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班斯法的正确与错误:基于成本和效率(效益)的分析视角_萨班斯法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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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美国最大的能源公司——安然公司突然申请破产保护,此后,公司会计丑闻不断,特别是2002年6月的世界通信会计丑闻事件,彻底打击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为了改变这一局面,美国国会和政府加速通过了《萨班斯法案》(以下简称SOX法案)[1]。法案的第一句话就是“遵守证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目的。”SOX法案是否能实现这一目的,仍然有待人们进一步研究和实践证明。本文将从成本与效率(收益)均衡的角度对SOX法案中的各种新规定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制度效率与制度成本

任何法律制度的实施必然会涉及制度效率与制度成本的均衡问题,SOX法案中各项新的法律规定,一方面要实现法案制定的最终目的,如上所述,SOX法案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这就是SOX法案的所谓制度效率的一面;另一方面,任何法案的实施都可能带来实施成本,这就是SOX法案的所谓制度成本的一面。一个法案的有效实施,只有在制度效率与制度成本均衡的条件下才能产生实际的影响。这里我们可以将两者的关系图示如下:,

从图1可以看出,如果两者的关系处于A象限时,意味着制度效率高于制度成本,这样的法律制度既比较容易实施,又能产生较高的影响力;如果两者的关系处于D象限时,意味着制度成本高于制度效率,这样的法律制度很难实施,从而也难以产生较高的影响力。

实际上,大多数法律制度的效率与成本的关系常常处于B或C象限,这意味着较低的制度效率与较低的制度成本相匹配,较高的制度效率与较高的制度成本相匹配。一般来说,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至少要使制度效率与制度成本的关系达到B、C象限的状态,更要追求处于A象限的目标,至于D象限的状态既不允许发生,也难以最后实际发生,任何一个制度的制定者决不会让制度的成本大大高于制度效率。我们有必要按照制度效率与制度成本均衡的原理对SOX法案中所提起的各种要求作出有效性分析。

(一)SOX法案的第一项新规定是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监督执行公众公司审计业务。很显然,这一规定的制度效率是通过监督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而这一规定的制度成本是为监督而支付的各项开支。在SOX法案中要求执行和参与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向会计监察委员会注册登记,并向会计监察委员会支付注册费和年费。从这些规定中可以就效率与成本的关系作出以下分析:

①就制度效率而言,会计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是否能真正保证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仍然存在疑惑,会计监察委员会真的能实施有效的监管吗?设立会计监察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以保证审计质量的提高,其假设前提是会计监察委员会一定会履行职责,不产生“悖德行为”。但事实上这一假设是不成立的,就像公众公司的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一样,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一定会履行职责,不产生“悖德行为”,会计监察委员会的存在就毫无必要。正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内在冲动,而必然产生不履行受托责任甚至发生“悖德行为”,就使得会计监察委员会有必要存在。但问题仍然是会计监察委员会及其成员也有自身的利益追求,他们也可能发生不履行职责甚至“悖德”的行为。这样就产生了谁来监督会计监察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行为问题。这里实际上隐含了一个监督悖论,就是监督者谁来再监督,这实际上是个永远无解的问题。只要监督者受不到监督或者约束,监督的效率必然大大降低。加之会计监察委员会的运作费用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他们之间必然存在经济上的关联关系,这与会计师事务所同被审计的公众公司存在经济上的关联关系别无两样。同时,会计监察委员会在与被监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长期反复接触中,也可能产生像会计师事务所同被审计公众公司类似的复杂关联关系,这些都可能使制度效率降低。

