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商品_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商品_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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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或基本的经济模式,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这就不但要求各种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而且要求各种生产要素,包括资金、劳务、技术、信息和房地产等,也要作为商品进入市场,由市场进行配置。大力加快市场体系的培育,已成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作为社会生产三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培育,是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成败之关键。在这种新体制中,不可能只有商品市场和资金市场而独没有劳动力市场,必须把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行劳动力市场的培育,有一个前提条件需要首先解决,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到底是不是商品?本文试予论述之。

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发展史上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有一个艰难曲折的认识过程。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是生产资料单一的公有制,是在社会化程度较高的资本主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一切生产资料归社会占有,因而无需商品货币关系存在。恩格斯曾经指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随之消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3页)

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苏联,在经济建设中没有先例可循,只有在马克思科学设想的指导下,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十月革命胜利后,俄国共产党曾经采取过消灭商品货币的做法,实行暂时共产主义政策,试图用产品的直接分配代替商品交换,并于1919年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的党纲草案中,把迅速消灭商品货币定为目标。在列宁逝世以后的一段时期内,斯大林采取了国家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在较短的时期内实行了国家工业化和农业集体化,并于1936年宣布苏联已经建成社会主义。这种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也就沿袭下来成为所谓“斯大林模式”。这种模式坚持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制度,实行计划经济,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其作用是不容抹煞的。所以,二战后,东欧和亚洲出现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学习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经验时,都照搬照抄了“斯大林模式”。但是,这种模式也存在着日益暴露的种种弊端,那就是脱离各国具体实际,不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否定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存在,使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缺乏活力,政治上缺乏民主,不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影响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进一步发挥。直到1952年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才论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两种形式之间存在着商品交换的必然性,才在实践中澄清了上述理论的错误性。

上述理论对我国影响很大,由此形成的传统看法是:资本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劳动力成为商品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共产主义阶段是不存在商品生产的,因此处于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商品生产逐步趋于灭亡的时期,所以应该加以限制。在我国,1958年在“大跃进”的“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提出取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搞“一平二调”等,人们也习惯地认为商品经济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把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等同起来,作为货币转化资本的前提条件的劳动力商品,那更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东西,与社会主义制度水火不容,是铁定的,不容怀疑的。况且当时认为社会主义经济连商品经济都不是,那么劳动力成为商品更是无稽之谈。直到80年代初,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商品经济问题从理论或实践上都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在商品经济前面仍加上“有计划”作限制,以示同资本主义无政府状态下的商品经济的区别,同时也留下了这种商品经济是脱胎于“计划经济”的痕迹。尽管理论界这种提法还属“犹抱琵琶半遮面”式的,但也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及理论研究透出了一丝阳光,这可以说是对马克思经济理论的重大发展。1987年,党的十三大又提出要建立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使用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提法。

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实践,人们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的认识越来越清楚了。党的十四大明确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以市场为手段把社会资源、经济资源在社会各生产部门内进行最佳配置。作为经济资源之一的人力资源即劳动力也拟将被推入市场。这样,长期以来我国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理论研究上和实践上,受到的种种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被解除了。过去那种以行政手段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配置,实行“统包统配”的就业政策,就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实现劳动力资源配置从计划到市场的历史转变,全面改革劳动体制已势在必行。

要回答“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否是商品”这一命题,首先要看“劳动力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假设是不是成立。事实上,劳动力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包括劳动者的智力和体力的总和,虽然劳动力不等于劳动者,但劳动者是劳动力的天然载体,没有劳动者,劳动力也就不存在了。社会主义劳动者是拥有人身自由权的,而且受法律保护。而自由权是更高层次的所有权,这就说明我国劳动者有人身(劳动力的载体)所有权。显然,劳动力所有权与人身所有权具有一致性,这就决定了我国劳动者拥有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既然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力就有支配权、处置权和获取劳动利益的权利。劳动者在必要劳动时间和业余时间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出卖自己的劳动力。

