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五种经典智慧观的内涵、得失_皮亚杰理论论文

西方五种经典智慧观的内涵、得失_皮亚杰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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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N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763(2010)05-0093-05

2007年9月美国芝加哥大学宣布开展为期3年又5个月(2007.9-2011.1)的跨学科研究项目——阿瑞特倡议(Interdisciplinary Programs,Arete Initiative),专门探讨“智慧”这一主题。要解决这一难题,科学路径之一是,先系统梳理中外心理学史上已有的经典智慧观,在此基础上再“接着说”(冯友兰语)。正是本着这一思路,本文对西方现代心理学里的五种经典智慧观的内涵及得失进行细致、客观地梳理,以期有助于今人更好地把握智慧的实质。

一、对“皮亚杰的智慧观”的回顾与反思

皮亚杰(J.Piaget)是最早从生物进化与思维方式角度来探讨“智慧”的心理学家,他早在1942年就在法国法兰西学院讲授“智慧心理学”,后又创建“发生认识论国际中心”,致力于儿童智慧(intelligence)发展的国际合作研究,他在1971年退休后仍任该研究中心的主任,足见他对儿童智慧发展研究的重视。([1],pp.207-208)在皮亚杰看来,“智慧是适应”,([1],p.6)而“适应”是指“有机体对于环境的作用与环境对于有机体的作用之间的平衡。”([1],p.6)进而言之,“智慧是一切适应过程的扩展和完善:智慧的逻辑运演使外界同思维之间构成一种灵活易变的而同时又有持久性的平衡”。([1],p.7)所以,智慧具有逻辑性。([1],p.1)皮亚杰借用康德(Kant)先验图式(scheme)的思想,认为儿童以图式为基础,通过同化与顺应的方式,经历平衡、不平衡到新的平衡……的螺旋式上升过程,形成本质各不相同的心理结构,也是智慧发展的基本形式;同时,皮亚杰又借用“运算”(operation)来显示智慧发展的外在表现形式,运算的水平由低到高经历了前运算阶段、具体运算阶段和形式运算阶段,智慧最终就变成了各种因素系统相联系,有融合、有组织、有结构的心智整体。([2],pp.89-90)

皮亚杰的智慧观有四个显著优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触及到了智慧的本质:①清楚地认识到个体智慧的发展需要以思维方式的发展为前提与基础,重视从个体认知发展尤其是个体思维方式发展的角度来探讨个体的智慧及其发展;与此同时,又未将智慧等同于思维,而是主张智慧的范围大于思维。([1],p.220)②明确指出智慧具有生物适应性和逻辑性的双重性质,([1],pp.1-2)并用“平衡”来解释智慧,对后继者研究智慧产生了积极影响。③指出智慧的本质是个体有效率地解决自己所面对问题的一种能力。④强调智慧发展的内在性和主动性。([3],pp.99-100)不过,皮亚杰的智慧观也存在五点不足:①未严格区分由本能产生的适应与由智慧产生的适应之间的界限。虽然克拉帕雷德(E.Claparède)与斯腾(W.Stern)早就主张,智慧是对新情境的心理适应,本能和习惯是对情境的遗传的或习得的适应,([1],p.8)但皮亚杰似乎不太认同他们二人对本能、习惯与智慧的区分,仍主张“智慧是适应”,这就有将由本能产生的适应与由智慧产生的适应相混淆之嫌。②未看到在解决简单问题和复杂问题时个体内在心智加工过程的本质区别。适应有繁简之别,简单适应环境只是运用过去习得的本领(包括通过遗传而获得的本能)来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它仅是一种已有(知识)经验的运用,其实质乃是一种“记忆力”,所以其内并不包含复杂的心智加工过程;个体在面临复杂情境时,只有先将脑海中已有(知识)经验进行复杂的心智加工,才能使自己较好地适应环境,这种适应才可能是智慧。③“适应”是一个中性词,本身无善恶之分,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适应”都是智慧,只有指向为大众谋福祉的适应才可能涉及智慧;如果一个道德败坏的人以“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作为自己的做人准则,虽也是一种“适应”,但此内绝不包含智慧。④尽管皮亚杰清楚地认识到智慧活动包括对能量的内部调节(兴趣、努力、心情舒畅等)和外部调节(对所探求到的解决办法的评价,以及在探求中对有关客体的评价),([1],p.4)但是,在实际研究中,皮亚杰又主要是从认知角度来探讨智慧,更倾向于将智慧视作一个偏向于认知的概念,这从他使用“intelligence”而不是“wisdom”一词来指称“智慧”的事实里就可见一斑,这就有忽视智慧中本有的情感与品德成份之嫌,并且抹杀了intelligence与wisdom二词之间的三个重要区别:第一,intelligence更倾向于指个体与生俱来的聪颖度,所以有“灵性”和“悟性”之义,并且具有一定的超文化性。wisdom更倾向于指个体通过后天的知识经验而获得的聪慧度,故而有“知识,学问”之义;由于不同社会认可的“知识,学问”有一定差异,wisdom就内在地具有一定的文化相对性和后天习得性。([4],p.915)、([4],p.2186)第二,intelligence从总体上看主要只涉及“真”,在价值上偏向中立色彩,本身无善恶之分。wisdom是真与善的合金,是一个褒义词。([5],pp.359-360)第三,intelligence与wisdom和个体的成就与生活满意度之间的关系不同。现有大量研究已表明,intelligence与个体的成就和生活满意度之间的正相关不高。wisdom与个体的成就或生活满意度之间存在明显的正相关。一个有智慧的人,若入世谋发展(像春秋名相管仲),往往能取得一番成就甚至一番辉煌的事业;若退隐过隐士生活(像庄子),往往能够自得其乐,过上幸福的生活。⑤过于强调智慧发展的内在性和主动性,不利于激发人们通过创造良好的后天环境与教育来促进个体智慧的发展。

