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耶的定义及其价值确定的意义_伦理学论文

艾耶的定义及其价值确定的意义_伦理学论文

艾耶尔对价值断定的界定及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义论文,价值论文,艾耶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逻辑实证论者”闻名于世的英国哲学家艾耶尔(A.J.AYER)在国际哲学界享有很高的声誉。他的一生对分析经验论这一哲学传统的发展作出了许多贡献,特别是他一生中始终贯串的“反偶像”精神激励着许许多多的人们,为人们所敬仰。

知识问题是艾耶尔一生中研究的中心问题。1936年他出版的第一部著作《语言·真理与逻辑》,即是他成名的一本重要著作。这本书系统详细地阐述了维也纳学派的基本思想,被认为是一部阐述和解释逻辑实证主义的优秀教材。这本书也奠定了艾耶尔的整个哲学思想基础。最为可贵的是,这本书对以往的伦理学作了逻辑实证主义的批判。这对伦理学的变革、以及对元伦理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也使他成为元伦理学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他用逻辑实证主义的方式——可证实性原则,对价值断定进行分析、界定,从而独树一帜进行伦理学研究,为伦理学的研究和发展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本文拟就艾耶尔价值断定的界定问题及其现实意义作一些分析。

一、价值断定的界定基石——可证实性原则

艾耶尔在对价值断定进行分析、界定时,从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而价值断定的界定基石(也是其整个哲学的基石)就是:可证实性原则。什么是可证实性原则呢?在艾耶尔看来:

首先,可证实性原则有别于逻辑实证主义关于意义和证实理论的传统观点。

在艾耶尔的《语言·真理与逻辑》一书的第一版中,他对传统观点作了修改。按照传统的观点:如果他知道在某些条件下什么样的观察会引导他因其真而接受那个命题,或者因其假而拒绝那个命题,那么这个句子对于这个人来说就是事实上有意义的。换句话说:任何陈述实际上获得证实的唯一途径就是靠某人具有某种感觉经验。艾耶尔认为这种表述不精确,应当对“可证实性”这个概念作出一些区分:

(1)他把“可证实性”分为实践的可证实性和原则的可证实性。 所谓实践的可证实性,他指的是人们通过经验观察可以在事实上加以证实的情况。例如:对于“月亮的另一面有山脉”这个命题,在人类还没有借助宇宙火箭对月亮的背面进行观察的情况下,就不具有实践的可证实性,只有具有原则的可证实性才是有意义的。

(2)艾耶尔还把“可证实性”分为“强”意义的可证实性和“弱”意义的可证实性。他说,如果一个命题的真实性是可以在经验中得到确实的证实,那么这个命题就被认为在可证实性这个词的强意义上是可证实的,而如果经验可能使这个命题成为或然的,那么这个命题就被认为在这个词的弱意义上是可证实的。艾耶尔作出这种区分,是为了“修正”石里克等人把确实的可证实性,即强意义的可证实性作为判断命题是否有意义的标准,他认为这种观点太过头了,因为有许多关于规律的普通命题,如“砒霜是有毒的”、“一切人都会死的”等等,是不能确实地加以证实的。

其次,艾耶尔也不赞同波普尔的“证伪原则”。波普尔认为,只有当一个句子所表述的是某种可以被经验确定地证伪的东西时,才能认为这个句子是有意义的。艾耶尔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一个假设不能被确定地证伪,正如它不能被确定地证实一样。当我们把某些观察的出现作为一个证据,以证明一个特定的假设是错了时,我们就预定了某些条件的存在。如果实际情况并不是任何一个假设都可能被确定地证伪,我们就不能认为一个命题的意义取决于它是否可能被确定地证伪。