②就制度成本而言,设立会计监察委员会必然要发生监管成本,只要监管成本的发生确实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这种成本的支付就是有效的、必要的。事实上,如上所述,监管能否提高审计质量还存在许多疑惑,有待进一步证实。但监管成本的支付却是刚性的,也就是说无论审计质量是否提高,这些成本都将发生。更为重要的不在于监管成本是否支付,而在于由谁承担监管成本。基本的假设是监管成本的承担者不能得到好处,其行为就缺乏有效的动机。正如SOX法案所规定的,会计监察委员会的成本支出来源是各会计师事务所交纳的注册费和年费,这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监察委员会付钱,并让其来监管自身,这显然是有悖常理的。实际上,会计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如果真正有效的话,实际的受益人是投资大众和整个证券市场,从前者而言,投资人的决策更为有效,风险必然减少,相对收益必然增加;从后者而言,整个证券市场必然更加有序,这无疑有助于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并相应减少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有关费用。由会计师事务所为会计监察委员会的监管成本买单,会计师事务所缺乏内在的动机。相反,由于支付这些费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将绝对减少。既然会计师事务所从支付的费用中得不到好处,他们就会采取各种方式对会计监察委员会施加各种影响,通过降低自身的其他各种成本支出,以维持其边际收入不下降,这必然影响审计的质量。也可能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共同的行动要求被审计方支付更多的审计费用,最终由股东(或者公众公司)买单,导致股东权益下降。这样,问题又归结为股东从会计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中是否得到了好处,如果他们发现这一法案的制度效率所带来的好处不足以弥补制度成本所带来的坏处,SOX法案的实施在理论上就存在某种不可行性。

(二)SOX法案的第二项新规定是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为此规定了审计合伙人和复核合伙人每五年必须轮换的制度,以及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列入禁止清单的非审计业务的条款。从整体上看这两项条款不仅降低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效率,而且还增加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成本,从成本与效率的对称性关系看,是会计师事务所难以接受的条款。就SOX法案的轮换制度而言,至少存在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问题之一是轮换制度的执行必然会带来新轮换者对审计客户不熟悉的状态,在基于审计是一种职业判断的前提下,很显然这种不熟悉状态必然会降低审计的效率和质量;问题之二是轮换制度的假设前提是会计师事务所有足够的审计合伙人或复核合伙人,可以无限制地替换下去,如果达不到这一要求,轮换制必然要回到起点,所有被轮换的人又要重审旧企业。轮换制实际上处于一个两难的矛盾之中:是让熟悉审计客户情况的审计人员开展审计业务,更有助于提高审计的质量;还是让不了解审计情况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以保持审计的独立性,更有助于提高审计的质量。从纯技术的角度看,由于注册会计师熟悉审计客户,其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的提高是不言而喻的,但从精神状态角度看,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有可能导致丧失精神上的独立,而降低审计的质量(但一般不会降低审计的效率)。问题的关键是如果不通过轮换制也能找到一种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不受到与客户的长期交流所影响的方式,显然能取得一箭双雕之美,而不像轮换制只能顾此失彼。从制度效率与制度成本的均衡关系来看,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轮换制只有制度成本而没有制度效率的选择,显然是其不愿意遵从的。而从投资大众的角度,轮换制有可能提高审计的质量,但也必然会降低审计的效率,这至少表现在由不熟悉审计客户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对特定行业中的特定企业的审计职业判断力必然下降,从而审计效率下降。同时,不熟悉审计客户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还有可能带来审计质量下降的风险(这主要从技术的角度考虑)。更有甚者,被轮换的注册会计师或许与被审计客户之间能够迅速地达成关联关系。这些都有可能使投资大众对轮换制持有犹豫不决的心态。

论及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列入禁止清单的非审计业务的条款,从理论上说这些条款的制定也是要加强注册会计师精神上的独立性。但是,从经济的角度看,我们常有高薪养廉的说法,而这些条款所导致的结果正好完全相反。从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结构看,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越来越依赖于非审计业务取得,一旦这些条款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必将急剧下降,当得不到其他收入来源补充的时候,会计师事务所增加收入的惟一考虑就是降低成本,也就是注册会计师必然选择那些有助于降低成本的审计技术,这有可能导致审计质量下降。同时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入不敷出,或者收入达不到期望目标,也可能迫使注册会计师改变自己的精神独立状态,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穷则思变”。另一个争议是,不少人认为注册会计师从事非审计业务也有可能提高审计业务的效率,比如注册会计师为公司进行了内部控制制度设计,显然更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和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禁止非审计业务的条款的不利之处是显而易见的,而其有利之处并不明显。

