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妇女观的几个问题——以墓志铭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墓志铭论文,唐人论文,几个问题论文,妇女论文,中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970(2006)04—0102—04
历年来关于唐代妇女的研究成果颇为丰硕,主要集中在对妇女的婚姻、地位、家庭生活、参政以及特殊阶层或个体妇女的研究上。这其中,唐人妇女观问题的研究较为薄弱,且人们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杜甫、白居易等个体文人的妇女观上,如秦桂祥《白香山诗中关于非战思想及妇女问题之探讨》,[1] 王滋源《杜甫的妇女观》,[2] 蔡正发《白居易妇女观管窥》,[3] 王秉钧《为妇女呼吁鸣不平的白居易》[4] 等。高世瑜《唐代妇女》[5] 末节也涉及到唐人的女性观问题。近年孙顺华《唐朝妇女观之嬗变与社会政治》[6] 从社会政治、经济的角度探讨了唐朝妇女观在唐太宗、武则天、唐玄宗与唐宣宗四朝所经历的几次变化。张金桐、苑汝杰的《唐人妇女观与唐代妇女命运概述》[7] 也对唐人妇女观作了探讨,认为开放风气下的唐代妇女命运,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样幸运,唐人的妇女观仍旧是“男尊女卑”。此外,很少有人从整体上把握唐人的妇女观问题。本文拟从墓志铭——这一时人记述死者生平的墓志史料入手探讨一下唐人妇女观的一些问题。
唐代盛行随葬墓志之风,各个阶层上自达官贵人下至平民百姓莫不崇尚。其中,唐代妇女的墓志非常多,仅周绍良、赵超《唐代墓志汇编》[8] 收录已达三千多方,这些妇女的墓志有独立成篇的,也有在丈夫志文之后连带叙述的;从立志者的身份看,有孝子贤孙为母亲、祖母立的,也有夫为妻而立的,也有父为爱女而立的;从撰写者的身份而言,既有请文人AI写作的,也有家人、亲戚撰写的。其中有关妇女的墓志,不仅对研究妇女生活颇为重要,而且还可透过字里行间,探知时人对妇女的看法,洞悉社会的文化心态和思想观念。
众多妇女的墓志为研究唐代妇女问题提供了多样化的视角,兹以墓志铭为中心就唐人妇女观的几个问题作以粗浅的分析。
一、妇女的社会角色
(一)对妇女的家庭地位及社会地位的看法
开元年间,大理正乔梦松妻冯诚去逝,国子监进士李系为其撰写墓志,志文云:夫人“自礼行君子,有事则从,故能正位于内,发挥闺阃矣”。[8](P1328) (开元249《唐大理正乔梦松夫人长乐冯氏墓志铭》,载《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以下同书墓志只引年代序号,不备注出处)开元500 《荥阳郑齐闵墓志铭》云:“府君正位乎外,夫人辅佐于中。”开元502《衡州刺史束府君故夫人太原郡君王氏墓志铭》云:“良以正位乎内,辅德竭诚,鄙夷甫之妻,贤□子之室。”大历021《苏州别驾李公故夫人蒋氏墓志铭》言:“贤莪来聘,宜室正内,廿余岁。”贞元098《太原王平墓志》云其夫人潘氏“阴阳克谐,妇德光代,恩周九族,畅乎六姻”。类似这样的志文在《唐代墓志汇编》中极为常见。由此可知,无论后人怎样评价唐代妇女的地位,在唐人的思想观念中,“正位乎内”仍是当时社会对妇女地位的认定,也就是说,唐人仍然是用这样一种传统标准来衡量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的。