其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虽然已经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但劳动者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劳动者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使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他们不再是一无所有,而是成为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但是,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来说还比较低,具有不平衡性和多层次性。与之相适应,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除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化程度不同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外,还有个体所有制、私营企业所有制与国家资本主义所有制等。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属于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全民本身是个整体概念,全民占有意味着全体劳动者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对生产资料实行共同的占有,而不是每个劳动者占有的简单相加,更不意味着每个劳动者都单独占有一份生产资料。社会主义群众集体所有制是一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一定范围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所有制形式。其本身的性质固然要取决于它所在的经济关系,但同时受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制约。在集体所有制经济内部,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是平等的,作为每个劳动者和全民所有制一样,是不可能单独占有一份生产资料的。各个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又是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的经济实体,它拥有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具有企业自身的物质利益。而对广大劳动者个人来说,劳动还仅仅是谋生的手段,人们的劳动同取得的个人生活资料之间还存在着数量的联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再次,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不平衡、多层次性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并存,以及旧的社会分工的存在,这一切都决定了我国产品的分配形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因而社会产品属于全体劳动者,在劳动者内部进行分配。马克思指出在公有制条件下,人们向社会提供的,“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这就是说, 生产资料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谁也不能凭借它来占有消费品,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从社会领得消费品,排除了不劳而获的分配关系。但是由于旧的社会分工的存在,人们的劳动又存在重大差别,即体力劳力和脑力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等之间的重大差别,劳动还不能像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那样,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劳动还仅仅是谋生的手段。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以劳动来取得生活资料,劳动作为个人谋生手段具有普遍性。因此,劳动者不仅作为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参加生产过程,而且是处在旧的社会分工之中,把劳动作为个人谋生手段来参加生产过程,通过参加生产劳动来取得作为谋生手段的物质生活资料,不劳动就没有生活资料。因而,劳动者取得物质生活资料数量的多少,同他们付出的劳动之间,必然具有内在的数量依附关系。在以劳动为尺度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下,正因为各个劳动者的劳动存在着差别,因而通过这种差别的劳动来分配个人消费品时,不同的劳动者在分配消费品的数量上也必然存在着差别,而这种差别主要是通过劳动者在必劳时间内或工作日之外的业余时间进行弥补。因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仍然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但必要劳动时间不再是再生产劳动力价值的时间,而是为生产满足劳动者个人需要的产品的时间,它不是局限维持劳动者最低生活所需要的时间,而是扩大到既为社会主义社会现有生产力所允许,又要促进劳动者的全面发展的范围。所以说,劳动者所得消费品的差别只能在必要劳动时间内通过所提供的诚实的劳动数量质量上进行弥补。于是,劳动者在剩余劳动时间之外的时间,就可以把劳动力进行出卖。但是,劳动者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弥补收入的差距,又是远远不够的,作为市场经济的调控者——国家在一方面鼓励追求效率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应该缓解和避免社会分配的不公,逐步建立起兼顾效率与公平,既有利于充分调动与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又能够加以适当和合理调节的分配制度,从而避免收入差距太大,导致社会分配不公,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劳动力商品也同一般商品一样,不具备姓“社”姓“资”的社会属性。劳动力商品与不同的生产关系相联系,因而它们的买卖作用及其所体现的关系也各不相同。

在原始社会,全体氏族成员共同掌握生产资料,人人平等,没有剥削,人的劳动力不可能成为商品。在奴隶社会,奴隶是奴隶主“会说话的工具”,它完全归奴隶主所有,并可以被奴隶主当作商品来买卖。在封建社会,农民租种了地主的土地,对于封建主仍然有人身依附关系。所以说,奴隶和农民没有人身自由,也就不可能把自身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去出卖。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得到实现,劳动力商品成为建立资本主义生产整个体系的基础。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力商品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力商品,由于它们和不同的生产关系相结合,它们的买卖、作用及其体现的关系也就各不相同。首先,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归劳动群众共同占有和为公共的利益使用,劳动是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在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时,以及在劳动力商品使用过程中都会受到体现劳动者意志的国家法律的保护。劳动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是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进行的,真正体现了“一个愿卖,一个愿买”的市场上自由平等的等价交换原则。而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出卖劳力的“自由”是以没有生产资料、无法为自己劳动的不自由为前提的。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面临着的是忍饥挨饿、沿街乞讨以及死亡的威胁,只得去充当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工人,被迫去习惯雇佣劳动制度所必要的纪律。工人可以在“平等”的形式下鉴署出卖劳力的合同,但不可能摆脱受资本家残酷剥削的这一人世间最大的不平等,工人“有选择资本家雇佣的自由,没有选择不被雇佣、不受压迫的自由”。

