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问题的症结与公租房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症结论文,住房问题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来,我国开启了城镇住房制度正式改革之路,人们的住房情况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虽然“分不到房”已成为历史话题不复存在,但是随着时代发展,“买不起房”又成了当前人们所面临的严峻现实。据统计,全国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从1998年的1854元/平方米上升到2010年的4725元/平方米,上涨了154.9%①。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蓝皮书》的最新报告指出,目前我国85%的家庭没有能力购买新住宅②。因此,如何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我国新时期的住房问题,是摆在我们党和政府以及学术界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住房领域的利益关系失衡: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的矛盾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阶级利益的视角,深刻阐述了资本主义的住房问题。在他们看来,资本主义统治阶级所宣称的人人有其居的“普遍”利益,不过是用来掩盖统治阶级自己特殊利益的幌子,是虚幻的共同利益③。住宅缺乏现象“是资产阶级社会形式的必然产物”,而且“这种现象连同它的一切影响健康等等的后果,只有在产生这些后果的整个社会制度都已经根本改革的时候,才能消除”④。这种无产阶级“住宅缺乏”的必然性,深刻反映了资本主义制度下阶级之间利益关系的对抗性。虽然随着资本主义自身的发展,福利制度作为缓和阶级冲突的工具得以建立,住房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高负债支撑的福利制度本质上是寅吃卯粮式的透支消费,因而不可持续。
与资本主义不同的是,社会主义的利益关系具有非对抗性的特征⑤。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根本制度,决定了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不存在根本对立的利益冲突。但是,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的依赖关系以及非自愿分工都客观存在于包括住房领域在内的经济社会各领域。这就使得住房领域的利益矛盾关系,特别是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之间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依旧存在。
而且,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行,作为一个利益分化的过程,使得住房领域形成了更为多元的利益格局。住房领域的利益群体由“国家(集体)—个人”演变为多元化的利益群体,其中最主要的是政府、房地产行业和居民。按照改革的设想,这些利益群体作为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共同建设者,在住房领域的追求方向上是一致的,即“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⑥。这是住房改革的根本目标,更体现了住房领域的共同利益。虽然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会更为突出,但是共同利益作为利益共同体的“重心”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能保证住房领域里各利益群体矛盾的利益关系得到有效整合,从而使得利益格局处于相对均衡状态⑦。于是,无论是资本还是市场,都是在努力促进共同利益的实现。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方向则与住房领域共同利益的追求方向相符合,即为了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然而,房地产经济的实际发展并未遵循预先的轨道。资本和市场并非如设想的那般,只是作为解决问题的工具被利用和控制。现实证明,资本不仅在市场的作用下释放了它的“活性”,还充分展示出十足的贪婪和无孔不入的渗透力。于是,与资本联系紧密的特殊利益不断得到强化,而共同利益的追求方向则无法反映在房地产经济的发展中。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随着政策的放宽,资本的逐利本性充分显露。在资本逐利性的作用下,房地产行业对最大化利润的渴望变得越发强烈。而这种体现特殊利益的渴望,就使得房地产行业对共同利益的追求退居其次。在住房改革推行之始的1996年,房地产行业平均利润就不低于30%,不景气的时候也在20%-25%左右,远高于一般行业的水平⑧,资本的逐利性已见端倪。此后,这种逐利性越发张扬。中国社科院调查报告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房地产业平均毛利率高达55.72%⑨。
(2)随着房地产行业成为支柱产业,政府利益进一步分化。中央政府陷入了经济增长和民生公平的两难困境;地方政府则在土地财政和GDP政绩的双重刺激下,落入了资本的逻辑。而且,原本作为市场补充并由政府主导的保障房体系也发展迟缓。数据显示,2006年年底全国实际享受过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仅26.8万户,仅占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6.7%、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2.7%、全国城市家庭的0.15%⑩。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整个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也不足8%(11)。