既然对任何一个命题不能确定地加以证实,也不能确定地加以证伪,就不能把确定的可证实性,即强意义的可证实性作为判断命题是否有意义的标准,而只能把弱意义的可证实性作为意义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有意义的经验命题表述为:“让我们记录一个现实的或可能的观察的命题称为经验命题。那么我们可以说:一个真正的事实命题的特征不是它应当等值于一个经验命题,或者等值于任何有限数目的经验命题,而只是一些经验命题可能从这个事实命题与某些其他前提之合取中被演绎出来而不会单独从那些其他的前提中演绎出来。”(注:(英)A·J艾耶尔:《语言、逻辑与真理》,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38页。)

四十年代中叶,艾耶尔发现这个表述过分简单,他将语句、陈述、命题这三个基本概念作了一些区分:他把任何一个在语法上有意义的词的组合形式称为语句:而把任何一个直陈述看作陈述,不论这个陈述在字面上有意义与否,任何两个互译的语句,都表达同一个陈述;命题则指的是一个字面上有意义的语句所表达的内容。根据这种区分就可把可证实性原则即“只有当一个语句所表达的命题或者是分析的,或者是经验上可以证实的这个语句才是字面上有意义的”(原来的表述)重新表述为:“只有当一个陈述或者是分析的,或者是经验上可以证实的时候,这个陈述才被认为字面上有意义的。”

再次,艾耶尔提出了直接证实和间接证实这两个概念,把可证实性原则重新表述为:“可证实性原则要求一个字面上有意义的陈述,如果它不是分析的陈述,则必须是在陈述的意义上,或者是直接可证实的,或者是间接可证实的”。(注:(英)A·J艾耶尔:《语言、逻辑与真理》,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11页。)

这就是艾耶尔在对其可证实性原则不断地进行分析、修正后所作的表述。他之所以如此费尽心机,千方百计地设法弥补这个原则理论的各种漏洞,其目的是为了对付人们对其证实理论的诘难,从而避免动摇其整个哲学的基石,艾耶尔也正是运用其可证实性理论来对价值断定进行界定的。

二、价值断定不是科学的,而是情感的

1.以往伦理学是如何对待价值断定的

艾耶尔运用可证实性原则对以往伦理学作了逻辑实证主义的批判,通过分析、批判,他发现:以往人们总是认为我们的知识有两大类——即关于经验问题的知识和关于价值问题的知识,前者告诉我们“是”什么,后者告诉我们“应当是”什么。这样就把价值断定看作同科学判断一样真正的综合命题,而这种分类并不妥。为此,艾耶尔指出:“就价值陈述是有意义的陈述而言,价值陈述是一些通常的‘科学的’陈述;就他们不是科学陈述来说,则价值陈述就不是在实际意义上有意义的陈述,而只是既不真又不假的情感表达”。(注:(英)A·J艾耶尔:《语言、逻辑与真理》,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116页。 )从价值陈述不是实际上有意义的陈述,而只是既不真又不假的情感出发,他对以往伦理学所探讨的伦理学体系内容作了一个分类:

(1 )有一些是表达伦理学的定义的命题或者关于某些定义的正当性或可能性的判断。

(2)有一些是描写道德经验现象和这些现象的原因的命题。

(3)有一些是要求人们在道德上行善的劝告。

(4)有一些是实际的伦理判断。

艾耶尔认为这四类之间的区别非常明显,但伦理学家一般说来都忽视了这种区别,其结果就常常很难从他们的著作中,判断他们企图发现或证明的究竟是哪一类。

在艾耶尔看来,这四类中只有第一类即包括一些关于伦理学的词的定义的命题才能被认为构成伦理哲学,而第二类应归之于心理学或社会学;第三类则不是命题,只是故意激起读者去作出某种行为的叫喊或命令,因此这种劝告不属于任何哲学或科学的分支;至于第四类伦理判断的表达,它们既不是定义,也不是定义的评论。它们混杂在理论里,其实也不是伦理哲学。经过这种分析以及所作的评价,在艾耶尔看来以往伦理哲学所做的一些判断就不能当作伦理判断,这样就大大缩小了其伦理学的范围,从而也为价值断定作了范围上的界定。