阴阳学说和“男尊女卑”思想对唐人的影响是深刻的,若再看永贞和长庆年间的两方墓志更可明了这种观念的思想渊源。永贞006《桂州刺史兼御史中丞孙府君故夫人范阳郡君卢氏墓志铭》志文开篇即云:“家人之彖曰:女正位乎内。关雎之序曰:乐得淑女以配君子,故家道正,门风睦。”长庆007《魏氏继室范阳卢氏墓志铭》(洛阳县丞魏称为妻撰写)也云:“易曰: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余以是而不苟焉。”“(夫人)温容雅度,宛得天和,宜其室家,正位乎内,不言而家道立,处中而亲和。”还有一个特点值得注意的是,妇女的志文开篇总要追溯她们的家族世系及祖上仕宦之经历,而后是夫家情况的详细介绍,最后记述妇女本人经历一般较为简略。偶尔详尽的,也是描述其在夫家服侍诞育等情形。这一现象可说是带有明显的时代印痕,在儒家伦理观念仍占支配地位的时代,家族关系对妇女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妇女本人即便是非常优秀还是需要借助于父系、夫系的关系来确定自己的坐标,且不得不屈从于男人为她们设就的生活范围和既定的角色。
唐人将妇女框定在“正位乎内”的角色之下,对她们在家庭乃至家族中所起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墓志铭中对此多有反映。如开元357《大唐王夫人墓志》云:“夫人修内以助政,启外以安家,姻党传其令声,仆役资其宽德。”开元400 《唐同州河西主簿李(全眘)君故夫人苏氏墓志铭》载:“及丁艰免职,家无余资,而夫人增织纴之勤,贸金绮之饰,内唯节用,外不示劳。故輴翣之费,获以时给,虽昔之服瀚于沼,何以尚兹?”贞元005《唐赠尚书左仆射嗣曹王故妃荥阳郑氏墓志铭》云:嗣曹王皋死后,“太妃(郑氏)挈今之嗣王与女子子,洎夫族之叔妹未冠笄者,与本族凋丧之遗无告者,合而家之。居无生资,勤俭自力,仁以恤,智以图,使夫饥待我粒,寒待我纩,婚姻宦学蒸尝之礼,待我以时”。贞元062《唐朝散大夫行著作佐郎袭安平县男口口崔公夫人陇西县君李氏墓志铭》记载李氏“居常则秉礼蹈道,弗自暇逸。故能事伯叔敬,友同等和,抚甥侄慈,接姻戚义,下逮支庶,弗略幼贱,致其忠爱,加之敬慎。故中外叹誉。夫人以情切抚孤,自洛如魏,久之盗起北方,冯陵中土,先公时为麟游县令,夫人乃提挈孤弱,南奔依于二叔,自周达蔡,逾淮溯江,寓于洪州。……至德元载,先公至自蜀,中外相依,一百八口。夫人上承下抚,言行无怨。时先公频有天伦之感,既寓荒服,家素清贫,夫人有黄金数两,命货之,衣食孤幼,财不入己,皆如此类”。可见,“宜其室家”,“抚嗣安宗”是对妇女家庭作用的承认,尤其突出了危难之时妇女对于家族的贡献。由此说明,唐人是非常看重妇女的家庭地位的。但是,唐代妇女也终与她们的前后辈一样,在农业为本、男耕女织的古代社会里,社会上没有她们的职业,她们在家内生产劳动中不占主要地位,隋唐田令中去除了一般妇人受田的规定后经济上更不能独立,这就注定了她们的附属、从属的社会地位。她们“是这数千年来一直处于卑下地位的古代妇女中的一群”。[5](P4)
(二)对妇女职责的看法及行为规范的要求
唐代妇女的地位和角色,虽然与历代妇女的情形无多大差异,但唐代毕竟是处在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具有其特殊性,这必然在观念上有所反映。在对妇女职责、行为规范的看法上,一方面是既受传统的儒家伦理观念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也呈现出其开放的时代特性。