(3)随着房价的不断推高,大部分城镇居民无力购房。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的平均房价收入比是8.3,大城市房价收入比普遍在10-18之间,中低收入群体的房价收入比则在8-24的区间内(12)。而且,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的问卷调查报告显示,72.2%的受访者认为当前房价“过高,难以接受”。此外,住房租赁价格也随着房价高涨而不断上涨,仅2010年二季度,全国普通住宅租赁价格指数就上涨近10%。一些城市房租高企,比如2010年北京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为2423元,而北京一居室平均每月租金则高达2466元,比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还高(13)。因此,大多数家庭要么在高偿债压力下透支消费住房,要么承受高房价带来的高房租,要么被迫处于恶劣的居住环境。
以上实际情况表明,“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的共同利益已经难以被所有利益群体认可。资本以及落入资本逻辑的权力所体现的特殊利益主导能力变得越来越强。作为利益共同体“重心”的共同利益,其矛盾主要方面的地位也在日渐丧失。这就使得整个利益共同体发生了“重心倾斜”,各利益群体矛盾的利益关系无法得到有效整合,即住房领域已经形成了利益关系失衡。我国房地产经济的运行就像是汽车在失去重心的情况下行驶一样,脱离了既定的方向。住房改革以来,住房领域的发展方向与共同利益的追求方向并不相符。
二、住房领域利益关系失衡的症结:生产关系和市场机制
住房体制改革之前,落后的生产力水平难以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居住需求。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党中央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即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展开。其遵循的思路就是调整住房领域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各个环节和方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14)。
然而,“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15)。生产关系的调整必然带来利益关系的变动。结合改革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在两者之间起到传导作用的,则是伴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建立而形成的市场机制。物理学有一个概念叫做机械波,即机械振动在介质中的传播,它产生的条件是振源和传播振动的介质共同存在(16)。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利益关系的变动比作是物理学中机械波的运动,那么生产关系如同机械波的振源,而市场机制则如介质。有所不同的是,形成机械波的全部能量来自振源,而引起利益关系变动的“能量”并不全部来源于生产关系的调整。因为不同的“介质”,可以不同程度地为利益关系的变动增加或者减少“能量”,即不同的社会配置资源的经济形式,能够不同程度地加剧或者缓解利益关系的变动。作为“介质”形式之一的市场机制,不只是起到了媒介作用,而且转嫁进“能量”,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利益关系的变动。
因此在住房改革的过程中,住房领域的利益关系变动是生产关系和市场机制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如果这两方面的共同作用过大,使得利益关系变动剧烈而导致利益共同体的重心倾斜,则必然形成利益关系失衡。通过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引起我国住房领域利益关系失衡的原因也正是如此。
1.住房领域生产关系的过度调整
住房体制改革通过对住房领域生产关系的调整,很大程度地提高了我国住房建设的生产力水平。据统计,全国商品住宅施工面积从1995年的32902万平方米,增至2010年的314760万平方米。城镇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也由1978年的不足7平方米,增加到2010年的31.6平方米。但是另一方面,住房领域的生产关系在其调整过程中发生了很大变化。住房改革以来,房地产企业的私营化程度不断上升。在1998-2010年的13年里,房地产私营企业的数量由7464个增至74584个,其占全部内资企业数量的比重也由37.39%上升至93.83%。与此同时,福利性住房从改革之前的基本全面覆盖逐步变为当前的小范围覆盖。而且,住房改革以来的保障房建设相较整个房地产经济而言,发展速度迟缓。数据表明,1998年经济适用房新开工面积占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住宅面积的比例为20.83%,到了2010年这一比例下降为3.79%(17)。
我们知道,不论进行怎样的改革,其前提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住房问题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18),因此住房领域的生产关系调整,无疑应该以“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19)为指导方针。而且,正如李慎明教授所说的那样,“住房从整体上说,应该是人民群众的生活资料,政府应给予保障,这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住房问题上的根本体现”(20)。所以,发生在我国住房领域的生产关系的调整,其幅度明显过大。更重要的是,如果在生产关系的调整中少了对私有经济的制衡,从而使得住房领域“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么住房改革“就真是走了邪路了”(21)。
