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战国简记中的“一”字与周代的祭祀_战国文字论文

试释战国竹简中的“薦”字并论周代的薦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周代论文,竹简论文,战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关于战国竹简文字中的“”字的考析

战国竹简文字中有一个比较常见的字,作“”形,楷写作“”。这个字在战国竹简文字中较为规范,写法大致相近,未见差别很大的写法。这个字的典型者,可举出以下三例:

以上三例,居左者见于上博简《诗论》第28简①,居中者见于《郭店楚简·尊德义》第17简,居右者见于《郭店楚简·性自命出》第17简②。

这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字,仅郭店楚简中就有17例,上博简今所见者有五例,其他还有包山楚简、望山楚简、仰天湖楚简等皆有所见。关于这个字的释读,今所见者有六:

其一,读若席,上博简《曹沫之陈》第11号简有“居不亵(设)”,李零先生释读为席,谓“‘’是精母鱼部字,‘席’是邪母鱼部字,读音相近”③。廖名春先生认为“居不亵席”即“居不重席”④。

其二,读若“度”或者“序”。郭店楚简《性自命出》第17简“体其宜而即之”,裘锡圭先生说:“即似当读为次序,或节度。”认为这个字应当从且得声,“‘且’与‘度’、‘序’古音皆相近”。但是,这样解释与下面的简文不协,所以裘先生取慎重态度,觉得此字应当“待考”⑤。

其三,读若“文”。陈伟先生研究《郭店楚简·语丛》一篇,指出第31简应当和97简连读,简文作“豊(礼)因为之情而为之即(节)者也”,此语相当于《礼记·坊记》“礼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⑥。后来李家浩、李学勤先生发现这个字即《汗简》卷中之二彡部“闵”字的“”,“‘文’、‘门’、‘闵’古音都是明母文部,以‘闵’、‘文’通假,自无障碍”,认为“它简直是‘节文’的‘文’的专用写法”⑦。李天虹先生亦释此字为“文”,但思路有别,认为“可能是‘麟’的象形字,因而可以读为文。古‘文’为明母文部字,麟为来母真部字,再者声、韵均近可以通转”⑧。

其四,读若“且”。刘信芳先生认为“字从‘且’声,读为‘且’”⑨。

其五,读若“敏”。郭店简《尊德义》第17简“行此也,然句(後)可逾也”,李零先生指出“与《性自命出》读为‘文’的字写法相同,但这里不应读为‘文’,而应读为‘敏’”⑩。

以上诸说中,每一种说法皆有合理的因素。例如,若将这个字读若席,在《曹沫之陈》的简文中即文从字顺,语义十分恰适,远远超过其他的解释。又如将这个字读若且,似乎也合乎以旁取音的一般情况。再如,将这个字作“节文”一语的“文”字的专用写法,这样来解释,就可以与《礼记》相关内容对读,其可信度很强。也正由于这个原因,所以以上诸说中,影响最大的就是第三说。但是,此说亦有一定问题。第一,专家断定简文中的这个字没有兽足之形恐怕有些绝对。虽然简文这个字多数没有足形,但也有少数的带一足之形者,本文所列三例中居左的就是如此,其他两例可以说是犹带此意。第二,专家断定这个字读若“文”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认为它不从兽头而是从“民”,所以字从民取声而读“文”。这一点,亦有再探讨的余地。关键在于,从“民”字字形上看,固然有省作“”或“”形者,但其中间一划总是上下贯通的,然而,简文“”字所从的兽头,则全然不见上下贯通的情况存在,所以将这个字说成是从民省声,就未免牵强,在此基础上释其为闵,读若文也就很难让人信服。

考虑以上几说,愚斗胆提出一个新的思路来解释这个字。

此字从廌、从且、从又,疑当读为“薦”。具体思路如下:一般认为它从鹿头,其实应当是从廌头,与鹿头是有区别的。在甲骨文中鹿作双角之形,写作“”或“”、“”(11),而廌字写作“”或“”(12)。简文“”的上部显系从甲骨文廌字演化而来。周代彝铭中,廌字依然保存了甲骨文的形体,并且加上草头而作藨字,写作“”或“”(13)。简文“”,延续了甲骨文、金文的廌字的写法,其上部应当就是廌头。古文字中廌与薦相通用。《易·豫》“殷薦之上帝”,《释文》“薦,本作廌”,是为其证。专家在考释《包山楚简》的廌字时曾指出“廌,读若薦”(14),还有专家指出,“‘廌’,读为‘薦’,薦字从廌得声,例可相通”(15)。然而,薦字不从“且”,而简文“”则从“且”,这又如何解释呢?原来,“且”与“薦”是有密切关系的,可以说“薦”即蕴含了“且”之意旨。《说文》:“且,薦也。从几,足有二横,一,其下地也。”这里以薦训且,可见两者关系密切。段玉裁所见《说文》别本谓“且,所以薦也”,段玉裁注《说文》亦屡言:“且,薦也”、“且者,薦也”(16)。且就是薦,薦也就蕴含了“且”的意义。段玉裁注云:

薦,训兽所食草,薦席谓草席也。草席可以为藉,谓之荐。故凡言藉当曰荐。而经传薦、荐不分。凡藉义多用薦……且,古音俎,所以承藉进物者。引申之,凡有藉之词皆曰且。(17)

王筠《说文释例》亦谓“且,盖古俎字,借为语词既久,始从半肉定之”(18),他以为且是俎的本字,久假不归故而再造出俎字。俎为祭礼上摆放祭品的器物,或可释为切东西时垫在下面的砧板,两说皆有藉之意。可以说简文“”字,从鹿从且,就已经保存了《说文》所言的薦席之意。所从的且,表示薦、藉之意。所从的又,是且的附加意旁。金文且字有加“又”旁者,专家解释说,“古置肉俎上以祭祀先祖,故金文或增从手”(19)。总之,简文“”字从鹿从且从又,表示薦席之意,可以说是“薦”字的异构。

以上是从薦字的字义上的分析。再说“”字的音读,愚以为我们前面提到的刘信芳先生的说法,是可信的。“”字从且得音。“且”为清母鱼部字,薦为精母元部字,清母、精母皆齿头音,十分邻近,“且”与“薦”可视为一声之转。在音近通假方面,应当是可以的。