(三)SOX法案的第三项新规定是增加经费拨款,强化SEC的监管职能,法案规定从2003年度起将SEC的拨款增加到7.76亿美元,加强欺诈防范、风险管理、市场监管与投资管理。其中,监管职能的行使对象包括公众公司和新设立的会计监察委员会,而新成立的会计监察委员会也必然要对相应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公众公司进行监管,两者必然在职能上重复交叉,这直接导致监管成本的上升,而监管效率必然下降(推诿、扯皮的现象可能发生)。上述规定无疑都使得制度成本增加,而制度效率不一定提高,或两者不一定达成均衡。

二、作假成本与作假收益

制度效率与制度成本的讨论主要着眼于我们能否制定一套有效的制度使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作假。任何制度都很难达到完美无缺的程度,作假是不可避免的,为此必须根据作假行为造成恶果的程度对作假人进行惩罚,这样就产生了作假成本。作假成本是与作假收益相对应的,如果作假不能获得收益,并以收益抵偿作假成本,谁也不会作假。作假成本与作假收益的讨论则在于两者的关系是怎样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的。作假成本与作假收益的关系如图2。

从图2中可以看出,当处在A象限时,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相关人员都倾向于作假,因为作假收益高于作假成本;当处于D象限时,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相关人员都倾向于不作假,因为作假成本高于作假收益;当处在B、C象限时,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相关人员是否作假处于边缘状态。SOX法案为了有效地遏制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关联的公众公司的作假行为,提高了作假行为所发生的作假成本,这包括要求加大公司财务报告责任、强化财务披露义务、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责任和义务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严格的程度进一步提高,相应的处罚措施也更加严厉,这两者是相称的。在处罚措施中,提高了罚款的额度以及刑罚的程度,也就是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是从经济和刑事角度进行的。SOX法案同时还规定对检举公司财务欺诈的员工实施保护措施,并补偿其特殊损失和律师费,这一规定也意味着财务欺诈行为收益的可能性降低和成本支出的可能性提高。因为检举揭发越受到保护,财务欺诈行为者被揭露的风险越大,从而作假成本提高。

SOX法案有关财务欺诈的经济和刑事处罚的规定会提高作假成本,它是否能够有效地迫使欺诈者不作假,当然涉及到作假成本是否超过作假收益。就财务欺诈者而言,他们作假的直接收益通常都与自身的经济利益有关,因为这些主体都是作为经济人参与到欺诈行为中的。而他们作假的直接成本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经济处罚与刑事处罚。显然,作假成本与作假收益之间是不存在对称性关系的,理由之一是,经济处罚与作假取得经济收益之间在质上存在对称性关系,但是作假却与两个方面的经济利益相关,一是作假会增加作假者的收益,二是作假会导致股东价值的损失。就前者而言,作假者通过作假来获取收益与由于作假而可能遭受的罚金之间必须存在某种直接的联系,只有当罚金超过作假的收益时才会对财务欺诈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但从SOX法案看,很难找到作假罚金与作假收益之间的数量关系。就后者而言,SOX法案根本就没有将作假者的罚金与股东的价值损失挂钩,实际上,罚金不是赔偿金,它是对作假者的一种惩罚性支付,带有强制性,却不带有公平补偿性。对股东而言,他与作假者之间有着完全的市场合约关系,一旦作假导致股东遭受损失,就必须按照民事赔偿法则对股东的损失进行补偿。这不是罚金而是基于等价交换原则下的补偿金。所以从经济处罚的量上看,作假主体必须对其取得的作假收益承担处罚责任,对其作假而导致的委托人遭受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将两者都作为作假成本考虑,才能更加有效地对作假者实施约束。理由之二是,刑事处罚与作假取得经济收益在“质”方面不存在对称性关系,当然就谈不上“量”方面的对称性关系。但对于欺诈者而言,他所获得的作假收益是非常清晰的。当作假者要实施财务欺诈行为时,清晰的作假收益的诱导可能比之于相对模糊的刑事处罚风险,更易于选择作假。更为重要的是,当财务欺诈者入狱后,股东遭受损失的赔偿可能性将更加降低,这当然不利于保护股东的基本权益。