二、对“艾里克森的智慧观”的回顾与反思

艾里克森(E.H.Erikson,1959)认为,任何一个人的人格发展都会经历八个阶段:婴儿期、学步儿童期、游戏期、学龄期、青春期、成年早期、成年期和成年后期。如果一个人能够顺利度过前七个阶段,他或她就会拥有充实、幸福的生活,心理就会产生充实感和完善感,对社会有所贡献,这种人不惧怕死亡,他们在回忆过去的一生时,自我是整合的、完善的;反之,当一个人回顾自己的一生时感觉到过去失去了很多机会,走错了方向,想重新再开始又感到为期太晚,就会经常体验到失望,他们对死亡没有思想准备。不过,当个体面临失望时,常常会从两个方面进行自我整合:一是,肯定自己一生中的成绩,以弥补失望之感;另一是,以洒脱的态度接受自己生命将走到尽头的事实,并产生将自己的知识传授给后人的责任感。假若这一阶段的危机得到积极解决(即整合成功),就形成智慧的美德;如果危机是消极解决(即整合失败),就会形成失望、毫无意义甚至是绝望感。([6],pp.1-150)这表明,在艾里克森眼中,智慧实际上是指个体对人生所持的一种内含爱心且超然脱俗的理智生活态度或生活方式。所以,通常情况下,一个人的智慧只有在其生命发展周期的第八个阶段才会出现,([7],p.2),([7],p.7)是个体成功解决因死亡威胁所产生的心理危机之后的产物。([8],p.63)

在中外思想史上,早就有人从人类生活态度或方式的角度来研究“智慧”。例如,中国先哲早在先秦时期就开始从人类生活态度或方式角度来探讨“智慧”,在他们眼中,智慧是个体关于宇宙(天道)、人生(人道)及二者之间关系的根本原理的大彻大悟式认识。([9],p.413)正如《老子,二十五章》所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力倡效法自然是一条贯穿于天、地与人的大法则,有智慧的人在做任何事情时都会自觉地遵守这条基本法则。宗教人士(如基督信徒和佛教信徒)也早就从人类生活态度或方式角度探讨“智慧”。像早期基督信徒在看待“智慧”时就非常强调:一个人如果将其生命的价值定在追求上帝和绝对真理上,那就是智慧的人生。([5],p.348)艾里克森继承了这一传统,也重视从人类生活方式的角度来研究智慧。([7],p.2)。艾里克森的智慧观至少有两个长处,从而对于后来柏林智慧模式和斯腾伯格的智慧观等都产生了一定影响:①契合中西方传统文化从哲学和宗教学角度来界定“智慧”的传统。②合乎毕生发展心理学的相关研究成果。毕生发展心理学的相关研究表明,智慧与默会知识、经历、经验甚至生理成熟密切相关,是一种随生命进程而展露出来的心理现象,通常情况下,智慧在个体生命的早期甚至成年早期都难表现出来。([10],pp.257-260)当然,艾里克森的智慧观也有两点不足:①从内涵上看,仅将具有爱心且超然脱俗的理智生活态度或生活方式视作智慧,这有窄化智慧之嫌。事实上,展现智慧的东西绝不仅仅停留在洞察生死问题上,而是包含更丰富的内容。②艾里克森所讲的智慧主要体现在个体妥善解决年老时所面临的生死问题,导致其将个体出现智慧的时间定在个体生命发展周期的第八个阶段,这有“太晚”之嫌。虽然在通常情况下,智慧在个体生命的早期甚至成年早期都难表现出来,必须在成年的中后期才可能出现,即智慧一般多是“晚慧型”的;但是,如果拓展智慧的内涵,也有少数人的智慧可以很早出现,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早慧型”。