简文“”字应当读若薦,或者说是薦字异构。下面我们可以略述这个字的源流。

甲骨卜辞中有一个从廌头、从双手形、从丙的字,作“”或“”形,罗振玉、于省吾曾关注到这个字。罗振玉释其义为“升首之祭”,于省吾进而识其字,谓“即之初文”,并且指出彝铭中的“簋”(《邵王簋》)、“鬲”(《郑登伯鬲》),“均祭器”,这个字“象共牲首于几上,为祭登牲首之专名。自以苴藉之薦为薦进,而废矣”(20)。这个考证信而有征,甚确。从这个考证里可以看到,商代甲骨文字中的,即周代彝铭中的薦。在殷墟卜辞中,它只用于王的宾祭卜辞,典型的完整辞例是:“甲午卜贞,王宾小甲,(薦),无尤。”(21)受到薦牲首这样高规格祭祀的先祖有大乙、大丁、外丙、小甲、大戊、雍己、祖辛、祖丁、南庚、祖己、祖庚、祖甲等先王。卜辞中用例甚多。

金文中有薦字,多作从草从廌之形(22)。值得注意的是,周代金文的薦字除了从草从廌的薦字以外,还有从廌从皿的薦字出现,字形作“”。这是薦字的异体。彝铭中的这个字见于《邵王簋》(23)。可以楷写作“”。在彝铭中,薦字多与器物名称连用,如“薦鬲”、“薦簠”、“薦壶”、“薦簋”等,均为祭器的名称。春秋时代的彝铭里,《郑登伯鬲》的“薦”字作从双艹、从廌之形,何琳仪先生分析战国文字中的“薦”字,说它“承袭春秋金文,或省双艹为艹旁”(24)。彝铭中,薦字还有从手形的异体出现,如《吴王光鉴》的“薦鉴”的薦字即作“”形(25)。

《说文》“薦”字小篆作“”,应当是一个据竹简文字而加以简化的字。王筠《说文释例》曾谓小篆“廌”字“通体象形”(26)。盖当时规范六国文字时,将战国文字中附加的声符等略去而成。汉代碑刻文字中,薦字多异体。《祀三公山碑》“薦牲纳礼”,其中的“薦”字作从艹、从鹿头、从之形,《史晨後碑》“享献之薦”、《礼器後碑》“薦席十里”、《灵台碑》“先薦毛血”、《张公神碑》“岁聿再薦”、《费凤碑》“上书而薦君”等,亦皆如此(27)。战国竹简文字“薦”字所从的“又”,转化为“”,形成一个新的异体(28)。在《古文四声韵》一书中有薦字古文作“”形者,是一个从廌从肉从支的古文异体(29)。据李零先生研究,《古文四声韵》所录“古文”,“实际是来源于战国时期的简帛书籍”(30)。可以说,“薦”字在周代是异体较多的一个字,作“”形者,是为其一。

我们可以按照时代先后,将古文字中的“薦”字的演变大略情况,示例如下:

可以看出,战国竹简文字的“薦”字是上承甲骨金文,下启小篆文字的一个重要阶段。它附加了“且”为意符兼声旁,亦是战国时期有些文字“繁化”的一个表现。

值得指出的是战国竹简文字中的“薦”,已有简化作“廌”者,上博简《天子建州》的甲本和乙本的第8简“大夫承薦”一语的“薦”均以“廌”为之,曹锦炎先生精辟地指出:“‘廌’,读为‘薦’,薦字从廌得声,例可相通。‘薦’,进献。”(31)将简文的廌作为薦的假字固然可以,但若理解为薦的简体(或别体)似乎更妥一些。上博简《曹沫之陈》第42简“其将卑,父兄不廌”(32),李零先生读廌为薦,是很正确的。上博简《子羔》第十二简有“薦”字正体,作从艹从廌之形(33),不过这个正体很罕见其用,在竹简文字中仅此一见而已。战国时期文字变化较剧烈,薦字的繁化与简化变动不居,应属正常。

二 试析战国竹简中“(薦)”字的相关辞例

我们这样释读,是否能够密合相关文辞呢?

我们先来讨论本文前面所称引专家相关论述里提到的简文,看这个字的考释究竟如何读才妥当一些。专家尚未提及的使用文例,我们下面再做探讨。本文意欲探讨和这个字有关的全部文例,愚以为唯有如此,才可以检查考释的正确与否。兹依次分析上述专家所提及的辞例。

其一,上博简《曹沫之陈》第11简“居不亵(设)”,从文意上看读若“席”是十分合理的,如今按照我们的新释,读若薦,似乎更为恰适。正如段玉裁所云“薦席谓草席也。草席可以为藉,谓之荐”,薦即草席,简文“亵(设)”,意即设席。简文“居不亵(设)”,亦即居不设席之意。由此我们可以说李零、廖名春先生考释《曹沫之陈》篇时将其读为席,洵为卓识。如今,将此字释为薦,不必通假就解决了问题。

其二,郭店简《性自命出》第17简“体其宜而即薦之”,陈伟先生将此句读作“体其义而节文”,谓此语相当于《礼记·坊记》的“礼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34)。简帛文字的“宜”确有不少可以通假而读为“义”,但此处似以原字读出较妥,不必作通假读。专家或读若“即度之”(35),意即“次序重新编排”,似也不大合乎简文之意。为了弄清原意,现将这段简文具引如下:

时(诗),又(有)为为之也;箸(书),又(有)为言之也。礼、乐,又(有)为举之也。圣人比其(以上第16简)类而论会之,观其先后而逆顺之,体其宜而即薦之,理其情而出入之,然后复以教(以上第17简)。(36)

这段话是讲诗、书、礼、乐都是有目的制作出来的,圣人对待它们采取了正确的态度,即进行分类考察,综理次序,并且,“体其宜而即薦之”。“体其宜”,意指体味诗书礼乐的适合时宜之处,“即薦之”,意犹“就以之作为凭藉”。这句简文是说,圣人体味诗书礼乐,将其适合时宜之处作为推行教化(“以教”)的依据。总之,是讲圣人对于诗书礼乐的态度不是教条照搬,而是依照实际情况进行选用,用来作为施行教化的依据。《礼记·坊记》“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这是讲的“坊民”之事,意即为民划定不可逾越的伦理界限,这就是“礼”的作用,而《性自命出》的这段简文讲的是诗、书、礼、乐的作用,强调的是要将其中的适合时宜者作为施行教化的凭藉、依据。两者意义有别,似不可并为一谈。