2.市场机制下剩余价值规律的作用结果
随着住房商品化和市场化的推进,城镇居民的住房消费意识得到了提升,住房消费潜力得到了释放,住房条件也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但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作为建设主体的房地产企业必须执行资本的职能,实现资本的自我增值,否则就会被淘汰。于是,住房生产的目的成为对剩余价值的追求。而且,市场机制作为媒介使得住房领域利益关系的变动得以展现,并使得利益矛盾关系随之凸显。这样,生产和消费之间的矛盾日益扩大,导致整个房地产市场无法出清,大量住房堆积待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类商品房待售面积10646万平方米(22),约合100万套住房。如果考虑到房地产企业的潜在生产能力,我们会发现生产和消费的矛盾比它呈现的状况更严重。一方面围绕着住房建设的生产资料,比如钢材、水泥等已出现极大程度的过剩(23);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囤积着约12亿平方米的土地(24)。这些生产资料一旦投入生产,则足可以解决数千万家庭的住房问题。然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部分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3.虚拟经济极度膨胀导致住房价格严重背离价值
相对于居民的购买力而言,住房生产出现了过剩。但是,住房不同于牛奶这类商品,后者一旦生产过剩就会因为难以保存等原因而被倒入大海。住房自身的属性决定它可以作为优良的炒作品种,受到投机资本的青睐。这样,在实体经济利润率下降的大背景下,对住房的投机炒作既满足了投机资本自我增值的要求,又使得房地产行业获取了超额利润。此时,市场机制则充当着畅通的管道,来保证这场资本游戏的顺利进行。从价值角度来看,住房建设的社会必要劳动,随着住房生产中资本有机构成的上升而下降,但是住房的价格却在炒作中不断上涨。于是,整个房地产呈现出实体经济虚拟化的态势,住房价格与价值发生了严重背离。仅在2009年,全国大中城市房价就普遍上涨了30%以上,部分城市涨幅高达100%。房价的飞涨使得投机资本获得了可观的回报,其收益率在30%-90%之间(25),而且这还未考虑按揭房贷之类的杠杆效应。然而对于那些具有基本住房需求的广大居民而言,这种对住房的投机炒作犹如雪上加霜,因为他们不得不面临更高的房价,成为这场资本游戏中最无辜的受害群体。另外,投机炒作的横行必然会使得大量住房被囤积而处于空置的状态。国家信息中心的一些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现在空闲房的存量至少在3000万套以上(26)。虚拟经济极度膨胀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不合理现象,无疑加剧了住房领域的利益关系变动,并且使得利益关系的矛盾更为尖锐。
三、公租房建设的探索:调整住房领域利益关系失衡的有效途径
面对利益关系的失衡,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市场自动调节。市场自身的价格机制以及自动稳定器的调节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利益关系的矛盾。但是,当利益关系出现严重失衡时,市场则只能以经济危机的形式,对利益格局进行重构。第二,政府主动干预。政府对症下药,通过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干预来调整利益关系,使得利益格局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进而使得经济发展回归良性轨道(27)。
虽然资本主义国家逐渐意识到了市场的局限,并且一再通过分配层面的干预来缓解利益关系的矛盾和冲突,但是只要资本主义制度没有彻底改变,只要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依旧存在,那么,其利益关系的对抗性就无法消除。而社会主义拥有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人民民主专政,因此,虽然利益差异即特殊利益客观存在,但是所有利益群体都在根本利益上保持一致。这样,即使出现利益关系失衡的情况,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优越的经济、政治制度,及时地调整利益关系,扭转失衡局面,以保证整个利益格局的相对稳定,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28)。
那么,如何进行主动干预呢?我们已经分析,导致住房领域利益关系失衡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关系的过度调整以及放任市场化。因此,解决住房问题单单靠限购限价、紧缩信贷等手段是不行的,更需要转变整个住房领域的经济发展方式。党和国家立足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出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并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29)。具体到住房领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房地产经济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以发展的眼光对生产关系进行适度调整。而生产关系如何调整呢?那就是以民生为导向。因为体现民生的,绝不是少数人的特殊利益,而是与多数人息息相关的社会主义共同利益。所以,以民生为导向,就是要重新树立社会主义共同利益的主导地位,来改变经济社会中诸多领域利益关系失衡的严峻局面。