其次,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成为商品和资本主义劳动力商品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社会主义社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共同主人,但是劳动者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把劳动力出卖给具有独立物质利益的公有制下的经济实体以获取生活资料。同样,劳动者也可以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这样就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起到了重大作用:

第一,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过去,由于我国经济体制上形成了一种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僵化模式,搞“一大二公”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作用,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这就使本应该生机盎然的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活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力商品进入市场,以市场为导向,由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经过双向的选择,自愿签定劳动合同,一方面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企业活力,推动了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发展。

第二,消除全社会人员不健康的就业心理,为转变就业观念,形成正确的竞争就业意识奠定制度基础。目前,我国正处于新旧劳动就业制度转轨接口,我们对新增国家职工可以全面实行合同制,把劳动力推到市场,打破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制度。与此同时,对原有职工可以实行严格的定员定额,合理组合,择优上岗,内部待业,即先形成企业的内部劳动市场,使劳动者初步有一定的就业危机感,竞争意识以及认真工作的观念。

第三,解决“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卸掉企业不应有的重负,退休人员也能进入劳动力市场,为国有企业真正走向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创造外部条件。

第四,提高劳动者的自身素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和综合管理能力的知识密集型的劳动者,劳动力作为商品进入市场,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用人唯贤”,劳动者为了能使自己的劳动力在劳务市场上有竞争力,就会想方设法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根据市场导向,选修社会热门专业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五,消除传统就业制度衍生出来的“权利就业”和“不正当就业竞争”现象,弱化目前普遍存在的就业不满,实现就业竞争机会的人人平等。

第六,消除劳动者过多的人身依附关系和劳动惰性的心理。

再次,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与资本主义劳动力商品所体现的关系也有所不同。在私有制条件下,劳动力的买卖体现的是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的买卖体现的是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消灭了剥削制度,解决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分离的矛盾,实现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使劳动成为生产资料,从而也就显示出发展生产与满足劳动者的物质利益的一致性。同时,社会主义生产不再是满足少数剥消者榨取利润的手段,而成了满足社会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实践形式。劳动者出卖劳动,在促进国家和集体的长远利益建设的同时,也满足了劳动者个人眼前的物质利益的获得,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的物质利益的分配关系。

在现阶段,我国大力发展劳动力市场,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它对解决我国农村大量劳动力剩余和城镇青年就业难问题,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调节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顾名思义,必须要有一个市场体系,由市场对各种资源进行配置。因此,我们必须下大决心,花大力气,积极促进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不但必须发展各种实物产品流通商品市场,而且要发展各种要素市场逐步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作为整个经济活动的载体,使各种经济活动能够在市场这个汪洋大海中灵活有效地运转。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要求形成一个发达而完善的市场体系相比较,不仅发展的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而且发展也不平衡;和商品市场比较,要素市场也明显滞后,要素市场中的劳务市场尤其如此。目前,我国建立的劳务市场近万家,但真正做到有系统、有组织、有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划,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竞争,积极主动有效率地加快推动劳动商品合理流动的规范化劳务市场还为数不多。而且,很多劳务市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劳务介绍面狭窄,运行无序,调控乏力,劳动市场上存在各种形式的垄断、分割和封锁。要使劳动力作为商品进入市场,实行市场就业,就必须使劳动力市场成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和主要手段,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达到最佳的结合。这就要求建立一个信息灵敏、真实可靠、公平竞争、服务周到、能够广泛提供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生产自救等服务内容的就业服务系统,才能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双向选择”得以实现。

目前,亟需建立劳务市场的另一个原因,就是我国农村现有4 亿多劳动力,除务农者外,乡镇企业吸纳了1亿多人,剩余劳动力有近2亿人,但真正离土又离乡跨省区流动打工的只有6000多万人,也就是说还有一亿多人口在等待着我们的劳动力市场进行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不仅如此,我国现在每年还有约410万的城镇失业人口, 再加上每年几十万的部分大中专毕业生,都需要进入劳务市场,这一切都说明了我国现阶段大力发展劳务市场、完善劳动就业制度已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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