开元416 《兖州瑕丘县主簿马君夫人天水董氏墓志铭》云:夫人“内主中馈,履三千之礼,体九十之仪。且敬洁酒食事也,黼黻纂组工也,恭恪祭祀孝也,克谐叔妹睦也。严以教其男,顺以训其女,整肃以临下,闲和以奉上,让以与人,仁以由己。……诗书礼乐之规矩,动循于轨范,贤懿明淑之柔婉,行合乎箴诫”。永徽092《处士杨君墓志》载:杨吴生妻张氏为南阳之贵族,“夫人取训女图, 禀仪妇诫,言遵令典,作醮高门,四德是修,六行兼备。自所天倾逝,孀居累年,训子有方,主馈无怠”。大中055 《故南安郡夫人赠才人仇氏墓志铭》云:南安郡夫人“初以才貌,选充后宫。吾擢居宠遇,行止侍随,贞孝罕俦,懿范殊古,尔仪标九嫔,行备四德,含微挺烈,执柔处谦,玉洁而朝霞共鲜,兰薰而月桂争馥”。从以上几位不同阶层妇女的墓志看,充溢于志文之中的是对妇女侍奉舅姑、相夫教子、主持家政的描述,“四德咸备”、“六行事修”“母仪有则”等是对她们的称颂和赞誉。在这些誉美之词中,可以感觉到“三从四德”仍然是唐人对妇女最起码的道德要求。就“三从”而言,尤其是从父从夫观念仍深植于唐人的思想中,唐人仍视父为女之“天”,视夫为妇之“天”,结婚谓之“移天”。这一观念充斥于时人为妇女所写的志文中:天宝169《邺郡司仓参军张贞眘墓志铭》云:张贞眘死, 夫人独孤氏“丧天曷依,字孤增恸”。元和151 《太原郡弓府君并夫人郭氏墓志铭》谓夫人郭氏“移天事天,上和下睦,四德继于曹家,三从同于孟母”。光启002《陇西李夫人墓志铭》载,夫人王氏,初笄而嫁李氏,赞其“在家而女仪有节,移天而妇道无亏”。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说明时人“未嫁从父,既嫁从夫”的观念仍较深。就妇德而言,墓志中又特别突出妇女抚育“犹子”之美德。何谓“犹子”?“犹子”实际就是“别子”,指非己生之子。唐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凡成年男子可娶一妻和多妾,妻死可续弦,这种制度就会造成儿子非一妻(妾)所生的局面,如何使众子都能幸福地成长,承宗继嗣,实际上是关系到一个家族兴盛与存亡的大事,自然会受到士大夫们的关注和重视,从那些赞美妇女不辞辛劳抚育幼子长大成才的志文中,不难看出时人的良苦用心。如开元227《唐故尚舍直长薛府君夫人裴氏墓志铭》:夫人在丈夫死后,“以季母之亲,抚犹子之类,示以典礼,导以谦和,岂口斯门,流式他壶;慈训也”。会昌005《荥阳郑夫人墓志铭》云:兖海沂密等州观察推官文林郎试大理评事杨牢妻郑氏生有四女,“牢年三十,在洛阳,尝于外有子,既龀,夫人未之名”。郑氏知道后,将其接回,尽心抚养。会昌021 《京兆杜氏夫人墓志铭》记载:文林郎守左金吾卫兵曹参军杨宇妻杜氏“夫有乳子,非己之出,夫人能爱育之,以及行走,妇德母仪,亲堂推美焉”。会昌026《唐处士包公夫人墓志铭》云:包君前妻朱氏生有四子,中年而逝,包君又娶张氏为继室,张氏能“敬爱均乎长幼,周旋广备亲疏,抚育前男,恩通己子”。咸通015《怀州录事参军清河崔府君后夫人范阳卢氏墓志铭》记载:“怀州有别于肇,夫人慈抚而勤教之。”如是可知,唐人对于妇女这一美德是不遗余力地大肆宣扬,实际上,这样做是出于维护不平等的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的需要,目的是保证其对祖先的祭祀和家族的延续。