三、对“柏林智慧模式的智慧观”的回顾与反思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巴特斯(P.B.Baltes)的带领下,德国一批学人开展了柏林智慧模式(The Berlin model of wisdom)的研究。他们将智慧定义为“一种关于基本生活实际的专家知识(和行为)系统,此专家知识系统内包括对复杂的、不确定的人类生活情境的杰出的直觉、判断和建议。”([11],p.76)具体地说,它包括五方面的知识:①有关基本生活实际的事实性知识;②有关基本生活实际的策略性知识;③有关生活情境和社会变化的知识;④有关考虑不确定性生活的知识;⑤有关考虑价值和生活目标的相对性的知识。([11],p.77)相应地,研究者先后提出了评估个体智慧的六个标准:①有关基本生活实际的事实性知识的丰富性程度;②有关基本生活实际的程序性知识的丰富性程度;③是否有关于人生发展的情境化思维;④能否有效地认识到价值和生活目标所具有的相对性;⑤能否识别和管理生活的不确定性;([11],p.78)⑥是否拥有旨在帮助自己和他人获得良好生活的善良动机。([12],p.123)前面两个标准是任何专家知识都具有的,后四个是专门针对智慧的标准。([7],pp.8-9)

柏林智慧模式的长处主要有五:(1)将智慧定义为“一种关于基本生活实际的专家知识(和行为)系统”,这意味着具有智慧的人所拥有的知识多是有大用或大价值的知识,具有智慧的人在解决基本生活实际方面的问题时往往兼备有效率、巧妙、准确之类的特点,这符合人们对智慧者的一般看法。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智慧几乎与生俱来即存在于(inheres)人、任务和情境之中,一个人在此情境里有智慧,并不意味着其在另一个情境里一定也有智慧;同时,虽然生活中有些人比另一些人可能更有智慧,但几乎没有一个人在任何时候都是智慧的。([13],p.287)但仍然可以说,在某一领域(如在基本生活实际领域)称得上是有智慧的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较之在此领域智慧不多的人而言;其在解决此领域的问题时一定会显不出既好又快的特点。(2)看到了智慧与知识之间的密切联系,从而为人们通过教育来培育个体的智慧提供了理论基础。(3)所讲智慧的内涵颇为饱满。因为其所讲的智慧之内除了包含知识外,还包含价值观、情感和道德成份等因素,([12],p.123)使智慧的内涵变得越来越丰富多彩,既增强了解释力,又将智慧与智力明确区分开来。(4)其所讲的智慧之内包含明显的公德意识,因为它关注人类的福祉。(5)提出了六条评估智慧的标准,增强了对智慧研究的可操作性。其不足之处主要有三:①柏林智慧模式对智慧的定义更多地将重点放在“知识”本身,而不是强调人们是如何运用其所拥有的知识。([13],p.287)这实际上是将“智慧”等同于“知识”。但事实上,“知识”与“智慧”之间本有一定的距离,二者不是一回事。因为:第一,“知识”可以是陈述性的或程序性的;而“智慧”则是一种程序性知识(包括元认知知识)。第二,“知识”可以是有高价值的,也可以是有小价值的,甚至还可以是无价值的;“智慧”里包含的知识的主体一定是有大价值的。第三,知识重分析与抽象,重有分别的领域,所把握的是一件件事实和一条条的定理。智慧重综合,以把握整体;同时,注重“求穷通”,以打通宇宙人生的根本原理。([9],pp.418-420)第四,“知识”虽然既包含自然科学知识,也包含做人的知识,不过,只要其还只是“知识”,就主要仍停留在认知领域,且更偏向于是一个中性词;智慧则是真与善的统一,其内既有强烈的认知色彩,也蕴含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和人文关怀。这样,虽然在一些情况下,具有渊博知识的人也往往有较高的智慧,但是,仍不能将智慧与渊博知识相等同,而只能“转识成智”。②只将“关于基本生活实际的专家知识系统”称作智慧,实有窄化智慧之嫌。因为除了在基本生活实际中可以展现人的智慧,在非基本生活实际里同样可以展现智慧;同时,一个人在基本生活实际中展现出来的智慧主要是一种“德慧”([14],pp.278-280),因为关于基本生活实际的专家知识系统里所包含的知识主要是一些与个体生涯规划、个体生活管理、如何看待自己已往的生活史([12],p.125)等内容相关的知识,而不是科学技术知识,所以,柏林智慧模式中所讲的智慧里并不包含“物慧”在内([14],pp.278-280)。③测量个体智慧的方法存在一定缺陷。巴特斯等人事先设计一些个体生活管理问题,然后根据被试对这些问题的解答来评价其智慧水平的高低。([11],p.77)这属于用假设情境(hypothetical scenarios)来测量个体的智慧,阿德特(Ardelt)早就指出这种做法有欠缺,因为用这种方法测出来的主要是“知识”,却不一定是“智慧”。([13],p.287)