其三,郭店简《语丛一》第31简和97简连读作:“礼因人之情而为之(以上第31简)即薦者也(以上第97简)。”这个简序的调整,是合理的,是成功的,这是陈伟先生的贡献(37)。但是简文“即薦”却非必读为“节文”。表面看来,将简文这两个字读若“节文”是有充分的文献学证据的,《礼记·坊记》、《管子·心术上》、《淮南子·齐俗训》、《礼记·檀弓》、《孟子·离娄上》等多篇的文句可以进行印证。然而,假若再进一步考虑,相似说法的简文一定要和后世的文献对读吗?甚至字句也应当一致吗?诚然,专家通过对读,考释出不少难认的简帛文字,这样的成功事例表明,后世文献与简帛文字确实存在着传承关系。可是,这种传承关系似不应当被绝对化。后世文献的字句与简帛文字有可能是一致的,也有可能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一致的原因可能在于后世文献的撰写者虽然借用简帛(以及其他文献)思想与文句,但也可能进行发展或改变,文句的不一致也就在所难免。如果不把这种“对读”绝对化,那么,不同的解释就会得到存在的空间。“礼因人之情而为之,即薦者也”,这句简文之意应当是因人情而制定的礼就是可以凭藉的依据。这句简文里面尚没有“节文”之意,如果硬拿后世出现的“节文”之话来套它,恐怕与简文原意是有距离的。总之,郭店简《语丛一》的这句简文的“”字读若薦,可能较妥;读若文,则证据不足。

其四,郭店简《尊德义》第17简“行此也,然句(後)可逾也”,这段简文的系连,不同于原编连次序的,今有两家之说,一是李零先生的说法,他系连的顺序是36+37+38+17+18(38),一是陈伟先生的说法,他系连的顺序是39+17+18(39)。两种新说都比原编连合理。然此两说相较,则似以前说较优。今依李零先生的排序将此段简文具引如下:

下之事上也,不从其所命,而从其所行。上好是勿(物)也(以上第36简),下必又(有)甚安(焉)者。夫唯是,古(故)德可易而施可□(转)也。又(有)是施,少(小)(以上第37简)又(有)利,□(转)而大又(有)害者,又(有)之。又(有)是施,少(小)又(有)害,□(转)而大又(有)利者,又(有)之(以上第38简)。行此也,然句(後)可逾也。因恒则固,察曲则无僻,不党则无(怨)(以上第17简)。

这段简文讲,上有所好,下必甚之。这就有利于统治者的政策因时宜而转变,有的措施虽然有小利,但长远是大害的;有的措施虽然有小害,但长远是有大利的。这两种情况都是存在的,统治者应当有所选择而加以引导(“行此”),这样才能有所发展(“可逾也”),如果只照常规行事则只会使政策僵硬(“因恒则固”),能够观察到细微的区别则政策就不会怪僻而不合情理(“察曲则无僻”),民众也就不会结党而怨恨上级(“不党则无怨”)。既然存在着民众可以引导的事实,那么统治者就应当对民众加以引导,而不要因循守旧。简文的“(薦)”,就是引导之意。《尔雅·释诂》:“薦,引,进也。”可以为证。

”字的用例在竹简文字中甚多,我们上面讨论的四例,都是专家在考释此字时提到的例证。下面我们再来讨论专家尚未专门提及的关于这个字的用例。

(一)(薦)生於豊(礼),尃(溥)生於(薦)。(郭店简《语丛》二第5简)(40)

这条简文里的,读若“文”或“度”,语意皆不恰适,而读若薦,则比较通顺。“薦”意指向祖先鬼神等进献祭品,如“薦酒”、“薦玉”、“薦血”、“薦牲”、“薦车”、“薦马”等。这些仪节皆为祭礼所实行者,所以说“薦生于礼”。也就是说,若无“礼”,则无“薦”之事。“尃”字,简文多见,有读若博、辅等用法,疑这里读若“溥”(41),通假做“嘏”,《尔雅·释诂》“溥、嘏,大也”可以为证。就音读而言,从古从甫之字可以相通假,胡与簠相通就是一例(42)。简文讲“尃(嘏)生于薦”,是强调薦的重要。《礼记·礼运》篇讲“祝以孝告,嘏以慈告”,很能说明这个道理。按照《礼运》篇的说法,在隆重的祭礼上,祭祀者要将煮熟的犬、豕、牛、羊等牺牲亲手撕碎分开,“实其簠、簋、笾、豆”,装进各种祭器里面薦献于先祖神灵,这样才会有“祝以孝告,嘏以慈告”的效果。祭礼中的“祝、嘏”是两件事,“祝,祝为主人飨神辞也。嘏,祝为尸致福主人之辞也”(43)。掌祭礼的巫祝要将祭祀者献薦丰盛祭品的孝敬(即祝辞)禀告神尸,并且将神尸所表达的神的恩慈赐福(即嘏辞)转达给祭祀者。就神人关系而言,嘏辞的赐福那是“果”,而薦献祭品所表达的对神的尊敬则是“因”。这也就是简文“尃(嘏)生于薦”的意蕴所在。这条简文的意思与《礼记·礼运》篇若合符契,颇应受到重视。

(二)豊(礼)作於青(情)(以上第18简),或兴之也,堂(当)事因方而折(制)之。其先後之舍(序)则宜道也。或舍(序)为(以上第19简)之即(节),则也。至(致)颂(容)貌,所以,即(节)也。君子美其青(情),贵□□(以上20简),善其即(节),兑(悦)其教,是以敬安(焉)。拜所以□□□(以上第21简)其也(以上22简)。(郭店简《性自命出》第18-22简)(44)

这段简文的意思是,以人情为基础的礼,在进行的时候应当依据时宜(“方”)来具体制定(45)。礼的先后次序的排列应当适合时宜,次序要节制,这就是薦礼所需要的。所以说礼有了各种节制安排,这才向祖先神灵行薦祭(“或序为之节,则薦也”)。致祭者保持着肃敬的容貌,才能以此来向神灵薦献祭品,这就是一种节制。君子这样做看重的是其真挚的感情,称道其节制,欢悦其教化,所以要有敬重的态度。这段简文里三用字,皆可读若薦,意谓薦祭。简文字不识,应当是一个修饰或限制“(薦)”字的一个副词。这个字从臾从音,疑从臾得音,臾为蒉字古文,所以这个字似可读若蒉,《说文》释为“草器”。简文“”,即蒉薦,其意盖谓以草编之器薦祭,只要有敬重之情,也是可以的。

(三)起习(薦)章,益。(郭店简《语丛》三第10简)(46)

郭店简《语丛》三的各条简文,皆为学习及处世的格言。从第9简到第16简皆以“益”或“损”评价某种行为,如“与为义者游,益”、“与庄者处,益”、“与亵者处,损”、“自示其所能,损”等。我们所引的这条格言,专家多读为“起习文章,益”,就今语看甚合适。然而,先秦时期并无“文章”一词,在郭店简中出现文章可能性不大。愚疑当读若“起习籍、章,益”。简文“”在这里读若籍(47)。籍字在先秦时期多指官府文件,如策籍、图籍等,《说文》“籍,簿书也”、《周礼·小行人》“掌邦国宾客之体籍”、《周礼·大司马》“九畿之籍”等,所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孟子·万章》下篇说:“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籍指诸侯国所保荐的文档、文件、典册等。而“章”与籍有区别,它一般指书籍或诗歌的某一部分或段落。这条简文类于格言,意思是说,士人黎明即起,温习“籍”、“章”,这是有益的事情。先秦时期尚无后世那种“文章”的概念。作为篇幅不太长的独立成篇的文字的“文章”是汉代才出现的概念,先秦时期,文章多指错杂的色彩或纹饰,用以区别人的社会地位的尊卑高下。礼乐制度的灿然可观也可以被称为“文章”,显然无论是表尊卑的色彩纹饰,抑或是礼乐制度,都不应当是当时的士人黎明即起就来温习的内容。

