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共政策论文,公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确保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有效参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是我国目前正在逐步推广的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有效途径。应通过合理的制度构建,使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在“有序”的形态下展开,努力创造出既与世界文明潮流相一致,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良好状态。
“公民参与”的概念不再停留在“公民行使选举权”这样的间接民主的范围内,而要求进入“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这样的直接民主领域。显然,面对后一个新领域,有必要结合我国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实践,对一些基本问题加以讨论。
(一)参与的主体是谁,即“谁参与”
在现代社会中,民主参与的主体是指公民而非人民。
公民参与的实际主体是能有效行使公民的法定的权利和履行公民的法定义务,积极参与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即“积极公民”。
公民参与的主体应该是普通公民,即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民,而不是泛指全体公民。
(二)参与的动机是什么,即“为什么参与”
1.功利选择说。持功利选择说的学者大多主张把公民参与限定在选举领域,让公民有权利使用自己的选票选择自己满意的政治家,但不能让公民参与政治家制定政策和实施政策的活动。
2.公共选择说。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公民对公共政策活动的参与在实践中就如同市场上的“顾客”购物,公民通过对不同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挑选和购买,促进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提高效率与理性。在这里,公民参与其实是一种间接的“以脚投票”的选择活动,公民仅仅是公共政策的购买者,而无法成为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实际参与者。
3.公民精神说。公民精神说指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和公共事务的真正动机应当是公民权的体现和公民精神的追求。
(三)参与的客体是什么,即“参与什么”
公民参与的客体不是固定的,而是权变的。一般而言,它的范围应按“凡生活受到某项决策影响的人,就应该参与那些决策的制订过程”为基本原则来确定。具体来说,公民参与的范围应在遵守现有的宪政制度的基础上,以参与关系公民个人切身利益的地方性公共事务为主干,以参与全国性公共事务为补充,以不干涉公民法定的个人自由为界限来有效划定。
政策参与则是指为了社会各方利益的实现、公民精神的追求和公民资格的体现,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介入这种社会价值的分配过程,包括对政策制定、执行和评估等环节的参与。其中,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是政策参与的核心。公民参与政策制定是目前最理想的公民参与途径。
根据我国国情,目前对于公民参与的推进既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停滞不前,制度构建的关键在于要寻找到政府部门能够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宜的方式,邀请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基本模式。
(一)科学划分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不同方式
依据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程度及影响力的不同,可划分为三种不同类型:
1.信息交流。即政府与公民之间实现有效的信息流动,包括单向和双向两种形式。单向的信息流动是指政府为满足公民的知情需要而进行的信息传递,如公示、新闻发布等;双向的信息流动是指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互换,如民意调查等。
2.民主协商。即政府通过多种方式与公民就政策问题的形成、备选方案的拟定、政策方案的选择等进行磋商和谈判,如召开公民听证会等。
3.共同决策。即政府与公民同为决策主体,共同制定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务,如邻里委员会、社区自治等。在这一层次的公民参与中,公民对政策制定的影响是最大的。
(二)有效确定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适宜度
(三)有效选择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途径
1.对质量要求较高,而可接受性要求较低的公共政策制定,如国防政策、外交政策等,可选用信息交流等公民参与方式。最常见的如民意调查等。
2.对可接受性要求较高,而质量要求较低的政策制定,如关于基层公共事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可选用共同决策的参与方式。最常见的如社区自治等。
3.对于质量要求和可接受性要求都较高的公共政策制定,如社会福利政策、税收政策、教育政策的制定等,可选用协商层次的参与方式,最常见的如召开公民听证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