唐人受传统儒家伦理观念的影响是比较深的,但又不全按儒家的标准去品评妇女的行为,因而,在许多方面,呈现出双重的特点。比如妇女“从子”观念并不浓厚,盖与时人特别尊崇“孝”道,对妇女尤其是年辈较高妇女的尊崇不无关系。唐代妇女因年德而封赠乡君即可为一佐证。如贞观113《大唐杨(华)君墓志铭》:“夫人焦氏……耆年八十,版授乡君。”贞观120 《唐故洛州河南县崇政乡君齐夫人墓志铭》:“张氏早亡,誓心自守,属圣朝崇年尚德,板授崇政乡君。”永徽068《大唐故刘(普曜)君墓志铭》:“夫人乙安氏,……圣上诏授王晏乡君,特表门闾,用旌其德。”龙朔009《唐故上谷侯夫人义明乡君谭氏铭》:“诏授乡君,优年德也。”赵超在《读唐代墓志札记三则》[9] 一文中对此作过研究。尊老之俗,在中国历史上源于久远,秦汉时就实行了授七十以上老人鸠杖制度,南北朝时,尊老由授鸠杖逐渐改变为板授官职的形式,隋唐两代沿袭之,但赵氏认为:“板授高年女人则是唐代以前不多见的。”由此可知,唐代将尊老推及于高年妇女,社会上亦形成“尊母”之风,有助于妇女地位的提高。高世瑜《唐代妇女》一书,在论述唐人的女性观时也曾指出,唐人对母亲等女性长辈持尊重、孝顺态度。由于整个社会对母亲的敬重以及儿女对母亲的孝顺,身为母亲的女性在家庭中也占有一定的地位,她们在许多问题上具有发言权,尤其在训导儿女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享有很高的威望。
二、贞节观
关于唐人的贞节观念,许多学者都已作过研究,一般认为,唐代妇女贞节观念淡薄,离婚改嫁较为容易。[5][11] 情况是不是如此呢?阅读唐代妇女墓志给我们的印象不尽如此。《唐代墓志汇编》所录的三千余位妇女的墓志中,改嫁再嫁妇女仅有十例。列表如下: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墓志中孀居妇女多达二三百例,仅信佛的孀居妇女就达71人。[11] 通过对以上的材料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唐代孀居守节妇女确实比再嫁者多,唐代社会对于贞节还是极为看重的。在孀居妇女的墓志中,受士人赞扬最多的是妇女如何孀居守节,侍养舅姑,鞠育子女以及如何不辞辛苦地主持家政。
如龙朔082《扬州大都督府户曹太夫人墓志铭》云:夫人真氏“早失所天, 孀居守志,鞠养孤幼,三从择邻,训以义方,慈存顾复”。
神龙024《右金吾胄曹参军沈君夫人朱氏墓志铭》载:夫人朱武姜“夫氏丧背,履茕孀之艰,存鞠养之节,触教成训,抚事增规,妇典母范,形乎中外”。
开元349《郑州刺史源公故夫人郑氏志铭》云:“洎君子永终,夫人昼哭,训育男女,若全师父。承淑妹之意,居娣姒之和,无改君子之道,有答平生之志。”
这显示了唐代主流社会的观念还是倾向于寡妇守节。从以上表中可知,在这十例再嫁妇女中,为伯父叔父兄等夺志改嫁者五位,迫于政治原因离婚再婚的三人,为夫所弃的一人。志文中不断强调这些再嫁妇女多属身不由己而走上再嫁之路。这是不是也可以说,在唐人的意识里更倾向于守节,改嫁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呢?
三、对妇女信仰的宽容
《唐六典》卷四记载:盛唐时,天下有五百五十所女道士观,二千一百一十三所尼寺。会昌五年,检括天下寺及僧尼,人数已达二十六万五百。[12](武宗本纪) 牟珰《修方山证明功德记》:丽名僧尼二十六万七百余人[13](卷七九一),应为武宗毁佛后又达到的数目。而这些只是在籍的出家女信徒的人数,居家修行的教徒应该更多。唐代妇女的墓志提供了这方面的信息。据笔者统计,在《唐代墓志汇编》三千余方墓志中,信佛的女性有206人,其中出家尼姑30人,居家修行者176人,还有部分妇女信奉道教等。可见,信奉宗教的妇女是唐代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如此众多的唐代妇女信奉宗教,本身是否就说明唐代对妇女的宗教信仰比较宽容呢?