SOX法案有关财务欺诈的责任人实际上涉及到公司的高管人员以及注册会计师,如果要使两者都不进行财务欺诈就必然要使两者各自发生的作假收益不能抵偿作假成本。这首先应该划定两者在财务欺诈中的责任边界,这会涉及以下情形:一是公司高管人员作假,注册会计师由于技术或者能力问题而没有发现作假,这意味着审计结论的错误是非故意所为,这时公司高管人员应独立承担完全责任,而注册会计师作为具有专业技术的责任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和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二是公司高管人员作假,注册会计师也故意对作假不予披露,这意味着审计结论的错误是故意所为。基于注册会计师的天职就是要查错防弊,当其对作假不予揭露时,意味着完全没有履行职责,这种情形下公司高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都应当承担完全责任,因为两者都没有履行对委托人或股东不得作假的承诺,这两者的承诺是分别进行的,并表达在两个不同的合约之中,两者的责任不可以相互替代,也不可以减轻;三是注册会计师有意帮助公司高管人员作假,大多数的情形是当公司高管人员提出盈余管理的要求后,注册会计师以其技术优势提供作假帮助。不难看出公司高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都有内在的作假动机,并借助注册会计师的技术优势得以实现。在这种情形下,公司高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的财务欺诈行为都是故意所为,都必须各自承担完全责任。同时,注册会计师作为查错防弊的责任人还故意提供作假技术,理当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从上述三个方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SOX法案要有效地抑止公司高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的财务欺诈行为,必须要依其财务欺诈行为的恶劣程度及其两者承担责任的边界,确定相应的作假成本。一个有效的法案不仅要使作假者因作假成本高昂而不愿作假,还必须使不同作假主体之间不能通过推诿责任而降低作假成本。

三、成本与效率(收益)的均衡

成本与效率(收益)的均衡实际上涉及两个方面,从制度成本与制度效率的均衡角度看,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更有利于保证注册会计师以及公司高管人员不能作假;从作假成本与作假收益均衡角度看,建立何种处罚制度更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以及公司高管人员不愿作假。

SOX法案为了防止注册会计师以及公司高管人员的财务欺诈,主要采取设立会计监察委员会对事务所实施严格监管的办法,法案特别强调了监管的重要性和监管的严厉性。如前所述,监管或者监督自身存在内在的缺陷,这种缺陷表现为谁来监督监管者。从理论上说,监督的效率通常低于制衡的效率,而监督的成本往往要高于制衡的成本。我们仅以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作一比较就不难发现这一差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供求均衡是通过计划指标分层下达、计划指标的完成采取逐级监督的方式实现的。在这里,不仅最高的计划权力者谁来监督的问题无法解决,以至最高的计划权力者行为失误必将导致全局性失误,而使整个计划的效率下降,而且由于采取层层监督的方式,监督的成本必然很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供求均衡是通过各个企业在市场中的交易行为自行完成的。由于内在的经济利益冲动,供求双方必然通过市场合约履行义务,无需通过一个由上而下的庞大监督体系来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供求双方通过讨价还价建立公平公正的合约关系,并通过履约行为建立互信,一旦一方不能按照合约履行,必将失信于对方,也必将失信于市场而被市场淘汰出局。显然,市场经济下的这种供求关系表现为制衡关系而非监督关系。联系到会计市场,就是要建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这种制约关系就是市场供求制衡。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从而承担向注册会计师支付审计费用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受托进行审计,必须保证向委托人提供真实可靠的审计结论。一旦注册会计师不能向委托人提供真实可靠的审计结论时,只要委托人遭受了相关的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必须承担完全的赔付责任。委托人或股东与受托人或注册会计师之间是一种典型的市场供求关系,要使这种市场供求关系得以公平公正的建立,就必须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以及侵权和没有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基于这种认识,从法律上应该更多地强调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制衡措施,应该使委托人在其利益遭受损害的条件下有权并能够追回相应的损失。在审计委托受托关系中,委托人往往处在弱势地位,这源于信息不对称。所以相关的法律应该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委托人更多的权利,以便能与受托人之间建立公平公正的讨价还价制衡关系。关于这一点,在SOX法案中也有一些体现,如起诉证券欺诈犯罪的诉讼时效由原来从违法行为发生起3年和被发现起1年分别延长为5年和2年,这一规定无疑对委托人的权利是一种更为有利的保护。尽管如此,SOX法案仍然更多的是强调监管,而不是通过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会计市场的供求关系,并通过供求双方的当事人的相互制衡来保证会计市场的有序有效运行。