(四)耑(专)(籍)(以上第14简)视於天下,番(审)於国(以上第15简)。(上博简《凡物流形》“甲本”)(48)

这里的“”字,简文作“”形,原释为从民从从又之字,其实应当是“”之误字,从笔势上看,应当是可以肯定的(49)。简文耑字同专,段玉裁谓其“多用耑为专”(50)。高亨《古字通假会典》指出从耑之字多与专相通假,如颛与专、揣与抟等多例(51)。《说文》谓“諯”字“读若专”。王国维考古器物名称时曾经指出,“古书多以耑为专”(52),并举下列几例为证:《急就篇》颜本之从足从专之字,皇本用从足从耑之字。贾谊《服鸟赋》“何足控抟”,《史记》、《文选》作抟,《汉书》作揣。《急就篇》皇本颜本之从木从专之字,宋太宗本作从木从耑之字。简文耑字读若专,用如《孟子·万章》下篇“庶人不传质为臣”的传,赵注“传,执也”,此处实用专之专擅之本义。朱骏声认为《孟子》书这里本当是“专”字而“以传为之”(53),甚确。所以说,简文“耑(专)薦(籍)”,犹言执籍。这样释读简文正跟此语的上下简文的意思吻合。现将这段简文具引如下:

问之曰:识道,坐不下席,耑(专)薦(籍)(以上第14简)视於天下,番(审)於国。坐而思之,每(谋)於千里;起而甬(用)之,练(陈)於四海?(54)

这里所提出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做到“识道”所达到的水准呢?简文说,这个高水准就是坐不下席就可凭借着所执的典籍而遍视天下之事,清楚地了解国家情况。坐在席上思考,就可以谋划千里之外的事情,若把这个谋划付诸实践,就会遍陈四海之内。后人有云“脩政庙堂之上而折冲千里之外,拱揖指挥而天下响应”(55),“寂然凝虑,思接千载;悄焉动容,视通万里”(56),其中那种运筹神思的境界在这条简文中已露端倪。简文“耑(专)薦(籍)”的“薦(籍)”,当指官府图籍。秦朝末年刘邦攻破咸阳时,“萧何尽收秦丞相府图籍文书”(57)。这些“图籍文书”记载着各地的情况,刘邦统一天下“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58)。根据图籍记载而具知天下情况,正是此处简文所说的“耑(专)薦(籍)视於天下番(审)於国”这一愿望的具体实践。此篇简文第16简还讲到“圣人”的高明之处,“至情而知书,不与事之,至听千里,达见百里”。这个说法,与此句的意思可以相互印证。

(五)恸,哀也。三恸,(薦)也。(郭店简《语丛》三第41简)(59)

简文恸,原作从同从辶之形,专家读若恸,或当近是。《礼记·礼器》篇谓:“君子曰:礼之近人情者,非其至者也。”郑注:“近人情者亵,而远之者敬。”这里是说丧、祭等礼中有不近人情之处,表达了最高的礼敬,虽然不近人情但也要坚持。孔疏谓:“天神尊严,不可近同人情,故薦,远人情者以为极敬也。”恸本来就是非常悲痛了,“三恸”,可谓悲痛至极,孔疏以“远人情者以为极敬”来释“薦”,正合乎简文“三恸,薦也”之意。这条简文意思是说丧礼的时候,悲恸,正是对于死者的哀悼。到了极度悲恸的时候,才行薦献之礼。这虽然不近乎人情,但却是“远人情者以为极敬”的表示。

(六)(薦),衣(依)勿(物)以青(情)行之者。(郭店简《语丛》三第44简)(60)

这段简文与上引同篇的第41简相近,李零先生将两简连读(61),是可以的。然两简文意尚有区别,所以分别单列,可能更好一些。这条简文意思是说,在祭礼中,薦献祭品的数量和质量要依能够进献之物和人的情感的表达的需要来进行,前者是量力而行,后者是重视情感。《礼记·祭统》篇说:“天之所生,地之所长,苟可薦者,莫不咸在,示尽物也。外则尽物,内则尽志,此祭之心也。”简文的“依物以情”,与“外则尽物,内则尽志”的意思完全一致,两者都是在讲“薦”的道理。这条简文恐怕是“薦”字之释的比较有力的一条证据。

(七)命牙(邪),牙(邪)(以上第71简),虖(服)勿(物)(以上第72简)。(郭店简《语丛》三第71简上段和第72简上段)(62)

原释文将“牙”释为与,似不确。今从李零先生说,改释为“牙”。这两简的缀合,以及“牙”字之释,皆取李零先生说(63)。简文虖字,多读若乎,但此简的虖字却应当读若“服”。古音“乎”为鱼部字,“服”为职部字,两部旁对转可通假。王辉先生《古文字通假释例》曾经指出这种通假的实例,彝铭的辅(鱼部)与偪(职部)可以“鱼职旁对转”相通假(64)。此句简文是对于“服物”的感叹。“服物”,《周礼·秋官·大行人》载“采服,四岁壹见,其贡服物”,郑注:“服物,玄纁絺纩也”。指的是“采服”地区的国家向周天子进贡的丝织物品。《礼记·祭义》篇谓“孝子将祭祀,必有齐庄之心以虑事,以具服物,以脩宫室,以治百事”,孔疏“‘以具服物’者,以备具衣服及祭物”。两说相较,孔疏将“服物”释为“衣服及祭物”,比郑注《周礼》只作为丝织物品来讲当更近是。周代贵族服饰有比较严格的等级之别,不同服饰即标志着人的不同的社会等级地位,这种等级地位为周天子及其以下的各级贵族之“命”来确定。周代彝铭多载有贵族接受“册命”的情况,赐“服”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身份地位由周天子及其以下各级贵族的“赐命”所决定,所以周人又有“服命”之说。《尚书·康诰》谓“明乃服命”,此为周公册命卫康叔时的嘱咐之语。这种册命层层上推,自然可以上推到“天命”,所以在周人的观念里面,“服”乃是“天命”的表现,是天命所赐。所以简文赞叹“服物”之语,首用“命邪”之语。要得到“天命”和先祖神灵的眷顾恩赐就要虔诚地薦献祭品,《礼记·礼器》篇载“君子曰:礼之近人情者,非其至者也”,郑注:“近人情者亵,而远之者敬”,孔疏:“天神尊严,不可近同人情,故荐,远人情者以为极敬也”,荐献祭祀物品,是对于天命神灵的极度崇敬。盖缘于此,所以简文用“薦邪”来赞叹献祭之诚与祭祀物品之丰盛。总之,这段简文的意思是说:服与祭物,这是天命的体现呀!是对天、对神灵的虔诚进献呀!当然,这里的“”字,若读为籍,简文意思也较顺畅。意思就是指“服物”乃是册命并载之于“籍”的呀。籍,也可以指周王室或诸侯国官府的文档。比较而言,似以前释较优。

