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身份变迁与农村社会稳定——以福建省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福建省论文,为例论文,社会稳定论文,身份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农民群体社会流动的规模越来越大,农民身份频繁变迁。流动与变迁对原来的农村社会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农民内部由于职业和拥有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资源的差异导致了收入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它既刺激了市场经济的发育发展,又在农民心里造成极大的不平衡,从而构成对农村社会稳定、安定的威胁。本文结合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分析现阶段农民身份变迁的动因和分化结果,以及不同群体农民之间在经济利益、政治地位和发展空间上的差异,提出化解矛盾、稳定农村社会的对策建议。
一、农民身份变迁的动因
农民身份变迁是农民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动进行大规模社会流动的产物。而社会流动既包括农民在有差异的社会位置间移动,也包括社会性资源在处于不同社会位置上的农民之间的再分配。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在两个方面为农民的社会流动提供了制度性前提:一方面,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施和发展,使农民成为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他们可以自选经营项目、经营方式和致富门路;另一方面,农民因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施还拥有了某种程度上的身份自由,可以离土不离乡,也可以离土又离乡,在产业间、地域间进行流动。2001年福建省农村劳动力外出达到465万人,其中出省的有81万;省外向我省流入的有214.5万人。
二、农民身份变迁引发的群体分化
随着职业的变动,劳动空间的拓宽,收入差距的扩大以及权力的分化,农民不再是统一的、一致的单一性社会群体,业已分化为不同类型、不同地位、不同利益特点与需求的社会群体,亦即出现阶层分化。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福建省户籍上是农业人口身份的农民有2707.30万人,其中在业人口为1355.85万人,若按实际从事的职业来分,这些农民又可以分为以下职业类型不同的“农民”群体:
(一)农业劳动者。这是一个真正以农为生的群体,他们是现阶段农民中的大多数,所占比重为57.97%。这一群体还可以细分为传统农业劳动者和现代农业劳动者。前者也就是仍然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从事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的那一部分人。后者指经过产业调整、面向市场需求、生产适销对路农产品的那一部分人。这一部分人大多是由20世纪80年代初的专业户、重点户发展而来,他们已经不再主要靠体力而是越来越依靠脑力来进行生产活动;不再随着季节变化来生产,而是进行着反季节生产;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而是越来越接近农业工人了。目前这一个群体人数还不是很多,估计占农民总数的10—15%左右。
(二)农民工。狭义地说,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有承包田,但常年或大部分时间在集体、国有单位工作的农村人口,其收入来源全部或大部分依靠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生产取得,这一群体占11.82%。广义上农民工还应包括雇工,但是为了考虑雇佣关系,所以把雇工分离出来,作为另一个群体看待。由于大部分农村人口没有多少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而有的是劳动力资源,因此农民工是农村人口最容易选择的职业。
(三)雇工。雇工群体与农民工实际上没有什么差别,只不过他们受雇于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业主和三资企业而已。近十多年来,由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三资企业发展很快,加上乡镇企业转制的结果,雇工阶层人数增长很快。该群体所占比重达到12.06%。按理说,农民工和雇工都是工人,应该与城镇国有企业的工人没有什么不同,都属于工人阶层。但是,他们因为有了农民身份,所以在政治上享受不到工人待遇。
(四)知识型职业者。从整体上讲,农民相对其他阶层而言,文化上欠缺,文盲人口绝大部分集中在农村,但这并不等于农民中就绝对没有知识的拥有者,也不等于农民中就绝对没有思想者。实际上,仔细审视一下农民这个庞大的群体,就会发现其中仍然有一些真正有知识、有思想的人,只是由于人数的稀少而被群体所遮蔽。改革开放以来,通过高考选拔出来的农家子弟,可以说是农民中知识分子的代表,虽然他们大多数人大学毕业后,并不回农村当农民,但是由于文化渊源和家庭背景等原因,这些人即使生活在城市,也仍然和农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精神上仍然和农民息息相通。农民中真正的知识分子,应该是那些高中毕业的回乡青年,还有那些具有半农民身份的乡村教师、医生和民间文艺工作者,各类乡村企业中的技术人员,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农民技术员、土专家。他们是农民中知识型职业者的主体,但是,这一部分人数量十分少,所占比重为3.18%。
(五)农村管理者。这一群体既有乡镇干部也有村组干部。虽然乡镇干部从身份上属于国家公务员,但是由于他们的工作面向农村、农民和农业,而且不少人的家就在农村,因而把他们划归农民虽不准确却无大错,应该说他们和通过高考走出农村的人一样,是一群身份特殊的农民。村组干部都是地道的农民出身,但又不是一般的农民,可以说兼有干部和农民的双重角色。这一个群体的社会地位,在现阶段的农村应该是属于最高的,所占比重为1.55%。虽然人数极少,却是农村社会举足轻重的人。