首先,看一看出家女信徒的情况。唐在建国之初,就确立了儒释道“三教”并用的政策,妇女们既可以皈依佛门出家当尼姑,又可以入道为女冠。虽然,唐政府出于政治和经济缘故曾一度对佛教进行限制,但并非真要扼杀人们的宗教信仰,对于民间的信仰并无多大妨碍,而一般世人也不干预妇女的出家,有的家庭自小就将女儿送入寺观,如宋国公肖瑀迷恋佛教,女儿三岁便送入佛寺为尼。
对于居家修行的妇女来说,信仰则更为自由。这类妇女因没有脱离世俗的社会生活,对社会、对家庭构不成什么危害,又多能得到家庭和世人的理解,这从妇女的墓志铭中不避谈她们的信仰,且对她们的宗教生活较为详尽的描述中得到印证。如开元年间,《大理卿崔公夫人荥阳县君郑氏墓志》载夫人“心存释教,早悟缘觉。常诵金刚波若经,住持正法,无忘夙夜”。天宝017《田氏墓志》载:天宝年间,田氏“中年晤道,雅契玄关,常读维摩、法华、诵金刚般若,仙舟超于法海,智刃久断于魔军”。永徽108《孙光墓志》云其妻:“留心释典,好殖胜因, 构法宇于闺庭,缮秘言于贝叶。”会昌023《洪州武宁县令于君夫人陇西李氏墓铭》云:夫人“以五蕴皆空,愿度苦厄,尽施于浮图人,心传其教,亦有冀也”。咸通102《张氏墓志》记载:咸通年间,李琯别室张留客“厥疾渐笃,乃自取衣装首施等,施以写经铸佛,一无留者”等等。这些志文的描写,充溢着对她们虔诚信仰的同情和赞赏。这说明唐代社会对妇女的信仰多持宽容态度。
唐代社会对妇女信仰的宽容还体现在不仅出家信徒可以自由地讲法,出入宫掖王府和百姓之家,而且允许居家修行的妇女外出听法会,与道友交往,并可以不避嫌疑拜僧侣为师。关于女尼、女道士的这一情况前贤多有论述,如高世瑜《唐代妇女》专列有“女尼、女冠、女巫”一节,论述较为详尽,并称她们为“身份最为独立同时又具开放性的一个阶层”,这里不再赘言。后一种情形在这些奉佛妇女的墓志中多有反映。
如开元145《优婆姨张常求墓志》:“性乐超尘,志同冰镜,遂诣访京华,得闻善法。”
贞元018《张府君夫人吴兴姚氏墓志》夫人孀居:“转法华经,欲终千部;寻诸佛意,颇悟微言。与先辈座主为门人,与后学讲流为道友”。
贞元045《扶风郡夫人冯氏墓志铭》:(夫人)“孀居苦节, 备礼从家……常依释众,斋戒有时,早悟空缘,修持真谛”。
天宝074《陈氏墓志铭》:(夫人)“雅好史汉诗礼,略通大义;尤重释典道经,颇诣宗极。每戚属参会,提综今古,皆讶博涉,终不之知”。
唐代居家修行妇女拜男性僧侣为师学习佛法之事更是屡见不鲜,试举几例以示说明,如景龙019《魏国太夫人河东裴觉墓志》:(夫人)“遂归心释氏,不茹于荤,大厌苦集,都忘尘累,有高僧释善福者,以慈摄应,忽振锡而来仪,夫人稽首礼足,因请受菩萨诫,乃发大誓愿,愿与三代诸佛同一道而诣真乘”。
开元468 《薛氏故夫人实信优婆夷未曾有功德塔铭》:“九岁闻人诵般若便暗习于心,句无遗言,如经师授。……自宗师大智茂修禅法。”
天宝166《汝州刺史李府君夫人邓国夫人韦氏墓志铭》:(夫人韦小孩)“服丧之后,禅悦为心,尝依止大照禅师,广通方便,爰拘有相”。
天宝218《亡妻侯氏墓志》:(夫人)“因寻三乘,便开顿悟,投师受禅, 澄心圆寂。师曰未之有也,号曰端严”。
建中007《明威将军高府君夫人顿丘李氏墓志》:夫君逝也,夫人“柏舟永誓,蓬首终年,迥心释门,依止中岳正公。悟如来妙法,了达真空”。