(八)行此也,然句(后)可逾(愉)也。(郭店简《尊德义》第17简)(65)

此简的系连有异说,陈伟先生系连于《尊德义》第39简之后(66),李零和刘钊先生则系连于《尊德义》第38简之后(67)。这种系连的区别,主要原因可能在于对于字理解的不同。“行此也”,是此简首句,依文意看应当与前面的一支简的意义有密切联系,“此”即代表着前简所述的某种意思。将这里的“”读若敏,或读若文,于简文较通顺。如今依照我们的解释,此“”字读若薦,则原注者最初的系连则是比较合适的。如此系连之后的简文是:

先之以德,则民进善安(焉)。(以上第16简)行此,薦也,然句(后)可逾(愉)也(以上第17简)。(68)

在周人的观念中,薦献祭品固然重要,但若薦献者有美善之德、有功勋于民,则神灵便会接受其薦献并保佑他,反之,则神灵就会不理睬这种薦献。春秋初年宫之奇曾有一段名言,谓“鬼神非人实亲,惟德是依。故《周书》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又曰:‘黍稷非馨,明德惟馨。’又曰:‘民不易物,惟德繄物’”。这说明,在当时人的意识里面,神灵对于“德”的重视要超过一般的祭品,孔疏谓“无德而薦,神所不享”(69),正说出了这个关键。战国后期,齐景公欲杀祝史以祷神使己病愈,晏子反对这样做,据理力争,谓“君若欲诛于祝史,修德而后可”(70)。可以说,春秋战国时期,重“德”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尊德义》篇的这条简文,意思是说治民者把“德”放在首位使民向善,然后再行薦献祭品之事,这样,神灵就会欣然接受祭品,从而治民者受到保佑,神人即可皆大欢喜(“愉也”)。

(九)凡敚(说)之道,级(急)者为首,既得其级(急),言必又(有)及(以上第5简)之。及之而不可,必(薦)以讹,母(毋)命(令)智(知)我。皮(彼)邦芒(亡)(以上第6简),将流泽而行(以上第7简)。(郭店简《语丛》四第5—7简)(71)

这段话应当是战国时期术士进言于别国君主的经验之谈。意思是说进言时要将别国的紧急事项作为进言的首要内容,术士若认定了其紧急事项,在进言时就要说到它。如果说了还没有效果(“及之而不可”),那就必须变动言辞将关注的目标引向别处(“必以讹”),不要让别国君主知道我方的真正意图(“毋令知我”)。这样的话,别国的丧亡,将会像流水一样自然而然地顺流而下。简文的“讹”,即变化之语,与《诗·小雅·沔水》“民之讹言”相类,有误导之意。简文“(薦)”当释为引,《尔雅·释诂》“引,薦,陈也”,是为其证。战国时期术士的言说之道在长期的实践中曾经总结出不少经验之谈,如《韩非子·说难》即谓“凡说之务,在知饰所说之所矜而灭其所耻。彼有私急也,必以公义示而强之”,所说之内容与简文近似。这条简文所讲述的应当就是术士的这类经验之谈。

(十)宾客,青(清)庙之(薦)也。(郭店简《语丛》—第88简)(72)

清庙,指周王的宗庙。其称“清庙”的原因古人的说法有二,一是谓“取其宗庙之清貌则曰清庙”(73),一是谓“天德清明,文王象焉,以文王能象天清明,故谓其庙为清庙”(74)。两说相较,盖以前说近是。清庙祭祖,主祭者要献牺牲,正如《诗·周颂·清庙之什》的《昊天有成命》篇所说“我将我享,维羊维牛”,而前来助祭的宾客,则只是薦献黍稷而已。献黍稷(而非牺牲),这正是薦祭的特色。所以简文说,宾客只是清庙中行薦献的人。如果把这里的字读若文,或读若度,那么简文的意思就是宾客是宗庙的装饰或宗庙的节度,则实为不辞矣。

(十一)即,(薦)者也。(郭店简《语丛》—第97简)(75)

这里的“即”在简文中疑当读若“稷”。即和稷古音完全相同,皆职部字,职韵精纽,具备通假的条件,并且在意义上也是有联系的。《说文》释“即”谓“即,食也,从皀,声”,又训皀为“穀之馨香也”,《左传》僖公五年有谓“明德以荐馨香。神其吐之乎”,可见,周人认为祭礼上薦献黍稷,就是让神灵闻到蒸熟的黍稷的馨香,人来就食为即,神来享用馨香也是即。稷为五谷之长,为古人最为重视的谷物,为献物祭神之首选,所以简文说“即(稷),薦者也”。简文这里的即,亦可依原意读,意谓神来享用馨香,是由于薦献了祭品的缘故。

(十二)正(政)其然而行怠(治)安(焉)尔也(以上第59简)。正(政)不达,(薦)生虖(乎)不达(以上第60简)其然也。教,教其[然]也。(以上第61简)(郭店简《语丛》—第59—61简)(76)

这段简文讲述政治之事,意思是说,政治它是这样的(“其然”),即它是实行治理的(“行治焉尔也”)。政治若不能够显达,全是由政治不通畅所造成的。教化,正是教化才使得政治成为这种状态的(77)。政治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社会的治理,正如上博简《从政》篇所说“凡此七者,正(政)之所治也”,“从正(政),不治则乱”(78)。简文中的(薦)疑读如荩,用如尽。《尔雅·释诂》“薦,荩,进也”,是为其证。在简文中它用如副词尽,意为“皆”。“(薦)生虖(乎)不达其然也”即指政治若不清明显著,完全是由于统治者和民众关系不通畅这种情况造成的。

(十三)……或以其(薦)而远。尧取之舜也,从者(诸)卉茅之中,与之言豊(礼)。(上博简《子羔》第5简)(79)

