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的开局之年,镇平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跟新时代,主动适应新形势,认真研究检察职能调整后的新格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以工作新理念引领检察工作新发展,为新时代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检察服务和保障。
一、对新时期检察监督职能调整的认识
1.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体现新担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检察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处在新的历史定位。当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两会”精神,是最大的政治任务。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深刻认识贯通起来,同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贯通起来,坚持党的领导第一,抓住检察事业发展主“魂”;坚持人民利益第一,抓住检察事业发展之“本;坚持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一,抓住检察事业发展之“要”,服务大局履职尽责,努力为新时代贡献更多更优的检察之力。
(二)坚定检察制度自信,保持定力和韧性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虽然检察机关的部分自侦职能转隶到了监察委,但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没有变。《国家监察法》规定了监察委办理职务性经济犯罪案件依照刑法的证据标准,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开启了刑法典和行政刑法双规立法的模式。但由于刑法相对于其他法的关系应处于“被动式”地位,即刑法是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其他法的保障法,在站位问题上,属于最后序列。所以,我们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自信,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加强检察监督的政治定力和制度自信。
(1)培养精气神,谱写检察工作新篇章
队伍硬,才能事业兴。转隶工作对检察人员带来的一些情绪上的波澜,这是人性的一种正常反应,但又是一种负面反应。对此,我们在予以理解的同时,要及时引导调整和教育,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素养,焕发检察人员昂扬向上、干事创业的激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整行装再出发,奋力谱写镇平县检察工作的新篇章。
二、对检察职能调整后传统检察监督的改进
为了更好的适应改革新形势,就要深入研究检察工作规律的特点,要在完善办案方式、手段、机制等方面下功夫,突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传统的核心职能、优势职能,以证据为核心,以质量为生命线,提升检察机关专业化的履职能力,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关于侦查监督工作
1、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立案监督旨在防止刑事立案权被滥用,而一直以来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立案监督弱化的问题。应加强立案监督信息化建设、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加强个案总结、开展重点监督、强化立案监督权。在侦查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应将侦查办案的流程、非法证据的排除、强制措施的适用作为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2、审查逮捕。一是始终切实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二是坚持“突出重点、有节制、讲方法、重成效”,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深入推进“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积极推动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积极推动其他领域的两法衔接;三是深入研究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内涵和范围,探索办理的路径、方法和步骤。
(二)关于审查起诉工作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发挥带来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要按照“指控犯罪有力、诉讼监督有效、社会治理有为”的总要求,全面履行公诉职能,全面提升新时代公诉工作品质。近段时期内需要改进和完善的主要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未检一体化工作。
1、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一方面进一步明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条件,另一方面探索简化公检法三机关内部请示和审批环节,加快诉讼流程。在检察环节应要求协商在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之间展开,保证控辩双方协商的自愿性和平等性。
(1)未检一体化工作
2017年3月,最高检下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其中规定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优先保护的核心要求,应提高未检机构的专业化建设,提高未成年人案件特别程序的质量和效率。
下步工作中,应当尽快统一未检机构的名称,规范职能和受案范围,继续推动未检专门办案区建设,探索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基地,为办案、帮教、救助工作提供专业环境,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综合司法保护。
(三)关于刑事执行工作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根据高检院“规范监督、加强办案”的总要求,要牢固树立规范监督、司法办案和人权保障“三个理念”,科学界定案件类型,立足刑事执行检察职责,推进办案证据化、程序化、卷宗化、责任化、信息化,着力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交付执行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实现刑事检察工作模式由“办事”为主向“办案”为主优化升级。
(四)关于控告申诉工作
控告申诉工作在职能调整后,应紧紧围绕入口、办理、出口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审查受理、办理和终结机制,通过部门联动强化内部制约,深入推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促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依法规范解决。今年的控申工作更要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反映涉黑问题线索及时受理、依法移送,对涉黑信访案件优先审查处理。
三、对职能调整后检察监督的探索和思考
(一)顺应新形势,主动对检察监督进行适应性改进和完善
在检察改革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叠加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监察机关对公权力全覆盖行政监察有部分重合之处,并且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有直接调查权,相比较之下,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之外的法律监督相对空泛和弱化。
检察机关部分职能的转隶是国家对反腐败斗争大局的顶层设计和现实需要,我们要保持政治定力和战略定力,全力服从、服务大局,在坚守“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的基础上,以“参与型”监督理念和体系化监督思路,对检察监督工作进行适应性的改进和完善,提升检察机关专业化履职能力。
(二)加强沟通,做好检察机关与监察委的协调衔接
为了全力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我们要主动适应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新模式,尽快建立健全与监察委协调衔接机制,形成反腐败合力,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检察机关与监察委的协调衔接机制问题,解决好案件受理、分流、强制措施适用与审查起诉无缝对接等问题,不断积累经
验,优化办案流程,实现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效果,最终实现既惩罚犯罪又保障人权的双重诉讼价值。
(三)加强实证研究,直面推进公益诉讼的现实困难
随着社会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体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提起的公益诉讼成为现实迫切需要,2018年2月23日两高联合出台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检察机关如何参与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作出了规定,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迈入了全方位发展的新时代。
未来行政检察监督要想大有作为,必须坚持四个转变。即从监督审判权向监督审判权与行政权相结合转变;从监督不移送刑事犯罪向监督不移送刑事犯罪与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相结合转变;从间接监督向间接与直接监督相结合转变;从诉讼监督向诉讼与非诉监督相结合转变。只有这样,才能在政策与法律的双重支持下,实现检察业务的新一轮提升。
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而言,如何在检察权介入的背景下不造成针对诉讼结构的破坏,是一项较为值得深入思考的命题。而行政公益诉讼的前景,则如何追诉强劲的行政权,这也是检察机关需要直面的现实难题。在缺少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情势下,检察机关似乎已经失去了向政府部门施压的先机。事实上,在现有环境下,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难度丝毫不亚于进行职务犯罪侦查活动。
(四)运用“大数据”,促进检察工作转型发展
运用大数据推动检察工作转型升级,推行“智慧检务”,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要实现管理模式的精细化、必须转变观念,培养大数据意识,建立数据基础平台,开发业务应用,不断推进信息技术和检察工作深度融合。要通过建设“质量效能型”智慧检务,减少冤假错案,提升司法办案质量;通过建设“创新驱动型”智慧检务,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缓解司法能动性不足;通过建设“阳光透明型”智慧检务,提升司法公信力。
结语:立足新时代,适应新变化,展现新气象,实现新作为,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全面提高专业化履职能力,努力实现检察工作新时代转型优化高质量发展。
论文作者:齐钦,梁国武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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