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素质教育经验的启示及其若干问题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若干问题论文,启示论文,实施素质教育论文,经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就目前全国范围而言,政府、社会、学校对实施素质教育的认识尚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离真正形成一种实施素质教育的良性运行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笔者通过对几个典型的研读,深感启迪不小。为此,力图在得出若干启示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有待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希望有助于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
一、经验的启示
1.基础教育实行“转轨”不但是必需的,同时也是可行的
片面追求升学率,导致学生负担过重,高分低能等弊端的“应试教育”,由来已久且根深蒂固。按照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这种落后的、陈旧的、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应试模式,终将被发展的社会所摒弃。为此,党和国家高瞻远瞩地提出了“转轨”。但是,“应试教育”的惯性仍然阻碍着“转轨”。由于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是在理论上准备不足的情况下提出的,虽然大家都认为“以片追为主要特征的应试教育”不好,但又不知如何才能搞好素质教育。因此,不少人认为“转轨”是必需的,而在“转轨”的外部条件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又认为真正实现“转轨”是很难的。典型的推出,是对这种悲观论调的最好回答,他们就是在目前客观存在着不利于实施素质教育因素的情况下,创造性地探索出了一条区域性推行素质教育的可行之路。
2.我国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发展道路是实行区域性整体推进
纵观十多年素质教育的实践,实施素质教育有以某所学校为范围展开的,又有以乡(镇)为单位展开的,或者以县、市或区为区域开展的,他们都从不同程度上在探索实施素质教育的方法。从一些试点地区和典型来看,我国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实施的可行之路是:农村以县为单位,城市以市或区为单位组织进行较适宜。因为,第一,实践证明是可行的。第二,这种区域性整体推进,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第三,这种区域性的推进,也是具有法律、政策依据的。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这条道路都是可行的。而至于全国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格局,很可能是结合各地具体情况的多种模式。就像素质教育要培养“合格+特长”的学生一样,其基本格局,就是在能够培养大量适应本地经济发展需要的合格劳动者的基础上各具特色。
3.督导评估是保证“转轨”的有力机制
自80年代中期我国恢复教育督导制度以来,大部分县、市以人民政府的名义成立了教育督导室,在落实“两基”工作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根本上说,落实“两基”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整体提高民族素质。在落实“两基”过程中,它的“督政”功能得到了很好的发挥。同样“转轨”也需要督政,它首先要监督、检查下级政府是否真正从指导思想和措施上落实了“转轨”精神,同时,也要监督、检查学校在办学方向上是否真正坚持了素质教育方向。
二、有待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1.关于社会大环境的思考
正如“应试教育”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教育问题,而更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样,实现“转轨”,实施素质教育同样是一个社会问题。为此,必须进一步落实基础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大投入力度,改变薄弱学校的现状,杜绝“择校”现象中的不正之风,尽政府所能,使基础教育处于受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影响最小的位置,优化“转轨”大环境。同时又必须加强对基础教育工作者的价值观教育,使他们能够跳出“教育看教育”的框框,站在国家、民族的高度,根据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和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客观要求,将素质教育的思想真正地落实到每堂课中。
2.关于法律的思考
《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尤其是《教育法》颁布以来,标志着我国全面依法治教的开始。然而,在具体的落实、贯彻过程中,离“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要求,尚有很大的差距。“有权之士”可支持“转轨”,也可阻碍“转轨”,如何保证“有权之士”都来支持“转轨”,唯有建立一整套有力的法规制度。目前,基本法是有了,但相关的配套法、程序法和实施细则的建设,还落后于现实的需要。如何将法律的原则规定落实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中去,是当前全面落实依法治教的迫切需要,也是“转轨”过程中以及“转轨”后保证素质教育得以良性运行的迫切需要。如果启动或实施素质的运行机制是建立科学的评价制度的话,那么,保障这种运行机制发挥应有的功能的机制则是法规机制。
3.有关思想观念与评价制度的思考
从近来大家比较一致的观点来看,认为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有两个:一是转变教育思想或教育观念;二是建立适合素质教育需要的科学评价体系。其中转变教育思想是关键之关键。我们之所以强调转变思想是关键,是因为原有的“应试教育”观念太深了。从各地的评价指标体系中都可看出,升学率已明显地不占重要位置,并且尽可能地不设可能导致“应试教育”的指标,有利于全面发展的指标都具有一定的权重。并且,评价的结果都是与利益的分配挂钩的。这也就是说,在具体管理中,是借助评价结果与利益分配挂钩的方法来迫使“片追”观念的转变。因此,建立评价制度,一方面在于它能迫使或引导教育者观念的转变。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有能够客观地反映学生素质的评价方法。从理论上说,只有素质教育的成果得到了验证,才能真正体现出素质教育较“应试教育”的优势,才能真正使全社会的教育观念得以转变,得以巩固。
4.关于刚性管理的思考
在推广或区域性学习经验典型经验的时候,至少在下列几方面应加以注意:(1)我们知道素质教育的目的之一是要培养个性丰富、 富有创造性思维的学生,那么,很难相信,在被一个个具体的、量化的、预先设置的指标体系管理下的教师或基层管理者能够培养出个性丰富、具有创造性思维的受教育者。因此,这种程序化、操作性强的管理方法,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往往是以牺牲了教育本身的复杂性、丰富性为代价的。(2)从理论上说,事物都是量与质的统一体, 具有一定质的事物,都有量的规定性。然而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可以说尚有许多内容只能停留在定性的描述上。就拿对学生的评价来说,如果我们承认教育目标的三大领域,即认知领域、情感领域、动作技能领域,认知的领域尚能较易量化的话,那么,就不得不承认,情感领域、动作技能领域量化的复杂性和困难性。(3)利益分配完全与评价结果挂钩, 不管由于评价结果的不公正而导致利益分配的不公正问题,这种做法,从人性论的角度看是不是有将被管理者看作“经济人”的倾向。这种完全与利益挂钩的,带有严重功利性的管理方式管理下的教师,能否培养出21世纪必需的、具有较高人文素质的学生呢?(4 )领导生命周期理论告诉我们,管理的最佳方式要随着被管理者的不断成熟而不断变化,虽然“转轨”所需的动力部分来源于“刚性”的保证,但从“法家的进取”和“儒家的守成”来看,我们是否可以得到某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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