马承源先生在考释此简的时候曾引《史记·五帝本纪》的如下材料作为参考:“尧曰:‘嗟!四岳,朕在位七十载,汝能庸命,践朕位?’岳应曰:‘鄙德忝帝位。’尧曰:‘悉举贵戚及疏远隐匿者。’众皆言于尧曰:‘有矜在民间,曰虞舜。’”(80)这个称引是正确的,然原释文未将薦字释出,乃未达一间也。若有此释,则正可将此条与《五帝本纪》对读,简文的“或以其而远”(可读作“或以其薦尔远”),正是尧让四岳举荐他们所知道“疏远隐匿者”的意思。这里的薦字用如荐,薦、荐两字相通假(81)。

(十四)(众)人亡,言台(以)为章。起事乍(作)志,叡亓(其)又(有)中成。(上博简《用曰》第18简)(82)

这条简文的“”原释为,疑非是。这个字原作“”形,字从廌头而不从虎头,应当释为。简文的“众”字见于《用曰》第17简。第17简的末尾简文是“柔闻亚(恶)谋,事既无功”(83)。张光裕先生解释此简文意时,曾经引用《诗经·小雅·小旻》“发言盈庭,谁敢执其咎”进行说明,甚确。此简意谓,众人都说些让人迷惑的假话,言语滔滔,徒增混乱。主事者优柔寡断,听信不负责任的无稽之谈(“恶谋”),事情自然不会成功。众人的意见都是靠不住的。简文“亡薦”即“无藉”,意谓无可依靠。“众人亡藉”,意指众人的言论皆无根妄谈,只是以言辞来彰显己意(“言以为章”)。因此,主事者应当把事情做起来(“起事”),把目标明确起来(“作志”),这样才能够明智地把事情办成。

除了我们上面提到的例子以外,战国竹简文字资料的相关记载,还可以提出以下三项:

其一,《包山楚简》载有人名为“(薦)缰”者(84),缰为使驭牲口的绳索,“薦”有“引”意(见《尔雅·释诂》),“薦缰”盖指牵牲口者,某人常执牵牲口之事,久之而用为其名。

其二,望山二号楚简所出土的竹简系遣策,其中第48简载有“二苇圆,二(薦)笲”,专家认为“都是以苇竹之类编成的盛物之器”(85),甚确。笲,是一种竹编器物,“薦笲”当是草、竹混合编制之器。简文“薦”,在这里正用其“草”的本意。

其三,仰天湖25号楚墓竹简遣策记载某官员馈送的助葬物品有“三种”,据商承祚先生研究,这三种东西是“一件夹纺衣、五张席子、一种名□□的器物”。这三种东西里面最后一种是以兽为名的物品,简文记载它“又(有)(薦)”(86),盖指其物有草编的提手。和望山简的情况一样,这个“薦”字也是使用其本义的。

竹简文字“”的考释,可以说为释读数量众多的相关竹简资料提供了一个必要的前提。反之,我们也可以这样看,即相关资料的释读又加强了释其字为“薦”字异体这个推断的可信度。如我们前面提到的简文“居不亵(设)”(《曹沫之陈》第11简)、“或以其(薦)而远。尧取之舜也,从者(诸)卉茅之中,与之言豊(礼)”(《子羔》第5简)等,都是简文此字必读为“薦”方可文通意顺的显例。

三 从竹简文字的“(薦)”看周代的祭礼中的薦祭

古代的祭、祀二者无别,祭字从肉从又,当指以牲肉祭神,而祀字不从肉,而只从示从巳,所以《说文》谓“祀,祭无巳也”。祭祀是表示对于逝者的哀思或对于先祖及神灵的崇敬而举行的仪式。祭祀可以没有祭品,也可以进献祭品。进献祭品的祭祀,或可称为“薦(荐)祭”(87)。关于薦祭的具体情况,古人有许多说法,今得简帛的相关材料,使我们对于薦祭有了较多的认识,大略说来有以下几项。

其一,薦祭是礼的需要,它因礼而生,无礼即无薦祭之事。我们前引郭店简《语丛二》的简文就说明了这一点。是篇简文云:“(薦)生於豊(礼),尃(溥)生於(薦)。”行礼为什么要进献祭品给鬼神呢?《礼记·礼运》篇说:“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抔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原来,这些祭品是用来“致其敬”的。郑玄注谓“言其物虽质略,有齐敬之心,則可以薦羞于鬼神,鬼神飨德不飨味也”(88),祭品是虔敬心情的表达,为古礼所必须。

其二,儒家传统的祭祀观念里面,关于“薦”祭内容的理解存在着两分的情况。《礼记·祭统》篇说:

贤者之祭也致其诚信,与其忠敬,奉之以物,道之以礼,安之以乐,参之以时,明荐之而已矣……天之所生,地之所长,苟可荐者,莫不咸在,示尽物也。外则尽物,内则尽志,此祭之心也。

这里所言薦献于先祖神灵的有二,一是诚信忠敬之意,二是天地间所生长之物以及礼乐之类的物化形式。质言之,意、物二者皆不可或缺。

从竹简资料所反映的战国前期及中期的儒家观念看,似乎更为注意薦祭时的崇敬情意,如前引郭店简《语丛》三的一条简文即明谓“(薦),衣(依)勿(物)以青(情)行之者”,虽然,天地间的万物都在薦祭所献物品的范围之内,但也要量力而行,所薦物品的丰寡与质量,以能够表达情意为限。

关于祭祀观念中的情意与物品的关系,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上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按照一分物、一分情意的逻辑,必然是薦物越丰盛,情意就越厚深。春秋战国时期的考古资料表明,贵族间普遍存在的丰祭厚葬的情况可以视为这种观念的注脚。可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有识之士的祭祀观念却与贵族间普遍盛行的观念不同,他们主张以意为主、以物为辅。如《左传》隐公三年载:“苟有明信,涧、溪、沼、沚之毛,苹、蘩、蕰、藻之菜,筐、筥、锜、釜之器,潢污、行潦之水,可荐于鬼神,可羞于王公。”《礼礼·礼运》篇说:“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污尊而抔饮,蒉桴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这里强调的是对于鬼神“明信”的诚意,而“物”的方面则不讲究,野草、果蔬、清水皆可,就是平时食用之品如“燔黍捭豚”(烧烤的黍米饭和手撕豕肉)之类亦皆可以。这和后世所说的“心诚则灵”是很近似的。前引郭店简《性自命出》简文的“豊(礼)作於青(情)”,其思路和当时社会上的有识之士的祭祀观念一致。前引郭店简《语丛》三第41简所说的“恸,哀也。三恸,(薦)也”,也说明了在为薦祭中,哀恸之情的表达应先于祭品的奉献。