围绕这些精神,各级政府在解决好住房问题的实践中不断探索,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一些地方的有效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并且得到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2011年9月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继续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公租房建设,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制定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明确将公租房建设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使其成为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要着力点(30)。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主义进行公租房建设的思想,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有过相关阐述。列宁曾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这样说过,“恩格斯非常谨慎,他说无产阶级国家‘至少是在过渡时期未必’全毫无代价地分配住宅。把属于全民的住宅租给单个家庭就既要征收租金,又要实行一定的监督,还要规定分配住宅的某种标准”(31)。而且,在当前的背景下,公租房建设更有着重要的时代意义。因为它不仅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引导,还体现了公有经济历史使命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复归。在这些方面,重庆市作为当前公租房建设的“排头兵”,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并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运作体系。下面,我们以重庆公租房建设为例进行相关分析。
重庆市公租房建设中的生力军,是有着重庆“第三财政”之称的地方国有企业。这些地方国企在统筹安排下各司其职,分别完成了土地准备、资金筹措、施工建设等任务,使得公租房姓“公”名副其实。重庆公租房建设很好地调整了住房领域利益关系的失衡,这具体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在生产关系层面进行了适度调整
重庆公租房建设提高了住房领域的公有经济成分,并以改善民生为根本目标,体现了公有经济的历史使命和社会主义应有的优越性。而且,这更是按照“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指导方针,在生产关系层面进行的适度调整。以民生为导向的公有经济一旦介入住房领域,必然会对不断自我膨胀的私有资本进行有效遏制,从而能够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可控性。同时,这个调整的过程也必然要求地方政府进行角色重塑,从资本的逻辑中走出,回归人民立场。回归人民立场,就是要求党和各级政府没有自己的私利,“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32)。而这些都使得住房领域的共同利益得到了强化。
2.从市场机制的“单轨制”转为“政府保障加市场”的“双轨制”
重庆公租房建设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转变了单一的思维方式和发展模式,即努力探索将城市住房供给体系从原来主要由市场提供的单轨制,转变为政府保障和市场供给并举的双轨制。重庆公租房比重在现阶段定为30%-40%,这相对比较单一的“市场轨”已经前进了很多。而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重庆未来十年约有1000万农民转为新市民,这个群体同样面临着住房问题。因此,公租房比重将会进一步提高,公租房建设将会担负起更重要的任务。在这一点上,程恩富教授深刻指出“住房结构未来的目标应该是以公租房为主,以商品房、私租房为辅的住房目标模式”(33),从而点明了公租房建设的历史使命。
3.为市场机制下的住房价格树立价值标准
重庆公租房建设的目的,不是追求利润或者剩余价值,而是为了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真实的住房需求。重庆公租房建设一方面在生产环节要求承建单位不得盈利,另一方面要求公租房不得进入二手商品房市场。这些措施都有效保证了重庆公租房建设的保障属性不受破坏。另外,重庆公租房建设在开发的过程中采用了土地直接划拨以及所有税费全部减免的方式来降低成本。既是尽可能地让惠于民,减少了居民的居住成本,又是为市场机制下的住房价格树立了一个价值标准,从而抑制市场的盲目炒作。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公租房建设以民生为导向,立足于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问题,既对生产关系进行了适度调整,又对住房体制进行了重新设计。因此,公租房建设紧紧把握住当前住房问题的根源,巩固了住房领域共同利益的主导地位,遏制了特殊利益的滋长膨胀,从而对住房领域的利益关系失衡进行了调整。这样就使得住房领域逐渐回归应有的发展轨道,并且在发展中体现共同利益的追求方向,在发展中逐步实现社会主义“住有所居”的共同理想。
四、正确认识当前围绕公租房建设的几个争议
新事物的出现总伴随着争议,在当前,围绕公租房建设的争议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公租房建设是走回头路吗?
