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发布2012社会蓝皮书指出:——民间借贷潜在风险巨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蓝皮书论文,社科院论文,民间论文,风险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日发布2012年社会蓝皮书。蓝皮书称,民间借贷交织着规模、价格、结构以及违约等风险,使得该市场潜在危机巨大。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相当比例的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而是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条中。
民间借贷主要指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进行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让渡及本息付。2011年,一场“高利贷崩盘”、“私营企业老板欠债外逃”的焦点新闻事件,令这个本隐秘的领域广为人关注。
四风险交织
蓝皮书称,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全面垄断了资金融通,任何非公金融机构皆为非法,民间借贷在一段时间内销声匿迹。然而,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及其融资需求的增大,这一古老行为率先在浙江省出现,接着在福建、广东、江苏等地兴起。
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可达7405亿~8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在最为活跃的温州,民间借贷一直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鄂尔多斯则因房地产和煤炭业的繁荣而后来居上,民间借贷的规模更超前者。
在中国,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央行200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合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则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011年以来,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20%,部分地区曝出的最高利率令人瞠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测数据,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3%,最高可达4%~5%。
蓝皮书称,目前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借贷形式以及资金流向等方面表现出新的特征,在借贷规模持续扩大、借贷利率显著上升的背景下,民间借贷风险更加错综复杂。在传统的民间借贷行为中,资金来源主要是私营企业主和普通家庭的闲置资金等。目前,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已发生明显变化,自然人、企业法人、上市公司、商业银行、公益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都参与其中,其中被公众诟病最多的是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
根据上市公司公布的半年报等材料,截至2011年8月31日,有64家上市公司涉及委托贷款业务,贷款总计170亿元,其中大多流向中小制造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主要通过承接委托贷款、销售理财产品等方式,开展表外业务,部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向民间借贷市场。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估计,在温州市1100亿元的民间借贷总额中,有10%来自银行信贷资金间接流入。
在自然人放贷方面,部分地区居民放贷参与率惊人,资金来源涉及面甚广。据报道,在江苏省泗洪县石集乡,总人口为2.3万余人,共有5800多户,其中有1740户参与民间借贷,占全乡总户数的30%左右。
与此同时,放贷形式也花样繁多,社会融资中介、专业放债人和中介人等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融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售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网络借贷平台(如“人人贷公司”)等,这些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民间借贷。据统计,目前温州各类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寄售行、典当行、旧货调剂行等共1000多家,其中部分机构假借经营之名,违规放贷,获取高额佣金和利息。
这些借贷资金如果全部流向制造业或可谓之“合理”,但实情却是大量转向房地产、煤炭等高利润行业以及投机性领域。蓝皮书以温州为例称,温州1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占40%,投机及不明用途的占5%,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一般生产经营的资金比例大大降低。
这些借贷资金如果履约成功或可无太多人关注,但随着“温州私营企业老板跑路”、“泗洪全民高利贷崩盘”、“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危机”等新闻事件的曝光,部分地区民间借贷的乱象开始为全社会所瞩目。据统计,2011年以来温州累积发生“私营企业老板跑路”事件80余起,部分事件涉案金额数亿元。“泗洪全民高利贷崩盘”事件更是震惊全国,泗洪县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但高利贷波及参与者众多、利率高,高利贷崩盘产生较严重的社会问题。“中富公司案”、“苏叶女案”、“祁有庆案”和“梅良玉案”等重大案件的出现表明,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也面临大规模的违约风险。
蓝皮书认为,如果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得不到改善,随着国家宏观调整政策,尤其是房地产调整政策的继续执行,民间借贷的违约风险很可能会进一步放大。
四方面根源
那么,是什么构成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来源?答曰:体制、政策、管理、社会4个方面。
蓝皮书指出,体制主要涉及信贷、投融资两个方面。中国目前的信贷体制具有明显的二元特征,正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具有明显的所有制倾向,偏向于向国有经济部门发放贷款,民营经济中的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足够的贷款,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融资。同时,由于国家对正规金融市场实行利率管制,而民间借贷利率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由浮动,国有企业的融资成本远低于中小企业。虽然近年来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获取贷款的额度和所占比例有所提升,但仍无法改变中小企业获取贷款与其国民经济地位不相匹配的现状。二元信贷体制的存在,导致社会资金出现错配以及资金价格的扭曲。
