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中农村女性权益状况的实证分析——以河北省米村和湖北省石村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湖北省论文,河北省论文,实证论文,为例论文,权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非农化趋势的加剧,农村土地流转①日益明显,农村土地流转与配置问题被提到了学术研究的前台。学术界对农村土地权益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权益分配等方面,在相关研究中,研究者受经济学视角的影响,着重探讨土地产权在纵向不同层次间的分配,即国家、集体和个体间的分配。经济学研究旨在使稀缺性资源得到合理化配置。与经济学视角的研究不同,本文将女性获取农村土地权益视为其获得平等发展的基础,拟对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女性权益进行系统分析,并探讨女性对于自身权益状况的认知。
在对土地流转问题进行研究时,部分研究者开始关注土地流转中的女性权益问题。农村土地流转中女性权益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土地流转中女性权益的现状、女性权益损伤的原因及应对机制等方面。
首先,研究者对于土地流转中女性权益的现状基本达成共识,即土地流转过程中女性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支晓娟、吕萍,2010)。全国妇联权益部(2000)的调查显示,自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分配开始,轻视、歧视女性,侵犯出嫁女、离婚女及其子女土地权益的问题在各地农村不断出现,在不同的土地流转模式中,女性权益的损失状况存在差异。即在农户供给型土地流转中,女性权益受损主要是流转决策权损伤;在集体供给型土地流转中,女性权益受损主要是就业安全和经济收益权受到损伤(赵敏,2011;钟涨宝、狄金华,2005)。
其次,关于土地流转中女性权益损伤的原因,不同学者予以了不同解释,归纳起来主要有文化形塑说、制度诱因说、法律缺陷说和素质制约说四种。文化形塑说认为,导致土地流转过程中女性权益损伤的主要原因是男权主义文化的影响,这种影响通过村规民约以及传统婚嫁文化等方式发挥作用(郭正林,2004)。制度诱因说认为,土地流转中女性权益被侵害的制度根源在于土地权益的身份化(李凤章,2006)。由于土地权益和成员身份相关联,女性身份的改变(例如出嫁、离婚等)会影响到其土地权益的获取(高飞,2009)。法律缺陷说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土地政策是中性的,不含有歧视女性的条款,但由于缺少必要的社会性别视角,这些法律条文实际上把土地的分配权和再分配权给了男性,使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给女性带来了不利(朱玲,2000;董江爱,2006)。在素质制约说的学者看来,除了上述文化、制度与法律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外,由于女性受教育程度有限,她们对自身权益认识不足、维权意识薄弱,因而在土地流转权益受到损伤后无法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有效保障(刘保平、万兰茹,2007)。
最后,针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女性权益的损伤,研究者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这些对策包括在法律、政策的设计与执行中增强性别敏感性(袁敏殊、韩志才,2007);完善相关法律,消除法律与村规民约之间的张力(周应江,2005;施国庆、吴小芳,2008);教育女性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王景新,2003)等。
对相关文献进行回顾后发现,尽管研究者已经对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女性权益问题展开了系统的研究,但现有研究更多地是以土地产权作为切入点分析土地权益的分配,其分析对象集中在女性个体或村社集体。这种分析思路有助于在宏观层面把握土地流转中女性权益的状况,却无助于厘清土地流转中女性权益损伤的微观机制。借鉴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本文试图将土地流转置于家庭经济单位之中,分析女性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角色以及权益损伤的状况,并探讨女性对这一现状的认知。
二、研究样本介绍
受“多点民族志”方法的启示②,本文选择两个村庄进行比较研究。米村和石村分别代表土地流转不同类型的村庄。米村位于河北省定州市东亭镇西,全村共有1116户村民,约5000人,户均4~5人,共有土地7600余亩,其中,口粮地7200余亩,机动地400余亩。米村村民收入主要靠外出务工和其他非农业收入,农业收入所占比例不大。本次米村调查的57户村民,仅有2户将土地转包给他人,有4户租赁其他村民的耕地;就流转土地面积而言,米村共流转11.57亩,土地流转并不明显。石村隶属于湖北省当阳市两河镇,共有村民687户,2215人左右,户均3~4人。全村共有耕地2400余亩,全部为口粮地。在石村调查的58户村民中,有21户将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有14户(占24.1%)租赁其他村民的耕地,土地流转比较明显。