公租房建设深受百姓欢迎,备受各界肯定。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住房保障制度从原来的货币化道路又回归实物分配”是走历史的“回头路”,因此“把公租房作为保障房建设重点,是一种倒退”(34)。在将市场机制奉为圭臬的大背景下,我们不难理解这种观点的逻辑——因为货币化补贴更接近市场的手段,所以干预性更强的实物分配不可取。
然而,单单靠货币补贴来解决住房领域的利益关系失衡,是极不现实的。在资本如此强势的房地产市场中,货币补贴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必然使得房价和房租顺势上涨。这样,对老百姓的货币补贴最终只会流入房地产企业或租房主的口袋。而且,资本主义的历史经验也提供了很好的证明。美国1965年推行货币补贴计划,结果美国城市危机不但没有缓和反而愈演愈烈。于是1968年美国国会制定了住房建设计划并开始进行实物补贴,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危机。不过,随着民权运动等社会运动进入尾声,美国于1974年重新开始推行货币补贴计划。然而80年代以来美国住房租金和房价出现高涨,使得货币补贴变得毫无意义,并导致很多家庭的负担连年加重,最终酿成了90年代的“住房支付力危机”(35)。另外,当前住房保障做得比较好的新加坡等国家,采用的就是实物分配方式。因此,拿这一点来指责公租房建设是走回头路,毫无道理。
2.公租房建设“开错了药方”吗?
我们已经分析,公租房建设是调整当前住房领域利益关系失衡,解决当前住房问题的有效途径。但是有观点认为,通过以公租房建设为主的保障房建设来解决住房问题是“开错了药方”,因为住房问题根源是“土地市场失灵”,所以“大规模介入房地产市场”的“保障房建设”存在“政策偏差”。按照这种观点的理解,住房问题的根源在于土地市场的市场化不够,政府逐利行为推高了地价进而导致了房价高涨(36)。
其实,马克思早已对地价和房价的关系进行了深刻阐释。马克思说,“土地价格不外是资本化的因而是提前支付的地租”(37)。地价本质上是一种“租”,它不过是因需求而形成的价格,即由于土地之上的住房的需求导致了对土地的需求而形成的价格。因此,是房价引起地价,而不是相反。另外,如果住房问题根源在于土地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不够,那就意味着只要加快土地市场化,住房问题便能够迎刃而解。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在那些土地市场化程度非常高的国家,住房问题依旧存在。比如作为“典范”的美国,就一直未能摆脱住房问题的困扰,甚至还因住房问题衍生出严重的“次贷危机”。而且,一旦土地市场完全放开,围绕土地的投机行为将更加疯狂,并使得住房问题更加严峻。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建筑投机的真正主要对象是地租,而不是房屋”(38)。所以,这种观点把住房问题归咎于土地市场化不够,无疑是“号错了脉”,更谈不上开对药方了。
3.公租房建设需要多元化的建设主体吗?
重庆在进行公租房建设的过程中,一个重要原则是依靠政府投资和地方国企在建设、产权及运营管理上始终坚持公有属性(39)。不同的观点认为,公租房建设主体应该多元化,政府不应该包揽太多。
可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公租房建设,这和已经举步维艰的经适房建设并没有本质区别。两者都是由房地产企业在政府的优惠政策下进行住房生产,都是将弥补市场不足的住房保障任务重新“托付”给了市场。于是,一方面这种形式的公租房建设,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与经适房建设相同的窘境——要么因为利润过低而开工不足,要么定价过高而失去应有的保障属性。另一方面,它将和经适房一样,终不免落入资本的窠臼,并面临着由此带来的各种弊病,比如官商勾结、违规操作等等。所以,这种方式的公租房建设不过是“经适房第二”,既体现不了制度的创新,也失去了公租房建设的真正意义。
用人单位参与公租房建设,这种思路看似新颖,但在恩格斯的《论住宅问题》中早已被批判。而且,若将这种方式作为公租房建设的主要形式,则更不可取。首先,用人单位参与公租房建设需具备一定的实力。具有实力的用人单位仅仅愿意做到“定向租赁”来完成规定任务,即基本解决单位内部的住房问题。但是买不起房的人大多数要么属于效益差的单位,要么没有单位,这些人的住房问题就难以得到解决。其次,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一旦作为公租房的所有者,则“应该随时有可能支配住宅,以便在解雇一个工人时就能有一个地方让接替的人安身”(40)。如果这样,公租房就变得毫无意义了。再次,公租房将成为雇主手中用来控制员工的筹码,使得员工对雇主的依附关系加强。因为劳资之间一旦发生冲突,工人们“立刻就无家可归,因为厂主一句话不说立刻把他们赶出去,使得任何反抗都极难进行”(41)。从这几点来看,用人单位参与公租房建设的方式只会使得公租房建设流于形式,其住房保障所应有的福利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总之,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我们分析得出,在我国住房领域已经发生了利益关系失衡。住房体制改革以来,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方向与“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的共同利益方向发生偏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特殊利益的追求方向。归根究底,住房领域利益关系失衡是住房领域生产关系过度调整、市场机制下剩余价值规律显现以及住房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等三个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在当前,公租房建设以民生为导向,立足于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问题,既对生产关系进行了适度调整,又对住房体制进行了重新设计,为解决住房问题探索出一条有效途径。这样,公租房建设紧紧把握住当前住房问题的根源,巩固了住房领域共同利益的主导地位,遏制了特殊利益的滋长膨胀,并对住房领域的利益关系失衡进行了调整。因此,大力推进公租房建设,对于解决我国当前日益严峻的住房问题,以及实现社会主义“住有所居”的共同理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1)》,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年,第199页。