在投融资体制方面,最大的问题是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有限,难以进入能源、通信等高利润的垄断行业。虽然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36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一般竞争性领域,但各地实际实施效果不理想,民间资本在这些投资领域中仍面临“弹簧门”、“玻璃门”。在实体经济赢利空间小、银行储蓄利率偏低、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A股市场长期疲软、房地产行业遭遇政策调控等背景下,民间资本实际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因此,在中小企业面临融资困难、对民间借贷资金需求量大增的情况下,民间资本必然大量涌入民间借贷市场。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的冲击,中国于2008年实施“四万亿投资计划”,该计划对推动经济快速走出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保持经济稳定增长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带来明显的经济过热。为防止经济过热,2010年货币政策从适度宽松转为稳健,进入2011年,中央银行开始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货币总供给的增速快速放缓,M1、M2同比增速一直下滑。货币政策的快速趋紧,直接传导到信贷市场,各商业银行被迫控制信贷额度,中小企业获取贷款变得更加艰难,民间借贷市场成为中小企业“最后的救命稻草”。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市场融资需求的增加,导致民间借贷“量价齐飞”,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借贷利率急剧攀升,违约风险也无形增加。
在管理上,中国法律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界定不清,民间借贷行为及其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对民间借贷一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从具体执行看,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分布在不同的部门,如典当行由商务部系统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金融办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监管主体的多头运作造成监管混乱,使得政府对民间借贷的事前管理、日常监控能力严重不足,只能被动地处理民间借贷违约事件,民间借贷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
另外,某些放贷中间人暴富起到的财富效应,使得个体参与者往往忽视投资风险,将放贷视为个人财富快速增加的捷径;企业也因主业利润低下,转而进入民间借贷市场,通过放贷赚取利差。对利润的过度追求以及对风险的忽视,导致部分个人和企业行为短期化,助推民间借贷市场迅速膨胀。
民间借贷主要依赖于血缘、亲缘、地缘等民间信用体系,在社会整体信用水平下降、社会诚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违约率也自然上升。温州等地近年的民间借贷违约率明显高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
四危害俱存
蓝皮书认为,民间借贷增加经济运行风险,影响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民间借贷市场的“非理性繁荣”,无论从短期、中期还是长期来看,都会对实体经济产生不良影响,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从短期看,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赢利水平低于借贷利率,从民间借贷市场融资将面临巨大的偿还压力,民间借贷往往成为压垮中小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另外,由于温州等地一系列企业主“跑路”事件的发生,民间借贷市场可能出现资金供给的恐慌性收缩,从而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恶化中小企业生存状态,伤及实体经济。
从中期看,由于相当比例的民间借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大宗商品等领域,一旦房地产、大宗商品等价格下降,这部分借贷资金的违约概率将大幅度提升,进一步恶化目前的民间借贷风险;同时,投机性市场上的资金链断裂,反过来会增强对资产价格下降的预期。到年底,由于企业将进入本财务年度的资金结算期,部分中小企业可能面临更大的资金偿债压力和破产风险。
从长期看,民间借贷侵蚀实体经济利润,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资本积累和长期发展。更重要的是,民间借贷不合理发展会引致越来越多的资金流出实体经济,强化经济行为的投机性和功利性,由于民间借贷多为短期借贷,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开展技术研发等基础性工作,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转型、升级和核心竞争力培养,从而对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产生阻碍作用。
再者,民间借贷风险已对中国信贷市场、储蓄、银行、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导致相当规模的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难以预测的金融风险,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另外,民间借贷市场是一个社会经济活动中自发形成的体制外金融市场,它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中国人民银行等政府机构难以准确掌握其资金规模、价格、流向等实际运行情况,因而存在不可忽视的潜在危害。
蓝皮书特别指出,信用体系是确保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制度,企业和个人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重要的微观主体。民间借贷行为多依赖于亲缘、地缘等民间信用,部分依赖借贷中介等社会信用形式,缺乏规范的借贷流程和手续。2011年以来,温州等地许多中小企业经营困难,难以偿还到期债务本息,不少企业主、借贷中间人选择“跑路”等极为不负责任、不讲信用的方式逃避偿债责任,甚至出现不少借贷中间人“卷款逃跑”的恶性事件。
这些不守信行为必然产生极为不良的示范效应,降低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以及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信任度,削弱民间信用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约束作用,甚至造成新的社会信任危机以及更多的信用违约行为,增加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另外,部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到民间借贷的利益链条中,对商业银行和政府的公信度产生了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