其三,“薦”与“祭”的关系应当是并列且又在某些地方相涵的两个概念。薦可以是祭礼中的一个仪节,也可以单独成为一项礼仪。专家指出,“薦也是一种祭祀,薦壶、薦鬲、薦簠,即指薦祭所用之器”(89)。这个说法是正确的。古人常有“薦祭”之说。《易·豫·象传》:“雷出地奋,豫。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孔疏:“殷荐之上帝者,用此殷盛之乐,荐祭上帝也。”孔颖达遍注诸经,多以“薦祭”为称(90),可见他是断定薦为祭礼之一种的。一般说来,薦虽然是祭礼的一个仪节,但有时候也能独立于祭礼之外,还会有“荐(薦)而不祭”的情况出现。周代社会等级森严,祭、薦的区别亦体现出此点,《礼记·王制》谓“大夫、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庶人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庶人以及无田的大夫和士只有“荐”的资格,而不能举行祭礼。显然,在这个社会等级背景下,薦(荐)要低于祭,即《礼记·祭法》篇孔疏所谓“荐轻于祭,鬼疏于庙”。前引郭店简《语丛》一简文“宾客,青(清)庙之(薦)也”,指出“宾客”只是在清庙中进行薦祭的人,并不参加对于周先王先祖的祭礼。对于认识“薦”与“祭”的区别,也是一个旁证。

其四,薦祭所荐献的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在古代有一个变化过程。商代的薦祭,多为献特首之祭(此点已见上文所述于省吾先生的考证),而周代的薦祭若只是祭礼中的一个仪节,它与一般的祭祀并无什么区别,也进行薦牲、薦物、薦酒等事,可是若只薦不祭,单独作为一种祭礼,它就不再像商代那样薦献牲首,也不像作为周代祭礼中的一个仪节那样薦献牲肉,而只限于薦献稷黍等谷物类食品。《礼记·礼器》篇说“牲不及肥大,荐不美多品”,这里将献牲肉与荐祭品对举,意味着荐祭并不包括牲肉。《诗经·生民》讲周人祭祀谓“卬盛于豆,于豆于登,其香始升。上帝居歆,胡臭亶時?”,孔疏:“盛之于豆,又盛之于登,以此而往薦祭。此豆登所盛之物,其馨香之气始上行,上帝则安居而歆饗之”,豆和登所盛的薦祭食品只不过是腌菜和大酱之类(91),并无牲首、牲肉。《生民》通篇颂扬后稷率族众发展农业生产事,述其祭祀后稷神灵,亦离不开农作粮食,诗谓“诞我祀如何?或舂或揄,或簸或蹂。释之叟叟,烝之浮浮”,正是稷黍之类饭食的馨香。商周两代薦祭献品的这种区别的原因,可能在于商代畜牧业发达而周代农业发达的缘故。《礼记·王制》说庶人的祭祀,“春荐韭,夏荐麦,秋荐黍,冬荐稻”,《大戴礼记·曾子天圆》篇讲“无禄者稷馈”,稷馈即无牲之薦祭,此即《公羊传》桓公八年何休《解诂》所云“无牲而祭谓之薦”。周代的“庶人”、“无禄者”行荐祭而无牺牲之献,这固然与“庶人”、“无禄者”的经济地位低有关系,然而也正是如此,方符合周代荐祭的主旨。我们前面提到的郭店简《语丛》一的简文有“即(稷),(薦)者也”的说法,与周代荐祭以荐献黍稷为主的情况是一致的。

其五,周代“薦(荐)祭”体现着重“德”观念。春秋前期虞国贤臣宫之奇说:“鬼神非人实亲,惟德是依。故《周书》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又曰:‘黍稷非馨,明德惟馨。’”这是强调“德”之重要的典型话语,孔颖达疏谓“無德而薦,神所不享”(92),我们前引郭店简《尊德义》篇的简文谓“先之以德,则民进善安(焉)。行此薦也,然句(后)可逾(愉)也”,也充分体现了重“德”的思想。

总之,竹简文字“”的考释,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如果我们将它作为“薦”字异体的释读不致谬误的话,那么,不少竹简材料的释读将会得到新的认识,并且可以为认识商周时代的薦(荐)祭提供新材料,使我们能够多少窥见战国时期人们的祭祀观念之一个方面。

注释:

①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40页。

②荆门市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56、62页。

③李零:《曹沫之陈》释文,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50页。

④廖名春:《读楚竹书〈曹沫之陈〉札记》,“简帛研究”网,2005年2月12日。http://www.jianbo.org/admin3/2005/liaominchun002.htm

⑤《郭店楚墓竹简·性自命出》注释10与13的“按语”,荆门市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第182页。

⑥陈伟:《郭店竹书别释》,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209页。

⑦李学勤:《试解郭店简读“文”之字》,山东省儒学研究基地等编:《孔子·儒学研究文丛》,济南,齐鲁书社,2001年,第117—121页。

⑧李天虹:《郭店竹简〈性自命出〉研究》,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20页。

⑨刘信芳:《孔子诗论述学》,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52页。

⑩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42页。

(11)[日]島邦男:《殷墟卜辭綜類》(增订版),東京,汲古書院,1971年,第228—229页。

(12)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第1611页。

(13)容庚编著,张振林、马国权摹补:《金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79页。

(14)刘彬徽等先生说,见湖北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63页。按,这个字见于《包山楚简》第265号简,原文作“二□廌(薦)之真(鼎)”,似指两件有底盘的鼎。简文廌,正用薦字本意。

(15)曹锦炎:《〈天子建州〉第8简释文考释》,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24页。

(16)见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草部、用部、冂部、人部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

(17)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十四篇上,第716页。

(18)王筠:《说文释例》卷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89页。

(19)方述鑫等编:《甲骨金文字典》,成都,巴蜀书社,1993年,第1105页。

(20)于省吾:《双剑誃殷契骈枝三编》,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268—269页。

(21)《甲骨文合集》第35594片。

(22)见《金文编》卷一○,第679页。

(23)丁佛言《说文古籀补》解释这个字说:“字从廌从皿,疑是古薦字……此言薦簋,当是祭器。”日本学者高田忠周《古籀篇》九十一说《邵王簋》的这个字“盖薦字异文”(转引自《古文字诂林》,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8册,第508页)。

(24)何琳仪:《战国古文字典》,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1401页。按,何先生此书因出版较早,所以未涉及郭店简、上博简中出现的“”字。

(25)徐中舒主编:《殷周金文集录》,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69页。

(26)王筠:《说文释例》卷一八,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40页。

(27)见《古文字诂林》第8册,第507页。

(28)高文:《汉碑集释》,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2、36、341页。

(29)夏竦:《古文四声韵》卷四,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1页。

(30)李零:《〈汗简〉〈古文四声韵〉出版后记》,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页。

(31)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六),图版第134、150页,释文第324页。

(32)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释文第270页。按,《曹沫之陈》第24简“三代之陈皆廌”(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第252页),李零先生读廌为存,似不若读为薦,释为引更妥。