课题组在了解两个村庄历史的基础上,采用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的方式收集资料。在选取调查对象时,主要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方法。课题组在两村各发放问卷60份,有效回收率为95.8%。样本特征如表1所示。
三、调查与分析
(一)农业生产的“女性化”
土地改革至人民公社时期之前,米村和石村农业劳动力均是以家庭为单位被组织到农业生产。在家庭内部,以年龄和性别进行劳动分工的传统模式仍占据主导,即男性劳动力从事田间耕作,女性劳动力做家务、照看孩子,老年和未成年劳动力主要从事放羊牛、捡粪或帮做家务。在人民公社时期,政府提倡女性积极参加农业生产,特别是大寨创造出“铁姑娘精神”后,各地农村女性纷纷以“铁姑娘”为榜样,从家庭走向田间,成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劳动力。米村和石村先后于1970年和1971年掀起“农业学大寨”运动,女性劳动力和男性劳动力从事同样的工作。人民公社解体后,农业生产经营再次恢复到以家庭为单位,两村女性已成为与男性同等重要的农业劳动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村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产出大幅提升,但按照每个工作日计算,其劳动生产率则无法获得显著提高,农业生产未能摆脱“内卷化”③的陷阱。由于资金短缺,技术落后,村民风险意识淡薄,加之城市务工市场未开放,村民难以获得替代性职业,只能将过剩的劳动力投入到仅有的少量土地上,继续演绎着“农业内卷化”(agricultural involution)。
20世纪80年代末城市务工市场的逐步开放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寻求替代性就业提供了机会。与此同时,随着农村女性劳动力在农业生产中地位和能力的提升,以及农药、化肥的广泛应用和拖拉机等机械的运用,虽然农业劳动的强度未降,但女性已经完全有能力独自胜任家庭内的农业生产。
通过表2可以发现,在米村和石村,家庭劳动力的使用去向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异。在米村家庭劳动力的使用中,在家务农的女性劳动力明显多于男性劳动力,且务农的男性劳动力主要为不适合外出或从事非农业者,例如体弱者、年老者等;而无论在“本地从事非农业”还是在“外出务工、经商”方面,男性劳动力数量都远远超过女性劳动力。在石村,这种劳动力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的分配同样具有明显差异。不同的是,米村和石村在农业的劳动力投入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从总体上看,两村劳动力在使用去向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性别差异,两村都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农业生产“女性化”趋势。
女性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为男性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可能。事实上,在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男性确实是作为富余劳动力先于女性流出农业生产而转移到非农产业中,即转移劳动力中男性明显多于女性。在米村和石村,由于村办企业所从事的行业都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例如预制件生产、烧砖等等),因此,劳动力转移也是以男性壮劳动力转移为开端的。
(二)土地流转中女性权益状况
女性作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承担了主要的农业劳动,且在劳动力转移过程中亦做出了牺牲,但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女性却又不得不面临自身应有权益被剥夺的客观现实。
1.女性应有决策权的损伤。权利的使用通常以效率作为标准。Becker(1964)在论及相对优势理论时曾指出,在家庭中,家庭成员所承担的任务应根据其能力、特长来安排,使其得以发挥最大优势,从而提高家庭资源的使用效率。在家庭内部,当男性劳动力外出务工时,若家庭的劳动量不减少,则家庭中女性劳动力(通常是妻子)的劳动负担必然增加。由于女性通过参加农业生产及管理,自身能力和素质得到提高,当家庭内部男性劳动力“缺席”时,女性对农业生产(包括土地流转)的决策权理当得到增强。
无论是按照Becker(1964)的劳动力合理化配置理论,还是按照“谁做得多,谁就管得多”的规则,作为农业生产主要劳动力的女性,在农业生产“女性化”的背景下,都应该对于家庭是否进行土地流转具有较男性更高的决策权。但事实上,虽然女性在具体的农业生产中承担了绝大多数(甚至是全部)劳动,但女性并没有获得特别的决策权。如表3所示,在米村和石村,女性应有的决策权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缺失。
