司经理地位的异化及回归[D]. 吴伟央.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8]. 中国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研究[D]. 吕佳. 黑龙江大学. 2006
[9]. 经理法律地位研究[D]. 连文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13
[10]. 公司经理法律制度研究[D]. 滕苗苗. 黑龙江大学.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