(33)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图版第45页。

(34)陈伟:《郭店竹书别释》,第186页。

(35)陈宁:《〈郭店楚墓竹简〉中的儒家人性论初探》,《中国哲学史》1998年第4期。

(36)这段简文的释文参照诸家的考释写定,个别字的考定,如“论”,或读若“纶”,“即”或读若“节”等,这些歧异对于理解简文之意尚无大碍,所以暂不作讨论。

(37)陈伟:《郭店竹书别释》,第209页。

(38)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第140页。

(39)陈伟:《郭店竹书别释》,第168页。

(40)《郭店楚墓竹简》,图版第89页,释文第203页。

(41)这个字,李零先生读作“博”,《郭店楚简校读记》,第170页。

(42)《左传》哀公十一年“胡簋之事”,《孔子家语·正论解》、《论语·子罕》邢疏俱引“胡”作“簠”。

(43)《礼记·礼运》郑玄注。见《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416页。

(44)《郭店楚墓竹简》,图版第62页,释文第179—180页。

(45)简文“方”字当释为适宜,《左传》闵公二年“授方任能”,杜注:“方,百事之宜也。”

(46)《郭店楚墓竹简》,图版第97页,释文第209页。

(47)藨与藉两字本意相通,藉即指草垫,即藨,祭祀时用以陈列祭品。

(48)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图版第91页,释文第249页。

(49)可以将第14简的这个字和第26简的“廌”字相比较,可证两者之相同处十分清楚。

(50)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七篇下,第336页。

(51)高亨:《古字通假会典》,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第199—201页。

(52)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92页。

(53)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乾部,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765页。

(54)这句简文多据曹锦炎先生的释文,见《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七),第249—252页。曹先生的考释筚路蓝缕,甚多卓见,例如,此处简文的读番为审,读从纟从东之字为陈等皆甚确。

(55)《淮南子·兵略训》,刘文典《淮南鸿烈集解》卷一五,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495页。

(56)《文心雕龙·神思》。

(57)《汉书·高帝纪》。

(58)《史记·萧相国世家》。

(59)《郭店楚墓竹简》,图版第100页,释文第211页。

(60)《郭店楚墓竹简》,图版第100页,释文第211页。

(31)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第148页。

(62)《郭店楚墓竹简》,图版第102页,释文第213页。

(63)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第148页。

(64)王辉:《古文字通假释例》,台北,艺文印书馆,1993年,第276页。

(65)《郭店楚墓竹简》,图版第56页,释文第173页。

(66)陈伟:《郭店竹书别释》,第168页。

(67)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第140页。刘钊:《郭店楚简校释》,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23页。

(68)第16简的简文“先之”原作“先”字重文,裘锡圭先生按语谓“似应读为‘先之’”(《郭店楚墓竹简》,第175页),甚是。今从之。

(69)《左传》僖公五年。

(70)《晏子春秋》外篇《景公有疾梁丘据裔款请诛祝史晏子谏》。

(71)《郭店楚墓竹简》,图版第105页,释文第217页。

(72)《郭店楚墓竹简》,图版第84页,释文第197页。

(73)《诗·灵台》孔疏引蔡邕《月令论》。后来贾逵《左传注》亦谓“肃然清静,谓之清庙”(《诗·清庙》孔疏引),《左传》桓公二年“清庙茅屋”,杜预注亦谓“以茅饰屋,著俭也。清庙,肃然清净之称也”。

(74)《诗·清庙》孔疏。

(75)《郭店楚墓竹简》,图版第85页,释文第198页。

(76)《郭店楚墓竹简》,图版第81—82页,释文第195页。

(77)简文“怠”,刘钊《郭店楚简校释》读为“治”,甚是(第182页)。简文两个“达”,其意应有别,前一个表示显达,后一个表示通畅。简文“教”系重文,依文意在简文“其”字后可以拟补一个“然”字,理由是这段简文屡言政治局面谓“政其然”、“不达其然”,末尾应当是肯定政治的这种状态都是教化的结果(“教其然也”)。上博简《缁衣》第14简载孔子语“正(政)之不行,教之不成也”(《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图版第58页,释文第189页),与此语意正同。简文“教”字重文,专家或读为“教,学”二字,疑非是。

(78)两条简文内容分别见上博简《从政》甲篇第9简和乙篇第3简,见《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图版第67、81页,释文第223、235页。

(79)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图版第37页,释文第189页。

(80)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释文第189页。

(81)见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屯部,第818页。

(82)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六),图版第125页,释文第304页。

(83)《用曰》第17简的“事既无功”的功字原从工从示,当读若功。郭店简《老子》丙本第2简“成事述(遂)功”的功字既从示从工而读为“功”,上博简《用曰》第4简亦有此例,皆可以为佐证。

(84)湖北荆沙铁路考古队编:《包山楚简》,图版第85页,考释第31页。

(85)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中文系编:《望山楚简》,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61、112、126页。按,简文的笲字,商承祚先生也曾谓是“竹器之属”(《战国楚竹简汇编》,济南,齐鲁书社,1995年,第104页)。

(86)商承祚:《战国楚竹简汇编》,第45、51、62页。按,这个字专家或释为从草头从虘从又之字,愚疑为薦字误写。这个字比较清楚的字形,见于《长沙楚墓》(下册),北京,文物出版社,2000年,图版第162幅。

(87)薦与荐古通用,段玉裁曾详论之,谓:“荐与薦同音,是以承藉字多假借为之。如《节南山》传:薦,重也。说文云:且,薦也。皆作荐乃合。左传云:戎狄荐居。外传荐处。服云:荐,艸也。此谓荐同薦。韦云:荐,聚也。此与尔雅再训近。”(《说文解字注》“草部”)

(88)《十三经注疏》,第1415页。

(89)戴家祥:《金文大字典》下。转引自周法高主编《古文字诂林》第八册,香港,香港中文大学,1979年,第509页。

(90)如《礼记·礼器》孔疏:“‘荐不美多品’者,荐祭品味宜有其定,不以多为美,故《郊特牲》而社稷大牢是也。”《礼记·祭法》孔疏:“云‘凡鬼者荐而不祭’者,若其荐祭祖为,则鬼与见庙,其事何异?若都不荐祀,何须存鬼?荐轻于祭,鬼疏于庙,故知荐而不祭。”皆可为例。另外,唐代贾公彦疏《周礼》、《仪礼》时亦习用“荐(薦)祭”之称。

(91)《诗经·生民》毛传:“豆,薦葅醢也。登,大羹也。”《十三经注疏》,第532页。

(92)《左传》僖公五年,《十三经注疏》,第17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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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战国简记中的“一”字与周代的祭祀_战国文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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