2.婚姻流动与女性承包经营权的损伤。婚姻流动是指男女双方因结婚或者离婚而发生居住地转移性的空间流动(许平,1997)。婚姻流动距离与婚姻圈大小存在直接关系:通常婚姻圈越大,婚姻流动距离就越大;反之,则就越小。在米村和石村,婚姻圈覆盖了周围的一些村庄,而村内通婚者比较少见。
与中国大部分村庄一样,在米村和石村,婚姻都采取以父系制为基础的“从夫居住”模式。一旦结婚,妻子便立即转入夫家所在地居住。在人民公社时期,由于实行集体劳动、按工分分配,女性只要是以合法的方式(例如婚嫁)进入村庄,便能获得工作机会,并不影响她们对土地的使用。1984年和1986年,米村和石村先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平均分配给村庄内的成员使用。为了避免承包耕地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化,政府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随后政府亦从政策上保证承包经营权的稳定。这种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虽有助于提高村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其增加对农地的投入,但客观上也致使婚姻流动中的女性无法在其丈夫所在村庄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她们又不得不丧失自己在娘家原本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表4所示,在米村和石村,分别有33.3%和24.1%的样本家庭存在“因结婚而新增加的人口不能在一年之内在村里获得承包地”的现象;分别有78.9%和96.6%的样本家庭存在“因结婚而新增加的人口在娘家的承包地归其娘家人使用”的问题。
婚姻流动带来的女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失,部分是因为相关政策、法律缺乏社会性别的视角(朱玲,2000)以及非成文制度(例如村规民约和村庄传统)消解了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王景新、支晓娟,2003)。不仅如此,法律和政策法规的模糊性甚至相互间的冲突直接影响了女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虽然在湖北省出台的二轮延包政策中明确规定“完善二轮延包应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村婚嫁妇女和入赘男子,没有落实承包地的要按国家的法律政策认真落实”,但随后的文件却出现了与之相冲突的地方,即“少数地方耕地极度不均,绝大多数村民要求调整土地,凡是村里无机动地的,在这次完善时,原则上不能调整”。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模糊性甚至相互冲突,使得村干部无法正确理解、贯彻法律对女性土地权益的保障。
3.土地流转过程中女性继承权的缺失。在米村和石村,老人在无力耕种或不愿意耕种土地时,通常会将这些地均分给儿子耕种(女儿被排除在外)。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无偿的,其儿子只需提供老人生存所需要的粮食和生活必需品。虽然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女儿和儿子具有同样的继承权,但是,在米村和石村,女性通常并不能够继承财产。这表现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就是父母的土地使用权为其儿子占有,女儿无法从中获益④。
土地流转后,女性与土地发生脱离(虽然可能只是有期限的脱离),女性便需要从农业之外的替代性职业中获利以保障自己与家庭的生存、生活需求。在这一过程中,就业歧视可能会影响女性获取新的经济地位,进而直接影响她们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的获得。此外,土地流转后,当女性脱离土地进城务工(在一般情况下是夫妇两人在同一个地方务工),她们面临不熟悉的环境时,她们一方面不了解新环境中的行为规则,另一方面还须在这一环境中努力扮演增添家庭收入的经济供给者的角色,同时还须料理家务,这种众多角色的需求可能导致本身不熟悉城市环境的女性角色失调。
(三)村民对女性权益的认知
由表5可知,不同性别的村民对于女性权益的认知态度并不存在显著的差异。村民对“家里要做什么决定,丈夫不需要同妻子商量”的看法,客观上反映了他们对女性在家庭中决策权的认知。从表5第1分栏中可以看到,两村中56.5%的村民都认可“家里要做什么决定,丈夫不需要同妻子商量”,而具有这种认知的村民中,有一半为女性自身,即在女性决策权的认知上并不存在性别差异。对此,男性村民有着自己的解释,即“男人是家里的户主,家中的事情男人一个人就能做主;女人眼光比较浅,总想着眼前的一点东西(利益),同女人商量经常会因为意见不合而吵架”。对于“家里要做什么决定,丈夫不同妻子商量”,相当比例的女性自己是认可的。另外,相当一部分女性认为,夫妻之间是否商量本身并不是一个“问题”。在她们看来,“一家人,谁做决定都一样,谁也不会往自己家的人身上使坏”。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在这一部分家庭中,丈夫独立做出决定之后,通常不会向妻子通告;而妻子在独立做出决定之后则会向丈夫通告。