2.价值断定不是科学的,而是情感的

从艾耶尔的可证实性原则的理论出发:只有能够翻译成经验的陈述句子,才能证实其真或假,在科学上才有意义。他经过考察认为,伦理价值陈述是不能翻译成经验事实陈述的。非但如此,它根本就不能算作一种陈述只能算是情感的表达。因此,无论是主观主义或功利主义伦理学,还是客观绝对主义或直觉主义伦理学,都错误地看待了伦理学:

(1 )主观主义或功利主义者都认为:伦理价值的陈述可以翻译成为经验事实的陈述。功利主义者认为,行为的正义性和目的善是以它们所引起的愉快、快乐或满足为依据的。而主观主义则认为:行为的善的定义则是依据某一个人或一群人对它们赞成的情感。艾耶尔认为:每个这种类型的定义,都使道德判断成心理学或社会学判断的附类,就不属于伦理学范围了,尽管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形式上是相同的,但根据可证实性原则,它们之间是有根本区别的。即两个相反的价值断定不会产生逻辑矛盾,而两个相反的事实断定则会产生逻辑矛盾。其原因就是前者不能被证实而后者可以被证实。所以,根据对现存的伦理概念所作的分析“按照我们的语言,包括规范的伦理符号的句子并不是等值于表达心理学命题的句子,或实际上是表达任何种类的经验命题的句子。”(注:(英)A·J艾耶尔:《语言、逻辑与真理》,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110页。)

(2 )绝对主义和直觉主义者尽管也认为价值陈述不是表达普通经验命题,但他们认为价值陈述被神秘的“理智直觉”所制约,它们不能被分析是因为它们不能被证实。艾耶尔则认为,伦理概念不能被分析,并不是因为它们不能被证实,而是因为它们只是一些“妄概念”;一个伦理符号出现在一个命题中,对这个命题的事实内容并不增加什么。比如:我对某人说:“你偷钱错了”,比起我只说:“你偷钱”,并没有更多地陈述任何东西。我只是附加说到“这样做错了”,并不对“你偷钱”作出任何进一步的陈述;我只是表明道德上不赞成这种行为,或者只是表明在说这句话时伴随说话者的一定情感。

所以,“当我说某一类型的行为是对或错时,我并不是作出任何事实的陈述,甚至不是作出关于我自己的心灵状态的陈述。我只是表达某些道德情操。那个外表上与我有矛盾的人,只是表达他的道德情操。所以,要问我们之间哪一个是正确的,显然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我们之中任何一个都不是断定一个真正的命题。”(注:(英)A·J艾耶尔:《语言、逻辑与真理》,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122页。 )故价值断定不是科学的,而是“情感的”。

3.价值断定没有认识上的用法,它一部分是情感的表达,一部分是命令

价值断定不仅用作表达感情,还可以用来唤起情感,并由于唤起情感而刺激行动。如:“说真话是你的责任”这个句子就可以既被看作某种关于真实性的伦理情感的表达,也可看作表达命令“说真话”。“你应该说真话”这个句子也包含命令“说真话”,但在这里命令的声调就比较弱了。在“说真话是善的”这个句子中,命令已经变得和建议差不多了。因此,“善”这个词的“意义”在它的伦理学用法方面是与“责任”一词或“应该”一词的意义不同的。事实上这些句子所激发的情感和引起的反应是不同的。

总而言之,不可能发现一个标准去决定价值断定的意义,因为价值断定本身不具有任何客观的标准。如果一个句子完全不作任何陈述,要去问这个句子所说的是真还是假,显然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已经看到,只表达价值断定的句子是没有说出任何东西的,它们纯粹是情感的表达,并且因此就不能归在真与假的范畴之下。表达价值断定的句子是不可证实的,其理由与一声痛苦的叫喊或一个命令之不可证实相同——因为这些句子不表达真正的命题。