SOX法案为了防止财务欺诈行为的发生主要采取了罚金和判刑的处罚方式,法案不仅提高了罚金的最高数额,而且也提高了判刑的年限标准。从形式上看,这些处罚确实更加严厉,但并非有效。问题之一是经济处罚并没有同委托人或股东遭受的损失挂钩,对于委托人或股东来说,注册会计师作假使其损失的是金钱,如果这些损失能够得到完全赔偿,股东的利益就会得到有效的保证。恰恰相反,如果将注册会计师判刑入狱,委托人或股东的赔偿就会变得遥遥无期,甚至不可能。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供求关系来看,他们属于民事关系,既然如此,对于违约行为就应该更多地从民事赔偿的角度考虑,只有当注册会计师不能进行足够的赔偿时,进行刑事处罚才更有必要。要使民事赔偿得以实现,不能仅仅等到财务欺诈行为发生并使股东遭受损失时,才考虑赔偿问题。而应该当委托人或股东一旦遭受损失,就必须有足够的赔偿准备,这里关键是要事先使得注册会计师具有赔付能力。要使注册会计师具备这种赔付能力一般要做出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必须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类指导,大所审大企业,小所审小企业,实现两者赔付能力之间的对称;二是必须强制会计师事务所提取风险责任准备金,而且可以根据不同事务所的执业质量的评价结果,确定风险责任准备金提取的相应比率档次;三是对于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大企业时,因其风险责任准备金的数额可能难以补偿委托人或股东可能遭受的损失,则应该建立事务所风险投保制度。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的财务欺诈导致的委托人或股东损失常常要大于其作假的收益,所以只要按照民事赔偿的法则(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甚至赔付额超过损失额),就可以有效地制约注册会计师的作假行为。这里最为关键的是必须赋予委托人或者股东追究财务欺诈的注册会计师更大的权力时间和空间。不仅如此,民事赔偿只是解决了委托人或股东的损失补偿问题,事实上,注册会计师的财务欺诈行为一方面使委托人或股东遭受了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财务欺诈行为本身也是违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办,也就是必须实现民事赔偿、经济和刑事处罚并重。就处罚而言,由于经济惩罚作为一种作假成本与作假收益之间具有同质性,更易于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进行约束,所以可以较多地强调经济处罚并提高经济处罚的力度,通常应该将财务欺诈所获得的特定收益与经济处罚之间形成相关关系。为了使作假成本大大高于作假收益,就必须使经济处罚的数额与作假收益形成倍乘关系。只有在强调民事赔偿和经济处罚的基础上,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和经济惩罚责任,才应该更多地强调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处罚。必须注意的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对于制约财务欺诈行为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当注册会计师由于作假而被清除出行业时,也意味着作假成本的发生,注册会计师考虑到作假成本和作假收益的反差时,也会制约自身的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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