四、对“新皮亚杰主义的智慧观”的回顾与反思

一些新皮亚杰主义者或深受新皮亚杰主义影响的心理学家如Labouvie-Vief沿着皮亚杰从思维方式角度探讨“智慧”的“老路”继续前进,主张用后形式运算思维(post-formal-operational tinking)来指称“智慧”。([15],pp.141-161)在他们看来,后形式运算思维既具有反省思维和辩证思维的特点,也能够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来对待相互冲突的观点,善于将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知识加以整合,还能容忍生活的不确定性([8],p.64),这样,智慧实际上就是一种超越了皮亚杰智力发展阶段中第四个阶段——形式运算阶段——而位于其上的第五个思维阶段。依此智慧观,个体的认知发展一旦达到第五个思维阶段,也就拥有了智慧。([5],p.350)这种智慧观的长处是,看到了智慧中体现出来的思维方式所具有的一些重要特点,如反省性、辩证性、开放性、宽容性和整合性等。其不足是,若只从思维方式角度来界定智慧,势必将智慧看作是一个纯粹的认知范畴,自然容易忽略智慧中本有的伦理道德属性,进而难以保证智慧与智力之间保持恰当的距离,留有将智慧等同于智力的潜在风险。而如上文所论,智慧虽与智力有一定关系,二者却有较大差异。同时,能否将有智慧的人的思维方式都归入单一的“后形式运算思维”,这也是一个值得再推敲的话题。科学的看法似乎是:具有智慧的人的思维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有些有智慧的人的思维方式达到后形式运算水平,也有一些人虽然其思维方式不属于后形式运算水平,但仍有智慧。