故价值断定既不真又不假,它一部分是情感的表达,一部分是命令。给价值词下定义所进行的探索是走错了方向。因为价值词并没有认识上的用法,它只是用来表示我们的赞成或不赞成的情感,在听者方面唤起类似的情感。因此,论作用“好”只是个感叹语,如“万岁”等,它只有情感意义。

4.有意义的价值断定的争论是不可能存在的

从以上的分析得知,价值断定仅表示自己的情感。那么,其他和我们有不同情感的人,怎么会发生有意义的价值争论呢?艾耶尔认为:并不会有关于价值意义的争论,因为我们无法从道理方面议论我们的趣味和情感。描述的说法则可以彼此矛盾,如“猫在席子上”和“猫不在席子上”这两个说法不能都是真的。可是假若你我的基本赞成感情不同则不会引起任何矛盾。因此,大多数所谓的关于价值的争论“并不是真正关于价值问题而是关于事实问题。”

由于我们素来受的是同样文化的教养,就决定了我们对人的行为具有同样的基本感情。所以,当某个人不同意我们关于某一行为或某种类型的行为的价值道德看法时,我们用论证去争取他同意我们的看法,但是我们所表明的不是其伦理情感是“错误的”,而企图表明的是他关于那个情况的事实了解有错误。不论是同一价值体系之间还是不同价值体系之间的争论,如果在对方了解全部事实的时候,他仍然不同意我们关于讨论中的行为道德价值的见解,这只是表示他运用的一套价值不同于我们自己的价值。但我们不能说此时谁的价值系统更优越,因为它本身就是一个价值判断,在论证范围之外,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设法进行说理、争辩,我们的价值观简直不同,如此而已。于是,价值争论原来不过是关于趣味的争论,如同关于食品口味的分歧一样。

总之,艾耶尔运用其可证实性原则,通过对知识进行分类;对以往伦理学体系内容进行分析,把伦理学的命题拒之于科学之外。价值断定被界定为无意义的而不予讨论,对他来说:价值断定不是科学的,而是情感的,它既不真又不假因而不具有认识上的意义,而且不存在有意义的价值争论。这样,价值断定如同“啊哈”,“人是蛆虫”之类的感叹比喻一样,没有任何客观的实际内容。

三、价值断定的界定的意义

艾耶尔作为元伦理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尽管他对价值的界定有其独到的见解,但他仍然是运用可证实性原则进行语言分析对伦理学进行研究。他不下规范的论断而去探索道德本身的性质;他不讲我们应当把什么看作好事,却考究道德陈述中通常使用的“好”字意义是什么;他不讲对于道德危机我们应当作出什么决断,倒要考察道德论点的性质如何。通过这种研究,他把价值断定界定为:它不是科学的而是情感的,不仅既不真也不假,而且只是情感的表达或命令,没有实际的意义和客观的内容。艾耶尔关于价值断定的界定有以下方面的意义:

(1)这种界定把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区别开来。 这样就避免在讨论道德问题时出现许多的混乱和误解。因为消除这些混乱和误解的办法是通过严格的逻辑分析把价值断定限制在非认识内容的性质上。

(2)这种界定改变了以往伦理学的理论, 促使当代伦理学家对伦理学进行深入的研究。因为确实也存在着某些价值断定完全是情感的或者可归结为一种情感的东西。

(3 )他指出关于价值争论陷入事实层次也有助于我们对伦理学的争论作进一步的认识。也有一些人认为,艾耶尔对价值断定的界定否认了一种共同的道德规范,破坏了传统文化中对道德的尊重,会危害社会,引起不良后果,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艾耶尔尽管认为有意义的价值争论是不可能存在的,但他没有否认通过事实的争论达到改变价值的观念。

当然,艾耶尔关于价值断定的界定的弊端也是不可否认的,其根本的弊端在于它的界定基石——可证实性原则过于狭隘有限,同时,他也过分夸大了价值断定中的情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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