(六)非农产业经营管理者。这一个群体可以说是改革开放后应运而生的一个群体,包括个体户、包工头和私营企业主,以及长期在乡镇企业充当管理角色或乡镇企业改制后的承包者,他们是农村社会受人注目的一批人,所占比重为11.63%,社会地位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非农产业经营管理者群体的基本特点是:常年主要从事非农产业,而把农业作为副业,或者完全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属于从土地上抢先转移或正在转移的一批人。相对于其他农民来说,这些人头脑比较灵活,观念转变快,善于经商和理财,由于从事着收益相对较高的二三产业,因而都积累了一定的财富,是农民中比较富裕的一个群体,相当多的人生活水平已经进入了小康。农村中最有钱的人就在这个群体之中,最有社会影响力的人也在这个群体之中,他们不仅占有农村社会中较多的经济资源,也因为具备较大的物质力量,而直接或间接占有着一定的政治资源,成为当今农民中整体实力最强的一批人。他们大多数虽然户籍在农村,但是也有不少在城市里购买了住房,或者早已居住在城市,并且通过各种渠道给孩子搞到了城市户口,因而正在和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拉开距离。他们中也有许多人实际上已经迁移了户口,可以说身份已经不再是农民了。
(七)无业和失业、半失业者。指无固定职业的劳动年龄人群(在校学生除外),这一部分人生活在温饱线以下,处于农村社会的最底层,所占比重为1.79%。他们大多是由于城市或国家基建大批征用农用地,使其无地可种,而这些农民在城镇一时又找不到合适的职业;另外,也有不少农民因为残障或长期卧病的困扰而不能劳动就业,他们多数也陷入贫困境地;还有的或是因为天灾人祸而遭受打击,或是因为经营破产而难以翻身所致;同时近几年,体制转轨和产业结构调整也导致一批农民工和商业服务业人员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就业机会不足使许多新进入劳动力行列的青年农民长期无所事事,甚至于一部分学生毕业后无法找到满意的工作而长期待业。
三、不同农民群体间的社会关系
从总体上看,农民各群体间的关系是比较调和的,没有持续的、大范围的激烈阶层冲突。但是,在目前农村处于社会结构急剧变迁的转型期,社会关系并没有完全理顺。
(一)村民与乡村干部。农村管理者群体掌握着农村的政治资源,是国家权威在农村的具体体现者。从职能上看他们是农民的领路人,应该和农民心心相印,也应该代表农民的真正利益,但是,由于近年来农民负担日渐沉重,结果两者之间不仅没有完全建立起融洽的关系,反而因为常常发生激烈的冲突而使关系十分紧张。
(二)私营企业主与雇工。企业主以谋取利润为目的之一,与雇工为谋取自身按劳取酬的利益之间,必然存在着矛盾冲突。但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情况下,企业主群体没有形成新的剥削阶级的条件,而雇工阶层也不同于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双方既有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又有某种程度的互利关系,是一种合作下的冲突。现阶段私营企业主与雇工的关系,从总体上说,是比较协调和融洽的,因剧烈的劳资矛盾和主雇冲突而致使企业停产或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况还较少发现。但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私营企业中,尚潜伏着劳资矛盾可能扩大的因素,一些企业的劳资纠纷逐步显露并日益增多,因企业主不能正确对待雇工而引发的冲突事例在各地时有发生,个别私营企业主残酷虐待雇工而导致人命案的事件也已见诸报端。
(三)外来人口与社区居民。从宏观上看,农民向城市大规模转移和迁移,无疑像一把无比锋利的双刃剑,从正反两个方面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变迁。在积极的意义上,农民进城繁荣了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与经济,从根本上改变着长期存在的城乡社会经济的二元结构状况,极大地推动了城市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的经济体制改革,在事实上重组了流入地的社会经济结构。与此同时,在消极的意义上,农民进城形成的大规模无序流动,像一股巨大的冲击波,直接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在事实上造成了一种严重的结构性紧张。就农村外来人口本身而言,他们初期的那种“出来挣钱、出来闯荡世界”的内在驱动,正在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地转变成一种新的生活体验:他们要么在再社会化的过程中逐渐地更新自己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逐步地融入到城市的主流社会中,要么在这个过程中深深地感到迷茫和无所适从。因为他们曾经有过属于自己的行为构造和意义脉络,有过自己可理解的社会世界。而如今,面对城市这片他们把握不住、琢磨不透的“真空”,他们是那样地新奇而陌生,既感到惊愕,又感到焦虑;他们既品尝到欢欣,又经受着痛苦。特别是在体会到与城里人之间的巨大反差时,那种不满现状和被相对剥夺的感觉油然而生;他们真切体验到城乡差别相当巨大,而自己要超越这种差别不仅受到才能和学历的制约,还受到“身份”的限制,并由此逐渐形成一种强烈的反社会情绪和行为取向。因此,在一些城乡接合部,流动人口的犯罪活动频发,社会治安难于治理等问题困扰着各级社会管理者和市民。
(四)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在农民身份变迁过程中,不同阶层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甚至出现贫富悬殊的现象。农村的高收入层一般是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集体企业的承包租赁者,而低收入层则一般为农业劳动者、部分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大多认为先富者主要是靠勤劳肯干、聪明能干等主观努力,以及懂技术,有文化,但也有人认为部分先富者是靠不正当手段。这也就表明,引发农村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之间的矛盾冲突,还不完全在于贫富差距扩大的本身,而在于农村居民对部分高收入者收入来源合法性的怀疑与否定。