五、对“斯腾伯格的智慧观”的回顾与反思

斯腾伯格对其智慧的平衡理论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13],p.287)斯腾伯格对智慧定义的最新表述是:以价值观为中介,运用智力(intelligence)、创造性和知识,在短期和长期之内通过平衡个人内部、人际间和个人外部的利益,从而更好地适应环境、塑造环境和选择环境,以获取公共利益的过程。([13],p.287)斯腾伯格智慧观的长处主要有六:(1)明确强调智慧的首要特征是“平衡”。虽然皮亚杰、艾里克森和柏林智慧模式都明确用“平衡”来解释智慧,不过,斯腾伯格向前走得更远,明确强调智慧的首要特征是“平衡”,即通过平衡个人内部、人际间和个人外部的利益,从而在适应环境、塑造环境和选择环境三者中取得平衡,以获取公共利益的过程;并且,这种“平衡”的要义是:个体要知道根据具体情境而采取恰当的行为方式。([13],p.287)这既说明斯腾伯格所讲的“balance(平衡)”里实有“协调、和谐”的思想,([4],p.122)与儒家在《中庸》里所说的“君子而时中”的思想也相暗通。(2)在看到了智慧与知识之间密切联系的同时,又指出了智慧与知识之间的三个重要区别,从而消除了将智慧等同于知识的隐患:第一,未像柏林智慧模式那样将智慧定义的重点放在“知识”本身,而是强调人们是如何运用其所拥有的知识。([13],p.287)第二,知识本身并不能保证个体对它加以正确、合理的使用,人们既可以将知识用于善的目的,也可以将知识用于恶的目的。如一些臭名昭著的大恐怖分子或罪大恶极的坏蛋往往都是一些高智商且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然而他们却将自己的“聪明才智”用来干坏事,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像希特勒(Hitlder)等人均是如此。这种人无疑是聪明的,且有知识与才能,但却不是智慧的。([16],pp.145-150)与此不同的是,智慧与知识、智力、创造力等概念的一个显著差异,就是体现了价值观的调节作用,不可能在价值观之外来理解智慧,一个智慧的人必然会拥有正确的道德认知与道德判断。第三,知识、能力并不能确保人们的主观幸福感,一些高知识、高能力的人虽然有着一般社会认知的成功与成就,但他们的生活并不一定就很快乐;与此不同的是,智慧能有效地提高个体的主观幸福感。([17],pp.67-78)(3)指出展现智慧的重要方式之一是要妥善平衡针对环境的各种反应,这既是对皮亚杰思想的一种继承,更是对其思想的发展。因为,与皮亚杰不同,斯腾伯格既看到了个体运用智慧适应环境和凭借本能适应环境的差异,也看到了适应本身的价值中立性质,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混淆,在其“智慧”定义中巧妙地运用三种方式来排除本能及与善无关的适应的干扰:①明确指出个体是运用知识来适应环境,而个体的知识主要是靠后天习得的,不是与生俱来的;②强调个体既要善于适应现有环境,也要善于选择新环境,有必要时还要善于塑造现存环境,个体对环境所做出的这些反应(尤其是后者)主要就不是依本能所能完成的,而是靠后天的不断学习才能完成的;③明确指出只有为了追求公共利益的适应才涉及智慧,换言之,智慧行为只能是个体在超越自身利益、努力平衡多方利益、进而实现为绝大多数人谋福祉的行为。所以,凡是只考虑到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扩而言之,只考虑到本民族或本国利益)、却要牺牲绝大多数利益的行为都不属于智慧行为。(4)强调个体应用知识来平衡个人内部、人际间和个人外部的利益,这之中显然既包含待人的智慧,也包含待己的智慧,相信智慧里包含元认知成份,使得智者知自己之所知、不知与不可知,([8],p.64)显得更加全面,与中国人一贯所主张的“知人者智,自知者明”的传统也相吻合。(5)既强调了智慧内在的伦理道德性(即以价值观为中介),又明确指出这种伦理道德性体现出来的主要是一种公德意识(即目的是为了获取公共利益),而不是私德意识(即目的是为了获取个人私利)。(6)明确区分了智慧与其它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让人对智慧自身的独特性一目了然。在斯腾伯格看来,实践智力、社会智力、情绪智力、人际间智力及内省智力等概念虽与智慧有某种相关,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也颇明显:实践智力和社会智力都是一个中性概念,它们既可以助人为善,也可以助人为恶;而智慧是一个褒义词,它只在助人为善或在为人们谋取公共利益而非仅谋取个人利益的事情中才会体现出来。情绪智力包含理解、判断和调节情绪的意蕴,这些技巧虽也是构成智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理解、判断和调节情绪的过程中如何做出明智选择,却是情绪智力本身难以完成的,它需要智慧的参与。人际间智力仅是指与人交往且能与人和睦相处的能力,内省智力仅指对自身内部世界的状态与能力具有极高的敏感水平的能力;为了获取公共利益,智慧不但能够平衡个人内部和人际间的利益,还能平衡个人外部的利益。([5],pp.359-360)

斯腾伯格的智慧观值得商榷之处主要有四:①一旦将“平衡”视作智慧的首要属性,就宜告诉人们如何平衡善心与聪明才智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言之,宜确定一个衡量善心与聪明才智之间平衡关系的标准,并告诉人们实现善心与聪明才智之间平衡的途径或方法。可惜的是,斯腾伯格并没有这样做。②能否只用“价值观”来体现智慧内在的“善”的属性,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话题。智慧的平衡理论的一大特色是将善心与聪明(创造性)的“平衡”视作是将智慧从诸如知识或智力等其他心理学概念区别出来的重要指标,这无疑是正确的。不过,“价值观”有时本身很难确定其性质的好坏,因而很难引导个体更好地追求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与其用“价值观”来表明智慧内在的“善”的属性,不如直接用德性或品德来表明智慧内在的“善”的属性,毕竟,较之“价值观”,德性或品德具有更直接明了、内涵更丰富、相对更稳定等优点。有鉴于此,用“智慧的德才兼备理论”之类的名称会更妥当些。③从“德慧”与“物慧”的视角看,一个人为了获取公共利益而善于“平衡”各种关系,这里面展现出来的智慧主要是“德慧”,个体在处理复杂的“物理”问题时,仅靠“平衡”各种关系可能是无法解决的,而必须展现出一定的创造性才行。这或许是斯腾伯格过于重视价值观在智慧中所扮演重要角色的结果,导致其所讲的智慧主要是一种德慧,其内基本缺乏“物慧”,这实有窄化“智慧”之嫌。([14]pp.278-280)④斯腾伯格的智慧观是一种单一类型、单一水平的智慧观,而不是一种多类型、多水平的智慧观,进而没有明确提及“真智慧”与“类智慧”或“大智慧”与“小智慧”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不能很好地用来指导实际的智慧教育。

〔收稿日期〕2008年12月12日;修回:20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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