唐代妇女不必像后代那样要避男女之嫌,而是可以自由地择师修习佛法,自由地过她们的宗教生活。在这些在家佛教徒中,其中不乏孀居妇女,这一现象更能说明社会对妇女们的信仰是极为宽容。当然,这与唐代特定的开放风气有关,唐代女子社交比较自由,“在人际关系中,唐代男女之间接触,交往不拘礼法,比较自由、随便,女子还常抛头露面,与异性单独交往,而无所顾忌”。[5](P135) 正是在这样宽松的环境下,唐代妇女才能较为自由地选择她们的宗教信仰。
四、对妇女才学的关注和认可
唐代妇女在文学艺术方面的才能举世瞩目,许多女性琴棋书画,多才多艺。这一点墓志铭中多有反映,如开元499 《邛州司马杨公夫人张氏墓志铭》云张氏:“至于诗书翰墨之奥,事上扶下之方,宗族师之,称为母训。”贞元112《清明张氏女殇墓志铭》载张氏女“讽诵诗书,必赜先儒之旨趣,博通艺能,皆出常人之阃阈。”大中124《荥阳郑夫人墓志》载:“夫人聪识明敏,尤精鲁宣父之经诰,善卫夫人之华翰,明左氏之传,贯迁固之书,下及诸史,无不该览,今古论比,罕其朋俦。”咸通061《秘书省秘书郎李君夫人宇文氏墓志铭》载李郴妻宇文氏, “组绣奇工之暇,独掩身研书,偷玩经籍,潜学密识,人不能探。工五言七言诗,词皆雅正”。这些是擅长诗书的闺中才女或才妇。
在艺术方面,她们也多有涉猎。如天宝216 《荥阳郡长史崔府君故夫人文水县君太原王氏墓志》中的王夫人“音律书数,不习生知”。贞元018《张府郡夫人吴兴姚氏墓志》云夫人“尤善琴瑟,其道幽深,造五音之微,穷六律之要,得在纤指,悟于寸心”。元和052《亡妻李氏墓志铭》谓夫人能“外弹雅琴,咏古诗”。 大和033《弘农县君杨氏墓志铭》:宦官高平公刘渶润妻杨琼华“诗书赡曹家之奥,管弦精蔡氏之能”。大中128《卢(缄)氏故崔夫人墓志铭》云:夫人“洞知声律,不学而能,笔札雅琴,皆所尽善”。如此众多的才女、才妇能够出现于时人的笔下,本身就说明唐人是看重妇女的才学的。与后世“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相比,唐人对于妇女的才学观是比较开明的。
综上所述,从妇女的墓志铭看,唐人的妇女观存在两个层面,一是受传统儒家伦理观念的影响,妇女观较保守,表现为强调已婚妇女对于舅姑的顺从,对于丈夫的贤惠,并极力宣扬“三从四德”。可见,唐人并未摆脱传统社会“男尊女卑”的性别歧视,仍将妇女框定在专注于家庭内务的贤妻良母角色之上。二是唐人的妇女观也有开明的一面。体现在对妇女再嫁的认可,对宗教信仰的宽容和对妇女才学的认可与赞赏等方面。这种妇女观是唐代所处的特定时代造成的,即正值辉煌盛世,封建礼教也远没发展到后世那么严酷的地步。因而,在观念上便呈现出社会转捩期的特质。当然,墓志铭中的妇女形象更多的是士人的一种角色期待,与现实情形不一定完全一致。如墓志文中没有一例说某某妇女妒忌成性的,难道唐代社会不存在这类妇女吗?而在墓志中充斥的“贤妇”、“哲妇”字眼只能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为尊亲讳,志文中避而不书;二是墓志中完美的妇女只是时人经过理想化的形象。这两点足可反映时人的价值观念和思想倾向。
收稿日期:2006—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