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价值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个社会的本质、特征和理想追求集中表现为该社会的基本的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价值既是当代中国社会的本质规定、应然趋向以及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精神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结晶。有必要明晰和规定,民主、富强、公正、和谐、自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它们无论是在基本价值体系中还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都各有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主
在中国,民主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多方》:“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简代夏作民主”,意为作民之主。《尚书·皋陶谟》中还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奠定了中国“民本”思想传统的基础。近代以来思想家们开始把民主理解为人民的统治,以孙中山民权思想为代表。他说,民国则以国家为人民之公产,凡人民之事,人民公理之。在西方,民主一词最早见于古希腊希罗多德《历史》一书,由“人民”和“统治”两词构成,指人民的统治或权力。古希腊思想家们倡导的民主模式具有直接性的特点。启蒙思想家们光大了古希腊的民主含义,认为民主即是人民的统治。卢梭认为,民主就是把权力置于普遍意志的最高指导之下。现代的西方思想家密尔提出,最好的民主形式是代议制民主。哈贝马斯十分重视和强调程序民主,认为重要的是民主运行的过程。赫尔德在其《民主的模式》中指出,民主在理论上提供了一种以公平和正义的方式调节价值和价值争议的政治和生活的方式。在历史上,资产阶级民主观的创立及其实践为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它实质上仍是代表少数人或一部分人所享有的民主。
马克思主义民主观认为,民主首先表现为国家形态,同时也在体制、原则和价值观等方面得到体现。马克思指出,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和基本制度,其特点在于人民是国家的主体:“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而“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1页)。因此,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的本质特征。列宁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82页)。
我国在借鉴中外民主思想和传统的基础上,适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要求,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它体现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和尊重人权等各方面,其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阐明,党坚持民主执政,就是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以及他们的根本意志,对于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对于妥善协调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权益,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富强
富强即民富国强。中国很早就有富民强国的思想,如《尚书》中载有“裕民”、“惠民”,管子明确提出“治国之道,必先富民”。近代以来,强国富民的观念因中华民族的百年屈辱而尤其深入人心,国家繁荣昌盛,人民生活富足,成为中华各族儿女共同的奋斗目标。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德谟克里特较早提出城邦应该发展生产,增加财富,提倡公民过一种小康的富足生活。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们都十分重视对财富和金钱的追求。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对金钱和财富的占有,始终是少数人的特权。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物质生产特别是物质生产力,归根到底是社会发展和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他们把社会物质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财富的极大增长作为实现共产主义的必要前提,认为“建立共产主义实际上具有经济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并据此把财富的极大涌流和实行人人“按需分配”规定为共产主义的重要本质特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306页)。就社会财富的占有状态而言,共产主义同包括资本主义在内的各种社会形态的区别就在于,它不再是少数人占有大部分社会财富,而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对社会财富总和的占有。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科学总结社会主义运动历史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富强观。这集中体现在:一是提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明确地把“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人民共同富裕”规定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目标。二是提出“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三是提出要努力“增强社会主义的综合国力”,实现“民族振兴”。邓小平指出:“集中力量搞四个现代化,着眼于振兴中华民族”,“这是民族的要求,人民的要求,时代的要求。”(《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版,第357页)
坚持和强调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富强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发展是硬道理,惟有发展,惟有民富国强,才能为社会主义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才能解决前进中的各种问题,以及从容应对我国主权和安全所面临的各种突发事件和挑战,才能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人民共享发展成果。
三、公正
公正包括公平和正义两个方面的含义。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大量关于公正的思想。《礼记·礼运》中设想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世界即是公正之道的体现。在西方,公正概念最早见于荷马史诗。柏拉图以正义问题贯穿《理想国》全书,并明确提出“正义就是平等”的命题。亚里士多德也认为,“所谓‘公正’,它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如果要说‘平等的公正’,这就得以城邦的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的善业为依据。”(《政治学》,商务出版社1965年版,第153页)近代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平等论”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了古希腊的正义思想。卢梭提出,公正就是公意,“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页。)。西方现代思想家罗尔斯的《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集中反映了当代资本主义世界关于正义理论的研究成果。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共产主义制度是真正体现公正所要求的制度,是公正的真正实现和现实。恩格斯指出,“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82页)公正本身内含了对平等的要求。马克思强调:“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是共产主义的政治的论据。”(《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页)“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历史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8页),它是与一定的经济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结构密切相连的。