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制改组审计若干问题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份制论文,若干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六)关于审计调整重要性原则的运用
现代注册会计师审计一般都采取抽查而不是详查的方法。对于抽查范围和抽查标准的确定,以及查出问题是否进行调整或披露的决定,常常取决于其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的是企业继续经营能力、偿债能力以及获利能力,这些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益的总量来反映,而不在于所记录和报告的会计数据是否分厘不差。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对调整项目进行判定。审计上所谓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中存在可能导致报表使用者改变其决策的重大遗漏或错误。因此,根据这一要求,审计中不是看一项经济业务或一个报表项目的绝对数的大小来决定是否要对其查验或调整,而是看其占资产总额或净利润的百分比来确定其重要性。在会计误差调整、会计政策变更调整和资产结构调整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遵守重要性原则,以减少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根据国际审计实务经验,判断重要性的一般数量标准是:(1)净利润5—10%(净利润较小时用10%,净利润较大时用5%)。(2)资产总额的0.5—1%。(3)权益的1%。(4)总收入的0.5—1%。
应当指出,具体执行时,运用上述重要性数量标准还需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考虑被审计单位面临的特定环境。不同企业面临不同的情况,因而判断重要性的标准也不同。比如某一调整金额对某单位的会计报表来说是重要的,而对另一个具有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单位的会计报表来说,可能并不重要。即使是对某一特定单位而言,重要性也会随时间的不同而改变。
第二,关注已审计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对信息的要求。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会计报表信息披露要求越高,同一规模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水平掌握就应越严格。例如,重要性水平的掌握,对境外上市公司改组审计比规模相近的国内上市公司改组审计,要求更严一些。
第三,要联系审计特定性质。在某种特定目的审计中,例如对发起人投入资本和公发资本的验证,要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验资报告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投资人按规定足额交入出资额,不存在一个重要性水平的估价问题。投资人应当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内如数缴付其应缴的出资额。严格地讲,投资金额差一分都不行,包括股本和溢价。如果出资人差一分行的话,那么那个差二分的就会说,我同差一分的也只差一分;那个差三分的就会说,我同差二分的也只差一分,……,以此推论下去,出资人不缴出资额也行,果真如此,岂非破坏了经济合同、扰乱了经济秩序?
第四,上述重要性数量标准,应当理解为对总体会计报表可允许存在的误差金额。不能片面地理解为这是个别调整误差的可允许存在的误差金额。试想,如果有100笔调整误差,每笔调整误差都相当于净利润的1%,100个1%误差,就是一个极大的误差,还不作调整,其结果只能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误导会计报表的使用者。
(七)关于以前年度所得税列示问题
1.前三年重大会计误差调整影响利润额,对当年应交所得税是否调整。如应调整,则企业各该年度的所得税已经税务机关核定汇算清交完毕,并不需要补交这笔税款(或退回多交税款),有背真实性原则,而且也不易被公司接受;如果不予调整,则报表反映各该年度的所得税率可能偏高或偏低,影响前后期净利润的可比性。笔者认为,前几年的重大误差而引起的重大差异如偷漏税等情况,为稳妥起见,应当向税务部门请示裁定,并取得书面证据,或调整计税,或不调整计税。
2.由于政策性调整影响的利润额,对各该年度的所得税,一般均不作调整,以维护所得税的真实性。前已述及,税收政策并非会计政策,对企业而言不具有可选择性,因此不存在模拟调整问题。
至于拟发行股票公司按前三年每股净利乘以一定市盈率核定发行价时,按照证监会现行政策规定,前三年每股净利要按公司上市后之税收政策(例如税率为15%)重新计算各年净利,对此可在会计报表附注重要事项中予以揭示。
(八)关于股份制改组审计会计报表体系问题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规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资料一节中应提供其不少于最近三年的利润表,不少于最近两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少于最近一年的财产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数据。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关于利润表,应提供三年或三年又一期的数据,如该等公司原已为股份公司的,则还应提供利润分配表;如该等公司由其他企业改组而来,由于会计调整包括了会计误差调整、会计政策调整和资产结构调整因素,利润分配表就失去了编制的真实基础,在这种情况下理应只编制利润表,不编利润分配表。
关于资产负债表,在三年又一期的情况下,由于审计不仅对损益项目作了三年又一期的审计,而且对资产负债项目也作了三年又一期的审计。因此,所附资产负债表既可以三年又一期,也可以二年又一期。在实务工作中,多与利润表时期相匹配。
关于财务状况变动表,在三年又一期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也只要编制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状况变动表,至于最近又一期,则可不需要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因为财务状况变动表系一张年度报表,又一期(不足一年)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失去编制的合法基础。如果最近又一期也要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的,则至少同时附送最近年度的财务状况变动表。
(九)关于从上市改组审计基准日到股份公司成立日期间
实现利润归属问题
股份制改组企业从上市改组审计基准日到股份公司成立日,这一持续经营期间实现利润的归属及其分配问题,从合理性角度看,应归老股东所有,但是这样做,利润分配比较复杂。如果列为新老股东共享,似有侵犯老股东权益之嫌。综合起来考虑,笔者以为,这部分利润的归属问题应由公司董事会决议裁定,从简计议,由股份公司成立后的新老股东共享,会计处理比较简便,也不作为一个特殊的会计期间进行利润分配,在年度终了时按照公司董事会利润分配预案一道进行分配。(下)