②陈佳贵、李扬:《2011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250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4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263、264页。
⑤蒋学模、张晖明:《高级政治经济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95页。
⑥参见《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国房地产》1994年第10期。
⑦赵磊:《论当前改革中的利益失衡》,《哲学研究》1998年第11期。
⑧侯捷:《中国房地产业利润率远高于国际水平》,《经济研究》1996年第8期。
⑨倪鹏飞:《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10-201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25页。
⑩倪鹏飞:《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09-2010)》,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第205页。
(11)张晓松:《城镇保障房覆盖率“十二五”末将超20%》,《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年3月1日。
(12)陈佳贵、李扬:《2010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255-256页。
(13)倪鹏飞:《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10-201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38-139页。
(14)参见《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国房地产》1994年第10期。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307页。
(16)李元杰:《大学物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96页。
(17)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1)》,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年,第154、364、189、196页。
(18)温家宝:《关于当前经济工作的几个问题》,《人民日报》2011年4月14日。
(19)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求是》2007年第21期。
(20)江锡钰:《听社科院副院长谈“房地产政治”》,http://opinion.people.com.cn/GB/159301/16564844.html。
(21)《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1页。
(22)国家统计局:《2005年以来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待售情况》,《中国信息报》2010年8月6日。
(23)李薇:《我国产能过剩行业增至21个》,《中国企业报》2009年11月16日。
(24)刘德炳:《谁在囤地?》,《中国经济周刊》2010年第42期。
(25)杨雪峰、陈惠雄:《房地产真的能救经济吗?》,载《学术月刊》2010年第11期。
(26)程恩富:《3000万套空置房应强制租售》,http://www.china.com.cn/news/txt/2011-03/10/content_22102209.htm。
(27)赵磊:《论当前改革中的利益失衡》,《哲学研究》1998年第11期。
(28)王伟光:《利益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11页。
(29)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求是》2007年第21期。
(30)《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人民日报》2011年9月20日。
(31)列宁:《国家与革命》,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54页。
(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5页。
(33)程恩富:《3000万套空置房应强制租售》,http://www.china.com.cn/news/txt/2011-03/10/content_22102209.htm.
(34)孙乾:《吴晓灵:小产权房政策应松绑》,《京华时报》2011年10月27日。
(35)李莉:《美国公共住房政策演变述评》,《史学理论研究》2010年第1期。
(36)茅于轼:《中国保障房政策的偏差》,http://business.sohu.com/20110707/n312733302.shtml。
(37)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911页。
(38)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872页。
(39)《重庆公租房建设领跑全国》,《重庆日报》2011年7月29日。
(4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274页。
(4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2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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