无产阶级的平等观和资产阶级的平等观的区别在于,资产阶级把平等理解为“消灭阶级特权”,无产阶级则把平等理解为“消灭阶级本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671页)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党结合新的历史条件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公正理论:一是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本质规定和实现社会主义公正的重要目标;二是把“公平正义”与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规定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注重在实践中妥善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三是注重就业和分配公正;四是坚持司法公正,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五是在国际领域,主张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反对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概而言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公正观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中国国情和时代特点的有机统一。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公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合法性的依据,是国家得以顺利发展、社会主义优越性得以极大体现的重要前提和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和目标。
四、和谐
中国古代甲骨文和金文中已有“和”字。《广韵》释曰:“和,顺也,谐也,不坚不柔也。”《周易》中有“保合太和”。孔子主张“致中和”、“礼之用,和为贵”,“君子和而不同”。老子强调“合异以为同”。惠施宣扬“汜爱万物,天地一体”。《春秋繁露》中主张“天人之际,合而为一”。张载明确提出“天人合一”。这些论述表明,和谐观念向来就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和谐”概念源于古希腊哲学,是指事物之间最佳的结合。柏拉图阐述了“公正即和谐”的观点。莱布尼兹首先表述了“先定和谐”的观念。傅立叶在《全世界和谐》一书中提出了“和谐制度”与“和谐社会”的构想。魏特林把社会主义称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卢卡奇在《关于社会存在的本体论》中,也提出了社会存在具有多样性的协调统一的思想。海德格尔主张一种“万物一体”的和谐境界。当代生态主义基于人类未来发展的需要,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
马克思主义以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从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向和未来理想社会的本质要求的角度阐述了“和谐”思想。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把共产主义定义为“人和自然界之间、人与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恩格斯在《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中也把共产主义称为“人类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还直接提到“社会和谐”的概念,并阐述了和谐社会的最高境界是“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思想。
在新世纪,我们党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和谐观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界和谐相处”为特征的“和谐社会”的主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宗旨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共同富裕,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同时,我们党还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和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的和谐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对于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各种矛盾和冲突,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团结社会各方面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整个社会的创造力,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做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自由
在中国古代典籍中,“自由”一词最早见于《后汉书·行志》。《论语》中“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言论可以理解为孔子对自由的一种理解或规定。而庄子主张的“逍遥游”,则典型地表达了道家对自由的体认和追求。到了近代,自由概念开始被有意识地运用到政治领域,出现了政治意义上的自由观念,如梁启超提出:“人人于法律内享有自由,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在西方,在《旧约全书·利未记》中已有“向普天之下所有的人宣告自由”之语。在资本主义早期,自由思想主要是针对封建专制和封建神权,旨在解决人权与神权的矛盾,以自然权利为基础。十八世纪末以后,则主要是针对国家和政府的强权和过多干预,旨在解决个人与社会的矛盾,以功利主义为基础。在古希腊和古罗马,自由被用来指谓不受奴役的权利和状态。近代以来,资产阶级思想家们从不同的角度来阐发自由概念。孟德斯鸠区分了“政治自由”与“哲学自由”,认为前者意义上的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的事情的权利”。卢梭区分了“自然自由” 与“社会自由”,主张所有人都是生而自由的和自主的。康德认为,人只有在遵循“自律”而行动的时候,才能产生真正的道德行为,人才是自由的。
马克思恩格斯把自由与人类解放联系起来,不仅将其作为个人发展的尺度,而且将其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最高价值目标。马克思指出,自由以人们对自身生存条件的拥有和支配为前提,“生产者只有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64页),而共产主义就是“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49页)。在共产主义这一自由人的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可见,实现人的个性解放,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最基本内涵。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我国宪法规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是享有自由的主体,他们不仅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方面的政治自由,而且还享有契约、交换、择业、迁徙、婚姻、教育、宗教信仰等方面的社会自由。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实现这些自由的根本保证。在新世纪,我们党明确提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我们党还适时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自由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观,对于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实现民主和人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推动人的解放,具有至高的和终极的定向作用。
总体而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民主、富强、公正、和谐、自由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各有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民主表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体性要求,富强表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质性要求,公正表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伦理性、规则性要求,和谐表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性要求,自由表征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的性要求。民主是富强、公正、和谐、自由的前提,富强是民主、公正、和谐、自由的基础,公正是民主、富强、和谐、自由的限度和保障,和谐是民主、富强、公正、自由的条件,自由是民主、富强、公正、和谐的目标。民主、富强、公正、和谐、自由五位一体,彼此依赖、相互渗透、互为前提,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体系,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发展趋向,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价值理念、原则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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