表5第Ⅱ、Ⅲ、Ⅴ分栏反映的是出嫁女的土地权益问题。94.8%的被调查者认为,女性出嫁后不论她在夫家村子是否获得承包地,除非娘家人主动转让,否则,她不能要求再耕种娘家的承包地。在61位女性被调查者中,有58位对此观点表示认可。对出嫁女无权耕种娘家地(除非娘家人主动转让)的认识,95.5%的被调查者认为,女性在嫁到夫家后,夫家村子应很快给她分得承包地。不仅作为利益主体的女性具有这种需求,在54位男性被调查者中,也有52位对此观点表示认可。99.1%的被调查者认为,出嫁的女儿仍然有照顾父母的义务。对于“父母的承包地转给子女,儿子较女儿有优先权”,98.3%的被调查者是认可的,仅有1.7%的被调查者对此持否认态度,且98.4%的女性被调查者认同上述说法。
四、结论与讨论
人民公社时期,在政治话语的动员下,女性劳动力从农业生产的边缘状态转变成与男性劳动力同等重要的地位。人民公社解体之后,在农业“内卷化”的背景下,农户家庭开始向农业之外转移富余劳动力。由于传统观念、非农就业机会以及女性自身原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通常是男性作为富余劳动力首先从农业中转移出去,农业生产呈现“女性化”的趋势,农业生产的“女性化”直接影响着土地流转的发生。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女性的决策权遭受不同程度的缺失;婚姻流动时,女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剥夺;在父母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子女的过程中,女性的继承权时常得不到保障。对于女性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权益损伤的现象,女性与男性一样赋予了其正当性。
在农村地区,农民手头的“库存知识”(阿尔弗雷德·舒茨,2001)一代代传授下来,持续地影响着村民的生活方式及认知。他们认为,男性生来就是家庭的“顶梁柱”,女性则扮演辅助性的角色;在家庭分工上,主要表现为“男主外,女主内”,男性在外赚钱养家,女性则在内持家。农村女性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习得这些规范,认识到作为女性所应扮演的社会角色,并按照这种角色规范来行动。正如安东尼·吉登斯(1998)所分析的结构二重性一样,一方面,结构(包括社会所提供的规范和资源)为行动者提供意义价值和手段来供其在行动中选择,促使其行动得以进行;但另—方面,行动者的所有选择又都受到结构本身的制约。
农村女性并不只是机械地遵从农村社会既定的角色规范,而是参与并促成了新的社会角色规范的形成。现实生活中女性所反映的性别价值趋向不仅仅是一种结果,也是对社会认可的性别角色规范的客观反映;同时,女性对自身性别角色的认同本身亦是新的社会角色规范的生成过程。社会既有的性别规范为现实中性别行为提供着结构资源,同时又限制着社会成员性别行为的发生。通过对土地流转中女性权益的研究可以发现,不仅农村女性对自身权益的认知是对于当前农村社会性别规范的呈现,而且她们本身也参与到未来新的性别规范的再生产过程之中。可以断言,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女性处于权益损伤状态是女性参与共谋的结果。
注释:
①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是指村民集体所有的和国家所有但依法由村民家庭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一切用于农业的土地。鉴于农村土地属于公有,本文所研究的农村土地流转仅指土地使用权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转让和流通。
②“多点民族志”的优势在于可突破对研究地域的选择,把重点放在政治、经济、文化的复杂作用上,解释他者的“政治经济体系”(萧楼,2010)。
③“内卷化”是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茨在考察分析爪哇水稻生产时提出的一个名词。根据格尔茨的定义,“内卷化”是指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便停滞不前或者无法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Geertz,1963)。黄宗智(2000)在分析新中国成立前华北小农经济和社会变迁时,也曾论述了华北农村经济的“内卷化”问题。在人口压力过大、土地相对稀少的华北农村,由于剩余劳动力无法从土地上转移出来,迫于生存的压力,村民不得不将过剩的劳动力投入到稀少的土地上,从而导致劳动力边际报酬不断递减。
④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种“用益物权”,可以依法继承。因此,本文将子女占有父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子女对父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