四、理顺农民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一)促进农民身份的彻底转换。一是要打开城门,让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到第二、三产业中去就业,“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在农业中就业的农民减少了,留下的农民就能扩大经营规模,使他们能够憧憬“农场主”的发展前景;而在第二、三产业就业的人多了,城镇居民多了,农产品也便有了更大的市场。二是彻底稳定地权。近期,可以考虑从法律上使农地使用权私有化,真正做到“生不增,死不减”,并可以继承,在此基础上使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包括抵押、买卖)完全合法化。使用权私有化可以真正防止对农民土地的无偿或低偿剥夺。目前,由于土地的产权性质复杂,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组织很容易以各种借口侵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损害农民的利益。土地使用权被固化以后,这种侵夺与损害就失去了所谓的合法性。同时可以为那些愿意转移到其他产业的农民提供转移的本钱:他们可以通过固化的使用权抵押甚至买卖获得启动资金。
(二)健全各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实现利益整合。农民的身份变迁,标志着农民阶级内部不再是没有差异的一个整体。农民阶层的多元化,意味着利益群体多元化,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利益趋向,有不同的利益要求,也会产生在特殊利益基础上形成的群体意识。利益表达,亦即各农民阶层反映自身的利益要求,是实现利益整合不可缺少的途径。不同农民阶层的利益要求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及时表达出来,势必导致政府不能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反映并整合民意,由此作出的决策也容易失去一部分农民的认同和支持;利益无法表达或表达不充分,也会使一些阶层的农民超越政治规范的允许度,以种种非规范行为,甚至包括破坏生产力的激烈方式向政府发送利益需求信息,从而增加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是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各阶层农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从而调动与发挥他们积极性的客观需求。
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一是要在农村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使各阶层农民在社区事务中真正有行使决策、财产处置、收益分配等权利,特别是农民对村级社区组织的领导真正有选择、监督权。二是要充分发挥农民社会团体的利益表达功能。各类农民团体,尤其是带有职业性特点的农民社会团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联系了某个阶层的群众,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反映着各自所代表的那部分群众的特殊利益和要求。但目前所存在的问题是,农民职业性社会团体尚不健全,除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家协会外,还有一些应成立的社会团体尚未建立,这不能适应农民阶层分化后利益表达公开化的要求。因此,在现阶段,应特别注意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中普遍建立起工会组织,以协调乡镇企业工人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私营企业雇工与私营企业主的利益矛盾关系;同时还应根据农民身份变迁的实际情况,以农业劳动者为主体建立农民协会,扩大农民代表的发言机会和权重,使农业劳动者阶层能表达、保护、谋求自身的利益。
(三)以职业确定身份,建立全社会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当代发达国家,农民(farmer)完全是个职业概念,指的就是经营农场、农业(farm)的人。这个概念与fisher(渔民)、artisan(工匠)、merchant(商人)等职业并列。而所有这些职业的就业者都具有同样的公民(citzen)权利,亦即在法律上他们都是市民(西语中公民、市民为同一词),只不过从事的职业有别,并无身份等级界限。然而在许多不发达社会,农民一般不被称为farmer而被视作peasant。而peasant(汉语“农民”的主要对应词)的定义。则远比farmer为复杂。农民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而且也是一种社会等级,一种身份或准身份,一种生存状态,一种社区乃至社会的组织方式,一种文化模式乃至心理结构。而且一般说来,社会越不发达,后面这些涵义就越显得比“农民”一词的职业涵义重要。显然,我国“农民”目前仍然主要是一个身份概念而不是一个职业概念。福建省已经率先取消户籍上的“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这种带有明显政策歧视性色彩的人口分类。但是户籍改革的最终目标应是实行与迁徙自由观念相适应的开放的、统一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的“一卡通”管理模式,使户籍制度恢复只承担单纯社会管理职能和人口信息统计功能的“真面目”。身份证作为公民的职业身份证明,公民可以凭它办理一切需要证明身份的事务,如外出游、存取款、受教育、就业、就学、医疗、养老金和失业救济金的领取等等;再者是选民登记、参加选举等政治权力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